潘郝飞
(沈阳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0)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解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关键[1,2]。笔者梳理了全市应急管理执法队伍现状,并进行研究分析以期与同行探讨。
市本级执法队伍现状。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为局内设机构。现有行政编制人员10 名,支队长1 名,副支队长2 名,公务员7 名。
县(区、市)执法队伍情况。全市13 个县(区、市)及开发区现有16支执法队伍,执法大队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编制197 人(行政编制12 人;事业编制184 人;其他1 人)。
乡镇(街道)执法机构队伍情况。机构改革后,全市179 个乡镇(街道)中,均有应急管理执法机构,人员编制393 人(行政编制301 人,事业编制83 人,工勤编制9 人)。各县(区、市)应急管理执法机构人员统计见表1。
当前,各县(区、市)应急管理系统执法体制机制特点各异,主要呈现四种不同形态。
1.应急局与应急中心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应急局与应急中心融为一体,工作顺畅,执法效果显著。区应急局与应急中心,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应急局委托应急中心执法,工作顺畅。
2.应急局党组书记兼任应急中心党组书记,但党组书记不负责行政工作。应急中心行政工作不一定和应急局行政工作相同步。两个单位执法工作没有有机融合,造成安全生产执法机制不健全,工作不顺畅。
3.应急中心主任兼应急局党组成员,有的工作顺畅,有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不够顺畅。应急局委托应急中心执法,执法人员编制在应急中心,执法人员评先评优、提拔晋升有的归应急局说了算,有的归应急中心说了算,有的执法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不高。
4.应急局与应急中心领导班子互不兼职,各自独立开展工作。执法队伍薄弱,执法人员流失严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极不顺畅。
市本级执法支队人员最多时25 人,那时的全局编制不足70 人,全市机构改革后,全局编制127 人,执法支队现在的编制变成10 人,执法人员力量减少,执法任务却增加了。
县(区、市)机构改革后,原县(区、市)安监局所属事业编制执法人员均划归到应急中心管理,应急中心无行政执法职能,新成立的应急局无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
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后,原安全生产执法中队划归到各类中心管理,如农村农业发展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大多数人员不再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了,执法人员严重流失,执法机构断链,无法满足日常执法工作需求。乡镇(街道)现有应急办隶属街道,与县(区、市)应急局无隶属关系。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全顺畅。
县(区、市)绝大部分执法人员编制在应急中心,日常在局内工作,应急局对执法人员提拔晋级、评先评优、奖惩无决定权,导致人心不稳定,没有归属感,执法队伍极不稳定,执法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健全完善市、县两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不同层级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实施分类分级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建市级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负责市级应急管理监管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的指导、协调和查处等工作,对全市应急管理领域其他非法违法行为开展督查和抽查。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建县级行政执法大队,原隶属应急中心的执法队伍划拨至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依法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行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日常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法查处本辖区内应急管理领域其他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应根据本地实际,向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分片派驻执法中队,以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权,由县(区、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统一领导。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划拨至县(市、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以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权,由县(区、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统一领导。
应急管理工作既是政府对社会治理的内在需要,也承担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要求和责任。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应急管理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