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瑛
(新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德性是个人规定性的内在本质;诚实即一种德性。这种德性在我们的交往生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分析个人诚实德性的养成,应从内心的诚实和行为的诚实两个角度出发,来阐释两种不同的养成路径:一是我们通过教化而做出的行为的诚实,这是教化的作用;二是由真诚而自然明白诚实的道理,即内在的诚实。在诚实的养成路径上,不仅要改变教化者的教育方式,做到知行合一,还要促进被教化者自身诚实的体觉,做到完全出于诚实的行为。我们应在具体的情况下去分析这一德性,明确什么才是真正内在的诚实而不是表现出具有诚实性的行为,从而使得人成其为人。
诚实作为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道德现象,它最本质的特点就在于对人对事的真实性。一般而言,人们都把诚实看作一个人好的品质,是值得去追寻和关切的,因此,我们需从德性入手来研究诚实这一问题。
关于“德”,在《说文解字》中有这样的解释:“得即德也。”[1]135“‘德’是会意字。甲骨文从彳,从直,会视正行直之意。金文另加义符‘心’,突出心地正直之意。”[2]德是指人在内心获得的东西,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中国传统的儒家观念认为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中,能存善念使身心互益,还能施他人以善德使得各得其益,即表示了一个人内在品质的能动性和自觉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德”。
关于“性”,在《说文解字》中有这样的解释:“人之阳气性,善者也。”[1]876其意在说性是人本性中“阳”的那一部分,也是善的那一部分,人生来之本心即“性”,它由外在永恒存在的“心”和表现为生生不息的“身”两部分组成。正如《中庸》的开篇所写“天命谓之性,率性谓之道,修道之谓教”[3]95,即天命降临人间为性,性发乎而为道,按照道去实践修行即为教。儒家又逐步把“性”与人心联系起来,“性”逐渐获得了“标准”。如在孟子的性善论中,仁、义、礼、智是人之本性,称为“四端”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让人们修身和修心,来追求本心的善性。
“德性”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在《中庸》里,曰:“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3]207“德性”的意思是至诚之性,“道”指道路。这里它偏向的是自然本性即人的内心世界,强调既要遵循既有的德性,还要注重学识的积累;既要追求良好的德性理想,还要符合中庸的道德要求。
在西方,关于德性一词的释义也有很多。它最早出自《荷马史诗》,被用来描绘武士的勇敢和友爱等观念,意为“有勇士气魄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对于德性的理解,认为我们所追求的最好的德性或善的目的是幸福,而幸福是行为符合逻各斯的实践活动。逻各斯具有理智德性,它必须是通过教化和教育培养的、内在于人类活动本身的,且这种理智德性是需要经过时间和经验、通过习惯训导而形成的功能性的品质,也就是使其行为合乎中道的品质。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德性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主要用于形容人的品质特性。
“诚”,在《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信也。从言,成声。”[1]165意为对待人们要诚实讲信用。孔子讲“正身”。《中庸》里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3]182“诚”是天的根本属性,努力求诚以达到合乎诚的境界则是为人之道,一切事物的存在皆依赖于“诚”。孟子也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4]173,又说“反身而诚,乐莫大焉”[4]302,认为反省自己以达到诚的境界,就是最大的快乐。
“实”,在《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富也。从宀贯。贯为货物。”[1]594其本意是“以货物充于屋下”[1]594,引申为“信诚”[5]。实是人质朴的本心,由实才能迈向诚。实还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意思,实与虚相对,虚则无,无则没有。
儒家学说中的“诚”是一个贯通天地人的本然真实状态的形而上学概念,既是宇宙万物的存在之道,也是人自身的存在和立身之道。在人这里是指一种内心纯净澄明的状态,这种内心状态是我们自身的心灵对我们显现的,不加任何的曲解即最为真实的一种总体面貌。
与中国儒家的理论相比,在西方的思想体系中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诚实作为一种德性主要同行为方面有关,但他同样认为诚实同内心状态相关。首先,诚实作为理智德性,是存在世界与实践生活事务在心灵中未受到曲解的存在状态。因为我们的确可以说,事物在不同的心灵中呈现得不同,它在一个好人的心灵中呈现得最真实或最接近真实[6]329,即“诚实的人拒绝虚伪”[6]353。其次,他认为这种呈现不是在那个内心状态的感情综合体之中,而是在理智之中。因为视觉是身体的善,努斯(理智)是灵魂的善[6]190,所以只有理智才能向心灵呈现真实的存在。
刘家和先生说,“所谓人类精神的觉醒,乃指人类经过对自身存在的反省而达到的一种精神上的自觉”[7]。诚实作为精神觉醒的一种,也需要通过人的不断反省,往回看到自己的内心来反省,接着是去思考自身行为是否违背自己的内心。由此,诚实可分为内心的诚实和行为的诚实,合起来就是现在常说的自身本性。可见,内心的诚实在于帮助个人更好地认识自己、完善自己,行为的诚实在于帮助自身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践履好诚实德性。
内心的诚实要求的是心的真实,反映的是诚实与个人内心的关系。曾国藩说:“诚者,不欺者也。”[8]诚就是无欺,实就是不搞虚。诚实所表现出来的一方面是对自己内心的要求,即不假不虚、不自欺,另一方面是尊于内心去诚实地对待他人,即不欺人。
儒家先贤对诚实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孔子说:“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9]187即君子对自己的要求高,小人则苛求别人。曾子也说:“吾日三省吾身。”[9]3即一天之内要多次反省自己的言行。孟子说:“反身而诚,乐莫大焉。”[4]302即一切价值观的选择和创造在于人自身的理智,让人们借助内省的功夫,去清醒地认识自己、诚实地做人做事。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了一个哲学起源的问题即“认识你自己”。他强调人的地位,认为人必须具有知识才能达到善,无知是一切罪恶的首要根源。他把道德和知识合二为一,说服人们不要去追求身外之物,而应去改造自己的灵魂,成为道德完善的真正的人。当他被人诬告时,充满智慧的他并没有为自己求情,侃侃而谈的辩护也是基于内心的诚实与坦然;当他有潜逃的机会时,却也以“法律以不义之名判我有罪,但我不能因此而反抗法律”为信念,而坚持不逃。他的一生都在追求真理,内在之心对自己的坦诚是非常难得的。
人们在交往活动中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要追求真实(诚实)性,这种交往活动是在和除我以外的人之间展开的,而这一交往活动的真实性同表达与表达者内在心灵的一种诚实的、无曲解的关系相关。“有能力注意自身是向别人投入注意力的前提,对自己感到自在是与别人建立关系的必要条件。”[10]我们应先正视自身,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或遵从内心,在不断的实践中培养好的品行,达到在面对他人时做到自觉的诚实。
在《中庸》中也提及以“诚”为天之道,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3]182我们诚实的内心如实反映着“天”的状态(他者),不做任何人为的调整和揣测,一如圣人的行为完全合乎原则,即可称为“诚者”。面对自我以外的“大我”,人们需做到自诚明和自明诚的统一,然后使得这种真接近内心的诚实。所谓“自诚明”,即先达到诚的境界,然后才有对于诚的理解;所谓“自明诚”,即先对于诚有所理解,然后达到诚的境界。既诚且明,就能尽量理解自己的本性、物的本性,“就可以赞助天地产生万物的过程,就可以与天地并而为三了”[11]。这是一种“天人合一”的观念,也是《中庸》所提出的最高的理想。
综上,我们在交往活动中能获得一种同人的善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是因为我们出于内心德性的诚实。无论是面对自我还是面对他人,我们都会基于内在诚实来引导自身,做到不违反事物的本然真实状态,就正如“人有遵守道德的天然心理倾向,所以要做的是引导,不必是某种强制”[12]。
诚实被定义为一种比较稳定和持久的履行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个人秉性和气质。由于德性不是空谈,必须通过行动来体现出来,所以我们判断他人的品质是否诚实,也主要是根据他们一系列的行为。
当诚实表现在实践上时,不可否认它可能彰显着一个人内心的良好的状态,至少它是合于德性的诚实。合于德性的诚实是指人们的行为符合诚实德性的要求,但往往却不能明确是否因人们具有诚实德性后所表现出来的与之相一致的行为。
诚实以特定的形式反映在人们的内在精神之中。人对自身的行为有充分的认识之后,会以他人或社会的道德属性来要求自身,建立起一种行为上的自觉。这自觉的行为一般都是合乎诚实要求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我们成为具有某种品质的人,是由于对于善的或恶的东西的选择,而不是关于何者善何者恶的意见。”[6]70人们头脑中的理智会支配自身的欲望,真实的理智深思熟虑后作出正确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人们经过理智深思熟虑后行为的结果显得是诚实的,其意愿却是不清楚的。这时就会存在疑问: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诚实的,他的内心必定诚实吗?例如:有一对关系要好的朋友,其中一个人在考试中作弊了,被朋友得知后劝告他去向老师说明情况,并提出如果他不这么做,他们就不再是朋友。他虽然内心并不愿意去告诉老师,但他还是这么做了。显然他是诚实的,但不是为了诚实。还有一种情况:一个小孩被父母教导不能吃糖果,当他吃糖果后被父母逼问:“如果你不说实话,就会严厉地教训你。”小孩会害怕挨打而选择诚实。显而易见,这种合乎外在规约去做的诚实是表现出来的外显的诚实,非他本愿。
这种合于诚实的行为虽是诚实的,但它不是真正良好的品质。由于我们习惯于把外在之行和内在之德统一起来判断一个人的内在修养和德性,所以人们总是在合于外在的规约下去做——这一行为符合在其规矩或规则下的要求,而且这样做对其相关他人是一个适度的行为。上述事例中被迫做出的这种行为其实具有自欺性,对于当事人的内心来说也是一种煎熬。而内心煎熬下的行为是虚伪的,这与人们出于诚实所做出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合于诚实的行为不一定是真正的诚实行为,只有出于诚实的行为才是真正诚实的行为。
而且对于我们来说,从出于交往的强制性要求的诚实到出于内心的诚实自觉之间不存在根本的障碍。人在实践过程中,除了自身,没有其他因素阻挡他。当我们的内在理智开始觉醒时,意识到行为上表现出来的诚实实质上是不诚实的,因而选择不再这样做。我们在别人监管不到的地方,行为还能否表现得和在监管之下的行为一致吗?“我这么想然后我这么做”和“我这么想可我没有这么做”之间的差别又如何体现呢?这就需要来进一步谈谈行为的出于诚实。
出于诚实是指行为发自内心的诚实,这种行为是诚实的外显,往往是人们具有诚实这一德性后所表现出来的与它相一致的行为。即使行为主体已经看到不诚实可以带来的好处,仍能遵从于内心的诚实,做到不说谎、不欺骗、不偷窃并且遵守诺言等。
一个有价值的人面临是否诚实的抉择时只考虑一件事,那就是他行动的是与非、他行为的善与恶。孟子认为心是“思和行”的本源,德性修养就是向内心中去追求本心的善性。一个人内在德性是“诚”的,那么他所有的交往行为都是自身诚实由内而外的自我显现,就是个人和自身内在心灵的一种诚实的、无曲解的关系状态。这个过程是诚实在人身上一以贯之的一种自然流露,也可称为“仁心显露”,并把内心的诚实与行为的诚实统一起来了。如韩信在落魄时,有位老妇人救济他,韩信在临走前告诉她一定会报答她。后来韩信当了楚王,不忘旧日恩情,奉黄金千两以谢之。他对老妇人的报答是发自内心的,他知道应该怎么去做,并且这么做了。
亚里士多德说,“同熟人和生人,同亲近的人和不亲近的人交游,都举止适度,只不过是相应于每一种人的适度。因为,对陌生人和亲朋好友表现出同等程度的关系是不适当的”[6]128。这一切看似没有任何人为的修饰,诚实的人心表里如一,不需要去对它有所怀疑,因为只要是表露出来的就是自然而真实的。苏格拉底也说,在面对审判时,对我来说必须考虑的是试图不经官方开示而逃离是否正当,不的话就应放弃这一念头。他诚实面对自身,所以正视危险,不惜付出生命和一切。它强调在是否出逃这件事上做出判断的基本态度是首先不要为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意见所左右,而是必须诉诸知识并诚实遵从于内心。
从实践来看,诚实规范必须落实于人。只有落实于每一个人,落实于人们的内心,成为他们人格的一种稳定气质,才真正有持久和巨大的力量,因此,出于诚实的行为是有敬畏心的、是真正诚实的行为。
诚实既是内在意识的范畴,也是外在行为实践的范畴,促使人言行一致,过有良好意义的生活。按照儒家的学说,“诚”不仅是心灵未受曲解的状态,还是世界的本然状态。亚里士多德同样认为:世界的本然状态正是要借助未受曲解的心灵状态来显现。我们所生活的客观世界的本然状态在德性的或诚实的内心那里被感觉得最为真实和充分,但在客观世界和日常实践事务中存在着多种影响主体诚实行为的因素。诚实的养成是同我们的内心状态,以及基于内在诚实德性选择下的行为分不开的。关于如何养成诚实这一德性,我们从教化者和被教化者两个方面来分别进行分析。
教化者作为代际传递中的“老师”是受教化者的榜样,诚实能否养成、社会风气能否朝向好的方向发展都离不开教化者。受教者在教化过程中,会受到教化者各方面行为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教化者对诚实这一德性标准的制定、行为是否正当、生活是否幸福等方面。由于基本交往的德性会随着社会环境而改变,教化者与受教化者的代际传递面临困境。一是教化者不再以所教授的东西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在他们看来自己教授的内容仅仅是规定下的东西而不再具有权威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教化者认为教授内容同人们过更好的生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人们对良好生活的理解变得千差万别,进而各执一词(如金钱至上、权力至上、自由至上等)。二是被教授的对象从教化者那里习得的东西并没有对他们产生实际的价值,他们时常看到教化者自身不去做,这种强制性的规矩对他们不再带有大的威慑和影响。
教化者自身不能不认同所教的,否则无法做到言行一致。我们可以把德性是由习惯而做出的和德性是由内在而做出的这两点看作“行”和“践行”的关系。“践行”不等同于“行”,“践行”一定建立在“学”的基础之上;“践行”是基于对这一行为已有明确的认知即有鉴别此行为(是善还是恶、正当还是应当)的能力,并能够承担起“行”的后果。这里的“践行”就相当于由内在而来的德性。这一内在的诚对于有健全人格的教化者而言,是言行一致的,也是最为根本的,所以,教化者要正视自身,并自觉矫正不良行为,懂得言行一致对诚实德性的养成具有积极作用。在这一前提下,还没有养成诚实的受教化者在模仿教化者时,会产生尊重心理并认为是值得去做的,然后逐步地按所教导的方法去实践。
另外,由于早期教育是受教者在理解能力尚未发展的状态下进行的,人们是从一开始对教化者行为的学习和模仿,到逐步了解诚实为什么被看作是德性的。随着教化者的交往行为不断增多,传统的教育方式不能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还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所以,在对诚实的养成进行反思时,我们的视角不得不转移到教化者的教育方式上来。
不得不提的是,我们普遍接受到的教育都是说教式的,容易流于表面形式。例如:父母让孩子死板地去背诵《三字经》;教导子女不能说谎,自己却对领导撒谎。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就不知做出哪种行为是诚实的,很难求得真实的德性和言行一致的行为,因此,教化者要认识到改变教育方式对受教化者诚实养成的重要性。一是要做言传身教的好老师,不要带有强制性或进行逼迫式的训导,在积极的实践中让受教化者感知到诚实养成好的方面。二是像苏格拉底的“助产术”一样,在“对话式”教授中积极地引导被教化者去进行自身的体悟和觉察,在交谈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觉解。
人自身对诚实的觉解是十分主观的、个人的理智直觉活动过程,能够自身体觉主要是因为生活经验的积累而伴随着的正常的内心发展。它由于生活经验的积累和内心状态而呈现出阶段性:对作为规矩或规则的诚实的体觉、对作为正当性观念的诚实的体觉、对作为德性观念的诚实的体觉。
首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人只要处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进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他就有德性上面的要求。我们最开始的诚实的行为一定是基于社会关系的客观的法律或道德的约束,或从教化者身上习得的规则。我们在交往社会的实践过程中往往会提出疑问:为什么会有不诚实的行为?为什么遵守诚实是我们的规则?
当这种疑问在社会交往中发生时,规矩或规则是直接的、强硬的,如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要做到合于礼,遵循所制定的交往行为规范。我们逐步发现遵守规则的两个方面:一是它在我们的交往生活中是必需的,二是这种规则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同等的。特别是第二个方面,即我不能这么做,那除我以外的所有人都不能。每个人都是平等地把规则的制订归于普遍性,这一普遍性就会使得我们赞同规则以某种方式制订并使它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规则就显得不再是由外部权威强加的,而是自身主动制订的。
在基于共同参与的实践活动中,人们从把规矩规则“合于礼”的诚实体觉看作正当的,而逐步过渡到主动参与,做规则的制订者。这一过程就使得我们把目光转移到对作为正当性观念的诚实体觉上。
其次,在规则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我诚实并去做是因为大家都同时和我抱有同样的想法,反之亦然,其他人诚实并这样做是因为除他以外的所有人也都这样做。这样看来,诚实规则就是我们大家商讨出来的令所有人都满意的德性状态,在上个阶段中对行为规则的诚实的体觉不过被认为是比较适中的一个共同约定,大家都来表明一个规则的有效性就说明这个规则是具有正当性的。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我们对每个人都有诚实的义务,二是我们有权利选择是否诚实。
在康德看来,现实的诚实都是在绝对命令下实现的,这使得我们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增进个人的德性修养、完善人格,实现人生意义。规则具有约束力量,作为实践主体的我们对规则是尊重的,并将之作为内心的准则。如孔子认为:“不学礼,无以立。”[9]201我们应先遵循礼,使得行为合于礼。合礼在我们看来是自身的规则而不具有约束性,这说明我们在接近基本的诚实,并逐步获得诚实。不过,别人做所以我也去做的这种参与,并不意味着自律。如果我们在外在的各种他律的影响下,能把这种已经习惯化的行为升华为内在的德性,就不再觉得这种行为是强制性的,而是我们内在意识发生作用。这种强制性会转变为诚实的巨大推动力,达到一种高度的德性状态即自律。
由此,我们从在规则和正当性的觉解中是感受不到一种内心的自由的,在进一步的省察中被我们感受到的内心的自由力量是我们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温良的品质——诚实,这是比另外两种更好的一种品质。它是我们在实践中随着生活阅历的增加,理解到诚实是善的行为,被理解之后就变成和我们内心不可分离的东西,使得我们的心灵变得更加的健全,生活得更美好。另外,我们对社会实践的理解和内在的诚实观念一起成长,随着实践的不断增加,这种作为德性观念的诚实也在不断发展。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那样,人们总是择善而行而非习规,这一选择是同时包含着意图与能力的追求目的(善)的实践[6]68-71。人们把这种外部强加于主体的规则转化为主体的自律,自律即可达到心灵的自由。这就要求我们要“慎独”,慎独所达到的自觉行为是在独处中谨慎不苟,真实地面对自己。
诚实使内在产生一种独明的境界,然后去审慎明思,这是一个很高级的自我认识、自我约束并能自觉地控制行为方式的状态。如果我们努力趋向对作为德性观念的诚实的觉解,多去思考如何诚实地对待生活,自觉依据诚实去实践,使得外在的约束内化为内在的自律乃至自由,克己慎独,终会懂得何为良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