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小燕
(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江苏 泰州 225300)
前言:从本质上来说,合同编是交易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合同编通则的出现能够对当前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指导,促进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基于合同编对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的影响力,民法典对合同编通则的内容极为重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能够帮助公众理解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编的内容,充分发挥合同编的作用。
债务债权问题是合同建立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一种因素,债法总则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债问题提供处理依据。民法典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以合同法来发挥债法总则在处理经济活动纠纷中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合同法首先能够满足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官适用法律的要求。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从未建立专门的债法总则,以合同法来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能够充分考虑法官的工作习惯和需求[1]。其次,合同法在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时,还能够体现出合同法总则规则体系的完整性,对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三,以合同法来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还能够强调民法典在民法的债法制度中的中心位置,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尽管合同法能够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但很难对各种债务问题进行细致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债务问题进行处理,就需要对现有的合同编内容进行扩充,满足不同条件下债务问题的处理需求。举例来说,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合同法原有的合同履行一章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债的具体分类规则,债可以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以及连带之债。与此同时,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还通过设置准用性规则来满足债关系的确认[2]。这种准用性规则能够适用于多种情况下的债关系,满足经济活动纠纷的处理需求。
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债关系会受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疑问。民法典在合同法的草案中曾经将这些因素规定在合同编分则之后,很难满足当前对债关系的处理需求[3]。通过增设“准合同”一节,将债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合同,对各类法律规定下的债关系进行规定。由于债关系原本就是由人这一主体实现的,因而各种影响债关系的因素也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准合同来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能够有效减少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依据,对规范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订立合同的角度来说,首先需要对合同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进行完善。实际履行方式订约主要是指除了以书面和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缺少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的订立证据,但双方也实际发生了经济交易活动,从民法典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也能够被确认为合同成立。这种实际履行方式订约规则的完善,是能够对当前社会发展中经济活动产生鼓励和引导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实际履行方式订约规则进行补充,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义务且未提出异议作为合同订立的判断标准和依据,能够更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预约合同主要是当事人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将要发生的经济活动订立合同的形式,然而基于未来时间本身的不确定性,这种预约合同在实际的应用中很容易发生各种纠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对预约合同制度也进行了健全和完善。首先,对“预约”以及“预约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更仔细的区分,防止在实际应用中出现歧义的情况;其次,对预约以及意向书的相关概念和应用场景进行了区分,将意向书纳入到预约合同的范围内;第三,对预约和本约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将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违反合同的责任后果作为预约和本约的主要区分依据;最后,还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预约合同与正式合同的违约规定区分开来,让合同法能够更适应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况。
先期谈判缺少正式合同作为依据,在一方当事人在谈判中先做出承诺之后,民法典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当事人做出的承诺会对后续整个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将这种承诺纳入到后续的合同款项当中。但在与实际情况联系之后可以发现,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限制。举例来说,民法典的合同法中先期谈判中的允诺规定,能够满足商品房的买卖交易流程,能够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但由于在整个谈判过程中都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反复协商,导致很难判断需要将哪些允诺纳入到合同中,因而不能够适用于多种情况下的经济交易和买卖活动。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并未将重要的允诺纳入到正式合同的订立当中,也会对实际的交易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未生效合同主要是指还没有达到合同成立要求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当事人没有对该合同办理批准手续,就可以被视为未生效合同。民法典的合同法在对这一部分进行规定时,尽管处于这种状态的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但仍然具有履行报批、登记等义务和效力。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中的合同法仍然需要进行健全和完善。首先,需要对合同法中批准和登记的效力进行区分,在当事人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也能够生效。其次,对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进行更细致的区分,加强对经济活动和合同的规范。第三,让报批的义务款项能够体现出独立性,让即使未生效的合同中的条款也能够被认定为有效。
无效处分主要是指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仍然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要想更好的发挥合同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首先,对买受人进行保护,当买受人出于善意的目的,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就很难实现对这类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其次,对无权处分的合同设置一定的条件,在出于善意目的处分财产情况下,可以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应有这种处理原则,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益,还能够为经济活动的开展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
利益第三人合同主要是指合同订立的最终受益者是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情况。基于当前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现状,这种利益第三人的活动形式可以被分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和非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两种情况。与当事双方的合同不同的是,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方并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现有的合同履行制度进行完善,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要求。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利益第三人合同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规定内容中,利益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如果债务人在没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也没有偿还债务,利益第三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依法承担责任。在这一内容中,利益第三人能够享有拒绝权、履行请求权以及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清偿抵充主要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种类相同的债务进行抵充偿还。这一规则的确立能够有效满足当前一些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与清偿人存在的债务清偿问题。但在实际的清偿抵充过程中,容易因为当事人和清偿人并未对债务清偿的顺序进行约定,导致很难实现对债务的及时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清偿抵充规则中增加清偿抵充的偿还顺序等内容。
以房抵债是当前社会偿还债务的一种主要形式,这种还债方式能够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交易买卖的情况,因而具有较广的适用范围。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以房抵债会存在流押契约、无法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等情况,因而需要建立以房抵债协议并对其进行健全和完善,满足债务偿还的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债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能够有效指导各种经济活动中合同的建立和签订,对促进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民法典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合同订立规则的完善、先期谈判、合同效力以及合同履行制度完善五个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对应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合同编以及民法典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