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和完善派驻监督机制 持续强化日常监督

2021-11-27 00:15:30卫华栋
魅力中国 2021年20期

卫华栋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0)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了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即完善派驻监督机制。有的学者提出要将监察机关派驻监督构建为常驻不走的巡视组,有的学者提出需要基于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水平提升等方面,来对派驻监督机制进行不断完善;有的学者提出应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权利清单、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及责任体系进行完善,在权力运行中嵌入制约与监督等[1]。尽管这些研究和阐释在完善派驻监督机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在整体上,这些成果还是较为薄弱,故而国有企业需要在借鉴这些研究结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更加科学合理的完善派驻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更加有效地反腐,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派驻监督机制的意义和重要性

一是,派驻监督是“四个全覆盖”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十八大以前,派驻监督具体指中央纪委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派驻监督。在党的十八大中提出:“省区市应强化派驻机构建设,逐步完成全面派驻”。当前我国各省、市、县派驻机构已基本实现了派驻机构全覆盖任务[2]。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四个全覆盖”,而派驻监督就是构成“四个全覆盖”中的关键一环。派驻监督不仅能够对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加以横向派驻,还能够由上级对下级加以纵向派驻,既具备了监察监督的共性,还能够实现适时与全领域监督,并对腐败进行有效打击和预防。

二是,派驻监督是一剂反腐良方。派驻监督是一种嵌入式监督,通过组织嵌入的方式,来对驻在机关与派驻机关等主体之间进行互嵌融入与适应调适,也就是发挥出“派”的权威性、“驻”的信息优势,对同级监督较为薄弱、上级监督过远的问题进行解决。同时,通过由上级对下级进行纵向派驻,可实现腐败的事前预防,不论是塌方式腐败还是巨贪均是一个长期的滋生过程,并非短期内生成。相较于一般的层级监督,派驻监督可以借助适时、动态、过程监督来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苗头进行及时发现,然后采取提醒、警示及教育等方式来对腐败进行有效的防止。另外,派驻监督可以事前阻止腐败,也可以事后更好地调查腐败,从而增强监督效率[3]。

二、国有企业派驻监督的现状

结合我国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党组织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然而在实际国有企业派驻监督工作中,派驻监督部门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党组织与派出上级纪委的关系,未能正确履行好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制度,做到导致执纪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从而引发党组织成员甚至个别驻在部门出现集体腐败问题。同时,国有企业派驻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素养有待提升,现已不能满足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且监督人员平时与驻在单位一起工作,使得其与驻在部门的人情羁绊较为复杂,从而不利于派驻独立性的发挥。另外,监督人员的工作绩效与驻在单位的绩效相挂钩,这就会导致监督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忽视自身的工作职责,从而严重影响到派驻监督效果。

三、完善派驻监督机制与持续强化日常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国有企业派驻监督工作之中,监督人员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具备较强的专业性知识与高尚的道德品行。然而自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派驻监督已由形式上的全覆盖转变成了实质上的全覆盖,但是各层级的派驻结构在人员力量的配备上、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资源调配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当前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然而并非是两者的业务完全合并,前者着重于对腐败进行预防,后者着重于对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在这一过程中,要求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基于这一背景,在国有企业在选派法律专业人员派驻监督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监督人员应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好拥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为能够弥补专业的不足,国企可从高校与科研机构中遴选优秀的法律专业学生参与到企业日常监督事务之中,从而强化企业派驻监督的独立性[4];(2)严格要求监督人员的道德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防止其进入“利益链”或是被关系网俘获,可以说,一名监督人员只有具备正直的品行与坚强的意志,才会避免陷入腐败的圈子;同时,对于派驻人员的遴选,除了要注重其年龄、教育及品行等素质外,还要特别注重其个人品行、职业道德及清廉,以此来确保派驻人员可以公正且独立地履行监督职能。

(二)完善派驻监督的联动机制

为能够更好地解决派驻监督中存在监督异化与庸俗化问题,需要探索与完善派驻监督的联动机制,具体做到以下几点:(1)监督人员集中使用,企业派驻监督部门需从各专业领域中选择专业人员构建起纪委库,在进行检查任务的过程中,由纪委库中随机选择监督委员组建起监督小组,来对监督事务进行处理,还需定期轮换派驻人员;通过监督人员集中使用制度,能够确保监督人员的独立性,让纪委在做出决定时不会受到任何干扰;同时,将各专业的监督人员集中使用,且由一个拥有良好管理经验的监督委员来对这些监督人员进行管理,能够构建起一个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派驻监督队伍,该队伍不受自己所在单位领导、生活中熟人的影响,能够独立地开展监督工作;纪委可定期组织这一监督队伍进行教育培训,从而不断丰富其专业知识和监督能力,从而有效提高派驻监督效率[5]。另外,通过对该派驻监督队伍实现严格的行为规范与职业伦理准则,不仅能够节约监督成本,还有利于派驻监督事务符合我国相关规范和要求。(3)随机组合派驻监督成员,即应秉持着不固定的原则来组合派驻监督机构成员中的组织者与一般成员,以此来切实提高派驻监督效能;基于监督人员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独立性的需求,可制定派驻监督组“一次一授权”的制度,派驻监督机构中的组织者需一次一任命,而一般成本必须不固定,待完成每次任务后,下次监督成员应另行组合。

(三)持续强化日常监督

一是,强化党风廉政工作。派驻监督机构应强化与综合监督单位的联系,定期共同召开机关党风廉政会议,以此来让领导班子了解到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还能够将责任落实到各级单位,并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条例,做好严格执纪问责,让失责必问与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二是,强化风险防范与专项督查工作,即监督机关、纪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定期围绕纪委提出的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展问题,并进行恰当解决,以此来找出和防范廉政风险,强化督促检查,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三是,强化经常性谈话提醒工作,即将谈心谈话当作查找问题的“预警器”,借助日常谈心谈话和全员谈心谈话来全方位地了解党员的思想与工作中可能具有的问题隐患,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严格自律;还可借助诫勉谈话,在党员的小问题尚没有发展为大问题的过程中,及时给予其提醒和督促,从而修正其错误,促进其更好地进步;四是,强化企业纪检工作的指导,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仅要发挥派驻监督机构的力量,还需发挥国企内部纪委、党支部纪检委员等机构的监督力量,各方共同担责尽责;五是,强化例行巡查工作,即可借鉴巡查组工作的独特优势,密切关注被监督单位权力运行的关键点、问题容易发生的“风险点”等,实施定期巡查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渗入监督的触角,来近距离、常态化的进行主动监督,对被监督单位中存在的廉政隐患问题进行早发现和消除;六是,强化触角延伸监督,即需做好舆情收集工作,各派驻监察单位需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当地活跃度较高的网站论坛、抖音账号等进行实时关注,主动收集涉及本监督事务的舆情动态,且加以及时合理的处置。

(四)明确党组织主体责任与监督部门的责任关系

在国有企业派驻监督工作中,需要在党组织中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小组,该小组需要将我国从严治党中的党风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需要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派驻监督部门应积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督促驻单位党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将我国党和政府提出的政策方针、国企的规章制度等落到实处,并做好企业内部政治生态的调查研究工作,以此来提高国企防腐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确保派驻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地位

一是,完善问题直报制度,针对问题报告的顺序,国有企业派驻监督部门在问题线索的处理、事件调查与处理上,要先向上级纪委报告,然后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二是,强化派驻监督相关制度规范的权威性,在国有企业日常监督工作中充分落实全面依纪依规治理企业,也就是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再是通过权利来监督权利,更多的是强调党规党纪与规章制度的至上性。三是,基于人事编制管理层面上强调派驻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国有企业纪委部门要直接管理派驻监督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的编制、人事与干部、考核等,并强化监督人员的跨驻在部门的岗位交流;同时,国企应切实做好派驻监督人员的选调录用、轮岗交流、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等工作,以此来切实调动派驻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日常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六)注重提升派驻监督人员的监督与责任意识

一是,完善派驻监督的考核考评制度,结合“三为主”领导体制,确保派驻监督部门考核工作的独立性,适当增加上级派出部门的考核权重,减少派驻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权重,只是将其作为考核考评的参考,以此来在极大程度上减少派驻单位对派驻监督人员工作的干扰。二是,科学使用考核结果,充分结合派驻监督实效与监督人员的个人发展,即将工作实绩、贡献与薪酬待遇、岗位晋升相挂钩,以此来实现监督人员个人有效发展与组织有效监督的统一协调;同时,需秉持着德才兼备、才能与贡献并重的原则来任用派驻监督人员,且同等对待派驻监督人员与纪委工作人员,这样能够进一步提升派驻监督工作人员的集体感与归属感,以此来充分调动派驻监督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积极性与活力。通过上述方式,就能够促使派驻监督工作人员“想监督”,也“敢监督”,从而切实提高派驻监督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派驻监察机构需要围绕党和政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并不断强化日常监督工作,以此来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经营发展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和风险进行及时发现、解决,最终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