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南中不清楚情形的解读

2021-11-27 00:15:30肖亦然赵学林
魅力中国 2021年20期

肖亦然 赵学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 武汉 430205)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发明的保护边界,使得享有的专利权限定清楚。可以说,法二十六条四款关于权利要求清楚的规定,是一切专利活动的基础,是专利事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

而如今,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审查理念指引下,审查员将审查重点转移到更加客观反映事实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评判上,但却忽视了“清楚”等其他法条的使用,这一点在新审查员上反映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指南教条化以及过度质疑等现象。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并进一步规定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词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然而,是否使用了指南明确禁止的这些词语就一定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呢?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通过四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一、基于真实案例的权利要求具体分析

(一)案例1

1.一种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一具有第一导电类型的半导体衬底;在所述半导体衬底的主表面上形成一半导体层;于所述半导体层的表面上形成包括开口的硬掩膜图案,其中该开口显露出部分的半导体层的表面;进行各向异性干法刻蚀工艺,经由开口刻蚀部分的半导体层,形成多个第一沟槽;采用第一光刻胶遮盖一部分的第一沟槽;在未被遮盖的第一沟槽内进行一定浓度的硼离子的倾斜掺杂,形成P 型掺杂立柱;去除所述第一光刻胶,形成第二光刻胶遮盖上述被掺杂的第一沟槽;在未被第二光刻胶遮盖的第一沟槽内进行一定浓度的磷离子的倾斜掺杂,形成N 型掺杂立柱......

《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 中规定,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例如“厚”“薄”“强”“弱”等,基于上述原因,审查员往往会认为权利要求1 中的“一定浓度”这种表达方式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确定掺杂的磷离子和硼离子的具体浓度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 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但对于判断“不清楚”的主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而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硼离子的掺杂是为了形成P 型区域,进行磷离子的掺杂是为了形成N 型区域,而只要掺杂了硼离子或磷离子就满足权利要求限定的条件。因此,尽管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一定浓度”虽然没有给出具体的掺杂浓度,仍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去理解,即使出现指南上规定的权利要求书中不得出现含义不确定的用词,也应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去判断该用词是否清楚,会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范围不确定。

(二)案例2

1.一种轮胎包装套,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两片圆环形片材,片材的外缘固定接合,内缘上设有连接件,两内缘通过连接件连接,尤其是通过螺钉连接。

《专利审查指南》也指出: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上述原因,审查员往往会简单对比指南中列出的类似用语,做出如下审查意见: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尤其”这样的用语,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但《专利审查指南》中列举了这类不恰当的用语,但导致其不清楚的原因是限定出了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在遇到这类用语时,实质上判断的标准是:看是否导致权利要求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我们在把握该审查标准时,不能简单地仅根据出现这类用词而做出结论,应当具体分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断权利要求所界定的范围是否清楚。

基于上述原则,对于案例2,其中的“两内缘通过连接件连接,尤其是通过螺钉连接”,表达了两种含义,其中一种含义是“两内缘通过连接件连接”,另一种含义是“两内缘通过螺钉连接”,由此可见,本案中“尤其是”的使用导致权利要求限定出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该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三)案例3

1.一种摄像机,包括机身和广角镜头,用于尤其在人体异常行为监控中捕获人的行为。

对于案例3,虽然其中出现了“尤其”,但其中的“用于尤其在人体异常行为监控中捕获人的行为”没有表达出不同的含义,其含义就是“用于在人体异常行为监控中捕获人的行为”,去掉“尤其”之后,其保护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该权利要求实质上是清楚的。

通过上述案例2、3 可以看到,虽然两个案例中都出现了《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不得出现的词语,但是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不能照搬指南,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过度质疑,仅根据权利要求出现了《专利审查指南》中所列举的类似用语来得出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结论,而应当透过现在抓本质,从本质上来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四)案例4

权利要求1、一种6-35kv 纳米型超A 类阻燃耐火电力电缆结构……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6-35kV 纳米型超A 类阻燃耐火电力电缆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纳米耐火层采用以下组分及重量的原料混合制成:纳米人造粉15-80(份)、纳米二氧化硅10-40(份)、纳米氢氧化铝10-45(份)、硅灰石粉5-35(份)、胶水20-40(份)、纳米碳酸钙15-70(份)。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而权利要求2 中出现了“纳米人造粉15-80(份)、纳米二氧化硅10-40(份) ……”,而括号内的内容不应理解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定。因此,去掉括号内后权利要求也应当能够正常理解。但对于本案,将“(份)”去掉后,权利要求变为“纳米人造粉15-80、纳米二氧化硅10-40……”,基于上述原因,审查员往往指出不清楚该组分数值的具体含义,以使得权利要求也不清楚。

但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定,应当以权利要求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判断,结合上下文可知,权利要求2 中有提及“纳米耐火层采用以下组分及重量的原料混合制成”,所以,该纳米耐火层采用的组分是以重量为配比单位的。因此,即使去掉括号内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可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也应当明确,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需要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即使权利要求中出现了指南中规定的尽量避免的情形,我们也应当结合上下文整体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二、结论

在审查工作中,新审查员往往会忽略“不清楚”等其他法条的审查,而着重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面对“不清楚”的审查,也常常生搬硬套《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情形。而基于本文的四个案例,本文想告诉审查员的是: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最根本也最有效的判断方法,还是应当从立法的宗旨出发,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析权利要求,整体把握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认真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以此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