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的干部档案管理

2021-11-26 12:36何帅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
浙江档案 2021年2期
关键词:调动组织部延安

何帅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

发端于延安时期的干部档案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一项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伴随着党员干部数量的增长,各个层级的审查干部运动渐次展开,人事管理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导致干部档案逐渐增多,应用也逐渐广泛,这对干部档案管理办法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干部档案管理办法是整个干部档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研究已对延安时期的干部档案管理有所涉及[1],但多是进行粗略的描绘,存在大而化之的不足。本文依靠丰富的史料,旨在揭示延安时期干部档案管理方法、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历史缘由。

一、干部档案的产生

在建党初期和国共内战时期,中共党内就出现过党团员登记表和统计表之类的材料,这些材料具有干部档案的某些特征。由于长期处于非法和战争的环境,这些材料很难保存,自然也难以形成相应的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到达陕北时,全国党员数量不到3万,红军总数也仅3万有余,干部数量更是严重削减。为此,中共中央决定积极发展党员、努力扩大军队、大力培养干部,此后各地军队、党员以及干部数量迅速增长。然而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发展数字,采取突击运动、集体加入等方式征收党员,导致“许多普通抗日分子或党的暂时同路人,也加入了党。异己分子,投机分子,以及奸细,也乘机混入了党”[2]。由于党员鱼目混杂,大量新建党组织很不巩固,党员被捕,党组织被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军队由于发展迅速,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贪污浪费、军纪松弛,以及一些干部逃亡的现象。从1938年开始,中共中央即开始重视对党组织和军队的整顿。193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党的各级组织[3]。1940年8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此后,审查重点从全体党员转为“党和军队中现有在职的干部”[4]。

审查干部的第一步是让干部填写履历表、撰写自传,让他们将自己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个人历史以及思想变动等情况详细地向党组织交代,以供审查[5]。对其中一些关键环节,还需获得旁证,由此又形成大批的证明材料。审查结束时,党组织要给每个干部作出书面审查结论。陈云曾专门强调:“审查干部必须做出符合实际的书面结论。切忌含含糊糊和悬而不决。切忌空口无凭。”[6]干部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需放置于干部的个人档案中。

在日常的人事管理中也形成了大量干部档案。了解干部是使用干部的前提,所以各级组织非常重视对干部德能政绩的调查和记录。组织人事部门每隔一定的时间,会对干部进行一次鉴定。据刘华清回忆,八路军对团以下干部每半年进行一次鉴定[7]。西北局组织部规定,干部调动时,必须对其作出鉴定。干部在各种运动中的表现也需要鉴定。太行区党委要求考察区以上干部对土改的态度、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性,并对以上各项“作出鉴定”[8]。这些鉴定材料也是干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的学习材料、处分材料和任免材料同样在干部档案搜集的范围之内。干部在职学习或在党校的学习成绩需要作为档案加以保存;在处理违法违纪干部时,不管是地方还是军队,凡是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口头决定无效”[9],相关决定均需以文字材料的形式作出。晋察冀边区政府规定,区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应填写呈报表,任用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委任状;区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由人事机关发给通知书[10]。这些材料形成以后,均需在干部档案中放置一份。

建立干部档案并不是为了把档案材料束之高阁,而是为了方便利用。随着干部档案数量的增加,其应用也更加频繁,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

首先,干部档案服务于干部审查。据参与干部审查的师哲回忆,康生“要各机关单位的组织部门翻阅干部档案,从档案中找问题。康生把这叫做调查研究的‘新创作’”[11]。其次,干部档案服务于干部调动。总政治部在1940年就规定,对营、团干部进行提拔时,需由政治机关提供反映该人政治方面的材料,由旅、师军政委员会讨论[12]。再次,干部档案服务于干部学校招考。西北局党校在招生通知中明确地说:“凡在延安各机关投考边校之学生,由该机关将本人材料寄来。西北局组织部经审查,并通知本人谈话得到准许后,才能介绍入校投考”。

正因为干部档案数量的增加和应用的广泛,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对这些档案进行管理。干部档案的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本文不可能全部涉及,以下捡其要者加以介绍。

二、干部档案的整理和装订

一方面是干部档案数量的不断增长,另一方面相关整理和装订办法尚未建立,干部档案庞杂不堪。当时很多档案保管部门侧重于干部档案的收集,很少注意整理。例如太行区组织部保存的干部档案“均未经系统整理,零乱无章,真假莫辨,即便弄清简单案由,也得费很大力量,有个别人的零乱材料达十万言”[13]。干部档案的凌乱不堪和庞杂莫辨,给档案管理部门和干部本人都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陕甘宁边区党校干部科保存的干部档案保管也比较混乱,一大批干部档案均没有经过分类整理,以至使用时经常找不到[14]。有的干部本来已经写了数份自传或填了数份履历表,但因为档案庞杂、保管无序,组织部门“将已有材料忘记,弄不清楚”[15],又令干部重新填写。鉴于此,一些地区和部门着手对干部档案进行整理。整理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对档案内容的甄选,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这个过程可称为“内部整理”。其次是对干部档案进行装订,可称为“外部整理”。

对于干部审查和人事管理来讲,档案材料越多越好,这有利于对干部历史问题的澄清,有利于对干部的充分了解。但在建立干部档案时,并不需要将所有材料入档。整理干部档案的第一步就是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别,把那些虚假和无用的材料剔除出去。

干部自己写的交代材料有可能文过饰非,也有可能迫于压力而自泼脏水;他人写的证明材料有可能遮盖掩护,也有可能栽赃陷害;组织做出的结论也有可能因材料缺乏、事实不清而出现疏漏甚至错误。这些材料都在剔除销毁之列。在太岳区,“大家在逼供信下所说的口供,区党委经过研究之后,认为都是假的,一律焚毁,不作档案保存”[16]。1945年10月,安子文出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此时中央组织部共有干部档案2万多份,安子文组织陶桓馥、夏之栩对这些档案进行清理,着重把“那些在运动中产生的不实事求是的材料剔除销毁了”[17]。另有一些材料虽有错误,但加以更正即可。例如有的干部年龄、军龄、党龄等基本信息在不同材料中表述不同。对于这些问题,组织部门会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对。

围绕着一个干部形成的材料五花八门,很多材料不一定虚假或错误,但没保存的必要和价值。所以即使是经过鉴别证明真实可靠的材料,也不需要全部放置于干部档案中。经过去伪存真的鉴定以后,还需去粗取精的挑选,把那些“无原则性,及少原则性”[18]的材料剔除出去。1944年,太行区党委组织部要求对干部档案进行整理,规定对不必保存的档案材料,即行销毁[19]。新四军山东军区政治部在《关于整理干部档案初步经验的介绍》中说,整理干部档案以“整风自传、反省、鉴定等材料为主”,其余材料均在剔除之列[20]。

确定好归入干部档案材料品种以后,接下来就是对它们进行装订,即“外部整理”。以个人为单位立卷是干部档案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在干部档案建立初期,很多部门采取集体立卷的办法,这与很多干部的个人档案材料单薄的状况有关的。当时大部分干部并没有多少档案材料,有的甚至只有一张履历表或登记表,所以建档时一般是“将几个、几十个人的表格、证明材料等装订成一本或装一个袋”[21]。

干部档案装订的一般做法是把所有材料按时间顺序加以编号,用细绳或鞋带等装订成册,装入档案袋。档案袋上一般会注明干部的姓名,或注明所含文件的目录,有的是把目录另纸装在档案袋内。每个单位保存的干部档案有总名册,有的还有人名卡片,以便于管理和检索。一二九师就是把每个干部的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然后装入“档案套”内。“档案套”是当时装干部档案用具的习惯叫法,类似于后来的档案袋。档案套外注明所含材料内容,然后根据部队的番号,把每个档案套进行编号;最后按照部队番号和档案套号码,制成名册,以便查取[22]。新四军山东军区政治部组织部的做法与八路军类似,也是把干部档案装入“档案套”内,但从现有文献来看,他们的做法比八路军的更为细致。例如他们会在档案套上注明干部的“姓名、部别、职别、材料来源时间与整理时间”[23]。中央组织部对干部档案的装订更为精细,已开始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独立建档的做法。据当时在中央组织部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回忆,中组部的干部档案都装在档案袋中,档案袋是用粗糙的草纸糊成的小纸袋。一般是一个干部的档案用一个档案袋装,如果某干部的档案材料较多,则用好几个档案袋,甚至有用十几袋子装的干部档案。这些档案袋都按编号装在木箱里[24]。

虽然干部档案得到了整理和装订,但是很多地方的干部档案并没有很好的保存环境。据刘华清回忆,随着军队的转战,“干部档案只能装在布袋子里,用马驮着,大家都叫它‘马褡子档案馆’”[25]。李新当时在北方局组织部工作。日军“五一大扫荡”时,组织部部长刘锡五让李新和周金光寻找可靠的地方,把组织部所有的材料“坚壁”起来。另外,全华北地委以上干部的履历表被装成两个口袋,由李、周二人一人背一袋,“非到最必要的时候绝不埋藏,而且要保证不得有一份遗失,一定要与这套最宝贵的资料共存亡”[26]。冀中是日军“五一大扫荡”最严重的地区。冀中区的干部档案装在白铁桶中,外面用绿色军布做套,每个桶都编上号。档案桶内装的材料都有详细的代号目录,由文书科长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携带。至于档案桶的运送,则由运输班承担。这个运输班多时达二十人,但由于战争环境的恶劣,经常陷入日军的包围,为了不使档案落入敌手,大部分档案还是销毁了[27]。

三、干部档案的传递

伴随着升迁、调动、学习等人事活动,干部的工作岗位会发生变化,干部档案也要随之转移,这个过程称为干部档案的传递。抗战初期,很多干部根本没有个人档案,干部调动也没有详细的手续。当时干部的调动凭证一般只有一封介绍信。刘家栋在1938年5月从抗大被分配到中央组织部干部科,他报到时仅携带着抗大政治部写的介绍信。如果是大批人一起从其他根据地来延安,手续则更为简单。“一般从大后方来一队人马,只有一张总表,别的就没有了”。在当时条件下,“要求地方党组织提供一大堆材料来,是很不现实的”[28]。

但在战乱不断、危机四伏的环境中,干部调动单凭介绍信很容易为敌对势力所利用。陈云在1936年就写文章说:“由于组织结构上的弱点和过去的习惯,通常由别处组织或某一个人介绍来的人,总是不加考察地接受,这种所谓‘介绍’,奸细们是可以假造的。”[29]在秘密时期,因干部转移手续不健全导致的血的教训很多。抗战以后,一些根据地把“转移表”当做干部调动凭证。“转移表”上有原机关负责人的签名或机关盖章,干部调动时持此表去新机关报到。但是签章也很容易造假,干部调动手续的简略“很容易使敌探、汉奸乘机混入,假借已经公开了的同志或机关的名义混入党”[30]。

陈云在1940年8月14日撰写的《关于审查干部经验的初步总结》一文对干部调动手续作了新的规定。他提出以后凡是干部需要调动时,均须调出单位给该人出具正式的鉴定和介绍信;如果干部没有携带这些材料而径直前往报到,接收单位“不应分配他重要的工作”[31]。据司马璐回忆,他去新单位报到时携带着一封信,在途中私自将信打开,发现里面有一封介绍信和一份鉴定表[32]。与刘家栋报到时仅有一封介绍信相比,司马璐报到时携带的材料已有所增加。一份鉴定表虽然仍显简单,但将其作为干部调动手续的一部分,就标志着干部档案转移制度呼之欲出。首先,鉴定表是干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干部档案内容的不断丰富,干部调动时需要传递的材料随之增加,干部档案传递制度也随之完善。其次,介绍信由单位开具,较少带有被调动者的个人印记,容易仿造。而鉴定表具有很强的个人专属特性,把鉴定表列为干部调动的一环,是干部调动手续根本性的变化,是干部调动手续与干部档案传递制度相结合的开始。

干部档案的传递不单有规范干部调动手续的需要,更有便于审查干部的需要。在延安,各个机关负有审查所属干部的责任,中组织部亦负有审查延安全体干部的责任,所以两者的工作经常重复进行。尤其是当一个干部工作调动后,每到一处即审查一次,“以致一人常受数次审查或写自传数份”[33]。其他根据地亦如此,一机关接收新干部后,因为对其政治历史情况不了解,即使该干部在原单位已经接受过审查,仍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审查。重复的审查无疑增加了各个单位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新调入的干部及时开展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央组织部规定,在延安的中共中央、总政治部和陕甘宁边区系统干部调动时,“所有表格自传材料均须全部送交中组部或总政边局存转,各机关学校不必存留”[34]。此后,凡是干部调出,调出单位均须将该干部的档案材料移交中央组织部,由中组部转至调入单位。这样,干部调至新机关后免于重复撰写自传、填写登记表,新机关也免于对其进行重复的审查。

其他各根据地也开始把传递干部档案列为干部调动时的必备手续。晋冀鲁豫边区在1942年规定干部调动必须携带鉴定书,如果没有,“不予分配工作,倘系遗失应立时呈报,请求补发”[35]。察哈尔省政府规定干部调动时需携带的材料有有登记表、鉴定表、服装转移表及其他履历材料,如果没有,新机关也不得为其分配工作。太岳行署规定干部调动“必须将全部档案带上”[36]。从这些不同根据地的规定可以发现,干部调动时需要携带的档案材料越来越多,从“鉴定书”到“登记表、鉴定表及其他履历材料”,再到“全部档案”,这个过程说明了伴随着干部档案的日益丰富,其传递制度也逐步完善。

任何制度在初创时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成熟,广大干部对这项制度可能还不适应,尤其是处于战争期间,戎马倥偬,干部档案的传递有执行不周之处在所难免。在新四军山东军区,抗战胜利以后,干部调动频繁,又因为任务紧急,常常是成建制地调动,很难对每一个干部都办理详细的调动手续,“各级组织部门均存有很多干部材料,其中亦还有不少未加整理与转送”[37]。于是山东军区首先对那些人已经调走,但档案尚未转移的干部档案进行整理,整理完毕后送交新四军总部。

干部调动时,一般由干部本人将其档案材料携带至新单位,这是当时的普遍做法。抗战结束后,有的地方规定如干部携带不便,原单位可将其档案寄送至新单位。新四军山东军区规定,干部档案转移“一般可由本人携带,但有政治问题或尚未做出结论的材料,应另行慎重转送”[38]。可见当时的干部档案转移,以个人携带为主,以单位间的传递为辅。

四、干部档案的保管权限

延安时期的干部档案保管权限大体遵循着分级分口管理的原则。所谓分级,指相应级别的部门管理相应级别的干部档案,例如中央组织部、中央局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各自管理对应级别的干部,同时管理他们的档案。所谓分口,指不同系统的干部管理部门管理其本系统干部的个人档案,例如党务系统、政府系统和军队系统各自管理本系统的干部档案。

在党委系统、军队系统和各干部学校,负责干部档案管理的是组织部或政治部的干部科,该科是为了适应审干的需要而建立的。1940年8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中要求:“华北华中各区党委、陕甘宁边区党委、各地委和县委组织部及军队各级政治部组织部之下,军事学校政治部、处和党所办之学校内,设立健全而有工作能力之干部科”[39]。因为干部科负责审查干部,所以也负责保管干部档案。晋冀鲁豫边区《干部工作指示》的第一条就说:“配备干部科员,任务是保存干部档案,登记干部材料及对一切干部工作上的行政事专门负责,才能使干部工作走上系统化、条理化、科学化。”[40]

按照分级分口管理的原则,中央组织部管理中高级以上党务干部的档案。但在延安时期,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远远突破了上述原则的限制。这与延安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的特殊地位有关,也与整风运动、审查干部大的历史背景有关。

首先,无论干部级别高低,在延安工作的所有干部的档案除各机关保存一份以外,都需送交中央组织部一份。中央组织部在1941年对各级审查干部和干部档案管理权限作出规定:在延各机关、学校的干部和学生中,科员干事及总务处长以上的干部,由中组部与该人所在机关学校共同对其进行审查,其个人档案应该交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科员干事或总务科长以下人员,由各机关、学校自行审查,但其档案需交中组部[41]。

其次,凡是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党员干部,他们的个人档案也由中央组织部保管。有不少在国民党统治区域的党员和干部,因种种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抗战开始以后,他们陆续来到延安。中央组织部对这些人进行审查,形成的材料由中央组织部干部科保管。据有的干部回忆,其在中组部工作时,就曾负责保管这些人员的档案,大概有十几个人的[42]。另外,各地会把一些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党员干部送到延安接受审查,他们的个人档案自然也由中央组织部管理。

再次,在整风运动期间很多干部来到延安参加整风;为了召开七大,很多代表汇集延安;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军以主要力量对付中共及其领导的武装。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因频繁的大扫荡而陷入困境,很多干部不得不返回延安,暂避锋芒。这些干部在延安期间正逢干部审查,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均由中组部管理。

一般来讲,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保存干部档案的范围为:中央局组织部保管县级以上干部的档案;区党委负责保存地方上区级(此处的“区级”指介于县和乡之间的一个层级,区公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以上干部的个人档案;地委负责保存各支部书记以上干部的个人档案;县委负责保存各个支部委员的个人档案。但在实践中,干部档案的管理权限并不清晰。以西北局组织部为例,其职责是保管县级以上干部的个人档案,但实际搜集的范围常常突破县级。例如西北局要求各县将每次参加乡级干部培训班的干部的个人材料送交西北局,其内容包括受训干部的“姓名、性别、年龄、入党时日、现在所任职务、社会职业、家庭状况、文化程度、曾受过何种训练、其他”[43]。训练班结束时,县委还应将“每个参加受训同志的成绩及表现作出明确的鉴定表送交西北局”[44]。

政府系统的干部档案由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管理。一般来讲,民政部门的职责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但在延安时期,各级民政部门亦有管理政府系统干部及保管其档案的职责。以陕甘宁边区为例,在边区一级的政府部门中,管理干部的为民政厅,其中设干部科,具体负责行政干部的管理。下级政府设民政科,没有该科的,干部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45]。在保管权限上,政府系统干部档案的保管也遵循分级保管的原则。例如晋冀鲁豫边区规定:“边府保存区长、县科长、县长以上干部(包括现任干部与可任此职的预备干部)的档案,各专县凡区长(现任与可任)以上的干部鉴定应填写后送边府一份。各专署保存区助理员以上之档案,各县保存村干部及区助员的干部档案。”[46]太行行署也要求:“区长级以上干部的档案,一律送行署一份,专署必须存有区长、普通区级干部档案,县府必须存有村中主要干部及普通区级干部档案。”[47]

军队系统的干部档案由各级政治部保管。红军改编后,中央军委下设总政治部。所有八路军和各留守部队医院、学校及边区各地区部队,全国各游击区部队的政治工作,均由军委总政治部统一领导。政治部内设组织部、宣传教育部、民运指导部和敌军工作部。其中组织部负责党的工作和干部的审查与政治干部的配备,亦负责管理干部档案。1940年8月1日,中共中央规定:“军队中团级以上干部的文件,须送师或军政治部保存。”[48]3个月后,八路军总政治部也下发规定:“各级政治部组织部有收集及保管干部各种材料的责任。”[49]1940年8月,一二九师建立了营以上干部档案。1941年1月以后,建立了连以上干部档案。1941年2月冀南军区召开组织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一二九师组织工作会议要求“各旅和军分区成立政治部干部科,考查、了解干部,建立干部档案”的决议[50]。新四军山东军区规定军一级负责保管旅以上干部档案,战略军区与纵队负责保管团级干部档案,军分区、独立旅负责保管营级干部档案,团负责保管连、排两级干部档案。

五、结语

延安时期,党、政、军各系统以及各根据地在干部档案的管理上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干部档案的整理、传递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积累了初步的经验。受制于战争环境,这些管理措施并不统一,中共中央也不便作出统一的规定。各地虽然着手对干部档案进行整理,但并无科学系统的整理办法;由于各根据地处于分割的状态,干部调动时他们的档案不能及时传递;尤其是干部档案的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各系统、各层级之间的保管权限在实践中尚不十分明晰。延安时期的干部管理办法还有待进一步的制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干部档案工作得以有计划地进行。工人档案和学生档案逐渐建立,档案保管机构逐步健全,档案管理人员逐渐配备。195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干部档案座谈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干部档案工作章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这是干部档案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该制度开始向正规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该规定明确了干部档案收集的范围;建立了干部档案的正、副本制度;确立了分级管理的体制;界定了各个部门的干部档案管理职责;明确了干部档案的传递方法。其他诸如干部档案的归档、查阅、保密、清理、检查等,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涉及的内容,延安时期的干部档案管理不可能全部涵盖,不过一些基本的原则在那时已经确立。延安时期的干部档案管理办法,是新中国的干部档案事业基本的经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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