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 霍丹丹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一定程度上阻断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直接接触,挑战了国家治理能力和各行各业的生存能力。为应对疫情的社会管理,各种各样的远程视频会议、远程视频接诊、远程视频教学等遍地开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新冠肺炎疫情同样阻断了控、辩、审三方的“面对面”直接接触,大量刑事案件不能在审限内及时审结而被动地中止审理、延期审理,造成被告人羁押期限过长,积案增多。无奈之下,刑事审判法官不得不将之前极少适用的远程视频开庭模式,即将线下“面对面”开庭模式,搬到电脑、手机等客户端线上“屏对屏”远程视频开庭(又称在线诉讼、线上诉讼、电子诉讼、网上诉讼等)。刑事远程视频开庭模式,由疫情期间的井喷现象,至今已逐渐趋于常态化,由公众不熟知、不习惯到自然接受和熟知,不但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诉累,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由于现行司法制度对刑事远程视频庭审模式缺乏统一、明确规制,社会各界对其是否符合公开性、现场性、亲历性等原则提出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或对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或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审判实务中,刑事远程视频开庭的适用范围已经突破上述规定限制,不仅简易、速裁程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也已适用,甚至包括不认罪认罚、疑难复杂、重大影响案件也同样适用。据2020年1月份至今的司法统计,笔者所在辖区12个基层法院和1个中级人民法院在押被告人刑事远程视频庭审适用率为100%,对于未在押的被告人适用率为89%。
据笔者所在辖区两级法院远程视频开庭司法统计,其变化趋势如下:第一阶段,零适用。疫情未出现前,远程视频开庭适用率几乎为0。疫情出现早期,辖区法院对案件均办理中止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率几乎为0。第二阶段,尝试适用。随疫情结束未知,个别法院对简易、速裁程序,或认罪认罚普通程序,进行尝试性的远程视频开庭。第三阶段,普遍适用。伴随疫情严重,案件越积越多、超期羁押现象增多,所有法院都进行远程视频开庭,适用范围不断扩张。第四阶段,常态适用。经历近一年疫情,在押被告人的远程视频开庭已成为庭审常态化,多被告人、案情疑难、复杂的,甚至涉恶、涉黑案件均采用远程视频开庭。如笔者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对羁押于不同场所的葛某某等2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6个罪名进行了公开远程视频审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法院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理简易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上述规定系职权主义模式,但受疫情影响,出现当事人主义模式。有的案件的被告人,因取保候审在家未被羁押,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交通偏远,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成本花费较大,主动申请要求实施远程视频开庭;有的案件的辩护人,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别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因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量刑建议为缓刑,为节约时间和诉讼成本,经委托人和被告人允许,主动要求进行远程视频开庭;有的公诉人为节约奔赴庭审现场时间,也主动要求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因此,远程视频开庭的启动主体呈现多元性。据统计,笔者辖区法院90%以上远程视频开庭案件系职权主义模式,但也出现部分案件系检察院建议,或被告人、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主动提出申请。
远程视频开庭对控、辩、审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处何地缺乏明确规范,各地做法不一。1.陪审员参审模式。有的法院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必须端坐在审判台上;有的要求审判员必须端坐在审判台上,但人民陪审员可以在工作单位或家庭进行线上诉讼。2.无陪审员参与模式。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端坐在审判台上。3.对公诉人员、辩护人,有的要求必须到庭;有的可以在工作单位或家中进行线上开庭。4.被告人羁押的,一律要求在远程视频审理点或羁押场所(看守所)开庭。5.被告人未羁押的,有的要求必须到庭,有的要求可以在单位或家中开庭。
实务中,缺乏远程视频开庭统一软件平台,出现了借助科技平台的多样性。有的法院或法官为办结案件,采用微信、QQ、微博等平台,但这种庭审模式,需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等多方参与,凸显开庭视觉的狭小。有的法院采用远程提讯系统,这种庭审模式,虽然实现法官与被告人直接对接,但公诉人、辩护人还不能完全融合在同一画面,造成有的公诉人、辩护人还需要借助微信、QQ等平台介入。有的采用公道互联APP等平台,这种庭审模式可能造成个别案件保密不如意。还有的法院用电视、电话会议开庭,造成庭审不严肃现象。
随着互联网、微信、微博的发展,社会公众急需快捷、便利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笔者辖区1处中院及12处基层法院不同身份的160名人员进行“是否同意远程视频开庭”问卷调查(其中法官30名、检察官20名、法官助理40名、书记员28名、律师12名、人民陪审员6名、社会人员4名,当事人20名)。调查结果为:同意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模式的,法官占83.3%、检察官占95%、法官助理占87.5%、书记员占53.6%、律师占75%、人民陪审员占66.7%、当事人占45%、社会人员占56%。调查不赞成远程视频开庭的主要原因有,法官意见:亲历感、现场感缺失;疑难、复杂庭审效果不佳。检察官意见:举证、质证效果不佳。法官助理、书记员意见:增加庭前调试视频设备等准备工作;庭审音质与现场音质存在较大差距;网速、远程设备较差,庭后庭审笔录的确认、签字麻烦,相比现场庭审增加许多工作量。律师意见:缺乏现场对抗感,不能让被告人或其亲属看到律师辩护的能力、水平;被告人不能充分、清晰表达辩论意见;证据展示效果较差,特别是一些书证、视频资料等,难以让被告人清晰辨认。人民陪审员和社会人员意见:远程开庭和现场开庭无所谓;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年老的,不懂、不会操作线上诉讼软件程序。当事人意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简单的无所谓;对于案件复杂、不认罪的,要求亲自同公诉人进行面对面的对抗、辩论,远程视频不能够完全表达自己的辩论意见。对于问卷调查结果,整体呈现赞成、积极向上状态。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的亲历性,只能以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言词原则强调以口头提供的诉讼资料进行裁判。①参见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直接言词原则除法官在场外,被告人、检察官等必须亲自在场。②参见刘广三主编:《刑事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4页。在场规则强调的是法官的“亲历性”,要求法官自始至终在场,主持法庭审理,听取各方的言词,形成内心确信并亲自作出裁判。传统的“面对面”开庭,就是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均处于审判法庭同一空间,通过证据展示、视频资料播放、书证辨认等,完成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全过程,能够让法官直观感受控、辩双方争论,感受被告人的表情、体态、声音等细节,有助于法官判断案件真实性,能够让被告人、辩护人与公诉人进行充分辩论、对抗。而远程视频开庭,法官、被告人、辩护人处于不同的三个物理空间,无法达到同一物理空间面对面的直观现场感。有人戏称,远程视频开庭就是“虚拟庭审”,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同一物理空间的亲临感模式,不符合“亲历性、现场性”的规则要求,违反直接言词原则,扼杀了“亲自、在场”的价值效益。有人认为,网络远程庭审直接抵销了审判直接言辞原则的效果,同时也消减了辩论的适用空间。③参见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在法律未做扩大解释的情况下,采用远程视频审判的方式,仍应认为被告人未亲自到庭,④参见孙伟杰:《远程视频审判方式的反思与完善——以刑事速裁程序为视角》,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相当于缺席审判,与刑事诉讼要求的“在场原则”相违背,影响真相查明诉讼功能的实现。
公开审判是审理过程、裁判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刑事远程视频开庭主要通过电脑或手机进行,由于受科技水平、网速等限制,庭审画面只能对照脸进行,形成“大头像”审或“呆滞画面”审,而其他空间无法看到,让人感觉不是公开审理。对于旁听人员而言,更像是在家中收看电视一样,视频镜头对哪儿,就只能看哪儿,语音传送出什么声音,就得听什么声音,而不能全面观看、感受整个庭审过程,毫无庭审现场参与感,失去真正公开审判的意义和目的,降低公开审判的程序价值。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的是庭审地位和作用,审判如果脱离了庭审,必然会使它在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上大打折扣。①参见樊崇义:《底线:刑事错案防范标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面对面”开庭,能够真实感受纸质式、实物性等证据,能够面对面的辨认、质疑、解答、辩论等,真正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刑事远程视频开庭处于虚拟网络空间,证据出示、分析、辨认、质证通过网络传输进行,不能真正接触到纸质化、实物化证据,身处不同空间诉讼参加人失去对证据原有的直观感、真实感、可触摸感、可分辨感,形成庭审虚设化,违反证据规则要求。
刑事庭审是一个特殊的“教育”活动, 被告人不仅是法律教化、道德教化对象,也是教化载体。②参见李昌盛:《刑事庭审的中国模式:教化型庭审》,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传统“面对面”开庭,法袍、法槌、国徽等特定场景布置,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等出庭,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宣告判决时,全体人员起立等,均是庭审仪式一部分,不但能够彰显庭审威严、庄重,而且还能够威慑被告人,教育、感化被告人,教育社会公众,实现刑法目的。刑事远程视频开庭地点与环境选择的随意性、开放性,以及手机、电脑屏幕等作为连接媒介的冰冷性,庭审活动网络空间虚拟性,削弱了庭审仪式感、威严感和庄重感。
1.主观程序正义感受的信任性。程序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之一,是政治文明的理念之一。③参见徐亚文、廖奕:《政治文明与程序宪政——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依法治国有效实施具有两个维度:外在维度是法律需要得到严格遵守、适用和执行,内在维度是法律需要被充分地信任。主观程序正义是公众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观察、审视、理解、体会法律程序正义是否公平的感受与认知。①参见郭春镇:《感知的程序正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法律信任是法律规范在制定、实施活动中公众的心理活动及主观感受。如果公众对法律规范在实施中感受到公平,那么就会自然而然的愿意甚至乐于相信它、遵守它,哪怕裁判结果对其不利。可见,主观程序正义通过让公众感受到法律过程的公正性,让其感受到法律执行者的公平司法,提高了公民对司法的满意度,满足了公民对于法律及其权威正当性的心理需求。②See E. Allan Lind and Tom Tyler,The Social Phyc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Plenum Press,p.64.刑事远程视频开庭程序的启动、适用,均经当事人同意,且有的是被告人或辩护人主动申请,在启动模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得到控辩双方认可的。被告人和辩护人通过线上公开庭审的举证、辩论等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如果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可以放缓庭审速度,通过远程视频让当事人进行认真、仔细的辨认,确保其对证据辨认清晰的情况下再进行质证,确保了诉讼权利,让其充分感受到庭审参与感、控制感、尊重感,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律的信任感,体现了主观程序正义价值。
2.程序正义实现的必要性。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内在的关联。③参见朱景文:《法理学》(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6页。“程序是法律的中心”④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程序正义是法治秩序的基础性原则之一,其标准如平等、参与、公开、自由等程序性权利及程序性规范。相对秩序,德沃金赋予了自由与权利更高的权重与价值。⑤参见郭春镇:《感知的程序正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自由是法律终极价值,法律应当以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为基本内容和终极目的,⑥参见胡平仁:《法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而人身自由又是自由之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权利。程序公正就是审判中程序的完整与人权的保障,⑦参见吴冠标:《刑事远程网络审批之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期(总第267期)。是对自由实现充分的保障。在疫情爆发期间,不能通过“面对面”的直接开庭审结案件,有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能会判处较轻监禁刑或非监禁刑。如果因疫情不能开庭,只能采用中止、延期审理,或因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等情况,致使案件久拖不审,被告人长期羁押,可能会出现宣告刑超过羁押期,最终导致法院只能比照羁押期限判决,出现“羁押刑”怪象,将严重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有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不能及时开庭审理或变更强制措施,也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远程视频开庭的适用,恰恰是针对这一难题的良药,其作为程序法一部分,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己任,按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时限,通过及时开庭和宣判,做到案件在审限内有效审结,解决了诉讼价值冲突,避免案件一味中止或延期审理,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公正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和根本属性,是社会秩序得以保证的重要源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价值和理想。诉讼效率,是通过最小司法资源(人力、物力、财力、设备等)投入,获取最大利益回报。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①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城市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案件在审限内审结,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和案件效率价值的基本要求。在保障基本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尽可能地简化诉讼程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之一。互联网技术赋权下的远程视频开庭,是庭审方式的一种,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在技术层面的改革措施之一,更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方法之一。远程视频开庭,将身处异地诉讼参与人通过同步声音及视频影像传输技术,呈现同一网络空间,使其亲自参与庭审,有效地提升庭审效率价值,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刑事远程视频是现代科学技术与司法根本价值之间嫁接,是现代审判体系、现代司法科技和现代世人之所求。2017年至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和1/2②参见《最高法就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答问:并非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7日,第2版。。2014年至2017年6月,温岭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6670件,运用远程视频庭审2271件,当庭宣判率达97.86%,较常规押解、值庭节约警力3800余人次。③参见《温岭:庭上庭下‘脱虚向实’》,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5日,第6版。实践中,速裁、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时间,短则几分钟,长则几十分钟对于身处各地的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这几分钟或几十分钟庭审,可能需要奔波几个小时或几天,不仅浪费了路途时间,还浪费了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这与追求节约诉讼成本是相背的。有的被告人,在由看守所羁押到庭审现场,需要较长道路和较多警力确保羁押安全,这不仅浪费警力,也浪费诉讼成本。因此,刑事远程视频开庭,足不出户便能完成庭审,节约路途时间和经济负担。对法院节约警力、财力、物力,减少路途押送风险,既实现开庭快捷、便利、高效、低廉等效益价值,又节约诉讼时间,降低司法成本和社会风险。
法的目的价值是法律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具有多元性和时代性,应当根据不同时空对不同价值进行比较与选择。程序的适当性和公正性应当优先于其便利性和迅速性。①参见【日】山口雅久:《“E-时代”的法院与诉讼原则》,载《东北亚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上海)论文集)2010年第1期,第152页。任何一种诉讼方式创新,都具有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当今,线上消费、线上出行等“线上化”已成为公众生活常态,也成为公众政治、经济、法律等时代载体。线上诉讼的兴起可能不仅是中国现象,而且也是世界性现象,②参见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英】布里格斯勋爵:《生产正义方式以及实现正义途径之变革——英国在线法院的设计理念、受理范围以及基本程序》,赵娜译,载《中国应用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线上时代是全方位的,线上诉讼也可以是全方位的,③参见段厚省:《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2期。也许到2025年或者2030年,全球法院都将以“在线审理为原则,现场开庭为例外”。④《美最高院首试“电话”庭审,全球互联网司法下步走势如何》,载微信公众号“法影斑斓”,2020年5月7日。截至2019年底,全国法院建立统一的司法区块链平台上链数据超过3.27亿条,信息化平台共接入法庭10714家,完成200多万案件数据采集,3255家法院建设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⑤参见《2019年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报告及2020年重点工作目标》(法办〔2020〕106号),2020年4月10日发布。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全国法院共开庭68.6万件,其中网上开庭15万件,占比21.9%,较2019年网上开庭增幅453.3%。⑥参见段厚省:《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2期。以上数据,充分论证刑事远程视频开庭是科技进步必然选择,具有快捷性、便民性等特性,是科技时代的应然产物。
正当的法律程序应当遵循“法的供给”与“法的需求”之道。⑦参见张兴美:《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7)》,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6期。科技时代的技术赋权,影响着国家传统治理模式和国民传统生活方式,也感染了我国“面对面”的传统庭审模式。通过构建、完善远程视频开庭制度,并对制度进行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化的规范设计,能够从程序性上充分确保庭审公正、高效、规范运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程序选择自愿性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基本保障方式是程序正当性,赋予当事人适度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公众信服度和接纳度,增进诉讼效率。⑧参见左卫民、谢鸿飞:《论民事程序选择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对于庭审模式的选择,是“面对面”开庭还是“屏对屏”开庭,必须充分征求被告人、辩护人及公诉人的意见,是否自愿、自主选择适用该方式,必须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适用问题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①参见张兴美:《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如果控辩双方均同意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可适用;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绝对不能启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2.适用范围限制性原则。由于刑事远程视频开庭与“面对面”开庭在现实感、接触感、交流感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现代技术与远程视频实践经验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刑事远程视频开庭适用范围应当采取限制原则,不能对所有刑事案件均采用刑事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
3.庭审程序严格性原则。因刑事远程视频开庭场景处于虚拟网络空间,对庭审庄严性、威严性可能有影响。因此,刑事远程视频开庭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任何审判环节均不能简化或省略,包括宣布开庭、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法庭调查、辩论和陈述等都要庄严进行。旁听人员仍应遵守法庭秩序,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者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司法审判的威严性。
1.线上诉讼告知义务。对于同意适用刑事远程视频开庭方式的,应当向被告人送达刑事远程视频开庭权利告知书,充分并详细介绍刑事远程视频开庭的操作模式、注意事项等,帮助其熟悉相关设备、软件的使用,强化法院的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如果被告人不懂,应当通过播放、讲解相关操作视频流程,帮助其完成线上诉讼,不得随意地减少诉讼环节或有减损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行为。如果控辩双方任何一方不懂、不会或不同意采用刑事远程视频开庭,应当采用“面对面”方式开庭。
2.严格身份认证制度。为防止冒名顶替,身份认证是刑事远程视频开庭的关键和必备程序,必须做到“人、案、户”三者一致性和匹配性。参与远程视频开庭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平台完成个人实名注册。认证方式采用线上与线下并用原则。对于羁押被告人,由羁押场所的执庭法警和助理法官确认;庭审时,必须通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回答,进行再次确认,实行双层认证机制。对于非羁押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庭前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联系方式等,核实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确认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或证照完成庭前的在线比对和身份认证后,上述诉讼主体方可取得诉讼平台的专用登录账号。已经被人民法院核实并给予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的被告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给予的诉讼平台专用账号被盗或诉讼平台系统出现错误的情形外,对使用专用账号和密码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已被人民法院认证后的本人行为。庭审宣读法庭纪律时,书记员再次进行诉讼主体的身份认证工作。庭审时,审判人员可以通过生物特征识别、证件或证照比对、身份认证平台等再次认证,实行三层认证机制。
3.权利救济保障制度。(1)权利层面:庭前询问控辩双方是否同意采用刑事远程视频开庭,只要一方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一般不适用该方式开庭。假设未征求意见,或一方不同意等情形而适用刑事远程视频开庭,造成被告人或辩护人权利受损,其有权提出异议,法庭应当立即中止庭审。庭审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庭前准备工作,然后告知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阶段,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如有损害,应当及时中止远程视频庭审活动,对其权利进行救济。(2)技术层面:限于网络技术成熟程度限制,刑事远程视频开庭可能会出现音质、画质不连贯、不清晰,数据传输不畅、诉讼主体操作不熟练等问题,不能确保被告人或辩护人等清晰、准确的表达和理解时,法庭应及时中止(终止)开庭,控辩双方也均有权提出中止(终止)审理等救济措施。
1.启动程序多元化。关于启动方式,有的认为由当事人申请和法院批准启动程序,①参见付雄、叶三方:《论远程审判的适用规则——克服远程审判之不足的制度设计》,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第4期。有的认为由公诉机关建议及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决定。刑事远程视频开庭作为新型庭审方式,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实际社会效果分析,应当以法院依职权决定为主,以公诉机关、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为辅,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对于公诉机关、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或双方明确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绝对不能适用。具体启动流程如下:(1)当事人主义模式。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远程视频开庭的,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能适用的,将决定不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然后征求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的,同样决定不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检察院同意适用的,方可适用远程视频开庭。(2)职权主义模式。对于经审查可以适用远程视频开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但适用前应当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适用,法院将决定不适用远程视频开庭,只有控辩双方均同意适用,法院才能决定适用。
2.适用范围多样性。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刑事远程视频开庭方式:(1)速裁程序的;(2)简易程序的;(3)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的;(4)被告人、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定性有异议,被告人主动书面申请,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意的案件;(5)恢复庭审案件,且主要诉讼活动均已完成,控辩双方无须举证或对举证无争议,仅就个别问题进行核实、听取意见的;(6)宣告判决案件;(7)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可适用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刑事远程视频开庭方式:(1)控、辩一方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2)控辩双方有一方不具备参与远程视频开庭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3)人民法院需要通过“面对面”的线下庭审现场查明被告人等人的身份,核对证据原件或查验证据实物的;(4)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一方不同意的;(5)庭审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6)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7)被告人需要对证据进行详细查看、辨认的;(8)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9)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10)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3.审判场所规范性。对于远程视频开庭的审判法庭,在环境要素设置层面应当齐全。基于羁押场所、路途风险等考量,刑事远程视频开庭审判场所应当建立在看守所院内或附近,尽可能避免在羁押室、提讯室等不规范场所进行。远程审判场所规范设置:(1)国徽应当保持在审判法庭正中央的显著位置。(2)在墙面上建立电子屏幕。(3)屏幕右前方设立法官助理席,便于庭审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处理。(4)屏幕正前方设立被告人席位。(5)被告人席位右边为打印机,便于庭审结束后立即打印庭审笔录,被告人核对笔录、签字等;左边为证据展示台,便于被告人提交证据进行展示。(6)后面设置法警席位,便于提押被告人,维护法庭秩序。参与远程视频开庭的其他人员,应当处于相对安静、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无干扰的相对封闭场所进行,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4.庭审转换灵活性。对于已经适用远程视频开庭的案件,不管是采取职权主义模式,还是采取当事人主义模式,只要控、辩一方不同意远程视频开庭,且有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终止审理,转换为“面对面”开庭。只要庭审中出现影响远程视频开庭的技术障碍,应当立即休庭。待技术障碍排除后,可以继续开庭。如果故障无法排除,应当转换“面对面”开庭。
司法实践与科技进步,已领跑于立法。当遭遇重大疫情或公共危机不能确保诉讼主体同时处于同一物理空间开庭时,刑事远程视频开庭已凸显其优越性、必要性,是现代科技融入现代审判体系的必然与应然趋势,期待对其法律地位和程序规制进行明确、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