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 菁 李秋明
(1.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 江苏 南京 210095; 2.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5)
“十四五”规划指出,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是建立与人口和资本流动相适应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的关键环节,而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有序流转则是实现承包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手段。同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而土地流转则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①。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多项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是推动我国乡村土地流转合法化的绝对力量,农地流转在政策推动下持续释放活力。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农地流转面积有所增加,流转比例从2007年的5.2%升至2017年的37%,但流转比例自2014年开始就出现增速放缓趋势,由2014年的4.7%下降到2017年的1.7%,并且在流转比例超过1/3的现实情况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并未出现,农地流转陷入“内卷化”困境②,极大地威胁了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这不仅对农地流转的可持续性发出了挑战,也对目前村庄治理格局和模式的转变提出了要求。
对于农地流转困境的治理,有学者认为村委会应是治理的主体,因为村委会是唯一对村庄进行治理、拥有实际治理权的自治组织,在引导和加快农地流转,提升农地规模经营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农地流转“内卷化”困境的治理主体。一方面,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不健全导致农地流转信息不畅、纠纷不断等痛点,村委会的介入通过搭建交易平台、促进信息流通③、规范流转程序和监督农户流转行为等途径降低了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对提高农户流转意愿,加速农地流转起到积极作用④。另一方面,村委会的中介、代理、监督等职能对于促成农地流转的供需匹配⑤,尤其对于动员农户转出土地,实现连片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至关重要⑥。
也有学者持反对观点,随着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进一步增加了村庄的显性和隐性利益,村委会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主导或直接参与利益的分配,在关乎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极可能进行过度干预,甚至是徇私和权力滥用⑦,致使农户土地权益受损,流转纠纷多发,如村委会的腐败、寻租等行为,农户被动参与流转,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农民流转行为陷入集体行动困境等⑧。这种缺少农民参与的治理模式,缺乏制衡村员会的力量,农民具体的流转诉求也容易被忽视,无法制衡村委会的治理权力。以这种“无制衡力量”为突出特征的村庄治理结构极大地影响了村庄治理效率,进而嵌入到农地流转村庄治理困境生成机制之中。
那么如何让农民有效参与到村庄治理之中呢?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由于现阶段我国农民的分散程度大,异质性较高,难以直接参与村庄治理,要形成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组织,但对这种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参与农地流转治理内部运行机理却缺乏研究,特别是从未有文献关注正式、非正式组织运行的载体的形成及其对农地流转的作用。实际上,对农地流转有诉求的农民会围绕着有较强的资源动员能力和村民影响力的乡村精英生成有形或无形的合作组织⑨,他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组织运行的效率⑩,而组织运行的载体即是由农民间合作关系形成而来的社会网络。区别于传统的由血缘、亲缘、地缘形成的“差序格局”农村社会网络,这种由乡村精英主导,网络关系较为分散,根据流转诉求形成的社会网络具有团体意识、合作互惠和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使得网络成员在规模、行动目标和方式上能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增加了与村委会对话的筹码,拥有更多话语权。这既规范和制约了村委会的自治权力,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中缺失的监督机制,又能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较好地约束随意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社会网络是农民参与基层治理的有效载体。同时,当农民的流转诉求得到满足,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时,这种由农民合作关系生成的社会网络还有利于促成农民的集体行动,实现农地规模化流转和经营,解决农地流转“内卷化”困境。
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农地流转困境产生的症结在于基层治理忽视了农民的两个主体地位:农民既是基层治理的主体又是农地流转的主体。通过以上文献综述和逻辑推导,我们知道由乡村精英主导,流转诉求形成的社会网络使得农民参与基层治理和推进农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之间建立起了自然的连接,是解决农地流转治理困境的关键环节。
社会网络嵌入乡村治理体系,从根本上打破了村民委员会一元主体的权力格局。由乡村精英主导,以农民流转诉求发展而来的社会网络为载体,农民参与到基层治理中,社会网络内部复杂、细碎、差异的农民群体抛出的流转诉求得到了最有力的整合,农民的个人利益经过网络内部的博弈、凝练,整合为组织的普遍利益,在与村委会进行互动过程中得到了最充分的表达与实现,农民的流转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是农地流转政策能够落地的前提。在此前提下,网络成员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能够显著提高农民个体达成合作的可能性,实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有利于农民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而这种流转行为趋同性进一步产生“社会乘数效应(social multiplier effect)”,使得村委会介入农地流转的作用效果得到放大。因此在推动农地流转过程中,坚持村民自治组织的引导,引入社会网络参与基层治理,构建制衡机制,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发挥社会网络“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突破当前农地流转困境,实现农地流转善治。
江苏省是我国推动农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的前沿阵地,本文利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头寨村农地规模化流转与经营的实地调研数据,基于农民在乡村治理和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深刻剖析农地流转治理困境形成机制,阐释农民参与基层治理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之间的关系,提出解决农地流转治理困境的条件与路径。根据治理路径,在分别检验村委会介入、社会网络对农户土地转出行为作用效果的基础上,分析村委会介入农户土地转出社会乘数效应的存在性及其条件。此外,利用社会网络中心性模型探讨农户能够调用的社会网络能力的差异以及农户社会网络中的乡村精英对其转出行为的影响。本文对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促进规模化经营、优化治理结构等提供创新的治理之道,从而拓展乡村治理模式适应性研究。
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治理问题,由于农地流转“内卷化”的存在,使得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过程,也是对基层治理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的过程。长期以来,农民在村庄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其作为基层治理与农地流转的双主体地位长期被忽视。一方面,村委会是唯一对村庄进行治理、拥有实际治理权的自治组织,它虽是农民的自主创造,但其运行却是国家政策和强制力作用的结果,往往存在不受限制的过度干预,一定程度上压制乡村自治性。另一方面,随着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推进,进一步增加了村庄的显性和隐性利益,村委会作为主要的治理主体主导或直接参与利益的分配,在协调和组织农地流转的过程中极可能徇私和滥用权力。这使得近年来土地流转纠纷呈多发趋势,农户权益受损,造成农民对村委会治理不信任,极大地制约了流转的发展进程。
由于现今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加剧了乡村基层社会的结构断裂和人际关系的渐趋疏离,由此产生的流转困境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农民个体力量薄弱;二是农民内部松散性、异质性较高;三是缺少带头人。这种原子化的农民虽有流转意愿,但仅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治理的诉求也容易被忽视,无法制衡村委会的治理权力。村庄内部的社会网络是天然存在的,但近年随着城乡间人口迁移的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差序格局”关系网络正在被经济需求导向下由利益驱动形成和扩展的社会网络所取代。因此,要保持稳定的社会互动,有效集聚和整合分散的农户个体,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需要关注乡村精英的作用。近年来乡村治理呈现“多主体”特征,其中,乡村精英作为介于村委会与农户间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能够有效地整合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源,并实质性参与、领导、管理、决策乡村公共事务,深刻地影响着乡村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效果。在乡村精英的引导下,以社会网络为载体,通过增强亲密度和信任度将分散的农户个体进行有效整合,发展壮大村庄的内生力量,形成具有相对自主性的治理主体,增加了农民的话语权和自主权。而随着农户话语权的增加以及主体地位的凸显,能够有效抑制村委会行政权力的强制介入,促使村委会收缩权力边界,改变权力姿态,有效倾听与回应农户农地流转的切实诉求,进而促成村委会与农户间的良性互动。
现阶段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设计,农户的土地分散细碎,实现规模连片经营需要村委会对每一农户进行有效动员,推动所有农民达成集体行动。然而村委会由于政策执行偏差,未能有效动员所有农户参与,使得推动规模经营进展缓慢,因此当下的农地流转面临着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难题。而通过乡村精英引导,借由社会网络整合农户细碎、差异的流转诉求,演变成互利互惠的合作型社会网络,使农户达成农地流转集体行动成为可能。
农户个体在做出农地流转决策时并不是独立的,其所嵌入的社会网络深刻地影响其流转决策行为。社会网络能够助推农户农地流转集体行动的达成,具体表现为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在社会网络的潜在作用下呈现出趋同性,其具体的形成机制可归纳为四个方面。其一是信息传递。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信息有着强烈需求,但由于自身信息获取渠道狭窄,经验有限,农户的信息搜集成本较高。而社会网络有效促进了流转信息的传播和分享,降低了农户搜寻和甄选而进行独立分析的成本。当农户处于信息不充分情况时,更倾向于借助社会网络搜集亲戚、熟人和其他农户的土地流转信息作为自身土地流转决策的参考和依据。农户通过观察学习他人行为所获得的信息多于私人信息时,就会模仿前人的行为而做出相似或相同的决策,紧随其后的行为人发现自身处境与之相同时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即所谓的“行为趋同”。其二是信任和声誉。社会网络中的个体处于共同的规范、价值观环境中,彼此间相互熟知,这种由长期交往构建的网络使成员间相互信任,如农户间流转土地往往只收取人情租且多为口头契约。而基于社会网络的信息传递作用,当网络个体存在道德风险时,通过网络传播使该农户在群体间的信誉水平下降,即通过社会声誉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其三是风险共担。农户流转土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当农户面临土地流转不确定性时,出于风险规避偏好,倾向于与其网络成员的土地流转行为保持一致,以分担土地流转市场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其四是资源共享。通过社会网络联结使农户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群体,具有团体意识、彼此间合作互惠,当一部分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益时,也会带动网络中的其他农户参与流转,实现集体行动。在社会网络蕴含的信息传递、信任和声誉、风险共担以及资源共享的共同作用下,农户农地流转行为表现出趋同性,促成集体行动的达成。由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在社会网络作用下,农户的土地转出行为存在趋同性,即“你转出我转出”的现象。
农户社会网络中蕴含着信任与声誉机制是一种隐性的契约监督和执行机制,对网络个体行为有着潜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这种监督机制依靠乡村精英的治理权威得以发挥,可以对村委会干部的行政行为进行道德约束与制衡,促使村委会整合农户细碎、差异的流转诉求,朝着与农户利益相统一的农地流转治理模式迈进。此时,当村委会对农户土地流转社会网络中部分农户行为进行有效动员时,如村委会干部带头参与流转或是动员乡村精英参与流转,由于乡村精英对农民具有动员和示范作用,因而能够有效鼓励和动员农户参与农地流转,促成集体行动的达成,形成社会乘数效应,从而一定程度上与村委会形成农地流转治理合力,推动规模经营目标的达成。由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在农户社会网络的多种因素作用下,原有村委会介入农户土地转出的实施效果会通过社会乘数效应得到强化,即促进了农户参与土地转出。
在乡村这个由关系网络联结形成的场域,农地流转治理的实践除了村委会介入之外,客观上还需要乡村精英扮演积极角色。乡村精英(除了村委会干部外,还包括了致富能人、知识分子等)基于其自身的威望和声誉优势,作为农户网络中的关键节点,能够加强农户社会网络联结的紧密度,有利于提高农户达成农地流转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为了对比并验证社会网络背景下乡村精英对农户土地转出的实际影响,本文引入社会网络中心性模型以衡量农户所处社会网络位置的差异。具体分两个步骤:第一,以社会网络的点度中心性衡量农户能够调用社会网络的能力差异,一般而言,农户能够调用社会网络的能力越强,其从社会网络中获取的土地流转信息更充分,进而影响其土地流转行为决策;第二,在点度中心性的基础上,以特征向量中心性衡量社会网络成员的重要性,农户的特征向量中心性越高,其网络成员的社会声望越高,则农户的流转行为更易受到有社会声望的网络成员的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设3和假设4:
假设3:农户能够调用的社会网络存在差异,农户的社会网络点度中心性越高,其流转行为受网络的影响越大。
假设4:农户的社会网络特征向量中心性越高,其流转行为受网络成员的影响越大。
本文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7年4月份对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头寨村的实地调研。石头寨村近年来积极有序地推动土地流转,通过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模式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既重视村委会流转中介平台的构建,又突出流转农户的示范效应。可见,以石头寨村作为研究区域符合样本选择区域的要求。调研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基于农地流转的社会网络互动关系调查,对石头寨村每户农户的流转互动关系进行梳理,并根据受访农民罗列的乡村精英在社会网络图谱中加以标注;第二部分调查全村每一农户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情况及承包地状况等。为保证社会关系网络的完整性,样本量涵盖石头寨村全村,包括岗窑头组、巷上组、黄湾里组、毛岗头组共215户农户家庭。调研发现,全村农户中有89户未流转,39户转入土地,187户转出土地(此次调查中不存在既转入又转出土地的农户)。尤其在进行土地转出决策时,95.8%的农户咨询对象为本村村民,96.7%的农户流转信息来源为本村村民,90.7%的农户在做出流转决策时主要听从了本村村民的建议,且农民合作组织只限于本村。因此,对于石头寨村的流转户来说,基于土地流转决策的咨询、建议与信息网络可近似看成一个只限于本村的封闭网络。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农户土地转出行为,参照钱龙和钱文荣及叶子等的研究,以农户土地转出率来衡量农户土地转出行为。
2.解释变量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村委会介入流转变量,文中的村委会介入流转指村委会组织和协调农户转出土地,代表农户与转入方进行谈判,引导农户签订正式的流转合同。当有村委会介入农户转出土地时赋值为1,无村委会介入转出时赋值为0。
3.控制变量
为控制其他可能影响农户土地转出行为的因素,本文选取农户户主特征、家庭特征和土地资源禀赋特征三方面的影响因素。具体而言,户主特征变量包括户主年龄和户主受教育年限,一般而言户主年龄越大,农业生产能力越弱,越有可能转出土地;户主受教育年限越长,知识技能储备更佳,更可能从事非农行业,倾向于转出土地。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家庭总人口数、农业劳动力数、扶养老人子女数、农业收入、务工收入,家庭农业劳动力数越多、农业收入越高则农户越有能力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转出土地意愿越弱,务工收入越高的家庭越倾向于转出土地,家庭总人口数、扶养老人子女数对农户土地转出的影响不确定。土地资源禀赋特征则以家庭承包地面积和地块数衡量,家庭承包地越多、地块数越多的农户农地资源禀赋丰富,转出土地的弹性大,促进农户转出土地。各变量含义以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含义及描述性统计
1. 社会互动矩阵设定
参考Hiwatari,蓝菁等和Huang的研究,根据农户对农地流转社会网络问题的回答,构建覆盖全村农户的互动矩阵W。基于当前农村社会关系网络进一步功能化,呈现出“私”与“利”交织的新格局。在确定农户间的互动关系时,根据Banerjee提出的社会网络调查表并结合预调研实际情况,以农户在做出农地流转决策时,农户与其合作(信息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及行为效仿对象间的主要互动关系来构建农地流转的社会互动矩阵,包括以下四种互动关系:
(1)是否是经常往来的亲戚/朋友/邻居?
(2)是否同属于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是否存在借贷/担保关系?
(4)是否向其咨询过流转建议?
当农户i和j间的互动关系在任何一个维度成立时,则Wij=1,若四个维度都不成立,则Wij=0,同时设定农户和自己的社会距离为0,即Wii均为0。我们假设农户i与j之间的互动是无向的,以借贷为例,单向的借贷关系足以构建农户之间的联系,而农户可以通过该联系实现信息、服务与技术从任一方流向另一方。
2.乡村精英的识别
大多数文献根据农民从事的职业或身份来识别乡村精英,如村干部、私营企业主、种植大户、农村组织文化礼仪活动的司仪等。结合现实情况与本研究的主题,一是乡村精英涉及的职业种类众多,但并非涉及的所有职业在农地流转过程中都能发挥影响力;二是农民参与是基层治理的制衡力量,因此本研究框定的乡村精英主要是指非体制内(除村干部)的乡村精英,他们不掌握乡村正式权力资源但却对政治生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让受访农民罗列本村体制外且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号召力和影响力的人,共13人,涉及11户农户。
3. 行为趋同性检验
(1)
式(1)中,Y表示农户土地转出率,表示户均土地转出率,n表示总户数,Wij表示农户的社会互动矩阵,S2表示土地转出率方差。全局莫兰指数I取值为[-1,1],当I值大于0且显著时,说明存在趋同性,这意味着社会网络内部能形成集体行动;当I值小于0且显著时,说明存在互补性(即我转出则对方转入,对方转出则我转入的趋势);当I值等于0时,表明农户土地流转行为不存在相关性。
1. 农地流转的社会网络效应
本文基于前文的社会互动矩阵,借鉴Hiwatari,蓝菁等,Johny et al.和Lan and Liu利用空间自回归模型来捕捉社会网络成员互动关系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基本模型可以表示为:
Y=β0+ρWY+β1X+β2M+ε
(2)
其中,Y为农户的土地转出率;W为农户土地流转社会互动矩阵;X为解释变量村委会是否介入流转;M为其他一系列控制变量;β0为常数项,ρ、β1、β2为待估系数,ε为独立同分布残差(E(ε|X)=0)。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农户i受到其所在社会网络的整体影响,这种影响可以理解为受到网络内部成员行为平均作用的结果。因此将农户土地流转互动矩阵W通过按行归一化转化为互动矩阵A,转化后的估计模型为:
Y=β0+ρAY+β1X+β2M+ε
(3)
式(3)中,构成A的各要素为aij=wij/∑jwij,其中wij为组成W各要素。aij可解释为农户i与j间互动关系占整张社会网络互动关系的比例。那么,向量矩阵AY的第i行表示与农户i有互动关系的所有农户土地转出率的平均值。因此,ρ可估计社会网络对农户土地转出行为的平均影响(-1<ρ<1)。当0<ρ<1且显著时,说明农户的土地转出行为存在一致性,能够形成集体行动。
2.农地流转社会乘数的测度
4.3 播种 5月下旬—6月上中旬播种。用种4 500~6 000 g/hm2。播种方式主要为条播和撒播。应适当浅播,播深1~3 cm,以防止大雨或浇水后闷种。
村委会介入通过农户间的互动对农户流转行为产生直接效应,还会通过网络内生的社会效应产生间接影响。因此,村委会介入给网络成员带来的总体效应将超过农户个体对该影响的反应。当村委会介入农地流转且社会网络成员存在集体行动时(ρ显著且β1显著),即产生村委会介入农地流转的社会乘数效应。为衡量农户土地流转的社会乘数效应,对式(3)进行简化处理,得到式(4):
Y=(I-ρA)-1(β0+β1X+β2M+ε)
(4)
其中,I为单位矩阵,β1衡量了村委会介入通过农户间的互动对农户流转行为产生的直接效应。(I-ρA)-1可近似表达为η≈1/(1-ρ),表示社会网络内生的社会影响,即社会乘数。对于村委会介入作用而言,社会网络内生的互动效应扩大了村委会介入的作用效果,使得村委会介入农地流转的影响β1,放大了1/(1-ρ)倍,提高了村委会介入的有效性。
中心性模型使我们能够识别农户在社会网络中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及其受到网络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政策实施时,能够关注社会网络中关键节点(如乡村精英)的作用,从而提高政策实施的效果。
首先检验农户实际拥有(即能够调用)的社会网络对其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引入社会网络点度中心性指数Cd:
(5)
式(5)中,N(i)表示与农户i存在互动关系的农户数量,n为社会网络中的农户总数,n-1则为农户i能够存在社会关系农户的最大数目,因而Cd可表示与农户i存在社会关系的农户总数占整个社会关系网络农户总数的比例。
其次引入社会网络特征向量中心性指数Ce来检验农户社会网络中乡村精英对农户流转行为的影响:
λCe=WCe
(6)
式(6)中,W为农户土地流转社会互动矩阵,λ为特征值。
参考社会网络效应模型的设定,本文的社会网络中心性模型表示为:
Y=α0+α1C+α2D+τ
(7)
其中,Y为农户的土地转出率,C为社会网络中心性指数包括Ci与Ce,取值的范围均为[0,1],D为一系列控制变量,α0为常数项,α1、α2为待估系数,τ为随机扰动项。
1. 对集体行动存在性的检验
根据Kelejian和Prucha以及Johny的研究,利用GMM工具变量法对社会网络效应模型进行估计。表2中农户土地转出率的全局莫兰指数I(global Moran’s I)为0.335,通过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石头寨村农户土地转出行为表现出显著一致性,即农户存在土地转出行为的集体行动。
表2 社会网络效应模型回归结果
2. 社会网络效应及乘数作用
回归结果进一步显示,村委会介入流转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向影响农户土地转出面积,从而证实了村委会的介入能够显著地促进农户转出土地,同时也说明了石头寨村现行的基层治理结构适用性,村委会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结果也与陈姝洁等的研究结果相契合。农户土地转出行为的社会网络效应(ρ)为0.094,通过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在社会网络的作用下石头寨村土地转出中的群体行为对农户个体有积极影响,农户的土地转出行为受其网络成员影响而表现出趋同性,即存在农地转出的集体行动。进而,在村委会介入起作用和存在农地转出集体行动的情境下,根据社会乘数效应计算公式η ≈ 1/(1-ρ)计算得出社会乘数η≈ 1.1,此时村委会介入流转变量系数为0.405×1.11≈0.450,说明村委会介入农户土地转出的实施效果通过社会乘数效应得到强化,将村委会介入农户土地转出的作用效果放大了1.11倍。相较于仅有村委会引导农户流转的实施效果而言,农民以乡村精英主导的社会网络为载体参与基层治理,既能制衡村委会的自治权力,使得村委会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同时由社会网络内生的社会效应产生农户土地转出行为的集体行动又放大村委会的介入作用,助推村委会流转政策的落实从而促进土地规模化流转和经营。
3. 其他控制变量
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年限、家庭总人口数对农户土地转出率影响不显著。农业劳动力人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负向影响农户土地转出率,说明农户家庭中农业劳动力越多则转出的土地面积越少。农户家中扶养老人子女数对农户土地转出率影响不显著。农业收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负向影响农户土地转出率,表明当农户的农业收入越高时其转出的土地面积越少。农户家庭务工收入对其土地转出率影响不显著。家庭承包地面积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向影响农户土地转出率,说明农户家庭拥有的承包地面积越多时农户转出的土地面积越多,承包地面积越多则表明农户的农地资源禀赋越高,转出部分土地的弹性越大。地块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负向影响农户土地转出率,说明农户拥有的地块数越多则转出的土地面积越少,与理论预期相反。这可能是由于石头寨村农户拥有的地块面积相对较大(平均1.28亩),当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数较充裕时则土地转出意愿较弱。
利用OLS对社会网络中心性模型进行拟合估计,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社会网络中心性模型回归结果
表3报告了社会网络点度中心性和特征向量中心性的回归结果,社会网络点度中心性对农户的土地转出行为有着积极且显著的影响。当农户的社会网络点度中心性提高1%时,农户的土地转出率将增加5.7%,表明农户能够调用社会网络的能力越强,即其社会网络点度中心性程度越高,土地转出率越高。而当农户的社会网络特征向量中心性每提高1%时,农户土地转出率增加1.29%,说明当农户社会网络中存在乡村精英成员时,农户更倾向于转出土地。这是由于乡村精英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农地流转治理,通过社会网络动员网络中的其他农户参与土地转出,辅助村委会促成规模经营政策的落地。
本文针对农地流转进程中出现的“内卷化”问题,深刻剖析了农地流转基层治理困境形成原因,理论论证了以乡村精英为主导,由农民流转诉求形成的社会网络对于解决农地流转治理困境,实现土地规模化流转和经营的作用路径:农民以乡村精英为主导,由流转诉求形成的社会网络为载体参与基层治理,能够形成制衡力量填补村委会一元治理缺失的监督机制,进而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能够保障农民权益,发挥村委会介入农地流转的作用;同时,乡村精英主导社会网络在农民农地流转行为互动中能够产生土地转出的集体行动,从而放大村委会介入的作用效果。在此基础上,利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头寨村215户农户全样本数据对理论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在农民以乡村精英为主导,由流转诉求形成的社会网络为载体参与基层治理的前提下,(1)村委会介入对农户土地转出面积有显著的正向影响;(2)在社会网络作用下,农户土地转出行为存在一致的集体行动;(3)基于(1)和(2),村委会介入农户土地转出的实施效果放大了1.11倍,显著促进了土地转出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4)农户所处的社会网络位置对其转出行为有显著的影响:农户能够调用的社会网络能力越强,其土地转出率越高,同时,乡村精英对于农户转出土地具有重要的动员作用。
对农地流转“内卷化”的治理并不是要废弃村委会的“自治”,而是要在尊重农民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治理目标的前提下进行基层治理的转型和创新。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伴随着农民市场意识、种植技术、经营方式上的较大提升,其政治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也得到了唤醒,对参与乡村治理也产生了更大的需求。我们的研究表明,以乡村精英为主导,由农民流转诉求形成并运行的社会网络,是解决农地流转基层治理困境和实现农地规模化流转经营的关键环节,要推进农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相关政策更好地落地,有赖于构建农民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创建和保护社会乘数效应发挥作用的条件。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以农民为中心”整合村民自治组织。加强村委会干部队伍建设,重塑其流转政策执行的能力认知和职能定位,有效发挥村委会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改变以往过度行政干预农地流转的做法,积极维护和保障农户土地权益。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户参与流转治理,为农户社会网络参与基层治理让渡治理空间,促成村委会与农民社会网络之间的良性互动,构建制衡力量,优化乡村治理结构,促进村委会回归“以农民为中心”的治理初衷,从而实现以组织整合农民、以协商达成共识、以分权制衡彼此的乡村治理局面。
第二,注意留住和培养乡村精英。农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社会网络得以形成和运行有赖于乡村精英。乡村虽不乏各类能人,但其流动性较大,且一些能人只专注于私利,并不愿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网络形成的内生动力不足。因此应注意留住乡村精英和后续培养问题,特别是新崛起的土地精英,在保障其土地权益的同时,要为其提供在乡村社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机会。
第三,培育稳定的农民合作组织,保证社会网络的运行。农地流转社会网络是以农民间合作关系形成的一种“私”和“利”交织在一起的无形或者有形的社会组织。随着农民间合作关系的变化,社会网络呈现出一种动态变化性,一旦利害关系出现变动,网络结构也将随之变化,甚至导致农民从网络中退出。因此,为了维持农民组织的稳定性以保证社会网络正常运行,应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程中注意乡村新的合作资本的发掘,建立以新土地情感、新关系网络为基础的组织合作机制,以保障社会乘数作用的发挥。
注释
①周振、张琛、钟真:《“统分结合”的创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于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案例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8期。
②匡远配、陆钰凤:《我国农地流转“内卷化”陷阱及其出路》,《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9期;姚志:《农地确权后的实施效果考察与衍生问题解密》,《现代经济探讨》2019年第7期。
③王劲屹:《农地流转运行机制、绩效与逻辑研究——一个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公共管理学报》2019年第1期。
⑤孙新华、柳泽凡、周佩萱:《“三权”分置中的地权整合与土地集中利用——以皖南河镇为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
⑥孔祥智、刘同山、郑力文:《土地流转中村委会的角色及其成因探析——基于鲁冀皖三省15个村庄的土地流转案例》,《东岳论丛》2013年第5期。
⑦杨郁、刘彤:《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民组织化与乡村治理》,《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宋辉:《农地流转中农户、村委会、政府行为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⑧张建、王敏、诸培新:《农地流转政策执行偏差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以江苏省某传统农业大县S县为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洪名勇、郑丽楠:《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损害——基于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经济分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⑨吕蕾莉、刘书明:《西北民族地区村庄权力结构下的乡村精英与乡村治理能力研究——对甘青宁三省民族村的考察》,《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3期。
⑩刘森挥、曹建民、张越杰:《农户组织模式与其技术效率的关系——一个考虑样本异质性的分析》,《农业技术经济》201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