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丹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 南宁 530200)
我国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加重,农村养老问题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健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关乎农村乃至国家的稳定,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也称工业/职业伤害保险,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它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因遭受非故意伤害或职业病而导致负伤、致残和死亡时,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医疗服务、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等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8世纪中期,工人因为工伤事故而得不到赔偿,各种形式的工人运动频繁发生,劳资关系持续恶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于1884年提出了《工伤补偿法》,是世界最早颁布和实施该条例的国家,随后英国、法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相继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并建立相关制度。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64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表明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与实行。
现今工伤保险,不只是单纯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提供生活保障,还强调通过工伤预防的方式降低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及企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还包含运用康复手段如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等,让受伤害者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工伤保险的存在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不仅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及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还是企业的减压器,帮助企业分散风险以及促进安全生产。综上,工伤保险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新老问题交织,机遇与挑战并存。新挑战最突出的表现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平台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给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工伤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这部分群体就业稳定性差、社会保障不足,面临着更大的社会风险,特别是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问题更突出、需求更迫切。如何加强对他们的职业伤害保障,是当前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这个问题,国际上没有一个成熟做法,但有一个共识,认为新业态发展对社会保险既是挑战、更是机遇,需要通过社会保险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进行保护。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以农业发展为主,工业基础薄弱,总体生产力水平较低,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我国国情,制订了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经济发展路线,并开始实施计划经济体制,重点发展工业建设。虽然这种体制带动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由于机器的广泛使用和对劳动者缺乏充足的保护,导致职业事故的频发,引起了国家的重视。1951年2月25日,国家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定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法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与实施。1953年,《劳动者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和《劳动者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颁布,进一步细化了适用范围和待遇标准的有关规定。随着国家工业的迅速发展,职业病问题也日益突出。职业病虽并非事故,但却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性有害因素而患的疾病,所以卫生部于1957年2月颁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966—1976年,我国经济较为萧条,前期发展起来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无法正常运转。1969年财政部宣布所有国有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而改在营业外列支,这使得我国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管理和调剂使用被迫中止,工伤保险由国家保险完全退化为企业保险,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80年代末。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过去十年的工伤保险工作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该制度也暴露出众多问题,如其内容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差、法律层次低、约束力不强、补偿待遇偏低、覆盖范围狭窄等,都严重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和执行。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该条例由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大大提高了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拓宽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在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至此之后我国工伤保险进入迅速发展时期。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完善的农民工伤保险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高质量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对农民工伤保险制度这一领域的关注。要让农民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必须要有相应的严格的法律法规提供保障,国务院应制定《农民工伤保险条例》,将农民正式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明确具体的经办部门、具体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工伤认定标准等。结合实际情况,各地区应该制定适应本地农民特点的具体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不断完善。为了降低管理的成本,不要再建立专门的机构去管理,由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去经办这个事情。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养老保险的供款主体依然会是农民,然而农民收入增加需要经历一定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良性发展,就要创建多样性的养老保险融资途径。政府在其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应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义务。
建立了农民工伤保险体系,为了降低工伤发生的概率,节省费用,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农民工伤预防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或是从事农村工伤社会保险的人员,采用多种形式对当地农民宣传教育工伤预防知识,让农民学会在生产劳动中保护自己,减少事故的发生。通过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农民工伤保险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工作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能力,为更好地开展农民工伤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工伤保险待遇是影响制度公平和可持续的关键变量,对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十四五”时期,要结合修订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优化基金支出项目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结构留出空间。重点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企业进一步解除经济责任。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是解除企业的部分责任,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还要承担不少保障项目及相关费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安排需要重新审视和完善。另一方面对个人进一步强化长期保障。社保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对个人要以长期待遇为主,持续地保障工伤职工及家属不因工伤影响其基本生活。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项目过多、支出比重过大,也需要重新审视和完善。
这些年,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部党组要求,围绕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和治理体系,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基金省级统筹、推进放管和改革、明确待遇确定调整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形成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
随着社会日益发展,农村工伤保险改革工作也要融入先进的理念,令其符合时代发展。事实上,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不但使民生得到一定改善,对于国家发展也是十分有益的。从当前国内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讲,制度依旧不健全。因此,今后需要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确保为民生提供保障,逐步规划与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为民生工作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