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监察制度模式设计探索

2021-11-24 22:09唐新霖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监察对象国家

唐新霖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永州 425000)

在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这一法律条例中,对主要的对象进行了有效的明确和细致性的划分,并且也对国家监察范围进行了有效地扩大,从而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求和要求,另外,还将高校所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国家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范畴中,因此为了适应当前时代发展的方向,高校要对监察制度进行有效的设计和研究,不仅有助于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性,还可以根据当前教育行业的发展方向,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

一、高校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分析

高校在对监察体制进行改革和模式设计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在当前时代下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而为后续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首先高校监察机制,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急需解决,高校纪检监察组织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和主要的团队,在高等教育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广泛实施,高校在日常办学的过程中,要加强监察体制改革的力度,并且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来提高监察制度的有效性[1]。在当前高校监察体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教育系统监察人员的力量存在着不足的问题,高校监察机构失去了法定行政的监察职能,工作权威大大降低,比如对于教育部来说,教育部纪检组的相关人员是直接负责监督工作的,近几年来随着教育部信访举报量的持续增长,任务量是比较多的,不仅会给实际的工作带来诸多的问题,还影响了监察制度有效性的提高。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高校监察机构监察人员干部和人事权都属于高校,所以这部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提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在工作动力方面显得较为不足,随着近几年来教育系统查处的违纪案件数量来看,是通过其他群众的举报而进行检查的,案件调查工作和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都基本上是以纪检组作为主要的指导,在监督下才可以保证实际工作的有序进行。另外,高校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当前时代下监察对象的扩展问题是高校监察体制制定过程中的一项难点问题,在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国家监察机关的职权进行了清晰性的划分,紧接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给实际的监察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和保障,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在高校日常办学的过程中进行监察制度模式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高校行政监察对象将上升为国家监管的对象,这主要是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第十五条要求监察机关需要对公办教育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过程进行严格的监察和管理,主要的工作对象由学校的领导人员扩展到了全体管理人员。在新时期发展背景下,高校监察对象不仅得到了清晰性的划分,还适当地扩大了监察的范围,使得高校的监察制度能够结合当前新时期的发展方向进行不断地扩充,形成新的工作思路,在高校以往监察体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新时期要求是相互违背,所以高校的相关领导人员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要程度,更加科学而有序地进行监察制度模式的设计。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监察制度模式设计

(一)细化监察对象范围和界定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在进行监察制度模式设计的过程中,需要严格地按照我国监察法中的规定明确高校监察的对象,在当前时代下高校的监察对象为管理人员,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对于管理人员是如何鉴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细节性的处理,从整体上看主要的监察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有固定公职身份的工作人员,采用固定公职身份标准,并且在法律中严格的标明了国家监察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着我国监察机制改革的不断进行,在身份标准方面,需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有效的确定[2]。在实际确定的工作中,要覆盖到所有依靠国家财政供养并且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相关高校在进行监察制度模式设计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将财政供养这一要素和范围的界定中,不仅可以使监察对象变得更加广泛,还有助于提高监察工作的针对性。第二类是结合公共契约的内容来制定清晰标准的,再加上我国法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在契约标准中和法学理论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对于公职人员的确定,要采取契约标准,公职人员主要包含公共机构或者是履行公共职能的工作人员采用契约标准,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精准性的判定,对于公共契约委托和法律法规规定而获得的问题来说,只要影响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那么就要准确纳入监察的范围中,对一些本质性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关注,属于动态化的标准。在身份标准方面再以契约标准作为主要依据,在对高校进行监察的过程中,既要对党政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监察,还需要对高校在自主招生和授予学位时的一些公共事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察和管理,要成为主要的监察对象。与此同时对于考试招生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全面的监察,主要是由于这部分工作人员所涉及的职能有公权力的职能,并且还管理国有性质财政资金,所以要加强对这部分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三类是教学科研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从这三类人群入手进行有效的监察,从而制定更加清晰的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

(二)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监察制度模式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给实际工作起到一个良好的支撑作用,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本级管理公共事务的单位,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本身并不能产生监察机关,只能够由监察委员会或者是驻派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实际的检查,和国家监察机关实际实施情况相比,高校派驻监察机构的专员只能进行就近监督,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有助于保证廉政工作的有序进行,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实施监察过程中存在着较大压力问题的发生,保证实际工作的有序进行[3]。在进行高校监察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和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保持一致性的原则,在高校中要设置纪委派驻国家监察专员,担任高校的纪委书记,从而保证实际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与此同时还要明确高校国家监察专员和内部监察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主要的工作职责,从而有效地实施学校廉政党风的建设。

三、结束语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对高校监察制度模式进行设计是非常重要的,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不仅可以提高高校的发展水平,还有助于探索出一条特色鲜明的高校监察体制改革之路,从而推动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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