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社会价值承担
——以口罩公证摇号为例

2021-11-24 22:09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公证员摇号公证

周 涵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江苏 南京 210000)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全国各地居民对口罩需求量的剧增,又因恰逢春节,原材料的上涨及劳动力的短缺,使得口罩的供应出现了巨大的缺口。口罩作为最基础的防护用品,全国多地出现了排长队买口罩的情形,口罩的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为了保障防疫物资供应,南京某药房实行口罩预约登记公证摇号制度。“市民在‘南京医药百信药房’微信公众号中点击‘口罩预约’,即可在线登记。如果预约购买口罩数大于每日线上平价口罩供货数量,则每天16:00预约结束后由南京公证处主持摇号,摇出当日预约成功的用户,并短信通知到预约成功用户手机。”①http://news.sina.com.cn/s/2020-02-16/doc-iimxyqvz3287628.shtml.扬子晚报,2020-2-16.

这一举措,是公证机构参与到我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尝试,也展现了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承担。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证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定纷止争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公证制度的本质:法律证明制度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该条可以得知:证明是公证机构的主要职能,公证机构证明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机构的证明不同于律师的见证,抑或是行政机构发出的证明,其性质及特征决定了公证证明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证明:公证的核心

公证制度的本质,是一种法律证明制度。证明是公证的核心。有学者认为:“公证是同时含有静态证明和从申请、认证、出证和拒证的一系列动态证明体系的一种证明活动。”②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581.公证,不仅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证明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延续性的概念。公证是将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赋予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事项,大多数已经由公证员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因此,可以说公证员对公证对象进行证明的过程,正是公证的核心要素所在。

现行《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范围的外延,但笔者认为,对公证证明的对象,应适度扩张。原因如下:其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可以参与的领域越来越广。事实上,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觉醒,越来越多新的公证需求摆到了公证员的面前。若将公证的事项限缩在一个比较狭隘的范围,那将大大限制公证的应用领域,无法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其二,在办证实践中,对于一些非民事法律关系的领域,公证也已经参与其中,例如公证在招投标领域中发挥现场监督的作用、对学校派位摇号的现场监督等,公证在其中都发挥了良性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证的应用需要法律的保障,适当扩大公证事项的外延。

(二)公证证明的特征

与认证、一般证明、律师见证等其他证明活动相比,公证证明有其独有的特征。其一,公证证明具有独立性。公证的证明权是由法律赋予的,公证机构有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权利,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干涉。对所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是公证唯一的制度依据,也是公证人员从业的准则。同时,在受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有拒绝公证的权利及对已经开始的公证程序终止的权利。其二,公证证明具有中立性。不同于律师见证的“当事人主义”,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是无偏袒的、中立的。公证机构只对待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三,公证证明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公证法》对公证证明客体的规定是一种概括性的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囊括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公证证明客体的广泛性决定了公证应用的普遍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在许多领域,公证都得以适用。

二、公证的社会价值

从疫情中口罩购买采用公证摇号的方式来看,公证为预防社会矛盾、维护和谐公平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年初,由于口罩资源紧缺,但口罩又属于防疫的必备物资,口罩购买方式的关注度陡然提高。一旦资源供应出现缺口,矛盾就更容易凸显。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摇号公平,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口罩的购买机会。所以,如何定位公证制度在司法领域乃至社会领域的角色,关乎公证制度在社会中所能发挥的最大效应。

(一)预防纠纷

预防纠纷,是公证最重要的制度价值之一。公证是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如果说证明是公证的具体表象,那预防纠纷则是公证的内在追求。我国《公证法》的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在我国,公证预防纠纷的制度价值受到了普遍的认可,公证也被认为是一种定纷止争的辅助性司法制度。

对于自然人来说,公证可以固定其当下的意思表示。例如:委托书、声明、遗嘱、继承等。自然人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由公证员经过实质性审查,将其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经过这样一个过程,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后期因意思表达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对于遗嘱、委托等公证,公证员还会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审查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不符合公证办理条件的,公证员会拒绝办理。对于合同、协议公证,公证员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保障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公证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非诉讼、非争议的待证事实作出判断和确认,防患于未然,实现预防纠纷的目标。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公证监督是公证参与的主要形式。例如开奖公证、摇号公证、招投标公证、股东大会设立公证等。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除了市场主体,公证也为一些行政领域的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公证制度的参与,单纯的内部行为被置于公证的监督之下,为程序合法及内容合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公证的公信力

在我国,公证具有强有力的证明效力。这种证明效力是律师见证或是其他行政机关见证的证明效力所无法比拟的。究其原因,是因为公证证明具有强大的公信力。

法律是公证机构公信力的来源。在我国,公证机构的证明权是由法律赋予的,公证证明权由公证机构行使,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干涉。公证员也应当依托于公证机构开展工作,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执业。法律的保障使得公证证明具有天然可信的外观。

公证书的效力是公证公信力的生存基础。在我国,公证书无论是在诉讼活动中还是行政活动中都具有强有力的证明效力。在诉讼中,证据的举证环节,公证书拥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在办理继承等情况中,某些地区可以直接凭公证遗嘱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公证人的执业素养是公证公信力的延续与保证。公证的公信力需要公证人持续不断的努力。只有公证人秉承执业理想,坚守执业道德,公证的公信力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公证制度的参与探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已经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诸多方面,并且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交易、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时期下,公证制度是否有更广阔的参与空间?答案是肯定的。

(一)新时期下公证参与

公证服务在新时期下的参与可以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其一是广度。作为一项以证明为核心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公证在许多行业都有参与的价值。目前,公证法律服务已经涉及国际认证、继承、财产约定、证据保全、遗嘱、招投标、公司业务等领域,可以说,需要证明的领域就有公证参与的可能。其二是深度。随着公证行业的发展,公证行业早已摆脱了对公证事项的简单证明。如今公证员们面对的公证需求更多元化、更专业化,例如招投标公证,公证员在现场监督的同时,还需要对招投标适用的法律、招标文件的编制、开评标的过程有专业的了解。又例如继承公证,不仅需要公证员熟悉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与此同时还需要了解与此相关的国家政策,才能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具公证书。

(二)公证专业化探索

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是公证获得长足发展的必由之路。行业的差别化使得公证的专业化迫在眉睫。优秀的法律服务是深耕于某一领域的,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为例,好的律师团队或者律师往往在某一个领域研究得非常透彻。公证的专业化将为公证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目前,公证类别及行业多元化已经成为行业趋势,只有复合型的人才才能够应对多样的公证需求。对于公证员而言,除了公证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扩展自己的视野,寻找自己擅长的领域并在该领域钻透吃透,形成自己的领域优势。对于公证行业而言,可以通过对执业领域的细分及对相关专业领域的横向知识培训来引导行业向专业化发展,促进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此次公证处参与口罩购买摇号,对特殊时期稀缺资源的分配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体现了公证的社会价值承担。公证制度作为一种不断延续又发展的制度,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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