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高利贷行为的刑法立法化问题研究

2021-11-24 22:09卢春雨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高利贷借款借贷

卢春雨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发布了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高利贷定义,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和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指出:民间进行钱款的借贷及利率应该由双方协定借款确定,但协商确定的利率是不能够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和同等的资金借款利率的4倍,如果超过这一标准,就会被定义为是借高利贷的行为。但目前高利贷的借款活动还是较为猖獗的,成以下几种发展特征,首先是高利贷的发展范围较广,从浙江的沿海地区一直到陕西、内蒙古等地都有高利贷的活动区域。而从制造业领域不断地向商贸领域流通,甚至还流通到了一些普通的家庭。其次是高利贷的借款利息高,现如今一般高利贷的借款利息每个月均为10%左右,而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这已达到了最高的水平。而在计息的方式上,由于是通过利滚利的方式,过期如果不还则利转为本,并本利加在一起进行翻番,使得借款的利息越滚越大。最后是高利贷的放贷人每天都要进行追债、逼债,是不法之徒,本身也是不良之人。他们靠放高利贷为生,从中不劳而获,牟取暴利,已成为势力的阶层,有的干脆就是利用黑恶势力作为发展的后盾,公开进行放贷,或以赌博为依托,为赌徒提供高利息的借款服务,甚至涉赌、参赌,并为赌徒们设置陷阱[1]。

一、高利贷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对社会经济发展秩序造成危害

高利贷的行为发展在长远中可以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和国家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害,首先在借贷的方面,一定要符合国家对金融市场的严格要求,任何从事借贷行为的金融活动都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但在国家金融监管制度上并没有高利贷这一法定规定,所以它就违反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准入和竞争交易秩序。其次进行国家信贷发放有利于国家对经济发展资金需求有更为准确的了解,发挥信贷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从而使国家在金融领域上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全局。而进行高利贷等地下的借款行为,是无须通过行业部门批准的,因此就使得国家无法了解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也不能进行正确的监督管理,长此以往就使得很多黑色资金在地下进行涌动,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秩序。

(二)损害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发展

由于我国银行对小微企业借款的门槛较高,很多小微企业在资金周转上都更愿意在民间借款,而这就形成了高利贷借款的基础。因为,高利贷的借款速度快,能够快速解决中小企业在经营中所出现的困境,但是因为中小企业借高利贷也同时给自己的发展套上了沉重的锁链,使其无法在市场中发展得更快。并且借高利贷的企业一般在纯利润上根本无法赶超高利贷利息的增长速度,就会给中小微企业的管理者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压力,导致很多企业被迫关停,或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跑路或跳楼的事件比比皆是,这都是高利贷的害处。其中从《资本论》中也可以论述,认为高利贷像寄生虫一样紧紧地附在生产企业的身上,不能改变其发展的方式,但是会使它越来越虚弱,最后进入到悲惨的境地,导致企业生产力萎缩[3]。

(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滋生

高利贷的放贷者为了在放贷时追求更高的利润,并且在自身存在资金链条断裂时,就会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吸纳资金,就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非法犯罪活动。例如:高利贷企业会出现非法集资行为,贷款诈骗行为或非法的方式来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向高利贷借款的人,如果没有资金去偿还高利贷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高利贷的经营者尤其放贷的职业人员就会采用很多非法的手段对借贷人进行利息款项的催收,从而引发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挑衅滋事等暴力刑事案件,甚至还有一些借贷人是典型的黑恶势力,在催收过程中也会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性。

二、高利贷行为刑法入罪正当根据

(一)判断高利贷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

民间借贷行为中包含高利贷行为,在借贷时,当事人双方要对应付的利率标准进行协商,并在其后对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的行为进行核实。很多国家在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地指出借贷行为和其他行为要进行区别管理。目前,我国在刑法上对于这一条所出具的是关于针对高利贷行为获罪的规制,其中只有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借贷资金是将借款转化为高利贷,以营利为目的从我国金融机构获取信贷,并将资金以高息贷给他人的行为。

(二)在实质层面上对高利贷的行为进行价值的判断

高利贷是私人合同或市场制度下的一种贷款交易行为,它是双方自愿的,也体现了双方的契约性。同时,高利贷者的行为也表现在一些公司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缓解困难、增强效益的作用,但如果仅仅追求市场发展的有效性、忽视社会发展的公平性是不可取的。因此,通过对借款价值的分析,可以对高利贷者的行为作出实质性的评估,判断其是否有罪[2]。

三、高利贷行为刑法立法规制的途径

(一)非法经营罪不宜被认定是高利贷行为

高利贷行为是否应该被入罪,在刑法的规制中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问题。许多研究者认为它应该是有罪的,但是一些研究者认为它不应该是有罪的,所以一些认为应该有罪的学者认为高利贷不是一种合法的借贷方式,而且这是一种高风险性行为,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一定的威胁,违反了国家现行刑法规定。而否认高利贷入罪的部分学者则认为目前中国对放贷行为有明确规定,明确了什么是犯罪行为,但没有明确写下专门针对高利贷的刑法规定,所以很多是不能够左右高利贷发展的,因此也不能说高利贷的发展行为是属于刑法中的不合法行为。

(二)高利贷衍生行为中刑法责任问题的认定

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很多案例都使得社会群众认为高利贷与其他借贷相比是具有高风险性的,因此,我国刑法对超过规定上限的收利金额不予保护。借款人可以利用法律漏洞,采取激烈行动,促使借款人按计划偿还贷款。这种行为大多是暴力和不受欢迎的。它触及法律的边缘,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利益也会在发展过程中发展出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害。其本质已不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操作,而是一种影响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高利贷的放贷过程中往往会与很多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高利贷的活动也往往在背后存在黑恶势力,很多时候由于收贷也会引发很多非法暴力的刑事案件,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所以公安机关在接报后就会以黑恶事件收集证据,而忽视高利贷本身所触犯的刑法问题,或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重罪处理。

猜你喜欢
高利贷借款借贷
新语
借款捆绑婚姻关系致诉讼
不一样的借款保证人
中东铁路与三喇嘛借款
收高利贷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收高利贷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