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如
(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300)
P2P网络借贷因其自身特性,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方向,然而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管,会产生出许多的法律问题,对借贷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研究P2P网贷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就显得尤为必要,使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规范化发展,为我国的金融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法人代表邓某、运营总监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并处罚金5万元。“东方创投案”是我国首例因经营P2P网络贷款平台被刑事处罚的案件,涉案金额达到1.2亿元,通过“东方创投案”的判决书我们看出,P2P网络贷款中会出现许多的刑事犯罪案件,下面是结合张明楷等法学教授的一些观点,对P2P网络贷款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总结。
在我国的《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中,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出了以下判定条件:第一,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外衣非法吸收资金;第二,宣传方式的公开性,即通过媒体、传单、互联网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群众的资金;第三,以高投资高回报的诱惑方式,承诺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会给予高额的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社会不稳定的对象吸收资金。通过上述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很容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有权吸收公众存款,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没有权利吸收公众存款的;从宣传方式来看,P2P网络借贷主要是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借贷交易,那么其宣传方式必然会在网络上进行,这一点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P2P网络借贷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资金隔离制度,使用户的资金沉淀在平台可以控制的账户之中,那么该P2P网络借贷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资金罪[1]。
在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应的金融法律和制度,通过诈骗等手段和方式,侵占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2]。目前我国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存在着自融业务,这种业务的行为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涉嫌集资诈骗罪,已经出现过多起该类型的案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过程中,很容易因其经营模式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从事专卖专营或其他限制性物品的经营,情节严重且会对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冲击的行为。我国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贷款信息中介,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平台提供贷款的行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有许多其他业务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存在着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不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也存在使用客户资金互借的情况,还有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求投资者向其平台的账户内进行投资,更加方便其挪用资金,很容易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因网络高度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空间,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因网络匿名性的特征,发生了各式各样的洗钱犯罪活动。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没有明确客户身份的情况下就为其提供服务,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关注资金的来源,只关注资金的数额,对于大额的投资来者不拒,为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极为不利。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要是由银监会负责,没有相应独立的管理机构,这就造成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那么可以采取两种有效解决措施:(1)由银监会统一管理。把P2P网络借贷平台交由银监会统一管理,借助银监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在银监会内部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工作纳入银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从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形势来看,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2)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除使用银监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之外,还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发生的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问责,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从而不断加强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使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各种交易行为得到有效的约束,能够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早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P2P网络借贷规范化运行的基础,因此,可以强制把P2P网络借贷行业划分到履行信息披露业务的范畴当中,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的透明度,对于管理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重要的意义[4]。所以国家应该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建设,通过加强立法为该项工作提供支持,帮助该项工作早日得以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借款人信息、贷款人信息和平台资金的运营状况,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洗钱犯罪活动,还能减少P2P网络借贷平台挪用公众资金现象发生的概率,在高度透明的基础上,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对称性,能够规避掉许多刑事法律风险。
依靠外部监管永远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所以解决P2P网络借贷平台刑事法律风险问题最有效的途径还是要规范自身的运营行为,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平台涉嫌挪用资金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日常的运行过程中,所有的交易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坚决不能以P2P网络借贷为外衣,实际上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加强对借款人和贷款人身份信息和资金来源的审核,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来源不明的资金拒绝收入;同时积极与外部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为用户提供借款担保业务,从而不断使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规范化。
综上所述,P2P网贷会面临许多的刑事法律风险,P2P网贷平台需要规范自身的运营情况,通过政府不断加强监管工作,为我国的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指明方向,通过P2P网贷的模式促进我国民间借贷行业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