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铭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10)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同时网络法律体系面临困境和挑战。但从法律体系完善角度分析,当前的网络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具有局限性。因此,在完善和健全网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立足于实际网络发展情况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科学策略,以期为网络法律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当前,我国网络法律体系一定程度上存在弊端,包括体系不完善、涉及受众面小等方面,且大多数网络法律规章制度均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上,而没有进行深入到整个网络法律体系当中。对于构建系统的网络法律体系而言,大多数法律都是由国务院、公安部等有关机构颁布,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网络法律体系所占比例很小,进而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涉及面薄弱。我国网络法律体系没有真正形成以基本法律为主干的系统,是由一些相关法律、地方性行政法规等补充而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网络环境法制化带来了一定限制性。
现阶段,国家网络法律体系是以相关利益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为基准,需说明,相关利益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网络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所制定的法律内容要具有保障主体所有权利的功能和作用,也需要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这个过程中行使相关义务。但从当前网络法律体系内容来看,其整体上存在失衡现象,其所涉及的大部分问题均与网络系统、网络安全等方面内容相关,很少涉及或直接涉及网络所产生的各种法律现实问题,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律途径,进而无法保证其得到有效解决,最终使得这方面的问题愈发严重[2];同时,由于当前网络法律内容不健全,失衡性现象逐渐凸显,使得网络健康发展进程必然受阻。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网络法律体系均以部门规章制度为基础,以不同行业或者不同领域的计算机网络中所存在安全问题为导向,某种程度上使得现存的网络环境有效得到了法律规范和引导,降低了一些网络不法行为带来的消极作用和影响。但是从网络法律体系实施的整体效力方式来看,大部分法律规章制度具有局限性,处罚力度比较小。其次,当前大部分网络法律法规都是以宏观角度出发,而没有针对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或一些比较细微的问题进行描述分析,且存在不同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易造成资源分配不合理甚至浪费等现象,导致了当前的网络法律可操作性不强[3]。
与国外网络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结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当前我国网络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条文的详细程度不足,存在多条法律规定同一网络行为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繁杂重复问题,从而使得其中的法律条规适用性和操作性有待考证;其次,从整体来看,我国网络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规不完整,导致一些网络不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范,即存在部分网民不知法也不执法的现象;第三,网络法律体系在权利和义务结构方面存在不平衡性,没有将权利和义务有效结合起来,使得二者在功能上无法形成互补。
当前,只有一部分相应的行政法规对我国现行的网络虚拟空间起到了约束作用,而严格意义上讲一些网络领域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得到正式颁布或被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制定和颁布一部完整的、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法律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大势所趋。具体来讲,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注意新颁布的计算机网络法律与现行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在建立健全网络法律体系的同时应该要对原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客观性的评价,并且剔除其中的不稳定性因素或者将其影响程度降到最低,确保现行的法律体系与之前的网络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新颁布的计算机网络大法应该要充分反映实际网络经济发展规律和特点,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当前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味地将现实环境中的法律体系应用于网络环境之中,必然会限制其发展。鉴于此,在完善网络法律体系过程中,应该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网络经济发展的特征,进而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并且促进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网络法律体系是否完善主要在于相关主体,也就是网民是否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行为而产生相关不正确行为,同时,在网络环境中做到遵法守法在于网民德育是否能够应用于现实。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和媒体务必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通过一系列的强有力措施全面提升网民素养,针对性地加强网民的公德意识,促进网络法律体系得以顺利实施[4]。首先,要让网民清晰地认识到,不能随意透露自己或者别人的IP地址,防止他人通过IP地址传播非法信息或者不良信息,为社会或者其他群众带来危害和影响;其次,要保护好自己的信箱密码,确保在公共网络登录之后要及时清除痕迹,一方面可以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信箱传递非法言论或者一些有害病毒等;再次,在下载程序的过程中,要确保程序来源的清晰性和可靠性,要多加注意一些不知名或者个人主页上面的程序链接,因为这些链接可能涉及版权问题,也可能带有对电脑有侵害的病毒,同时也对个人隐私保护带来威胁。最后,相关法律体系应该要制定一些激励约束条款,确保网民能够做到自觉抵制一些不良信息、色情信息、淫秽信息等,防止这些信息对自身身心健康带来威胁和诱惑,同时也不会在网络上传播一些虚假的、恶意的信息,要从自身做起,维护好网络环境秩序。
从当前各个国家完善和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的流程来看,很多国家都设置了媒体审查和专门的网络法律负责机构,比如美国设立了“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娱乐软件中存在的一些不良信息以及这些不良信息出现的频率和尺度对其中产生的网络制品分别从6岁以下儿童到成年人进行多层分级。事实上,要创建有效的互联网媒体分级规章制度的关键并不是促使某些网络行为受到规范和约束,而是要充分利用现行的网络法律体系及具体的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展现法律法规的衔接性和可靠性[5]。例如,电子版知识保护、电子版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等相关的法律能很好地凸显出这些政策在有效避免网络犯罪、网络盗窃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优势。
综上所述,互联网具有动态性、知识面广等突出特点,进而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可能和机遇。与此同时,互联网对于人们生活和工作的作用愈发突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网络不良行为也时有发生,且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法和形式均在不断变化过程中,这对健全和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现阶段我国网络法律体系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内容失衡、可操作性不强、结构不健全等。基于此,本文从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法律、强化网民德育和构建互联网媒体分级规章体系三个方面入手,构建科学的网络法律体系,为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行为提供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