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工债权优先性及特殊性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研究

2021-11-24 22:09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债权社会保险优先

李 丹

(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陕西 西安 710016)

时代的发展让企业员工的个人权益保护意识在不断进步。在企业中,职工债权直接关系到员工的个人权益,然而在破产法的影响下,企业职工与破产管理人之间就债权问题很难达成一致。因此,有必要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可确认范围展开分析。

一、职工债权优先性及特殊性

(一)职工债权的优先性

职工债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属性决定的,作为破产债权中的优先债权,职工债权与担保、税收等部分债权处于优先地位。职工债权的优先性指的是破产清偿时的顺位优先,但是在各种优先债权中,由于职工债权人是由劳动者组成,因此相较于其他优先债权而言,职工债权往往处于弱势方。不同于担保、税收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往往难以承受由企业破产而带来的风险,所以对于职工债权而言,债权优先性非常重要。职工债权优先性作为破产法的立法原则,不同时期的职工债权根据优先性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绝对优先与相对优先两种。职工债权的概念在国家发展过程中不断被完善,从破产法的角度中看,职工债权的概念具有非常大的弹性空间,工资、医疗保险以及各类补偿金都可以归结在职工债权中。

(二)职工债权的特殊性

职工债权是企业职工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职工债权在破产法中可以作为特殊债权而受到国家的保护。通过职工债权本身具有的属性看,产生职工债权的基础并不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平等的经济关系,而是依托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关系使得职工债权具有了一定特殊性。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本身具有依附性与对抗性,当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职工需要接受企业管理并为企业提供劳动力。在此期间,职工面对风险时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企业出现破产危机时,多数职工会继续工作,希望企业的财政状况出现转机,部分企业也会在此时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而当破产风险发生时,劳动者面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几乎为零,此时劳动者便会同时面对风险与生存的双重压力,因此职工债权的特殊性就来源于国家在企业破产时对企业员工的政策保护倾斜。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满足职工对生存的需求,在企业破产时,国家为了保证职工生存权利就会给予职工债权以特殊对待。

二、职工债权类型

(一)工资类债权

工资类债权是职工债权中的基础内容,工资指的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在职工的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属于基础劳动报酬,而辅助工资则是一些报酬性质的福利待遇,如奖金、补助津贴等,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中看,企业职工通常会将工资与其他福利待遇进行区分。但是两者从履行方式中看,都是将金钱给付作为主要方式,而且从国家规定中看,两者之间的本质都属于劳动报酬,因此两者都可以作为工资类债权进行考量。工资类债权不仅拥有直接请求给付的特征,还具有国家保障与救济的性质[1]。

单纯从债权角度进行分析,工资类债权具有债权请求权的属性,即企业职工拥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职工通过各种途径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就是债权请求权的表现。由于工资本身具有生存权属性,因此工资类债权拥有优先权以及救济特征,此类特征也是职工债权特殊性的一种表现方式。对于企业职工而言,工资可以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所以在破产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工资类债权作为基础债权可以优先得到清偿。

(二)社会保险类债权

在破产法语境下所有关于欠缴社保费用而产生的债权都可以归纳为社会保险类债权。职工在与企业构建劳动关系时,企业有义务为职工办理社保。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类债权中的很多内容都是基于社保法律而出现的,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就是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劳动者则有权利要求企业为其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保。就实际情况而言,社会保险债权就是因为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而给职工带来的经济损失,所以破产企业所涉及的社会保险债权可以归结为支付未按时缴纳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补偿类债权

在企业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终止、解除合同需要给予企业职工经济补偿,而且企业职工同样有权利向企业请求支付补偿金。而且赔偿金与违约金因为都是由劳动终止而产生的,所以此类费用都具有补偿性质,此类费用都可以归纳为补偿类债权。除此之外,企业职工的工伤、职业病等情况都会对其身体造成一定损伤,所以在此类事件发生后职工得到了伤残补助、家人抚恤金也属于补偿类债权中的一种。

三、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

(一)工资范围

劳动法中工资指的是企业根据合同约定以货币方式为企业职工提供的劳动报酬。我国企业的工资制度大多都是由基本工资作为主要构成部分,将辅助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补充[2]。其中基本工资便是劳动前确定的工资标准,而辅助工资便是除此之外的工作报酬。通常情况下,企业中根据职工岗位不同,职工在工作期间得到的报酬也各不相同,所以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者之间的工资范围往往具有非常大的差别,工资类债权由于难以确定工资数量,所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1.履行职务期间的职工工资

企业职工正常领取工资的先决条件是正常履行企业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企业不得因为各种原因拖欠职工工资,否则职工有权利请求企业支付工资。从我国多数企业的薪资组成来看,职工工资往往与工作情况息息相关。在职工债权纠纷中,工资大多可以分为两种,即正常履行工作时的工资与停工留薪阶段的工资。正常履行工作时的工资视情况而定,其中辅助工资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基础工资以外得到的工作报酬。在债权纠纷中,职工通常对于辅助工作的诉求更多,因为相较于基础工资而言,辅助工资在认定时往往具有一定争议,而且其中津贴、补贴往往具有补偿性质。其中津贴通常都是在特殊条件下额外劳动获取到的工作补偿,而补贴则是弥补生活开支的补助。因此企业破产时两者拥有相对较大的争议,所以应该单独明确辅助工资的计算方式。

2.停工留薪工资

企业职工在正常履行工作期间拥有领取工资的权利,而在特殊情况下,职工还可以继续享受离岗期间的工资报酬。例如职工因为工作关系而受到事故伤害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都应该按原有待遇享受企业中的工资福利。因为在此期间员工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而在破产企业中,法院进行职工债权确认时,同样会将停工留薪工资纳入工资类债权中。

(二)社会保险费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社会保险作为职工债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与职工工资以同一顺位进行清偿,各种费用主要指的是企业欠缴的社保费用。社会保险是企业计入员工工资后按比例进行扣除,在计算费用时,工伤、失业等保险以及养老、医疗保险中企业缴纳的部分并不会纳入优先偿还的债务中。因为在法律规定中,企业应该缴纳的社保费用指的是国家统筹基金部分与工伤、生育、失业三种社会保险,因此这部分费用的债权人并不是企业,而是国家。所以此类社会保险费其本质并不可以归纳到职工债权的范畴中。通常情况下,很多破产企业都属于资源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企业正常经济过程中员工出现工伤等情况能够得到生活保障,但在企业濒临破产期间企业员工出现的工伤事件则只能够依赖工伤保险,如果企业出现欠缴社保的情况,则此时基金便没有了支付工伤保险的义务,因此应该出台相应政策以供职工进行社保权益的合理补救[3]。

总而言之,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可确认范围的分析研究非常重要。通过研究能够帮助企业职工掌握工作期间的个人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更多人了解到职工债权的重要性,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保障一定会变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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