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栩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涉及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从涉案行业来看,涉及了农业、房地产业、旅游业、金融证券等领域;从涉案金额来看,从几十万、几百万到几亿、几十亿,呈现出了逐渐增加的趋势。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当中,资金来源是重要的维系条件,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出现资金链断裂的话,公司就会立即“爆仓”。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挽回的话,他们经常会将矛头指向政府[1]。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中,嫌疑人为了获得受害者的信任,会通过多样化的方式来使其所经营的活动在表面上变得更加合法,以此来掩盖真正的非法目的。与此同时,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会直接利用工商部门形式审查的便利,出资成立相应规模的公司,并提供相应的税务登记证明,同时还可以保持各个岗位和部门设置的完整性,这为他们集资规模的不断增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除此之外,租用高档写字楼、聘请名人代言、办理投保等方式也是犯罪分子外在形式合法化的重要体现[2]。
随着公安部门查处力度的不断增加,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原有的很多手段都被公开。他们为了达到目标会对当前市场经济形势进行深入研究,并在这个基础上创新犯罪的手法。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各个犯罪成员通常都有着明确的分工,他们会通过各司其职的方式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过去人头传销的形式被曝光之后,他们又开始进行网络传销。在国家林业部分退出林权证制度之后,有犯罪分子就开始通过售后托管的方式开展非法经营。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金融市场兴起时间晚、发展时间也比较短,相应的配套机制还并不到位,由此衍生出的金融产品还比较欠缺。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投资渠道的数量比较少,投资公司的数量也处于不断增长的阶段。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的背景下,公众所拥有的闲散资金也变得越来越多,他们的投资需求已经不仅局限在常规的渠道,希望寻求更多高利润的方式来管理自己的资金,并以此来作为一项重要的收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就利用了人们的这一心理,通过电话沟通、理财讲座等方式来引诱公众进行投资。
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来说,公安部门的刑事打击是最后一道治理防线,而社会行政监督和防控部门则承担着前端监管的职能。但是在实践当中发现,社会监管和防范职能还并不到位。第一,相关部门的职责并不明确。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身的规模就比较大,通常需要不同领域的主体共同进行监管。在没有明确各个主体具体职责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职能交叉的问题。同时在工作当中还出现了相互推诿和无头管理的问题。第二,当前还并没有在整体上形成合力。具体来说,当前部门联合效率比较低、联合力度比较弱,各个部门还并没有形成工作合力。行政管理部门在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于公司所申请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做好审核,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发之后才进行补救。与此同时,他们在这个过程当中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互通的问题,导致不法分子在完成公司的注册之后可以获得公众信任,并在这个基础上非法吸取公众的钱财、实施集资诈骗[3]。
当前,社会公众还受到暴富心理的影响,他们在高额回报的驱使下容易对那些虚假宣传产生信任,被暂时的假象和虚构的繁荣所迷惑,进而受到犯罪分子的诱骗。这部分公众群体本身就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他们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缺乏必要的识别能力,关注的只是表面的高额回报,没有看到背后所隐藏的巨大风险。还有一部分公众急于投资但是无法做到对资金安全性的把握,他们无法辨别那些违背金融常识的投资方式背后的阴谋,最终深陷其中。
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防范的过程当中,首先要解决投资渠道单一的问题,能够为公众的资本寻求正当、合法的投资渠道。在这个过程当中,金融机构需要拓展投资的渠道,发展和提供多种类型的理财产品,能够在满足投资者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使不同社会人群都能够在其中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对于当前民间融资比较频繁的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使其成为更多农民闲置资金投资的新方式。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从融资风险机制、利率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不给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会使公众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同时还会对当地的社会稳定性造成不良的影响。而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也涉及了多个部门,为了加大监督力度、增强防范效果,各个部门需要建立起相互协作和相互联动的机制,能够坚持分工负责、共同治理的原则,树立起全局意识,在通力配合与相互帮助的过程当中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利用不同部门的职能手段来做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工作。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综合治理。在这个过程当中,工商部门、商务部门、通信部门、广电部门等尤其要做好相互之间的合作,共同加强犯罪监督。工商部门要对企业的注册、登记以及经营范围等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将那些不符合规范的“空壳公司”定期清理出去,发现企业的经济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给司法部门。商务部门需要对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规范性进行控制。广播电视部门和通信部门的任务则在于对各个渠道当中的融资广告进行管理,并对其中的虚假宣传进行依法查处[4]。
首先,要扩展宣传的渠道和范围,使更多的公众能够树立起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意识。当前,虽然很多地区的公众已经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有了基本的了解,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宣传力度仍然不够。这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各个地区公众的特点,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途径来进行宣传,并在这个过程当中建立起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信息发布机制,并通过教育讲座、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以常见的犯罪场景为基础,将犯罪手段公之于众。与此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对群众开展经济风险防范的教育,使人们提高对风险的辨别能力。其次,还要加强对群众投资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充分了解各种投资活动背后的风险,提高自身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使自身的投资行为变得更加理性。最后,公安机关还要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使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时候能够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的来说,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环境有关,同时还与犯罪分子和受害人的素质有关。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市场欠发达、社会监管和防控不到位以及公众防范意识弱这三个方面。在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防范的过程中,也要结合这些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同时,还要加大社会监管力度,形成多部门联动协作的机制。最后,还要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