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涛 李 隆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山西 太原 030000)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诞生和发展,各行各业的公开透明程度已产生质的飞跃。区块链分布式传输、加密算法、共识机制等技术的集成,是密码学、计算机学科、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等特点,实现了对电子信息数据鉴真防伪的低成本方案。区块链技术在检察业务领域存在广泛应用的空间,特别是在保护数据真实性以及建立信任机制等方面,未来会影响着检察办案理念和模式的变革。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1]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成立,其他省份的检察机关以区块链技术为主要研究方向,设立了检察区块链实验室,已为50起案件提供调查线索,为某市违章建筑案、某区湖泊倾倒固体垃圾案等十余起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办案支持。
区块链可以通过哈希时间戳证明某个文件或者数字内容在特定时间的存在,加之其公开、不可篡改、可溯源等特性为侦查(调查)取证、收集信息等过程提供了完美解决方案,将成为深度学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一切数据应用的基础。区块链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变革将会直接影响“四大检察”的办案模式,需要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并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的检察应用。举例来讲,各项检察业务中都需要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收集甄别,而证据在存储,移交,流转过程中都有被篡改的可能性,随着信息化的普及,篡改数据也不再是“黑客”的“专利”。检察机关和不同单位之间,通过技术建成一个强信任机制,让数据传输过程所需的各个流程都完整记录并客观真实,在保证数据提供方的隐私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检察机关重要信息及时获取,解决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区块链所带来的重点是“零知识证明”,即在不提供任何有用信息的情况下,便能够确信论断的正确,从而推动司法办案模式从传统的“事后取证”向“同步存证”转变。
区块链技术能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变得灵活高效,这是与该技术本身的优势所决定的。传统的数据信息存在多方面的不足,去中心化、可篡改等问题,事件真实的情况可能无法有效反映。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让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成为灵活高效的办案实际,切实把推进现代科技应用作为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效、化解办案难题的重要方法。
例如,在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邓某等3人在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事先共谋,至某镇违法采挖矿石,造成开采区域地质环境及土地资源受到破坏。检察机关接到相关案件线索后,技术人员和检察官一起到达案发现场,利用无人机拍摄涉案地点矿石被非法采挖后的现状,迅速录入公益诉讼线索评估管理系统。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犯罪事实及危害结果后发现,案件的难点在于确定矿区原始面积以及非法采矿前后对比情况。检察机关决定采用区块链技术,便立即联系委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运用区块链和卫星遥感技术调取案发前半年内矿区卫星图片,生成卫星遥感影像监测情况报告,8张附哈希值(SHA1)的数字正摄影像图客观呈现了涉案矿区地形地貌动态变化过程,分析得到的矿区地貌变化时间与嫌疑人供述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基本吻合。[2]至此,检察机关应用区块链技术通过时间轴线,将过去曾经记录过的相关数据进行整合,同时得出确定性的结论。
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为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于饮食、就医用药方面越来越重视,但是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很难让人放心,从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毒豆芽、问题疫苗……使人们对食品药品安全产生较大担忧。
检察机关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等特性,可以有效提升食品及消费品数据的实时监督,有效溯源。传统零售体系中,从生产商到加工商,品牌商,再经仓库、物流到各零售商等,整个过程存在信息漏洞,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隐患,想要查明问题来源并做处理,都很难取证。利用区块链技术能够让检察机关及时获取货物的来源,跟踪单个产品的信息,如果发现信息存在问题,可以及时跟进调查,及时制止有问题的产品流入零售领域,防止问题产品上架。
曾经有一篇疫苗方面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引爆,把疫苗安全问题推到风口浪尖,长春生物等企业被查出有问题的疫苗达65万支,涉及数十万家庭。如百日咳疫苗,主要用来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种比较危重疾病,没有疫苗的保护,孩子们感染的风险大大增加,一下让全国的家长都提心吊胆,害怕孩子接种过问题疫苗,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专门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的生活环境。这次疫苗事件暴露现有疫苗产业的诸多问题,包括擅自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物流环节缺少监控,流通环节存在管理不严等问题。检察机关利用区块链技术,可对疫苗供应链上的所有关键细节和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包括生产日期,价格,流通等,并可追溯到原材料生产采购阶段。同时,利用共识机制对各个环节参与者共同记录和维护的数据进行比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以被查究出来,疫苗的回溯和监管将不再是难题。
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也存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场景。例如,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博中展示其在野外捕获的雉鸡,随后将该雉鸡杀害并食用,该过程被全程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博等社交媒体当中。通过传统的案件办理模式,取证难度大无疑会给案件办理带来较大的困扰,物证的缺失,某甲矢口否认存在上述事实,没有现场证人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可能发生。如果利用区块链技术来看,某甲已将其杀害野生动物并食用的完整流程上传到区块链当中,即便已无法获取到死亡雉鸡的任何证据材料,或某甲认识到可能存在违法而删除发布的信息,但是区块链中已完整记录某甲“行凶”过程,并将作案工具、死亡雉鸡等证据也一并上传到区块链中。某甲抓捕、杀害、食用的事实已不可篡改,不可伪造,不可抹去,成为最终确定事实,为办案提供有力数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3]。因为信息一旦被记录了,就会保持原来的样子,不会轻易被篡改。
虽然区块链技术创新了检察业务发展、提高了办案效率、具有灵活高效等特点,但也有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制约或影响该技术的应用。同时该技术本身也并非万能的灵丹妙药。
高检院、各地省级检察机关大量试点和验证区块链技术的现实可行性,并且很多案件实际应用区块链技术,已取得较好的效果。对于如何推广应用区块链技术、是否能够达到四级检察机关都可以方便地使用该技术、利用该技术所需要的成本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后才能解决。行政机关庞大的数据在互通的网络内实现共享,信息采集终端对于信息保存能力,所要读取的信息量随着发展越来越庞大,网络是否能够承担起爆炸式的增长;关联的其他技术的发展是否能够跟上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制约检察机关对于技术的应用。如果说这些都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的话,还需要将所有的区块链系统认真地对技术平台进行搭建,只有这样才能将现有的法律法规、技术要求和存在的延迟问题纳入考虑范围。
在对新技术进行创新的同时,也将伴随着风险,区块链是否存在着安全隐患,技术风险?例如大部分移动终端都存在着实际风险,但是由于使用便捷,人们也就忽略或忍受了该风险的存在。对于信息终端中存储的密匙、生物特征等信息,一旦落入犯罪分子的手中,可能会引发难以想象的后果。区块链技术作为密码学技术的应用,属于算法高度密集工程,但是也难以保证不会存在不可控的风险。过去所发生的事件就能够说明,如果突破该技术,利用该技术的漏洞进行破坏,造成的后果也是不可想象的。检察机关在利用该技术办案过程中,面对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时,如何保护具有保密需要的办案数据也是必须思考的。
如果说蒸汽机解放了人们的生产力,解决物的传递问题;第二次工业革命以电气化为代表,解决的是能量传输的问题;第三次革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解决的是信息传送的问题。区块链作为确保信息传送的真实有效的工具,可能彻底改变人类社会价值传递的方式,信息互联网进入价值互联网的时代。对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来讲,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科技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具体落地,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立体取证体系,将会进一步保障案件办理的质效。在价值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能让法律监督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同时为检察业务带来更高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