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建斌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200)
在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心已经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辩护律师创造了更有力的辩护条件,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辩护权利,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但是,凡事不能一概而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进行更深一步地研究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辩护人的举证职责,即根据刑事案件事实和法律,根据相关调查核实的证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我国现行法律范畴内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近几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仍然没有充分吸纳刑事犯罪量刑规范化成果,从而导致辩护人在举证后仍需等待警方的再次侦查,等待侦查结束后才能取得有效证据,而这往往会导致核查难度和举证风险的进一步增加[1]。例如,当辩护人在证人证言的收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证人主观意识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收集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而这将导致辩护人因妨碍他人作证罪而有入刑的风险。
在刑事诉讼案中,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中,控方证据明确支持被告人有罪,而辩方证据坚持被告人无罪,双方明确对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保证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尤其是辩方所要求的人员。当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需要接受双方的质证和询问,这就是交叉询问制度。但在我国,交叉询问制度没有充分体现交叉询问的优势,往往在庭审时需要由先提出提请通知的一方发问,然后另一方再发问,这种询问是一种顺序询问而非交叉询问。而且,交叉询问对发问者的询问技巧有较高要求,需要不断进行培训,但是我国刑事辩护率一直在低位徘徊,虽然现在全国某些地方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即使能够做到证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都出庭作证,也不能确保被告人都能够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因此交叉询问制度难以顺利实行。
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后,经常出现同一个案件中普通刑事辩护与监察机关调查交叉的问题,从而导致监察机关干预辩护人会见的情况[2]。例如,在某次刑事辩护中,一名被告人同时存在行贿罪和开设赌场罪,当对犯罪嫌疑人开设赌场罪进行审查和起诉时,相关监察机关就其行贿罪进行介入调查,同时以其涉及行贿案件为主要原因进行干涉,导致辩护律师无法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致使其难以及时获得应有的辩护权利。
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其证据核实从广义上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属办案人员以及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针对同一案件事实中的不同证据进行核实,确定哪些证据属实,哪些证据不实;从狭义上是指当侦查活动结束后,案件处于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及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需要依法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核实。因此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需要在办案机关收集和移送证据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将控方举证责任告知犯罪嫌疑人后,通过当庭质问、庭外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证据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核实查证相关证据,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此次案件的案卷资料。因此,辩护人在证据核实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证据核实和验证工作。此时,刑事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已经结束且已经收集完证据,辩护人需要考虑这一现实因素,充分了解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证,并根据辩护视角,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资料。此外,关于辩护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辩护人不仅需要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提交补充侦查证据资料以及书面法律意见,还需要详细了解辩护人举证条件和程序,从而及时收集和掌握对查明案件真相的有力证据。而且,为切实保障辩护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需要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认定[3]。
如上文所述,当辩方与控方主张对立时,如果辩方拥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需要确保相关证人和专家出庭作证,不仅需要接受控方的质证,还要对控方证据提出质证。刑事诉讼改革需要根据我国刑事庭审改革力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交叉询问制度。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保证交叉询问制度优先应用在被告人主张无罪的案件中,明确控辩双方证人的对立和分歧,需要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的控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对其进行面对面的言辞质证,从而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真相。其次,在作证时,不管是出庭中的谁提出要求,都需要先由公诉人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直接询问,切实履行其举证责任和作证义务,之后再由被告人、辩护人行使质证权,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交叉询问。反之,如果辩方有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遵循同样程序。然后,在交叉询问过程中,辩护人需要遵循交叉询问相关规则,采用开放式或者封闭式问题进行询问,坚决禁止诱导式提问,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后,要优先保证被告人主张无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从而确保辩方能够切实行使质证权,对控方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进行交叉询问。此外,对于辩护人交叉询问技术能力不足问题,需要加强交叉询问制度和询问技巧业务培训,促使辩护律师真正了解交叉询问制度的诉讼原理和开展方式,确保其熟练掌握和应用交叉询问技能,提高诉讼效率。
2018年3月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自此这一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正式实施。在现行《监察法》中,监察委被赋予了部分调查和留置的权利,涵盖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部分管辖罪名,但是没有认可被调查人的获得辩护的权利,使得辩护人能够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约束[4]。在这种形势下,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如何解决监察机关和普通刑事案件的交叉矛盾和重复,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需要进行深入探讨研究。《监察法》中规定,当被调查人既涉及严重职务犯罪、又涉及其他非法犯罪,需要以监察机关为主要调查机构。但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方向和内容通常都处于保密阶段,尤其当犯罪嫌疑人涉及重大职务犯罪时,辩护人根本无权获得相关信息,也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从而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因此,在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为切实保障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需要进一步加大与监察机关的沟通途径和法律机制,最大限度重视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征询函等书面材料,以确保辩护人能够合理合法行使辩护权。此外,辩护人也可以鼓励被调查人主动认错,协助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的相应诉求,保障被调查人的相关权益。
总之,为确保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被告人相关权益在法律范畴内获得保障,需要深入研究当下刑事辩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国刑事庭审改革方向,重视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通过规范证据核实及举证责任、设立科学交叉询问与庭审质证制度、合理处理监察机关调查权与辩护人会见问题等措施,确保刑事辩护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