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新业态对疫后温州外向型经济发展效用分析
——基于税收视角

2021-11-24 16:15陈乐婷
时代经贸 2021年7期
关键词:温州业态外贸

陈乐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浙江温州 325000)

一、温州外贸新业态的发展现状

多年来温州已形成了具有明显区域特征的十五大特色出口产业,但目前出口额占比较大的鞋类、眼镜、纺织品、服装、制笔、打火机等行业,基本上都处于产业价值链的末端,议价能力弱,出口毛利率低。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出口体量最大的鞋类出口额下降近50%,眼镜、服装和皮革制品(箱包)出口降幅分别在20%-50%不等,海外非必需品消费渠道严重受阻,直接导致这些商品的需求呈断崖式下降,而外贸新业态的迅速崛起,恰逢其时地稳住外贸基本盘,帮助温州逐步走出疫情下的贸易困境(朱华友,2019)。

(一)市场采购贸易成为外贸逆势增长新动能

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国外采购商或其代理商在境内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在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温州具有优厚的市场基础、侨商资源和国际物流优势,其以市场采购贸易为平台,通过专业化的分工,让不具备国际贸易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使“单小货杂”商品能便捷通关快速走向国际市场。近年来温州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外贸数据呈爆发式增长,据公开数据统计,2020年温州市仅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额就达到59.2亿美元,同比增长50.5%,拉动全市出口增长7.8个百分点,试点还带动温州港运力贸易迅速攀升,同时也吸引外埠流向出口货物的逐步回流,对激发区域经济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陆立军,2014)。

(二)跨境电子商务发挥出口“稳订单”作用

跨境电商是指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商品交易,并传输相关电子交易数据的贸易方式。2019年12月中国(温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获批,目前综合试验区“一区一核多园”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已经实现跨境电商“9610”“9710”“9810” “1210”等四种海关监管模式出口业务的全覆盖,在综试区内设立同时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9610监管模式)适用“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通关便利化措施。截至2020年底,已办理退(免)税备案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121户,发生跨境电商出口业务73笔,出口总额1725万美元,初步具备为温州中小微出口企业“稳订单”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外贸综合服务基于互联网平台,以整合通关、收汇、退税、物流、仓储、融资、保险、市场推广等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服务为基础,为众多外向型生产企业提供标准化、高效透明的外贸综合服务。温州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致力于为本地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代办退税等专业服务,其带动了其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温州全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对应的年均出口额均维持在2亿美元以上,2020年基本未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季湘红,2016)。

(四)综合保税区新增业务需求潜力巨大

综合保税区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享有“境内关外”的特殊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温州综合保税区2021年3月通过国家验收,目前入驻加工类企业7家,商贸类企业10家,跨境电商业务企业5家。据统计,温州1/3以上的本地外贸企业在其他地方从事进出口业务,80%以上的本地出口货物借道其他口岸运出,如果按全国平均水平测算,综合保税区业务开展后新增业务需求超过20亿美元。

(五)自贸区联动创新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浙江自贸试验区温州联动创新区旨在复制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借鉴学习浙江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成果,结合民营经济特色,将创新理念运用到温州联动创新区建设之中。温州联动创新区涵盖三个片区:瓯江口片区重点发展临港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三大产业;浙南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时尚轻工、电商侨贸等产业;鹿城片区重点发展市场采购贸易。

二、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外贸业态,外贸新业态在税收征管主体、申报方式、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给中小微企业带来一定的扶持作用,但是由于新业态还在起步探索阶段,相关配套的涉税政策也不完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

(一)外贸新业态的税收政策优势

市场采购贸易实行出口简化通关和“无票免税”制度,纳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一窗口”管理,解决了部分小微出口企业无法取得有效进货凭证而需要征税的问题;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9610监管模式)采取“有票退税,无票免税”的税收政策,并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有积极扶持作用;外贸综合服务实行生产型企业“代办退税”制度,明确了“假自营真代理”的监管问题,为政府集中管理、降低行业成本、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提供了解决方案;而综合保税区及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税收政策则为较大规模出口企业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祝美红,2017)。

(二)外贸新业态发展存在的问题

市场采购贸易涉税政策不完善导致税收征管困境。市场采购贸易实行增值税“无票免税”政策,故没有纳入税收监管平台,在销售时也不直接产生增值税收入,并且由于市场经营户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能导致上游供货企业税源流失;另一方面,市场采购贸易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单小货杂”商品参与国际贸易,而当前我市市场采购贸易60亿美元的出口体量对应的市场参与主体过于集中,造成户均出口额过大,这种结构既不符合政策设计初衷,又对后续所得税政策的出台形成挑战。

跨境电商的税收红利并未充分显现。不同监管模式采用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目前只有“9610”监管模式下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享受“无票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对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只能参照一般贸易(0110)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其中“9810”由于在销售确认以及预期收汇差异等方面原因,还要按最严格的条件(企业财务做销售、以报关单FOB计价、已按规定收汇)申报。从税收政策角度来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可享受的政策红利是最为确定的,但目前温州市跨境电商业务尚在起步阶段,如何引导企业用对用好政策,加快释放平台增长势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的探索

基于目前温州外贸出口面临的新形势以及外贸新业态存在的问题,在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的同时,还要促进他们的融合发展,通过新机制来保障新业态企业有序竞争,从而使新业态市场健康发展。

(一)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可行性分析

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商都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应用网络数据平台或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来增进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关系,以推动产品买卖交易的实现,因而其深度融合发展是符合当下互联网时代市场发展基本规律的。外贸综合服务扮演了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它能将外贸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物流企业、海关等相关方联系起来,提供融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商流在内的全方位服务,大大缩短外贸代理环节,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因此外贸综合服务与他们两者的融合发展也将是大势所趋(郭永泉,2020)。

(二)温州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的创新与实践

温州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和自贸区联动创新区等几大外贸开发平台可以发挥核心优势,积极推进“定位互补、融合发展”。要利用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的契机,加强与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合作,推进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与阿里巴巴国际站 “双平台、双对接、双融合”,进一步扩大海外市场,实现物流平台、统计监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资源互惠互享;同时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进军市场采购贸易,融合跨境电商业务,引导平台完善自我管理,控制风险,做大做强业务,从而实现内需与外需、境内与境外、线上与线下、实体与虚拟、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走出去与引进来的“六个结合”,打造“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的多元融合发展平台(陈伟俊,2020)。

四、外贸新业态的税收政策建议

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贸易变化和自由化,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要求。从税务角度出发,一方面要辅导企业用好新业态税收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新业态的风险监管,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积极探索完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应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尽快解决出口企业的现实困难。比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及所得税政策、跨境电商“9710”和“9810”的退(免)税政策以及外贸综合服务代办退税的风险监管问题等,同时也向地方政府建议及早申报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能实现的“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政策效应,以带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多元化发展。

第二,升级外贸新业态服务措施。一是创新建立容错机制,对于外贸新业态相关业务,因业务创新的试点政策可能导致的涉税问题,应允许出口企业实施一定范围的补救措施;二是开展“非接触式”退税,实现无纸化管理,为出口企业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三是提升新业态退税服务,比照一类出口企业享受优先办理退税、提供绿色通道、重点联系制度等优惠措施。

第三,加强新业态的宣传和管理。一方面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和交流,比如对新业态经营主体的明确、适用范围的界定、申报流程的规范以及风险管理要求的要宣传,辅导出口企业用对用好新业态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强后续监管,商务、税务、海关、外管等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互通机制,实时对新业态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潜在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进一步规范外贸新业态的发展。

第四,促进财政奖补资金精准投放。合理设计财政补助资金投向,对开展自营出口及外贸供货的生产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链提升效应;对于各类新业态采取差异化扶持政策,比如尚处在起步阶段的 “9610”和“9810”等溢出效应更为明显的跨境电商方式要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以促进国际国内市场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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