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春旦
(天水师范学院商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0)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都在密切关注,要解决执行难问题,不能仅仅从微观角度看待问题,而是应该站在一个宏观的立场全面分析这一现象,也不能仅将问题的根源单一地归结到法院自身,而是要综合分析案件涉诉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信用、履约能力等因素与执行队伍专业素质以及其他社会干扰因素的影响,我们需要认识到执行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与我国执行体制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与不可控因素。[1]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各个法院自身的探索,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积极配合,让“管判,不管执”的“法律白条”与“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的说辞不再成为执行难的借口。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是以审判程序为主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裁决规范,旨在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实质判定,确定涉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但对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却过于分散混乱,强制执行程序意在借助国家强制力以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是一种实现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过程,这与审判程序具有明显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混合规定在一起欠缺合理性。[2]从现实条件看,我国当前已经具备将民事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的基本条件,立法部门和法学专家对执行理论的研究与探讨已经相对成熟,再加上当前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的具体细节也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执行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鉴于执行实务的复杂性,这些分散又繁琐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高,我们应借当下深化司法改革的良好契机,从国情出发,结合我国现行执行法律规范,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执行理念,制定一部相对完整、独立、明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监督力度,使执行部门办案有法可依、执而有章。[3]
根据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对被执行人恶意拖欠他人债务,使公私财产受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刑法中设有专门打击拖欠他人债务的罪名,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故意在自身有偿还能力时拒不履行债务,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规制,树立司法权威。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但当前执行实务中,由于各地法院大多都采取拘留为主的方式进行处罚,很少启动刑事程序,部分老赖对最多十五日的拘留毫无顾忌,这项处罚措施收效甚微。所以,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若其行为足以构成犯罪,必要时应当运用刑罚打击这种公然蔑视司法权威的行为。有必要适当提高拒执罪的最高刑期,加大处罚力度。配套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原则性规定进行了解释,列举了拒执罪中兜底条款所包含的“其他情形”,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行效率,但通常由于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对接协商机制较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案件时,可能会存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因此,这也需要检察院利用监督职能,依法监督,严格监督。[4]
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衔接不顺,导致案件执结率不高,因此需要优化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对审执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绑定,促使审执人员加强工作交接,及时反馈案件信息,相互配合执行工作,将执行难意识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同时积极发挥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法院内部执行指挥系统的建设,通过数据的有效整合实现法院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数据分析和运用的能力。建立法院执行专属数据平台,对数据信息精确录入、实时更新,通过数据的精确录入,及时反馈价值信息,有效保证法院执行的及时、准确。深入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真正利用大数据观念破解执行难题。[5]
另外,法院与外部部门之间要加强执行联动,扩大联执范围,明确各部门在配合执行工作时所需承担的义务及法律后果,对各部门执行联动制定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为法院执行增添强大的外部力量。要坚持人民法院的主观能动性与凝聚社会合力并举,内部改革与外部协作双管齐下,兼顾立案、审判、执行相互配合,促成当事人自动自觉履行、协助执行人积极协助配合执行的良好局面。
法院执行部门作为执行工作的主力军,要保证案件及时执结,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必须要对执行力量建设加以重视。做好执行工作,不仅要有铁打的意志和打铁的实力,也要有能干善干的技术和能力。首先,在执行人员选拔时,各法院要提高人才选拔标准和门槛,加大法律人才和专业人才的流动,吸收专业素质过硬、道德素养良好的优秀人才,合理配置执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执行机构法官员额制改革,为执行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其次,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引领全体执行干警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道德教育,秉承为民服务的理念,学习先进的执行理论,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对于不规范的执行行为,可以通过专项检查和查纠活动进行管理,加大打击力度,明确执行责任。最后,灵活多样的执行手段不可或缺,各执行人员执行时应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张弛有度,积极探索与时俱进、切实有效的执行方式,不断创新强制执行措施,提升执行质效,优化司法职能,服务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精益求精,打造一支有实力、有耐力、有素质的执行力量,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权力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就会滋生腐败。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破解,离不开对民事执行权力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责,既符合宪法层面对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又同时是法检两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现。但检察机关的这检察监督方式单一、范围过窄,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存在欠缺,使得检察监督方式并不能涵盖民事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所起到的作用也相对有限。必须强化执行监督方式,严格法检职责定位,扩大执行监督范围,细化检察监督的一般性规定,使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时有章可循。对于侵害被执行人合法财产和利益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甚至职务犯罪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将相关线索提交给纪检部门或监察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处理,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不规范的执行行为。[6]
我国自古以来便有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此道德传统完全相悖,这是缺乏诚信的体现,我们必须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诚信守法的大环境。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制度的又一大成果,通过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高消费领域有所限制,部分人会因所谓的“面子”和这项制度给自己带来的不便而自觉主动履行义务。当然,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公布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对其隐私权的保护,使这种机制起到曝光有度、联合惩戒的作用。要不断吸收以往执行实践中的先进理念,总结经验教训,合理掌握执行力度,利用社会力量谴责和监督失信人员。同时,要普及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社会大众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形成理性客观的认识,从源头上分减违背诚信行为的发生。
经过各级法院的不懈努力,执行难题正一步步瓦解,但这注定是一场持久战,需要社会各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需要各界进行不断探索与尝试,破解执行难困境,从而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