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法律责任思考

2021-11-24 10:07张浩扬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人身校方伤害事故

张浩扬

(江苏省苏州城市学院,江苏 苏州 215104)

2021年5月11日,一则关于“成都H中”的社会新闻在重重娱乐新闻中突围,占据了社会新闻热搜榜,引发社会的关注。学校与学生伤害事故一旦曝光,必定引发社会的热切关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不断上升、方式不断改变,一经发生,对于学校方面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界定校方责任,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核心问题,也是本文思考讨论的要点。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民事法律责任界定的复杂性

(一)学校与家长谁是“弱势群体”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引发社会关注的同时,将学校和学生家庭引入漩涡。据高校保卫资料的统计结果显示,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的非正常死亡率已达到万分之四,给学校方面以及社会方面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同时更是对家庭层面中的家长和学生造成伤害和痛苦。[1]。在生命面前,尤其是面对正值青春年华的高校在校学生的意外事故发生时,人之常情之下都会对受害学生家庭、家长表示出“同情”“共情”的情绪,换言之,学生家长往往被定义为“弱势群体”“受害群体”,然而实际上确实如此吗?

事实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多数时候也会成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这里有一个案例:2006年,某高校女生小云与同班同学小强通电话,两人开始聊得热闹,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小强含糊了一声,就渐渐地没再出声了。小云等了一阵子,开始感觉事情不妙,一直在喊他。之后小红挂断电话,打电话给小强的室友,经过一段时间后,消息传来,小强的室友在学校后楼找到了小强尸体。警察入校调查取证。最后还原的事实是,小强当晚与同学喝酒到半夜11点才回宿舍。在阳台与小云通话,失足从楼上跌落,最终摔死。这一案例冷静下来观看,往往认为学校是无辜的,然而最终学校还是作出一定的赔偿。随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对于学校而言,每一次事故的发生,赔偿金额屡创新高,赔偿纠纷日渐增多。经过对大量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加以分析,会发现,事发后受害学生及家长往往无论对错,直接到学校登门问罪,并会采用拉横幅、堵校门等,甚至于除了“医闹”等,逐渐衍生出“校闹”及相关的咨询公司,偶尔也会有个别自媒体的非真实宣传。对于高校而言,出于对学校名誉的维护和社会舆论压力,无论自己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也会给予赔偿或补偿,不走法律途径而走民事调解,以求息事宁人。

(二)法律界定权限的模糊性

经过前文的分析,会发现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多数不走法律途径而走民事调解,并且往往处于“弱势群体”。那么,高校为何不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呢?事实上,学校的“维权”途径也并非一帆风顺的。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高速增长,实际上是与高校蓬勃发展关联的,随着高校扩招,学生数量快速地、翻倍地增长,这也使很多事情的发生,包括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解决,让高校、法律“措手不及”,一些条款等都在逐渐完善,这本来就是一个过程[2]。2002年,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5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让高校管理者一度看到处理该事故的希望,但由于该办法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模糊等,操作性不强,缺乏界定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赔偿原则。目前,发生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后,会依据《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将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则作为规则原则,其中有诸多交错环节,带来一些讨论与思考。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民事法律责任的定位

(一)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定义

法律通常都是严谨的,经过前文分析发现,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民事责任的法律完善,也是在逐渐发展的。尽管如此,我们依然难以找到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义。于是,笔者根据当前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教育部门的一些约定等,对其进行简单概括: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是在高校管理范围的教育活动、校外活动中,若是因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严重的,学校应当承担重责任。如前文提到的,若学生在阳台跌落是因为阳台设施不完善,就需要由学校承担责任。高校学生伤害,既有一般人身伤害的共性,也有自身的主体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等情况[3]。

根据这样的分析,也会发现,无论是现有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定义,还是试图去解析的定义,其中依然有值得商榷之处——对于一些特定的环境、时间等,应当如何判定呢?如学生在校管理范围内,应不应当过量饮酒?饮酒后出事怎么办?再如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发生的情况,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类型

1.校方完全责任

一般校方完全责任,是指校方与学生伤害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一般发生校方完全责任,是指学校没有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育、保护、管理等职责,并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校方完全责任下,高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这里也加以简单举例:高校的校舍、食堂、安全保卫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校内施工、建筑等未给予学生足够提示或影响在校学生生活等,学校并未及时加以补救,最终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提供的饮食、药品等不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学校直接组织的教育活动、校外活动等,未能给予学生足够的安全保护,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等。再如,学生患有某些突发疾病,高校延误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后果加重。再如高校职工在工作中违背师德、违反相关工作要求等,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以上都是校方完全责任所在。

2.校方部分责任

校方部分责任,是指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加之高校的过失共同导致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或使学生伤害后果加重的。这种情况下,高校和第三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例如,现在一些高校将自己的后勤、食堂等外包给其他公司,一旦因承包公司的过失造成对学生的人身伤害,且高校相关人员未有效采取措施,或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伤害加重等,学校都应当承担校园管理漏洞责任。

3.校方无责任

校方无责任,一般是指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下,高校只要认真履行了自身职责,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地震、雷电、龙卷风、洪水等自然危害形成,此时学校第一时间对学生做出保护,并进行有效补救了,学生仍然因此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校方无责任。再如,法律判定学生自杀、自伤等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无责任。再如,一些涉及学生隐私的特异性疾病或体质,不容易被发现。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结语

在当前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法律在日渐完善,并逐渐散发出其该有的作用与魅力。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这也意味着法律制度将日渐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效法民事法律责任也将得到越发严谨的界定,也值得教育管理中给予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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