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冈山
(张家口市公证处,河北 张家口 075000)
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为民众财富积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提升了人们对财产权的保护意识。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房产成为人们生活中一项重要财产,也是个人财产的主要财产权利,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与房产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房产继承涉及的问题并不简单,容易引发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下的房产,根据遗嘱继承或相关法律规定,由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在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时,有些问题需要加以重视。没有经过公证,或者在公证过程中存在漏洞,都会造成后续办理房产过户时遇到困难与阻碍,研究当前房产继承权公证过程中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能够强化公民与公证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问题与冲突。
近年来选择以遗嘱的方式进行房产过户的案例持续上升,而律师是此过程的主要见证人。律师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只限于法律范围内的见证,仅可证明遗嘱建立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只能代表律师并非国家。从法律角度分析来看,此种见证方式属于私证,这种见证方式与公正之间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二者相比具备公证文书方得到法律强制执行的支持[1]。
在现实环境下,被继承人的房产是否属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也是一个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些房产并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在继承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与条例分割好财产,只有先清晰明确地划分出被继承的合法财产,才能做好财产继承操作。在具体分割过程中,此项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若出现一方是在结婚前接受的房产继承,而需要在婚后对房产进行分割,也要将房产归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没有任何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若夫妻双方在婚前都有财产,则婚后不会将二者的婚前财产划分到共同财产中。可见,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时,不能提出用共同财产去抵偿婚前财产的损失。若继承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做出有针对性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需要将二分之一的房产产权分割给被继承人的配偶,剩余的部分属于继承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继承的房产有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遗产,还有一半属于被继承人配偶所有,子女享有继承或接受赠与的权利[2]。
有两种方式可以被认定为继承权,一种是依据法律条款规定的,还有一种是被继承人合法立下遗嘱,这两种方式都是合法继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后先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房产继承手续,若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或遗赠,则要以遗嘱或遗赠办理房产继承。可见,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过程中,需要先遵循遗嘱或遗赠。若遗嘱与遗赠同时存在,并且遗赠中涉及抚养协议,则需要先遵循遗赠内容,然后再办理遗嘱,可见二者相比遗赠具有优先性,遗嘱继承又比法律继承具有优先性。法律继承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实际继承,根据我国法律条款规定,配偶、子女、父母的法定继承权要排在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前,需要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房产继承公证。继承子女包含合法范围内的一切子女关系,与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无关;父母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也一样。此外,在配偶去世的情况下,儿媳或女婿依旧尽到主要主体赡养义务,则享有优先第一顺位继承的权利。而在遗嘱继承条件下,需要遵循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与遗赠内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房产继承人,继承人的数量不受限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也可以将房产赠与国家及法定继承范围之外的其他人。法律法规中规定以下五种遗嘱形式具有法律效应,具体分为口头医嘱、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但不同的遗嘱形式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除公证遗嘱外,其他类型的遗嘱具备不可更改及撤销的性质。对公证遗嘱的确定有一定的要求,要保证遗嘱确定人意识清醒,在自愿环境下立下遗嘱,并且要求现场有至少两名与其没有利益关系的人作为见证,当事人要清晰明确地表达遗嘱愿望,必要时要将遗嘱进行公证。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二人共同设立的遗嘱被称为共同遗嘱,涉及的财产也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二者可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其他人作为遗嘱的继承人。在设立、变更及撤销共同遗嘱的过程中,需要对一些问题加以重视,建立共同遗嘱是立遗嘱人相同意愿的表达,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得到同意则不能单方进行遗嘱、变更或撤销。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大多不支持设定共同遗嘱,考虑到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夫妻二人一同死亡的情况,在一人在世一人去世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后续问题。当事人可以在遗嘱中表达自己的遗赠愿望。此种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单方面行为。只需设定遗赠一方作出意愿表示则可成立,无需得到受赠人的同意。遗嘱与遗赠的共同点是对遗产的所有权进行了转移,并且都是在被继承人死后执行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之处,遗嘱方式继承的遗产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而遗赠只管接受遗产,无需承担债务[3]。
转移继承通常应用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中,转移继承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是没有等到分割之日便去世。若没有放弃继承,其合法继承人会继承其之前的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没有继承前就死亡了。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的后代血亲继承,此时不会受到辈数的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被代位人依旧具备继承权,并且要提升对代位继承的重视,这种继承方式较为特殊,只能在法定范围内继承,遗嘱继承的方式并不可以实施代位继承[4]。
在现实情况下,实施房产公证操作时,被继承的房产容易出现下列状况。第一,被继承人所签合同的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依旧属于建设阶段,没有完成房产权的办理。第二,被继承人的房屋已经竣工完成并且交付使用,同时也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第三,被继承人的房产是二手房,具备产权证书。若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况的房产处于按揭状态下,在进行房产公证操作时,不会受到其他因素干扰。在第一种情况下进行房产公证操作时,需要与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讨论可否应用公证书注销继承人之前办理的预抵押登记,在申请人具备偿还剩余金额能力的条件下,通常会取得协商成功。在办理完相关的更改手续后,房屋产权证则直接纳入继承人的名下。若申请人不具备偿还房产按揭余款的能力,依旧可以使用此种处理方法,但最终的成功概率及办理效率会受到一定的影响[5]。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房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要对遗产及继承人情况进行认真严谨的核实与调查。通过相关的管理部门与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工作单位、周围邻居的知情者严格核实查验相关情况,避免发生遗漏合法继承人的现象。此外,要求公证人员在办理程序复杂的产权认定时,要具备较高的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具体工作,促使公证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