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学友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费作出明确规定,可一些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总是以种种理由曲解法律,不给加班费,其中三种常见的“缩水”陷阱当提防。
[案例]于艳于2016年12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加气员,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2019年11月,公司与于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给付其经济补偿金。于艳提出应给付拖欠法定假日加班工资6610元。公司认为,于艳是做1休2综合工时制,没有法定假日加班费。
[评析]《关于企业被告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我国工时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工时计算形式,这一工时计算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都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于艳的工作特点为上24小时班,休息48小时,属综合计时工作制,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
[案例]金戈于2018年5月初入职公司时,双方签署的《岗前培训认定书》载明:我清楚并认同在我的工资中已包括节假日、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平时的延时加班费。我下面的签名表明我已阅读和理解并能遵守以上的陈述并自愿入职公司工作。2019年6月,金戈以被告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之一为节假日加班费。仲裁未予以支持后,金戈遂诉至法院。尽管公司提出金戈在《岗位培训认定书》中已经明确表示其清楚且认同工资当中包括节假日、休息日及平时的加班费,金戈再主张加班费用没有合同约定依据;但法院在查明公司在此期间实发金戈加班费为23050元,少发了6744.52元(其中法宝假日加班费1800元)后,遂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金戈加班费6744.52元。
[评析]本案双方签署的《岗前培训认定书》表明,金戈知晓工资中已包括节假日、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平时延时加班费,具有合同约束力。但公司没有按金戈实际加班数量足额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存在加班费缩水、克扣情形,故应当对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部分予以给付。
[案例]马绍文与某公交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签定劳动合同,担任驾驶员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期限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终止。马绍文工作时间按照公交公司的排班表执行,全年356天上班。2018年4月30日,公交公司与马绍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6月,公交公司向马绍文支付经济补偿金26362.92元。但在给付法定假日加班费时,公司同意月工资按30日作为计算每日工资的加班费的基数,马绍文则认为,每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日工资时,应以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计算。
[评析]《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可见,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