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已离职,三类情形可以申请恢复劳动关系

2021-11-23 05:47颜东岳
就业与保障 2021年8期
关键词:陈女士职业病用工

文/颜东岳

“你以为公司是菜市场,可以想走就走,想来就来吗!”面对已经离职的员工申请恢复劳动关系,一些公司往往会如此责问。其实三类情况下,离职员工确实有权反悔。

辞职后疑似患有职业病,有权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朱女士从事的劳动岗位时常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朱女士从公司辞职两个月后,由于身体不适而到医院做了职业体检,结果显示疑似尘肺病。因未获取对应保障,朱女士遂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被公司拒绝。

[分析]朱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也指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处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维持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正因为朱女士辞职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疑似职业病,也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决定了公司应当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

被用人单位欺诈后离职,有权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顾女士入职到一家公司半年后,突然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因经营方向调整,顾女士所在的岗位被撤销,顾女士要么辞职,要么只能到既苦又累且待遇低的部门任职。顾女士权衡以后选择了前者。可顾女士很快得知,公司不仅没有调整经营方向,其岗位也被他人取代。原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排其亲戚工作而制造的谎言。

[分析]顾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制造谎言诱使顾女士辞职,明显当属其列。《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应当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买单。另一方面,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正因为本案情形与之相违,决定了公司应当恢复与顾女士的劳动关系。

只向用工单位递交辞呈,有权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陈女士被一家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公司后,因为种种原因,提前一个月向用工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言明将在三十天后离职。陈女士按时离职并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以其已经辞职为由不予理睬。陈女士被迫离职后,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恢复劳动关系被拒。

[分析]陈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指的劳动者通知的对象仅仅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不同于用工单位,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后者与劳动者则属劳务关系。即如果劳动者通知的是用工单位,则不能适用该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正因陈女士只是向用工公司提交辞呈,而没有向派遣单位提交,决定了该辞呈对于派遣单位来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派遣单位也不能将此作为陈女士向其辞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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