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赖玉梅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理念。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对扶贫对象实施精准化管理、扶贫资源精准化配置、对扶贫对象精准化扶持,确保扶贫资源真正用在扶贫对象身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如何保质保量地提升扶贫对象就业创业能力,实现扶贫对象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帮扶扶贫对象就业,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带动扶贫对象就业,是新时代扶贫攻坚后依然要关注的重要课题。在精准扶贫中,由于扶贫对象缺乏技术专业技能,从事的行业、岗位大多处于低端服务业,导致其在转移就业中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甚至可能造成扶贫对象返贫,影响脱贫攻坚成果。针对该问题,笔者根据工作实践,深入分析了精准扶贫中转移就业扶贫面临的突出问题,并结合问题提出建议措施。
转移就业即通过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外出务工或经营活动,使扶贫对象获得工资性收入或经营性收入,以达到精准扶贫的目的。
转移就业自劳务输出发展而来,并在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转移就业是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内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传统的农业生产难以满足扶贫就业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人口占比较高,随着工业化生产和经营,小农经济难以维持现状,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增大,通过转移就业,有利于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劳动力稀缺地区和行业,实现部分人群就业,满足精准扶贫政策的要求;2.城镇化发展必要趋势。随着城镇化一体化发展,城乡差别逐渐缩小,但传统的城乡二元化发展模式制约农村居民经济收入增长,尤其是在贫困地区差异显著;3.农村现代化发展趋势必然性。随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现代服务业、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转移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农村对劳动力需求逐渐下降,以农业种植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占比逐渐下降,而城市就业容量和弹性较高,决定了转移就业能够获得相对于农业生产更高的收入。
综上所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实现扶贫对象精准脱贫的重要途径,也是城乡二元制背景下农村农民增加收入的必然选择。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农民而言,受自然环境、交通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扶贫难度较大;而通过转移就业,可在短期内实现扶贫对象增加收入,达到扶贫、脱贫目标[1]。
随着我国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转移就业面临一些新问题,严重影响了转移就业扶贫措施成效,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1.转移就业岗位以低端服务业为主。根据贫困地区转移就业结果来看,贫困地区转移岗位主要以物流、洗车、餐饮、运输等低端服务业为主,收入偏低,月收入多为2000元至3000元左右,仅能维持自身生活状态,对家庭脱贫贡献度较小,且部分就业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稳定性较差;2.转移就业主要为自发性随机进城。当前,用工需求企业招聘多集中于城镇地区,农村贫困人员较难接收到相关信息,导致转移就业存在盲目性[2];3.转移就业群体技能水平偏低,年龄偏大;4.劳务输出品牌意识差,未能形成劳务品牌,用工供需双方随意性强,难以保障转移就业人员、群体稳定就业需求。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当地人社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农村贫困人力资源沟通,可以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核实贫困人口信息,包括贫困人口年龄、学历、职业技能、就业意向和培训意愿等信息,建立贫困地区人力资源数据库,实现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对接企业需求,整合当地培训资源,开展“订单式”和“预备式”培训模式,对扶贫对象进行精确分组,落实针对性培训,提升待就业人群职业技能,并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即对接企业用工需求,依托职业教育院校、技工院校、教育机构等,以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技能培训,经培训后向订单企业输送专业技能人才。部分就业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预备式”培训方式是结合市场用工需求趋势,为市场紧缺人才提供培训保障服务,重点培训贫困农村地区具有转移就业意愿的中青年贫困人力资源,通过“短、平、快”定向培训,满足企业对特定领域、岗位、技能人才的需求。
在精准识别、精准培训的基础上,人社部门应为具备转移就业需求的贫困人力资源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制度培训等服务,并为产业园区企业、扶贫基地、电商平台、农村合作社等提供就业信息,搭建就业帮扶平台,打通贫困人口就业与用工企业信息通道,改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转移就业难点问题。在扶贫对象转移就业后,人社部门应与扶贫对象加强沟通,及时了解转移就业实际情况,加强关注扶贫对象生活和工作困扰,帮助其摆脱生活、心理困境,实现脱贫就业。此外,针对贫困农村扶贫对象集中转移就业地区,人社部门可通过成立“志愿联盟”“志愿帮扶”“应急服务站”等形式,选聘联络员提供帮扶、应急等服务,为转移就业人员提供精准化服务。
当前,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农业新业态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农产品加工、特色生态农业、特色生态养殖业、特色农业旅游等新业态,为贫困农村扶贫对象转移就业提供了新途径。政府应通过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专业户、示范户、科技户等对象,扩大县域转移就业吸纳扶贫对象规模,为扶贫对象提供保洁、保安、护林、养殖等岗位[3]。人社部门可采用“合作社+贫困户”和“公司+贫困户”扶贫模式,并对提供帮扶岗位的合作社、企业提供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合作社、企业帮扶意愿。
针对合作社和企业吸纳贫困户不足的地区,可依托于当地特色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发达地区企业投资办厂,并为投资办厂企业提供财政优惠政策,拉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贫困人口就近就业。
为实现精准扶贫下贫困人口增收,政府应与经济发达地区建立长期劳务合作关系,由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精准对接,遵循“政府引导、社会主办、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立贫困人口技能培训基地,加大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力度,培养一批具有技能水平高、素质过硬的劳务输出队伍,与定向企业、地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推动扶贫对象转移就业,扩大转移就业规模,培育劳务输出龙头企业,实现劳务输出品牌化、产业化,实现扶贫对象技能培训模式化发展,通过劳务输出企业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对接,实现转移就业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保障转移就业人员的实际利益,防止用工企业违法侵害扶贫对象的合法权益,政府应积极推行“员工制”,要求用工企业必须落实当地城镇企业员工保险制度,并根据当地薪酬水平、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情况协商薪资水平,确保最低薪资不低于文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要求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保险。劳务输出地区政府可向用工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用于支持转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差额,提高转移就业对象薪资水平。
除了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用工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政策外,转移就业地区政府应加强自身角色转变,积极引导扶贫对象勇于“迈出第一步”,通过一次性补贴交通费、生活费等方式,鼓励扶贫对象转移就业,增强贫困地区扶贫对象转移就业意愿,提高精准扶贫实效[4]。
针对贫困地区扶贫对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转移就业,通过精准识别、精准服务、精准对接,实现扶贫对象跨省、跨地区转移就业,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依托职业教育机构,建设劳务输出技能培训基地,向用工企业、地区输送高水平技能人才。在条件适宜情况下,结合当地特色资源,培育和发展一批农村合作社、农村特色企业,以优惠政策吸引发达地区企业投资办厂,实现扶贫对象就近就业。加大对劳务输出企业、用工企业、扶贫对象财政支持力度,增强扶贫对象转移就业意愿,促进劳务输出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提升贫困地区精准扶贫实效,提高扶贫对象薪资水平,从而真正做到精准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