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与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人事档案被转移到本地职业介绍所。随后,一家公司出于招聘需要从职业介绍所借用了我的人事档案。可公司不仅没有将我录用,甚至丢失了我的人事档案,由此也导致我在求职时不断丧失就业机会。
请问: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杨佩艳
杨佩艳: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即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是劳动者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等的重要凭证,也是招聘单位了解其个人工作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和工作变动等的重要依据。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无论是档案管理单位还是借用单位,都具有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公司在借阅档案后丢失,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中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正因为公司借用你的人事档案后,已经成为暂时的保管单位,属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而其保管不善当属过错,决定公司难辞其咎。
小保
小保:
刘某因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索要十万元非法赔偿金被拒绝,为迫使领导就范,通过非法获取的“呼死你”手机软件,对公司领导的手机进行24小时不间断信息短信“轰炸”或拨打号码骚扰,从而严重影响了公司领导的工作和生活。
请问:刘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高舒琪
高舒琪:
刘某之举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刘某的目的属非法占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之所以将刘某解聘,是由于其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公司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并不在违法之列。在此情况下刘某强行索要赔偿,无疑属于非法占有。另一方面,刘某实施了威胁方法。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主要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逼迫其交出财物。刘某通过“呼死你”手机软件,对公司领导的手机进行24小时不间断信息短信“轰炸”或拨打号码,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无疑是想据此让公司领导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而最终就范。再一方面,刘某必须受到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刘某向公司强行索取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决定了其难逃罪责。
小保
小保: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客服的监督,我公司在营业大厅张贴了投诉电话。对于被投诉员工,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扣除奖金、解聘等处罚。上个月底,因一名同事服务态度不是很好,客户李某一怒之下拨打了投诉电话,但所报的却是我的工号。我因而受到公司的严厉批评。虽然公司事后查明了真相,但我心里却并不好受。
请问:李某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
高露梅
高露梅:
李某并未侵犯你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即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而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李某没有过错。你同事的服务态度确实不是很好,即李某的投诉事出有因,且其目的只是向公司反映情况,并不是为了损害你的名誉,也没有公开向社会散布;另一方面,你的名誉并没有遭受损害。虽然你被公司严厉批评,但公司毕竟查明了真相,还给了你清白;再一方面,李某并不存在侮辱或毁谤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捏造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显然,李某的投诉,只是结合自身经历,根据公司要求而为之,即使存在不当之处,也因你同事服务态度不是很好的基本事实存在,投诉本身具有正当性,只不过是无意中报错了工号,而不能视为故意捏造事实,贬低、丑化你的人格。
小保
小保:
由于起床较晚,为避免上班迟到,我驾驶无牌摩托车经过一处路口拐弯右行时,虽然亮着红灯也照样通过。因为车速过快,没有把握相应角度,摩托车碰上了道旁大树,造成伤害。
请问:我这种与他人无关的“自摔”是否构成工伤?
王莉莉
王莉莉:
你的情形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构成此类工伤的前提要件。虽然你的伤害出现在上班途中且发生在道路上,但却并不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件:一方面,你是事故的唯一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即交警部门就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针对事故双方或多方而言,可本次事故时只有你一方,没有多方,自然没有除你以外的责任人。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你知道驾驶无牌摩托车、超速、闯红灯为法律所禁止,却置之不顾,对可能产生的自身损害或者他人损害,无论是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你存在过错,自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