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琪
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况也日益严重,社会上的风险因素增大,公共卫生领域面临较大的挑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率不断增大。当年的“非典”造成社会大众恐慌的心态,还有如今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国家在应对机制方面已经努力完善,使得面对当下的疫情有良好的应对方案,但其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为社会大众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环境[1]。
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动主要包括应急、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障法的构成主要有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其他保障法等,以此形成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在国家安全方面,社会保障法为其提供了良好的保证。我国在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公共卫生法律、应急法律、维护公共秩序法律、劳动法律、社会保障法律。从疫情防控方面系统分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2]。从发生的“非典”和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观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设方面暴露的问题,进而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具有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提出,要对疫情防控的有关立法进行完善,对其配套制度进行健全,对公共安全保障进行强化,构建科学完善、有效运行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正值春节期间,由于非常时期人口流动性强,我国的人口数量众多,面对这样的情况,疫情防控的压力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应对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出的各项决策以及一系列的措施都是非常有力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的运行成效很好,这是需要给予肯定的。但在危机情况下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是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设进行完善,提高应对机制的科学性[3]。
在总结“非典”等事件后,国务院制订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对事件信息立即上报,同时按照权限和职责的具体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以高效快速地控制事态蔓延。预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等机制做出了规定[4]。新冠肺炎疫情属于I级,在武汉暴发后超出了省级的处理能力,由于疫情扩散态势严峻,党中央专门成立新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从国务院层面建立了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应对机制。其间,动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来讲,这种临时形成的应急处置机构,在恢复重建阶段还需要通过依法立法设置成常备应急法定机关以及运行机制,以完善建立起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常态机制。在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规定,突发事件的应对需要遵循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结合的原则,国家通过对发生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评估,最大化地降低重大突发事件发生。但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关键的时间点发挥的作用有限的,应对这次疫情的成效需要得到很大的肯定。同时,对法律机制进一步健全。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将其归为乙类传染病同时采取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由于疫情扩散的速度非常快,依法需要对疫区实行封锁措施,法律中规定了自下而上的报告和决策机制以及疫区封锁措施。在对该法律进行完善时,可以对自下而上的报告机制加以保留,对地方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直接采取防控决定的权力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对中央直接决定行政区域的权力进行规定。通过双向保障机制,能够弥补之前自下而上的报告机制的滞后问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防控工作有一个重要的时间段。因此,对公共卫生信息及时报告确认的法治保障机制是防控工作非常重要的法治保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我国的相关法律做出了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报告规范进行制定,构建信息报告系统。为了能够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发现并有效遏制,有关法律对举报制度以及举报人保护、奖励等进行了规定。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了应急体系以及传染病防控制度,但是需要反思的是,在规定逐级报告的同时,要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从应对情况来看,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断确认方面还存在滞后。所以,在法治保障方面还需要建立保障不同个人及单位越级上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机制。该法规定的举报制度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完善,弥补逐级报告机制对突发事件产生的信息滞缓。完善法治机制建设时,可以在法律中直接纳入举报方式,增强群众举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直接性,进而使应对机制的实用性更强。
突发公共卫生防疫事件的复杂性较强,对社会的影响较大。基于这样的特性,需要对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加以重视,使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需求得到保障。有关法律规定了应急工作需要预防为主、日常保障,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财政经费保障做出了规定。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财政预算需要进一步加大,不管是地方还是中央,对应对的相关资源储备都要充足,各级地方日常需要进行防控宣传、演练,以更好地应对事件发生时的各种需求。有关法律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对传染病防治的专科医院进行设立,从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增多的情况来看,公共卫生保障体系还需要进行完善建设,全面规划建设跨市区域性以及各地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以更好地满足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需求。为防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应从应急预案和防备体系方面着手,为突发事件发生做好物质基础准备。除了传染病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外,部分大型的公共场所建设也需要做应急预案设计,为公共卫生防疫做好对接预备工作。如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政府可以将这些场所进行临时征用,做临时性的医学隔离观察点,这种方式会比建设临时板棚更加及时有效。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生产法治保障制度要完善建设。对于应急生产的企业,需要建立政府财政支持补贴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生产物资企业的免税政策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完善建设社会保障机制时,可以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过程中,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依法享有免税权利。在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规定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这是在发生“非典”后由于各地物资储备不足,总结经验后制定的法律规定。鉴于有些物资的保质期较短,对于储备可以实行定期合理的安排。关于医疗物资的发放和调度,为了能够保证工作的高效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需要有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有些部门滥用权力。社会捐赠物资的发放和调度需要有完善的应急捐赠制度,捐赠人员可以直接以个人名义捐赠到相关的医疗部门。如果是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赠,纪检监察部门需要进行有关监督,社会媒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组成监督机构,确保医疗物资发放和调度符合捐赠方的意愿。应急指挥机构、慈善机构、红十字会等作为接收捐赠的机构,对于应急物资捐赠的有关信息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除了医疗物资需要得到充足的保障外,公民日常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也要得到相应的保障。突发的疫情,扩散速度非常快,而且覆盖区域广泛。对存在疫情的地区,物资应急保障需要有完善的机制建设。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应设立由多个部门组成的生活物资保障机构,构建快速联动工作机制,要增加生活必需物品的供应,开通物资保障落实的绿色通道,为疫情地区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如今,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社会性风险因素增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概率增大。为了更好地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文章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对有关的应对机制进行完善建设,分别从应对决策法治机制完善建设、信息报告和确认法治机制建设、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医疗物质储备和应急生产法治机制建设、防控期间公民基本物资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陈述,希望能够更好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进而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