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锋,邢万斌,郭春亮,李鹏程,胡志琼,杨佳美
(1.中共张家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 张家口 075000;2.张家口学院,河北 张家口 075000)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机构编制部门的中心任务,服务于不同时期党委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加强对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限额、编制总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决策落实中的不落实问题,推进决策目标的实现,保障工作部署的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地方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
要加大“12310”举报受理力度,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提高受理工作质量。要按照《解释》、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大专项查办力度。对经调查核实的违纪违规案件,要综合运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等处理措施和党纪、政纪处分等手段,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对内要通报,对外要宣传,充分发挥专项查办的威慑作用,遏制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对一段时期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清理。
要综合运用抽样、资料搜集与处理、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对机构编制管理中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督查调研,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专项督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实际工作中,我们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都是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去完成的,但不能因此就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当作主体。工作人员只能执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主体的意志,而不能决定主体的性质,不能承担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活动产生的后果。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原则是指监督检查工作所依据的普遍法则或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监督检查工作的一条铁律。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我们来说,无论是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是在办理违法违纪案件的过程中,都必须始终坚持这一重要原则。
二是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监督检查能否树立起威信或者说有没有权威,关键要看这一原则执行得好不好。对一切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完成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三是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监督检查一定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搞表面文章。
监督检查一般按照以下六步程序进行:
一是拟定方案。我们去检查工作,就要有效果,不能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这就要求我们在检查工作前,必须精心准备,设计好检查方案。一份完整的方案通常由检查的目的、检查的根据、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职责分工、时间安排要求等六部分组成。一份科学的工作方案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原则,“谁决策,谁督查”,各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不是监督检查的主体,真正的监督检查主体是做出决策的各级编委、编办领导。我们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都必须获得领导授权才能进行。因此,我们开展检查工作,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将拟定好的检查工作方案报编办领导审批,有些还要报编委领导审批。
三是发出通知。检查工作有明查和暗访两种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应采取明查的方式,即先发出通知,告之检查的内容、方式方法及检查组的人员、时间、地点等。有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扩大检查的影响力。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推进决策落实的面比较广,下级也比较容易接受和配合。但这种方式由于没有突然性,容易给弄虚作假者以可乘之机。
四是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是检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能否发现问题,主要在这个环节。这要求我们在检查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性,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和方法要求深入地开展工作;又要坚持灵活性,随机应变,认真查找决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要抓住不落实的问题加以解决和推动,达到落实的目的。检查工作既要深入细致,又要把握大局;既要依靠下级组织,又要努力排除其干扰;既要有威慑力,又要热情服务,寓督查于服务之中,树立督查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五是报告检查情况。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向派出机关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可采取口头汇报、书面报告等形式。报告工作一定要全面,既要分析问题的成因,更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善于从普遍存在的问题中总结出规律性的问题,从某些特殊现象中,透视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这样才能引起领导的重视。
六是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这个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检查工作结束后,当即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情况。对于能把握准的问题,可以当即反馈,指出不足,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把握不准的问题,则要慎重反馈。二是检查工作结束并向领导汇报请示后,可以采取全面通报、“一对一”通报、下发整改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反馈。检查工作是组织行为,检查组要建立严格的工作纪律,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情况是一件严肃的事。检查组要认真分析检查情况,研究反馈意见。要注意保密,在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前,任何人不得将反馈意见的情况泄漏出去,否则就会影响反馈意见的严肃性,削弱反馈意见的作用。
《暂行规定》第九条的第三款提出“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通俗地讲,就是暗访。暗访工作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不公开的监督检查。
暗访的优势在于:(1)暗访人员可以得到公开检查难以得到的真实的第一手情况,因为这种方式具有突然性,可以避开陪同的人员,使受访者敢讲真话,让弄虚作假者防不胜防。(2)通过暗访,可以获取真凭实据,在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时更加具有说服力和针对性。(3)暗访可以使被监督检查对象感到监督无所不在、无时不有,从而无形中产生震慑作用,促使其增强自律意识。(4)可以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暗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际运用时要做到六个必须:一是必须慎用。因为这种方式容易引起下级的误解,认为你对他们不信任,会影响今后工作中的配合。二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是必须根据暗访任务的需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四是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五是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六是对访察到的情况及问题必须如实报告。
4.1.1 例行检查
例行检查,又称常规检查,是指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的日常性监督和检查。这种方式,能够时时刻刻提醒、督促被监督检查对象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4.1.2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一个时期内普遍存在的某一类带有倾向性、多发性的问题,集中力量开展的检查活动。
4.1.3 联合督查
联合督查,是指上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之间、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之间组成联合体,就有关工作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需要联合督查的,一般是问题重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活动。联合督查有助于发挥其他职能部门的优势,有助于协调解决问题,增强督查的综合效应。
4.1.4 其他检查方法
如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这些方式要视具体而定,可以采取其中某一种或者某几种方式进行检查,也可以采取这几种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检查。
比如随机抽查。这种方法,既有利于大大减少检查的面、降低督查成本,又能使检查组相对准确地把握全面情况,还有利于发现真实情况,少数检查单位的干扰。
调查核实一般是违法违纪情节比较突出的问题。调查核实也要经领授权方可行动。调查核实的要求如下:(1)一般要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里提列的两人仅仅指的是一个数量概念,并不是要求一个是机构编制机关的人,另一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人。(2)要认真审阅材料,找点,拟定好调查提纲。(3)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明。认真做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4)对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调查核实与检查工作不同,检查工作一般是点对面,立足于推进面上工作的落实,而调查核实一般是点对点,针对性很强,相当于我们常说的专项查办。由于调查核实是政策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由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面临的阻力和干扰也可能比较大。在科技时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不仅要把握技巧、掌握政策,还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采用多种有效的科技手段,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