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辉强,李 冰
(广州航海学院,广东 广州 510725)
体育教师发展与起调控性作用的体育教师政策存在密切联系。多重因素形成的政策取向使体育教师与“主科”等教师的发展际遇呈现出差异化。社会生活的多面转型与文化变迁,对改造旧有不合理的体育教师待遇问题既提供了条件,又提出了要求。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在与其他“主科”教师待遇具有明显差距的情况下,体育教师的“安贫乐道”精神不仅不现实,也与教育发展格格不入。我国体育教师队伍的各种显性或隐性的流失问题,已经危及到了本就不稳定的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在教育愈发被重视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如何提高教师的待遇,吸引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教育行业是世界各国教育政策改革的焦点。21世纪以来体育教育专业目标的拓展,体育教育体系的开放,使体育教师的培养进入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市场选择时代,在体育教师职业不具备较强吸引力的境况下,我国体育教师待遇政策的因势利导作用将更加突出。
体育教师的待遇问题实际上是按劳分配原则在体育教师群体中实行和实现程度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体育教师待遇状况呈现出一系列的波动,整体呈不断提升之势。
建国至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的体育教师待遇政策从经验上看主要是苏联分配模式的借鉴。总体而言,国家领导人对教师待遇的关怀,政界对基础教育的重视,经济建设对教师的需求等,客观上都为提高体育教师待遇带来了有利条件,使改善体育教师待遇的政策方向得以确立,政策内容得以发展。
具体而言,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实现社会主义改造任务,政府采取了争取知识分子政策。当时初等教育是教育发展层级中的首要问题,提高初等教育教师的待遇问题获得了教育等部门的首肯,包括小学体育教师在内的小学教师的待遇不仅被视为教育政策的关注对象,还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1957年以后教师工资开始下降,甚至出现“体脑倒挂”现象,加剧了体育教师的生活问题。“文革”结束至1984年这段时间是中国社会各项工作在曲折发展中寻求出路的徘徊期。在邓小平的主导下推动了教育战线和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体育教师的待遇情况也随之逐渐获得好转。
教育领域内教师待遇的改革之势,一方面为体育教师待遇的改善带来了裨益,另一方面也为相关体育政策对体育教师待遇问题的关注形成了积极的推动,该时期体育部门为主下发的相关政策对体育教师的物质与精神待遇进行了强调。
20世纪80年代中期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仍居于全国各行业之末,中学教师倒数第二,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等待遇问题到了极不合理与亟需解决的境地。从1985年教师节和新教师工资制度的确立至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施行,我国体育教师待遇政策在内容与实践两方面都向前迈了一步,待遇偏低等问题获得了政府部门的进一步重视。
1985-2000年间,建设量质俱佳的教师队伍被视为该阶段发展义务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根本大计,我国教师待遇成为了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政策法规对教师待遇问题的关注不仅为教育系统工资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也为改善体育教师待遇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重要政策法规的护航下,我国体育教师的待遇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获得了更高级别政府部门更多的关注。
普通教师政策法规虽然对所有教师都适用,但对于因体育教师工作特殊性而产生的特殊问题,却没有相应的专门处理条款,还未触及到我国体育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的一些主要矛盾。21世纪以来,政府部门围绕体育教师自身,从体育教师待遇问题的特殊性出发,对体育教师待遇政策的规定进入到了更加具体的实际层面,体育教师待遇政策只有落实到这一层面,才意味着踏上了新发展的阶梯。
在各类学校体育政策的影响下,从21世纪开始,我国体育教师待遇政策关注的焦点更加集中,范围更加明确,内容更加清楚,矛盾的指向性更加具体,解决问题的态度更加坚决,思路和办法也更加合理有效。
20世纪70年代末,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教师待遇的观点被多数研究者认同,相互作用论认为舍弃其他方面,只强调某一方面,不会真正有效地提高教师待遇。改进我国体育教师待遇政策问题,应该在立足于我国教育实际的基础上从多维度入手。
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不公待遇可通过与其它相似群体待遇情况的比较而呈现。我国以体育部门为主颁发的政策文本通常将“主科”教师待遇作为中小学体育教师待遇获得情况的评判标准。
在中小学体育教师工资方面,某些学校曾在一段时间内,将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师与“主科”教师课时津贴设置成了不同档次。以中学为例,第一档次是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第二档次是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六个科目;第三档次是音乐、体育、美术和计算机等科目。在单位课酬(元/节)方面,第二档次是第一档次的90%,第三档次是第一档次的80%。在中小学体育教师政治地位方面。主要表现为不同学科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机会方面的差异。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教师晋升为学校管理者的机会大于体育、音乐、美术等科目教师。在专业权利方面,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师的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提供的进修等培训、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机会,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权利等方面,也与其他“主要”学科教师存在差异。
从建国初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辗转至今,相关中小学体育教师待遇政策频现“与其他学科教师等同”的内容,这项规定已历经岁月洗礼,但现实却枉然。一方面表明政策尚未有效落实,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并没有为实现中小学体育教师待遇政策目标设定合理的期限,从而导致了众多的历史遗留问题。
教育经费总体投入不足自然会造成学校教育经费的缺失,学校在进行教育资源配置中势必会采取优先偏向“主科”的分配选择,自然影响到本就拮据的体育教师待遇。
一方面贫困落后地区确实从经济角度具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另一方面存在着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是否与体育教师工作经费投入相称的认识问题。21世纪前期,体育教师工作经费政策问题重重,为21世纪体育教师工作经费政策的改进带来了巨大困难。
2006年12月20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和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对体育教师工作经费投入的认识与策略虽然具有比以往政策规定的先进性,但整体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与时间期限,体现了受现实条件、地域发展非均衡等制约,短期内还难以达标的考量。
劳动属性对体育教师待遇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将体育教师的劳动简单化,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待遇问题。社会需求对体育教师待遇的负面影响主要是没有充分挖掘和实现体育教师的工作价值,从而产生了体育教师的不受重视问题。
体育教师工作本应是复杂的劳动,但在现实中却常演变为简单的劳动。这一错误定位造成了多种降低体育教师待遇的问题。具体如(1)角色的泛化。使民办教师、兼职教师或其他人员成为了中小学体育教师的替代者,从整体上拉低了全国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待遇水平。(2)工作量的计量标准偏低。体育教师的课时费基准常低于其他学科教师,包括正规体育课在内的工作量在折算方面未能及时公允兑现。(3)弱化了体育教育专业的文化教育。体育类专业招生,较其他学科文化要求低,于终端,积淀成社会对体育教师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看法。另一方面,许多非专业的学生,在体育素质和能力方面较体育生好,部分体育教师已经渐渐失去了职业竞争的优势,职业竞争乏力自然降低了职业本身的价值。
社会分工对教育人才的需求滋生了“主智主义”,一段时间内,在生产力发展中能够迅速提供最直接贡献的“主科”等核心知识占据了主要地位,在学校教育中发展成为极端的“升学主义”。受限于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国情,对教师待遇的影响是长期的社会认同和教师群体的不做申辩。
对于体育教师而言,同工同酬承载着捍卫平等、反对不公的价值理念,既是体育教师待遇政策制定的基础和原则,也是体育教师一项理所应当的劳动权利。
对体育教师的偏见行为明面上是集社会性资源优势的群体与体育教师博弈过程的结果,社会对体育教师及其职业的偏见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变成了社会化的结果,增加了改变的难度。对体育教师的偏见首要的是从政策方面进行匡正,从制度方面给予改良。
话语权是现代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环节,也是获取其他权利的基础。长期以来,体育教师群体远离政治中心,是一个沉默和失语的群体,权益需求很难通过顺畅渠道争取和诉求。体育教师待遇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为体育教师群体提供参与和表达权益的机会,并对其诉求给予及时地回应。应该组建一个能够自治的体育教师组织,依靠专门的成熟与完善的组织来代替分散的体育教师个体,以理性的方式行使代表职能,为政府与体育教师群体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有效实现体育教师群体权益的维护。
在工资制度层面,对体育教师不公待遇问题认定时通常会陷入基于业绩、能力、价值、贡献的区分所实行的不同待遇的解释,而此时就难以认定为偏见。问题的所在是体育教师业绩、能力、价值、贡献等很难得到客观评判。体育教师难以同工同酬的困境是体育教育工作的复杂性。由于教师工资的实际分配基本按照显性的评价指标来评定或晋升,而体育教师所具有的显性评价指标较少,在与其他教师比较时获得的实际报酬较低。当前应该在工资分配指标的设计方面多考虑如何有效保证体育教师工资的足额发放,并在工作量统计方面考虑到体育教师的工作职责与内容。[1]
对于偏见或不公,除外部援助外,关键还需要体育教师自身加强能力建设,如此才能尽快改变人们以刻板印象或者粗略的未加证明的方式对体育教师及其职业做出肤浅判断。在当今社会,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重视显然已经超越了建国以来的任何历史时期,与之相适应,体育教师待遇等相关政策也应该达到一定水平。当学校体育、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重要性开始进入到中央政府的关注范畴,并开始在社会中达成共识,这意味着我国体育教师相关政策的完善进入到了改革的机遇期。
体育教师待遇问题,既是教育问题,也是财政和人事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方面。由于问责机制缺乏对应性,管理主体在层层下放权利与责任的同时,易引发滥用权利或模糊责任主体等各类问题。为避免管理主体的宽泛不明,不仅应该明确不同体育教师待遇政策执行方面的权利主体,还应明确责任主体,以及各管理主体在管理主次、管理范畴、管理形式等方面的不同。
提升体育教师群体待遇间接的办法是通过提高对教育的整体投入来改善体育教师的工作条件,通过提升全国教师的待遇水平,惠及到体育教师的待遇。[2]首先,在大的方向上,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保证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仅如此,还要增强这项规定对体育教师待遇的保障性,由于“平均工资”不能代表和说明工资较低教师的情况,更无法保障工资较低教师的待遇,应该增加“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最低工资水平”的条款。在教师工资的提高幅度方面可参照对社会发展做出即时反映的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保证这项工作切实得到重视,应建立定期的教师工资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调整教师工资,使全体教师工资水平达到国民经济行业中等偏上水平。相较于体育教师的孤军单势,提升全体教师工资水平的档次更容易取得高层政府的重视和共识,在全局上保障教师工资水平的同时,也维护了体育教师的工资待遇。
针对于偏远贫困地区体育教师的津贴,目前来看幅度较低,不足以吸引体育教师长期留任,应在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大幅度提高这类地区体育教师的津贴等补助,以此来抵偿这部分体育教师的失衡心理。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他们的偏远贫困地区教师津贴已占教师工资总额的1/4。
为提高体育教师工资发放的科学性,还应定期对不同学科教师工资待遇进行调研和数据统计。我国的教育类或体育类统计年鉴等信息资料中,没有对体育教师工资等待遇方面的统计结果。这对于掌握体育教师工资的获得情况及开展体育教师待遇方面的科学研究造成了很大的疏漏,亟需补充修正。
当前国家财政向教育倾斜的力度和实质都有所增强,教师工资制度改革愈加规范,体育教师待遇差距和偏低问题正引起各方注意。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师经济收入,从“有保障”发展为“有优势”,才能切实推进体育教师综合社会地位的提升。体育教师的物质待遇问题得到极大改进后,提高社会地位将成为新时期体育教师待遇政策的突出内容。
针对影响体育教师待遇的负面因素,应通过体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克服劳动属性简单化对体育教师待遇的负面影响。应通过重拾和挖掘体育教师职业价值克服社会对体育教师职业需求不高的负面影响。应通过积极正面宣传体育教师职业对社会与个人的重要意义克服传统认知的负面影响。
克服劳动属性负面影响的对策:理论与实践皆说明劳动的简单化影响了我国体育教师的待遇水平。劳动简单化的另一端是劳动的专业化,改进我国体育教师的待遇水平,应加强体育教师专业化建设。教师专业化对提升教师待遇的有效性已被国内外多数研究者证实。20世纪50年代末,教师职业专业化成为西方许多国家研究者的新观点。西方学者认为教师专业化支持的一个论点是:加强教师专业性建设是提高教师地位的关键。[3]教师专业化也是我国21世纪教师政策的关注焦点,体育教师专业化问题也在此之列。因此,我们有好的时机和条件来解决体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问题。
克服社会需求负面影响的对策: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定位于教师的职业本身,提出了职业本位发展理论。该理论契合了我国体育教师队伍面临的政策环境。职业本位发展理论认为教师的本职工作与学校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决定教师地位的内因。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师职业的意义所在,教师地位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教师职业的本位发展。21世纪初期青少年体质健康上升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被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体育教育工作在社会需求中提升了位次。在实现青少年体质健康目标的过程中,重新认识和挖掘体育教师职业的价值将是提高我国体育教师待遇的最直接途径。当前,青少年体质健康被国家纳入了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计划,成为了一项社会需求。体育教育是完成这一社会需求的根本途径,体育教育工作是体育教师职业的本位。在具体方面,学校管理者应参照“主科”教师的发展轨迹,为体育教师工作增加发展动力。地方政府应加强对体育教师职业的科学规划,为体育教师做好本职工作提供条件。国家应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全方位、动态的评价体系,为体育教师工作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克服教化引导负面影响的对策:对外良好的宣传,能够削减路径依赖带来的改革成本,唤醒民众意识能够为改革提供有力支持。反之,则会影响和破坏改革的进行。学校体育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的间接性和时效性使得社会还没有对它的效益产生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普遍视体育为生理性的低层价值实现手段,直接受益者尚没有对体育的个人效益产生足够的认识。体育教师职业的间接效益与个人效益还没有得到社会与个人的足够重视。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影响力非常强大,舆论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实践中,在继续深入挖掘体育的教育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同时,需要加强对体育学科及体育教师价值的正确宣传,更正或提升社会大众对体育教师职业的片面认识,引起政府和社会对体育教师及其职业的重视。
我国体育教师与“主科”等教师之间待遇的差距并不是单纯合理竞争的结果。我国体育教师待遇政策的每次改革都处在社会经济、政治出现新变化的时期,反映了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形势。工资待遇作为我国体育教师待遇政策的主体,其发展过程是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发展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体育教师待遇问题由形式与实质的不公进入了形式基本公平,追求实质公平的发展阶段。重视体育教育的关键是必须合理解决体育教师待遇问题。对于现当代社会来说,体育教师职业并不是赚钱的好职业,它应该朝着受社会尊重的方向发展,更需要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方面的“待遇”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