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430073)
现阶段,国内对于共享经济的研究较少,涉及程度不深,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缺乏完善、系统的学术研究,而国外研究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已经建立较为成熟的一套理论体系,尤其在运行平台的模式研究方面。由于监管落后,我国在规范诸如共享单车资本运作方面几乎是空白的,目前仅靠公司内部制度以及职业道德约束,极易产生黑幕。
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是与洗钱三阶段“处置—离析—融合”的前两阶段高度契合,因此共享经济天生成为一种较为理想的洗钱工具,共享经济数以亿计的参与者也为共享经济洗钱提供了理想的屏障。笔者分别从共享经济中的供给方、使用方、共享经济平台运作过程3 个视角,结合当前鱼龙混杂的共享产品,分析共享经济潜在的洗钱风险。
①共享产品供给方信息不透明。共享经济连通资本(产品)供给方和使用方,但共享经济中,建立和解除共享关系十分简单。产品供给方留存的信息有限,甚至可以匿名提供产品,导致黑钱的供给方能够隐匿资金的归属。②共享产品来源合法性无法核实。共享经济发展中所呈现的“规模与速度优先,资本为王”的特点,决定了共享经济对供给方的极度渴求,从而不考虑资本的来源是否合法,隐匿了黑钱本质。在共享产品中,以高价值为代表的住房、汽车、珠宝等都是热门共享产品,但该类产品供给主体众多,来源不合法的赃物可不用转换形式直接作为共享产品,导致黑钱能够无门槛进入共享经济圈,轻松完成黑钱的处置流程。③共享产品本身合法性存疑。以创新的旗号,共享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但共享产品本身可能并不合法。④共享经济是一种理想的逃税工具。共享经济暂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也无明确的征税标准和依据,通过共享经济能够有效减少共享产品供给者的税收负担。
①为违法犯罪甚至恐怖活动提供支持。由于缺乏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共享平台也能够向匿名用户提供共享产品或服务,可能对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支持。②使用方恶意侵占。共享产品使用者中不尽是善意使用者,部分使用者可能存在恶意破坏、诈骗、非法占有共享产品等行为,进而引发后续的转移、隐匿非法所得的洗钱行为。
①共享无国界,带来资本外逃问题。共享平台能够全球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导致资本的跨国界流动,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非法资金跨境流通的通道。②共享经济发展中始终伴随着非法集资的影子,如共享自行车押金问题,就被形容成“一台移动的吸储机器”。③极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共享经济平台良莠不齐,管理混乱,极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④形成隐蔽的行贿手段。由于共享经济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行贿人员可借用共享经济平台,定向设定较低使用成本的物品给受贿人员。而受贿人员由于对所使用物品不享有所有权,也无法按受贿行为进行定罪。⑤共享经济平台将个体分散、无序的经济行为转变成集中、有序的经济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影响。⑥共享经济产业链催生新的腐败。共享经济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催生新的产业链,导致市场重新洗牌并冲击现有传统经济。
传统的洗钱行为,主要围绕非法所得归属权及形式的变换,最终达到将归属于洗钱分子的不合法财产转变为为合法财产的目的。但共享经济下“无须占有即可使用”,极大削弱了洗钱三阶段中的融合需求,引发了对反洗钱相关理论的再思考。同时,共享经济下的洗钱风险正被不断放大,但又难以控制,对反洗钱实践工作也形成巨大挑战。
共享经济依托于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针对共享经济的监管规定仍在不断完善中,但反洗钱相关规定基本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共享经济领域具体反洗钱规定的欠缺已影响到对洗钱犯罪的打击,留下了法律空白。共享经济领域反洗钱监管主体、义务主体、职责、各参与者之间法律关系等也均缺少相应规范。
共享经济行业跨度大、涉及领域多,共享经济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我国行使反洗钱职能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人民银行,但人民银行与共享经济参与者之间存在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较少,导致反洗钱监管主体缺位。
共享经济平台进入门槛低,各行业、各企业甚至个人都能充当共享信息发布平台,他们是能带来资金融通的非金融机构,但该类群体不适合作为反洗钱的义务主体。一旦发生洗钱相关事件,也很难对处于中介性质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责任认定。
首先,共享平台一般要求参与者通过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等绑定平台,对客户身份信息采集严重不足,且手机号易于买卖,微信也属于弱客户身份识别,共享经济参与者能够轻易控制大量账号接入共享平台。其次,共享经济中的支付方式多采用共享平台充值、共享平台虚拟币、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资金能够在共享平台内形成闭环流动,脱离现有的反洗钱资金监测体系。最后,共享经济交易遵循“认证不认人”的规则,只要口令密码正确,即可获取服务及付费。网络环境下,目前的技术手段无法有效开展对客户身份的全面、有效识别,导致对共享经济参与者身份识别难、可疑交易监测难。
共享经济中,共享产品的提供者不一定是产品的拥有者。共享产品的使用者可以利用产品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导致共享产品的使用者也不一定是实际受益人。在共享产品的拥有者、实际受益人均不易辨别情况下,反洗钱工作面临巨大困难。
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带领和指导下,经过多年的反洗钱探索和实践,整理出多个可疑交易类型识别点,对可疑交易甄别工作形成有效指导。但共享经济具有参与主体复杂性、共享产品多样性、共享经济模式下资金交易隐蔽性的特点,共享经济可能涉及多种洗钱上游犯罪,甚至包括理论界尚未定论的洗钱上游犯罪外延犯罪,导致缺乏明确的可疑交易识别点,可疑交易类型难以认定。
横向来看,共享经济起源于国外,在国内得以快速发展,并具有引领共享经济创新之势,共享经济下的反洗钱工作缺乏国际成熟可借鉴经验。纵向来看,共享经济起步晚,属于新生事物,但其具有广阔的尝试空间,具有革命性的共享模式往往受到资本热捧,并易于转换为共享产品或服务,但其可能是反洗钱领域的空白,导致共享经济反洗钱缺乏可借鉴的历史经验。
①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核心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制定适用于共享经济的法律规范,出台针对共享经济的各项管理规定,明确共享经济反洗钱应用范围、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监管部门等,划出共享经济的“红线”,防止共享经济对社会经济秩序、社会道德等造成影响和冲击。②将共享经济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共享经济供给的复杂性决定了共享经济不可能形成单一监管,应组成多监管主体的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共享经济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在联合监管过程中,共享经济相关各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③实行平台准入机制,创新实施之前先审核。把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线索报告等反洗钱基本措施的完善程度,作为共享经济平台审批的重要指标。
①以共享经济平台为抓手,将资金交易量大、非法集资等案件高发的共享经济领域作为反洗钱的主抓领域,能够起到遏制洗钱及示范作用。②加强共享经济平台内控。加强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的反洗钱教育和反洗钱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洗钱风险防范能力。③兼顾共享经济平台反洗钱义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做到既不放弃反洗钱责任和义务,又能在有限投入下实现基本洗钱风险防范,提升反洗钱的“经济性”,激发共享经济平台履行反洗钱责任的积极性。
加强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和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做好深度挖掘,能够在客户身份识别、异常行为监测、趋势判断等方面提供有力帮助。
①要引起社会对共享经济中反洗钱问题的关注,推动对于共享经济反洗钱的理论探讨,为打击利用共享平台转移和清洗犯罪所得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②要发挥社会推动效应。从社会效率角度,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推进个人信息网络查询与应用,能有效提升互联网上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效能;从“共享与安全”角度,发布重点共享行业资金安全提示,可引起共享经济参与者对共享产品、共享服务合法性的更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