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杭东霞 编辑/王亚亚
2020年8月31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下称《收费意见》);2021年5月14日,教育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称《“双减”意见》)。上述三部法律法规,构成了境外上市的教育中概股公司(下称“中概股公司”)合规运营的主要指引。本文拟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发,梳理教育中概股公司的合规经营事项及相关应对举措。
《收费意见》指出,“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此条款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下称“新民促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保持一致,旨在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主办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关联方转移办学来从非营利性学校获取收益。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则进一步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目前,中概股公司与其举办的学校之间比较常见的关联交易种类大致有如下几类:中概股公司作为学校举办方或关联方,出租办学场地或房屋,或向学校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出租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实验仪器等办学设备,或向学校收取品牌许可费用、商标使用费或者特许经营费用,或向学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或向学校提供包括食堂运营、校车运营和宿舍管理等后勤服务;中概股上市公司和学校之间的日常采购的关联交易,比如教辅书籍买卖、教育软件买卖、食品买卖、校服买卖和收费培训等;中概股公司和学校之间的大宗关联交易,比如资金借贷、工程建造和工程装修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述实际经营情况,中概股公司的合规经营可以通过以下四方面的措施得以实现:一是建立关联方名单,并定期更新。在关联方名单建立过程中,要关注上市地法律和规则对于关联方的定义与上述教育合规要求的关联方定义是否存有差异,可据此建立两个不同的关联方名单,在相应程序中予以适用。二是清理并停止与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清理现有的关联交易外,还需注意随着关联方名单的变化,一些原属非关联交易的是否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企业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清理和停止因此新增的关联交易。三是完善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决策程序,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登记和交易文件保存;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比价程序确定交易方式。四是建立特定渠道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和方式,比如按季度在学校官网披露等。
在关联方名单的确定方面,从教育法律法规角度出发,应将以下自然人和法人纳入关联方范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同时,中概股公司仍应遵守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要求。在考量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的时候,要关注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有利于保护教学秩序与质量、是否有利于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利益、是否属于必要的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中概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应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以下调整:一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如果股东机构中存在上述情况,应及时予以调整,其路径一般为股权转让,但需注意避免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代持的情形。二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上述机构中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据此,中概股公司应及时调整人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通常意义上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来实施委派,具体可待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文件后,结合文件要求进行完善。建议相关细则文件应明确该审批机构委派代表的具体席位名称、任期、产生方式、席位权责内容、具体行权方式、表决程序和人选更换事项等具体内容。
在资本控制层面,《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对于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的中概股公司而言,尤其应关注此条款的内容,应思考相关的剥离方案;因为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完成控制后,必然会引发后期大量的关联交易,触发对上文所述“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规则的违反。对于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教育托管,目前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不宜适用。因为上述协议控制主要指VIE架构下的协议控制;而常见的教育托管是民办教育主体以教育服务输出的方式为公办学校提供一系列的教学、后勤或学校运营的相关服务,其模式类似于酒店管理公司提供酒店管理服务,并不属于上述条款中的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的范围。中概股公司还应注意此项条款对于办学规模扩大的影响:在上述法律法规出台前,兼并收购、加盟连锁一向是迅速扩大学校数量、异地建校和办学规模的常见做法;而此条款明确排除了兼并收购、加盟连锁方式在办学规模扩张方面的应用,政策导向十分清晰。
对于以学龄前培训为主业的教培类中概股公司,需要按照《“双减”意见》及配套文件对培训内容做出如下合规调整:一是停止面向3—6岁的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培训及线上培训。二是在审批机构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业务做出新的审批手续前,中概股公司可以自行评估,对于可能无法通过审批的,需提前安排。无法取得新审批的后果是会被取消原有的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对非学科类培训,建议中概股公司甄别各地具体政策,区分自己所经营业务中的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的分类标准和审批程序。
从法律法规的导向可以看到,国家鼓励民办教育力量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在线教育活动,但将在线教育行业纳入了准入管理,并进一步强调对从业人员和互联网安全的管理。所以上文谈及的审批制度会利好在线教育长期竞争格局。
《“双减”意见》明确: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以各种培训为主营业务的中概股公司,应对自己目前的经营业务是否落入此规定规范内做出判断,如少儿英语培训类的APP是否属于学科类培训,是否在资本化运作禁止范围内。只有在做出判断后,才能进一步考虑IPO或者再融资的可行性。关于培训业务定性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建议查阅各地教育主管机构的文件,教育主管机构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认定。如果因具体情况非常复杂而难以判定,建议请教育主管机构的专家做一次评估,以帮助定性。
中概股公司在做上述判断的时候,应关注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针对《“双减”意见》出台的配套文件。这些文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如上海发布的《中小学校外培训(学科/非学科)鉴定指引》,就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培训服务机构(下称“培训机构”)所从事的学科类培训,从目的、内容、方式、评价四个维度给出了学科类培训的指标特征,并规定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实施培训服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双减”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来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此次《“双减”意见》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达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全面规范,并在三年内取得“双减”的显著成效。所以对于中概股上市公司而言,三年是一个关键窗口期,如果已出现与《“双减”意见》不符的业务形态,要尽早进行清理和剥离。
在《“双减”意见》的影响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将全面收缩,但对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则是鼓励导向。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就“集团化办学”的表态,对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进行控制明确予以禁止,但并未禁止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兼并收购、协议架构。据此可以预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外延增长的空间依然存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是本次修订所新增的内容,为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了一个拓展方向。也就是说,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可能会成为中概股公司转型的方向,可能会出现一批公办、民办合作办学的职业学校。民办高等教育也是如此,可以以上述思路开展合作办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此条款是原送审稿中没有的条款。由此可见,政策是鼓励民间资本举办职业教育的,这也与 2019 年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的“经过 5—10 年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目标保持了一致。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首先,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同时,允许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最后,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赋予民办职业学校更多的自主权”。该表态十分明确地指出了民办职业教育的实现路径。
具体而言,职业教育投资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学历职业教育,即中等学历职业教育和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二是非学历职业培训,该领域内容比较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考试培训、企业人员上岗培训等是其主要业务,如财务培训、金融行业资格培训、计算机技能培训,以及包括特定考试的培训,如公务员考试培训、研究生考试培训、MBA考试培训等。此外,《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对中概股公司的职业教育转型提供了利好:将推动具备条件的部分高职院校“专升本”,升格成应用型本科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