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颖 编辑/韩英彤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大部分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租船提单或空单,而要求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较为少见。本文讨论了两种情况下的多式联运单据:情况之一,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但在特殊条款中也表示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情况之二,信用证要求提交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同时在特殊条款中表明租船提单可接受。在这两种情况下,对单据的审核会有怎样的不同呢?
在提交提单的信用证下,一般有两种情况可接受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一是信用证特殊条款直接规定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二是信用证特殊条款规定:提单显示其他装/卸货港,同时提单收货地/最终目的地显示信用证要求的装/卸货港可接受,并规定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第二种情况下表明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可能是出于避免提单装/卸货港未显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而出现不符点的情况。
那么规定了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是否可避免不符点?对单据的审核是否会有不同?
首先是什么情况下需要按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审核单据呢?根据ISBP745 D1条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运输路线清楚地表明将使用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时,将根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标准审核单据。也就是说,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以外的运输单据,只要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在单据审核时即可按照UCP600第19条规定审核。此时,特殊条款中无需表明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信用证即默认接受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
那么,如果信用证没有要求提交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而是要求提交提单,同时也不符合上述条件,只是在特殊条款中表明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单据审核又会有何不同呢?就这一问题,下文分别根据UCP600规定和ISBP745规定加以阐述。
根据UCP600规定,在上述情况下,提单和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审核的相同点包括:表明承运人、签署要求;表明正本份数要求;表明承运条款和条件要求;表明未受租船合同约束;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的规定;两者的不同点包括:提单须表明装上具名船只,而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不要求显示运输工具的名称;提单须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卸货港,而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以表明另外一个不同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或最终目的地;提单须显示符合规定的装船批注,而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允许显示预期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或船名的限定语;当信用证禁止转运,而单据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时,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提单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亦可接受。
而ISBP745规定,则对首程为海运的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审核标准做了更为详细的区分。本案例讨论的情况之一,即为信用证规定首程为海运(实际是全程为海运,要求提交提单,特殊条款表明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的情况。
一是关于装船批注。除非载有单独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提单如预先印就“已装船”字样,则出具日视为装运日;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可视为收货、发送或接管、装船或装运的日期。在首程为海运的情况下,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须显示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同时适用于提单关于是否显示前程运输工具时的审核规定。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由于提单和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往往使用同一份格式,那么如果是首程为海运的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单据又表明“已装船”字样,是否必须显示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还是遵循提单的规定(在未显示前程运输工具的情况下)无需添加装船批注?鉴于ISBP未对此种情况有所规定,谨慎起见,首程为海运的“已装船”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最好显示装船批注;但若单据未批注,开证行也不应以此提出不符点。
二是关于多个装货港。在信用证要求货物从港口起运或要求货物送至港口时,提单和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关于装货港/卸货港的要求相同。此外,ISBP对提单显示多个装货港的情况又进一步做了以下规定:无论其是否预先印就“收妥待运”或“已装船”字样,都须显示装船批注来标明每个装货港所对应的装船日期。但对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ISBP并无此类规定。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在提单显示多个装货港的情况下,ISBP给出了审核标准,但对首程为海运且要求货物从港口起运的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ISBP没有此类规定。那么如果出现多个装货港的情况,对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是否参照提单标准审核单据呢?根据ICC意见R723中的分析,货物运自两个港口,需要在每个装运港显示单独的装船批注及相关的装船日期,因为需要凭单据确定运输在规定的港口已经实际发生,以及所有的装运已经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同时,从确定运输是否发生在最迟的装运日期之内的目的而言,显示的最后的日期将是完成装运的日期,而第一个日期则是任何保险单据的生效日期。根据该ICC结论,对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审核应参照提单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如果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为首程海运,且要求货物从港口起运或要求货物送至港口的情况时,单据的审核标准与提单类似。因此,有些客户想通过规定接受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方式,避免提单装/卸货港栏位未显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而形成不符点,并不可行。
大多数特殊条款中显示租船提单可接受,是在要求提交提单的时候。那么在明确为多式联运,且首程为铁路的情况下,如果提交了租船提单,审核又会有何不同?举例如下。
信用证运输路径:
44A:ANY RAILWAY STATION OF RUSSIA(任意俄罗斯火车站)
44E:ANY RUSSIAN PORT(任意俄罗斯港口)
44F:YANTIAN,CHINA(中国盐田)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FULL SET OF CLEAN MULTIMODAL BILLS OF LADING…(全套清洁多式联运单据)
信用证特殊条款:
CHARTER PARTY BILL ARE ACCEPTABLE.(租船提单可接受)
一是要明确租船提单和多式运输单据的概念。租船提单即租船合约(合同)提单,是利用租船方式进行海上运输时签发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在国际航运实务中,按营运的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其中班轮运输一般使用提单;不定期船运输也叫租船运输,一般使用租船提单。而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则以一种运输单据涵盖了多种(至少两种)运输方式,从而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托运手续,并能够明确货方与多式运输经营人的责任,有利于保障货物安全迅速抵达目的地。
二是明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与租船提单审核的适用情况。如果信用证规定提交提单、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而特殊条款又规定,租船提单可接受,则表明受租船合约的约束,即应按照租船提单标准审核单据。
具体到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与租船提单审核的差异,可分别按UCP600规定和ISBP745规定加以区分。
根据UCP600的规定,(1)租船提单无须表明承运人,必须由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船东或其具名代理人,或租船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须标明承运人名称,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2)租船提单须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卸货港可以显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须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同时还可以载明另外一个不同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或最终目的地。
根据ISBP745规定。除签署方式及卸货港外,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与租船提单的不同点可参照与提单的不同点。首程为铁路的情况下,租船提单与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审核中的差异如下:(1)租船提单适用于海上运输,因此,如果提交了租船提单,就默认无需显示信用证规定的铁路运输段。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即使规定了收货地,但因与所要求提交的单据运输方式不匹配,开证行不应以未显示收货地作为不符点。(2)租船提单的装运日,以货物在信用证要求的具名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的日期为准;而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装运日,以货物在信用证要求的收货、发送或接管、装船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出具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则货物在铁路运输段的日期即为装运日期;如果交单为租船提单,那么货物在俄罗斯港口的日期为装运日。因为少了前程运输,需注意是否会过信用证的最迟装期,受益人应提早装运货物。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提单、租船提单、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各有区别;因此,在单据审核时,先判断按何标准审核,再根据信用证规定、国际惯例、ISBP、ICC意见等合理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