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明 王 强
2020年初,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对人类进行了一场突袭。复旦大学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率先对该病毒进行了分离和基因测序,并于第一时间向世界公布了其全部基因序列。在此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2月11日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为“COVID-19”(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将新冠病毒命名为“SARSCoV-2”(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 Virus2)。〔1〕王旭、朱琳:《法医临床学与新冠疾病有关的鉴定问题及思考》,载《中国法医学杂志》2020年第2 期,第128—133 页。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现已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纵观当前全球抗疫形势,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仍处于疫情高发、暴发、复发阶段。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员和货物流通无法全面停止,任何国家和地区实质上都同处抗疫一线,同属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疫情防控仍面临着极大的外来输入性压力。因此疫情远未终结,抗疫工作仍在持续推进,思想仍不能丝毫松懈。鉴于此,有必要对前期抗疫过程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面临的新的挑战、潜在的风险以及各地取得的有益经验等进行总结,希望能够推动有关部门出台疫情下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专门性制度以及行业执业规范,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稳定健康发展,提升社区工作人员对心理异常人员的关注度。
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人类的心理产生了巨大的考验,长期的居家隔离、家庭经济负担以及工作压力都会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影响,〔2〕王悦、杨媛媛、李少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居家儿童青少年抑郁情绪调查及影响因素分析》,载《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20年第3 期,第277—280 页。产生焦虑、抑郁的心理倾向。有研究表明,精神障碍是感染新冠病毒及相关不良转归的健康高危因素,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这既有利于疫情的防控,也有利于疫情下的社会秩序。〔3〕Wang QuanQiu,XuRong,Volkow Nora D.Increased risk of COVID-19 infection and mortality in people with mental disorders: analysis from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s in the United States. World Psychiatry,2020,20(1).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殴打辱骂医疗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时有发生,有的犯罪行为人常伴有心理疾病,如心理变态且内心极度扭曲。〔4〕董纯朴:《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9 期,第10—15 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从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角度列举9 大类共34 个具体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较为多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935 件妨害公务类案件,位居涉疫相关犯罪第二位,仅次于诈骗犯罪。〔5〕张婧:《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形势分析与应对》,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6 期,第2 页。上述很多案件均涉及行为人精神状态的判断。由此可见,司法精神医学是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惩治犯罪所必要之法治环节。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主要依据案情资料、病历资料、临床表现和愈后以及相关精神及实验室检查,〔6〕刘小林、刘杰:《司法精神鉴定中不同结论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载《中华精神科杂志》2005年第1 期,第45—46 页。完整的鉴定资料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科学性保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在司法审判中不可或缺。在依法抗疫的过程中,积极有效的鉴定有利于保障司法程序快速有效的进行,也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抗疫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支撑。故此,积极有效开展鉴定活动,配合司法机关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助力是鉴定机构的应有之义。但疫情下的鉴定风险提升、人员安全亟待考虑、鉴定技术规范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却也随之出现。如何积极有效安全地开展鉴定?能否运用当下新兴技术解决司法鉴定活动中所面临的困难?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机构尚未纳入应急响应体系
大部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机构属于普通的企事业单位,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属地的各项防疫规定,包括禁足、停业、限制出行、限制出差、隔离、检测等各项措施。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据,具有关联性、科学性和法律性,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作为特殊执法部门,疫情期间需要保持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其重要的技术保障部门,需要配合其办案并及时提供专业鉴定技术服务,包括普通门诊鉴定,出诊到医院、看守所、监狱、精神卫生机构甚至是外地被鉴定人居住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愿意开展鉴定工作,配合司法机关维持社会秩序,但防疫规定却也限制了鉴定人的步伐。
2.传统的鉴定方式难以开展
司法精神医学常规鉴定方式即线下当面鉴定。新冠肺炎疫情下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遵守防疫规定和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之间存在冲突,其实质是司法鉴定人与被鉴定人能否当面鉴定的问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危重症病人鉴定难度大、被鉴定人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无法申请鉴定、鉴定人由于防疫知识缺乏规避鉴定以及鉴定机构防疫措施不到位无法保证机构人员的人身安全等问题,对常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方式提出了巨大考验。而这些考验归根结底还是疫情防控难度大的问题,如何在常规鉴定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科学技术解决常规鉴定方式在疫情下的弊端,这也是新冠肺炎疫情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3.鉴定会面程序复杂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对象常涉及的案件,处于特殊的环境或诉讼压力,具有特殊的心理背景,〔7〕张钦廷、李豪喆等:《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1 期,第8—20 页。其鉴定场所主要是鉴定机构、精神病院以及监狱等场所。由于疫情管控,鉴定人很难在没有其他部门协调的情况下进入场所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7 条规定,鉴定启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对初次鉴定、补充鉴定以及重新鉴定的启动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权都由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机关与鉴定机构衔接机制不完善,鉴定人疫情期间常无法直接与当事人见面,常采用发函的方式,要求委托方开具相关证明,才得以与被鉴定人见面实施鉴定,这极大的降低了鉴定效率。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原则是准确、及时、有效,复杂的会面程序可能会错过最佳鉴定时机。
4.部分涉疫案件鉴定时限要求紧
疫情期间,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按照防控方案,大多采用值班制受理案件。然而重大疫情期间对于涉疫案件处置也有其特殊要求,对于妨碍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针对疫情防控人员的暴力犯罪案件、利用疫情实施的财产犯罪等均需要及时得到处置,对案件处置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使是一些疫情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事案件,也可能因其直接涉及民生,同样也要需要得到及时的鉴定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指出,在涉疫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效统一。为了快速依法处置涉疫犯罪以及保障民生,服务抗疫大局,对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了时间上的考验。
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并非医疗机构,更不是传染病医疗机构,普遍不具备针对高传染性疾病的防护设施和设备。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迅猛,有传染能力强、速度快、波及范围大等特点,〔8〕饶珉、张宝立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武汉医务人员的心理状态及应对策略》,载《武汉大学学报(医学版)》2020年第10 期,第1—4 页。鉴定机构由于对病毒属性认识尚浅,在管理程序和防护知识宣传方面欠缺专业性经验。一是鉴定人防疫知识缺乏。我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而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主要涉及与鉴定人执业相关的知识,如司法精神医学原理等,涉及传染病防治以及防疫抗疫的知识少之又少。疫情期间,鉴定人接触的被鉴定人可能来自全国各地,是否感染新冠肺炎不得而知。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与被鉴定人面对面交谈甚至产生一些肢体的接触,这大大增加了司法鉴定人感染病毒和传播病毒的风险。二是公安、司法机关人员鉴定知识缺乏。由于我国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由国家机关掌握,虽然当事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仍需公安、司法机关审核同意之后方可鉴定。精神疾病具有发病隐匿、周期长等特点,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鉴别。若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可能会导致该鉴定的案件未能得到鉴定,从而损害当事人的权利,浪费公共资源,降低司法公正性。
司法鉴定的流程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委托、鉴定材料审查、鉴定实施及鉴定意见出具。但由于新冠肺炎传播途径及传染源,鉴定的当面委托及检查都增加了新冠肺炎传染的风险,不利于疫情防控。尤其是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检查方式主要是与患者的交谈,检查室空间一般都较小,检查时间又过长,这大大增加了新冠肺炎传播的速度。远程会诊目前已部分运用于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9〕陈莉坚、李丽增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远程网络视频陈述会的意义与趋势》,载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2018年2月。劳动能力鉴定等行业。远程鉴定实现了从“面对面”到“屏对屏”,在保障被鉴定人权益的同时也推动了司法程序进行。〔10〕杨凯枫、李俊生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远程视频劳动能力鉴定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医疗保险》2020年第9期,第76—78、80 页.司法精神医学远程鉴定切断了病毒的传播途径,同时缩短了鉴定时间,提高了鉴定效率,解决了精神病院及监狱等特殊场所被鉴定人会面难的问题,符合新冠肺炎疫情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需要。与此同时,远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对于精神检查不合作的案件,远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局限性较为明显,单纯借助远程鉴定检查可能无法充分暴露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很多精神检查的技巧无法具体实施或受到一定限制,可能导致无法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另外,对于涉外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重新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选用远程鉴定时可能需要更加慎重。截止目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行业尚未对此做法形成共识,有必要尽快进行专门研究、讨论,形成共识,并以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或行业专家共识等方式进行公布实施。
新冠肺炎发病前期我国对于新冠病毒其发病机制尚未得出明确的结论,普通群众对于新冠肺炎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在防疫抗疫的同时,有关部门加强抗疫防疫知识的宣传,采用漫画、短视频等方式宣传抗疫防疫的相关知识,如病毒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易感人群以及抗疫防疫隔离措施等,让人民群众了解采取的防疫措施是有效可行的,提高人们对隔离、全员核酸检测等措施的理解程度,进而缓解焦躁情绪。鉴定机构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的同时,也应做好机构自身的防疫管理,承担疫情期间鉴定人人身安全的责任。为此,目前各鉴定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组织鉴定人线上防疫抗疫知识培训,让鉴定人在鉴定机构抗疫方面也能够成为一面有力的护盾;②完善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保持鉴定场所的通风,在检查室、接待室做好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隔离措施,充足防疫物资;③制定疫情下本鉴定机构内部执业操作规范,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疫情下执业操作的监督部门、疫情下鉴定人数量、鉴定的基本步骤、鉴定质量监控及鉴定结果的记录原则等。
随着疫情常态化趋势,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指导意见,包括《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这些规定都提及了心理干预的问题,将容易发生犯罪的特殊人员作为重点防控对象,尽早提升对心理障碍患者的犯罪风险防控意识,有利于疫情下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心理异常的患者在疫情压力下容易发生心理变化,有研究显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面对疫情的冲击其心理时感孤独、无助,建设监狱、罪犯、亲属三个角度构建罪犯的心理支持体系,有利于对罪犯的心理健康。〔11〕邵奇涛:《疫情期间罪犯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11 期,第63—65 页。面对疫情下潜在的罪犯,能否构建家属、社区、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三方心理支持体系,全面干预特殊对象的心理,减缓特殊对象的犯罪动机,防控犯罪风险。家属积极履行自身的监护责任,对特殊对象的日常活动进行观察,积极指导特殊对象进行情绪的表达,给予特殊对象更多的关心和支持;社区应加强对特殊对象家庭的关注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有关知识宣讲,社区心理卫生工作者可定期随访监测特殊对象的心理变化情况。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具有公益属性,行业主管部门等鼓励定期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宣讲特殊对象的权益维护及精神伤残有关知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差,符合援助条件的,如有鉴定需要,可适当减免鉴定费用。疫情期间上海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鼓励鉴定机构在疫情时期为需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鉴定费用的减免缓交等援助服务。〔12〕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来源:http://sfj.sh.gov.cn/zwdt_tzgg/20 200323/a7d490ba95324f6884a263104dcea199.html,访问时间2020年3月23日。
1.法医精神病远程鉴定的可行性
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规定:“精神检查应当在比较安静的场所进行,尽量避免外界的干扰。”但该《规范》并未对精神检查场所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精神医学远程鉴定场所主要是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目前所居住的场所,固定性和可控性较高,外界干扰程度较低。远程鉴定作为一种新兴的鉴定手段,在当下有其实现的可行性。首先,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司法精神医学远程鉴定提供技术支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AI 技术、人工智能已经运用于各行各业,法医精神病鉴定也不例外。不同于法医病理鉴定进行尸体解剖,也区别于法医临床鉴定关节活动度及损伤的形态特征的检查,法医精神病鉴定主要依靠与被鉴定人的交流、言行举止的观察以及相关病史及日常生活相关资料的调查。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5G 网络的逐渐普及、高清4k 摄像设备、特定房间内全方位的视频监控、加密的会议平台,为远程法医精神病鉴定提供硬件保障。其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为远程鉴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提供技术保障。法医精神病远程鉴定采取高门槛、高技术、高要求的标准吸收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每次鉴定采用条件筛查、随机匹配原则分配司法鉴定人,在保障司法鉴定回避原则的同时,充分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后,远程鉴定实现了鉴定行业的无纸化办公。在线申请、线上受理、视频检查、鉴定意见电子化,在满足司法鉴定需求的同时也保证了鉴定流程的规范化。目前,互联网医院已是各大医院的标配,其基本实现了挂号、就医、线上就诊。对于“互联网+司法鉴定”我国已有了初步探索,如“智慧司鉴”系统的开发与应用,能否进一步探索“互联网+司法鉴定”新模式,笔者认为这有实现的可能性。
2.法医精神病远程鉴定的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刑事诉讼中,并未见有关启动初次鉴定的专门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有权申请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我国目前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启动的设置,仅赋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13〕王高华、刘浩:《中国司法精神医学的发展与展望》,载《中华精神科杂志》2015年第3 期,第160—163 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及被害人具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而无启动权。当前不少司法机关已经开发出“智慧法院”“智慧司法”“智慧公安”“智慧检察”等线上智慧系统,其中不少系统已经显现出良好的运行效果,大大提升了司法办案的效率、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远程鉴定可依托线上智慧系统,实现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在线申请、远程委托、远程鉴定、在线报告发送、远程出庭作证等功能。
3.法医精神病远程鉴定的受理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材料主要包括医学材料、法学材料和事实材料。〔14〕陈军、马长锁:《论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的证据意识》,载《中国法医学杂志》2018年第6 期,第625—627 页。鉴定材料审查应注重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充分性。鉴定材料的移交方式为线上审查、线下邮寄的形式,邮寄前须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经法院及相关机关质证后的鉴定资料的证明力更佳。通过相应平台提交鉴定材料,由鉴定机构专门人员审核通过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修改补正后予以受理。
4.法医精神病远程鉴定的实施
鉴定主要采用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鉴定设备。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鉴定时建议被鉴定人至少采用双机位对鉴定环境进行全程监控,保证鉴定人能够全方位观察被鉴定人的行为动作和面部表情变化。监控视频的清晰程度是鉴定准确性的关键因素,视频像素越高越有利于鉴定人发现被鉴定人心理问题所反映出的情绪变化,进而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准确率。同时对于鉴定录像进行保存,以便日后重新鉴定及审查。②鉴定人员。一般至少需要2 名或2 名以上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鉴定人进行鉴定。由于远程鉴定无法与被鉴定人面对面交流,鉴定人的鉴定经验在鉴定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更能够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鉴定过程中相关心理量表测试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到被鉴定人设备上,由被鉴定人在全程监控下按照鉴定人的要求进行填写。③鉴定过程。远程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鉴定人能够知晓鉴定人的意思表示,由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对象一般均具有一定的精神障碍,故在鉴定开始前可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设备进行相关检测,确保鉴定过程中不因设备问题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有效。鉴定人按照相关检验规范对当事人进行全面检查。④鉴定监督。鉴定过程采取全程录像,不仅要对被鉴定人全程录像,也应当对司法鉴定人鉴定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全方位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录像是远程鉴定的根基,也是鉴定机构和相关鉴定部门对鉴定受理、实施以及审查监督的重要材料,鉴定机构可采取专人保管、专业设备保存,建立鉴定录像保存规范制度的方法,以保证在规定期限内能流程化随时调取录像,对远程司法鉴定进行监督。
5.鉴定意见书的送达
目前鉴定意见书主要采用邮寄和面取的方式交予委托人。在远程鉴定模式下,可以探索电子文书网上查阅及电子文书网上送达的新模式。在远程受理案件时,案件受理后自动生成登陆名及初始密码,委托人在案件受理后可登陆专业平台修改密码,实现“一案一号一码”。委托方可随时登陆专业平台查询鉴定进度和鉴定文书制作情况。当鉴定意见书完成之时,可采用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委托人登陆专业平台查看鉴定意见书。为保证鉴定文书的隐私及查询的规范性,相关部门可制定《司法鉴定意见查询管理办法》以明确委托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平台的登陆管理、查询规范以及保密协议等,保障鉴定意见查询的规范性。
目前我国并未有相关法律制度及规范对应急状态下司法鉴定的有关鉴定流程及操作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应急管理状态下出现鉴定工作难开展、鉴定事项难明确、鉴定资源难利用的“三难”局面。目前司法鉴定行业仅有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范》中对传染病尸体解剖作出了规定,但并未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相关规定。针对此种情形,为督促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有关主管部门在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应急管理情况下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疫情期间工作安全,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有其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可制定《应急状态下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其中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在重大应急情况下的管理原则、鉴定流程、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应急情况下特殊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质量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在重大应急事故发生时,司法鉴定行业能够有序开展工作。〔15〕上海市司法局于2020年2月3日研究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及附件6《疫情防控期间司法鉴定机构办事指引》,主要对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理司法鉴定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但文件只针对整个司法鉴定行业,主要涉及的是前端咨询、委托、受理环节,对司法鉴定实施环节尚缺少专门内容。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在疫情期间,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科学性强,专业性高的特点,以确保司法鉴定管理科学有序进行。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主要采取“两结合”的管理模式,有学者提出设立全国性司法鉴定协会,全国性司法鉴定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引领下,明确自身定位,协调衔接紧密,充分吸收业务精炼、学术水平较高的鉴定人成为会员,积极发挥行业高精尖优势,完善行业技术规范,为司法鉴定的管理保驾护航。〔16〕陈军、马长锁:《论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的证据意识》,载《中国法医学杂志》2018年第6 期,第625—627 页。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在疫情下积极应对行业问题,把控司法鉴定行业在疫情下的行动方向,制定可行性的、及时有效性的、切合实际操作规范的行业标准,并在应急情况下及时通知各鉴定机构坚决落实执行。如指导各鉴定机构制定机构内部乃至制定全国鉴定机构的工作规范,建立司法鉴定预约制度,在受理鉴定时及时调取被鉴定人近14日的行程,对来自高风险区域的被鉴定人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把统筹疫情防控和司法鉴定复工两手抓,建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明确组员分工;制定应急状态下司法鉴定管理程序,加强鉴定过程中的鉴定人和被鉴定人防护,可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规定,执行制定具体的防护方案。
目前,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检查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出台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2016)等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标准制定时间以及制定者预见性的限制,并未提及疫情下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将疫情下的替代性措施予以明确,并细化相关操作流程、技术指标等,以规范疫情下司法鉴定流程,保证应急管理状态下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同时建议将远程鉴定作为疫情之下可以选择的一种精神鉴定检查、鉴定调查方法纳入现有的技术标准或制定专门性标准,从而对远程司法鉴定的合规性、远程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科学性予以保障,以免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因远程鉴定为新兴鉴定模式而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
面对疫情下重点类型犯罪率高升的情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可在鉴定中对于特定对象加强有关量表测试,如《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评估量表》《自我控制量表》等,从中分析梳理出有关暴力风险因子,条件成熟时可设计研制出专门量表,用于指导临床和患者家庭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筛查,做到早发现、早防控、早干预,降低疫情下特殊对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助力疫情相关重点类型犯罪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