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笑延
历经数十年的求索,中国的犯罪治理在社会治安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晚近以来,中国社会大局持续保持安全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1〕2016年,我国每10 万人中发生命案0.62 起,是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2012年下降43%,信访总量下降22%,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下降56%;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对社会治安满意度从2012年的87.55%上升到2016年的91.99%。参见《用数据说话:中国是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载中国长安网,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54222/2017-09/20/content_11650371.shtml,2020年11月30日访问。逐渐成为了世界上公认的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2〕参见《通报公安部部署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组织开展打击文物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载中国警察网,http://special.cpd.com.cn/zb/20200923/,2020年11月30日访问。并且,在刑事法网日渐严密、犯罪圈逐步下沉、执法尺度总体趋严的情况下,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数量自2016年起却出现连续下降的趋势。〔3〕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自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达到717 万件的“峰值”之后,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大幅持续下降,分别为642 万件、548 万件、505 万件。可以说,犯罪治理的中国模式有效应对了超大规模犯罪治理的既定挑战,以及社会深度转型、犯罪迭代更新的时代挑战,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治理“中国奇迹”的背后,亟需思考的问题是:犯罪治理的中国模式为何能够对高度复杂的犯罪问题施以有效治理?
遗憾的是,我国犯罪学研究一直以“实践批判”为主线,对犯罪治理的制度逻辑与经验优势的解读极为有限。在反思性、批判性的研究浪潮下,诸如运动式治理的制度化重塑、大规模社会建设活动的犯罪预防功能提升等新变化大多为理论研究所忽视,这些治理实践在中国语境下的积极功能也长期被学界误读。为数不多的肯定式研究集中于对中国经验的现象概括,基层邻里社区干预、〔4〕See Steven F.Messner, Lening Zhang, Sheldon X.Zhang et al., Neighborhood Crime Control in a Changing China:Tiao-Jie, Bang-Jiao, and Neighborhood Watches,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 2017, p.544-577.枫桥经验在“乡土中国”的转型升级、〔5〕马荣春、周建达:《“枫桥经验”:预防犯罪观的重要启示》,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 期,第60—70 页。北京“朝阳群众”参与犯罪治理〔6〕汪明亮:《“朝阳群众”参与犯罪治理的政策逻辑》,载《刑法论丛》2017年第1 卷,第581—584 页。等研究虽有极大的参考价值,但从治理实践来看,前述研究没有完全揭示治理效能提升背后蕴含的制度逻辑,无法深度解释这些经验为何在中国语境下焕发出独特的生机。并且,从政策导向来看,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中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7〕《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20-10/29/c_1126674147.htm,2020年11月5日访问。在高质量发展的语境下,犯罪治理现代化亟待找到这些“优势和条件”,将中国经验蕴含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而既有研究对中国经验及制度逻辑关注的不足,不能与犯罪治理现代化对于制度成熟、制度定型的实践诉求产生良性互动,更无法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形成及时的理论回应。
因此,本文拟采用制度逻辑的研究视角,通过深度挖掘犯罪治理中国模式背后的运作机制和逻辑内核,从经验凝练与中西比较两个层面推进既有研究。
首先,借助中国犯罪治理实践的长镜头解读中国模式背后的制度逻辑,阐释中国化的犯罪治理模式为什么能在超大规模的治理语境中取得成功,进而凝练出具有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可供借鉴的治理经验,及时回应高质量发展语境下犯罪治理对于制度成熟、制度定型的实践诉求。
其次,立基于犯罪治理的中国语境,对比中国经验与域外经验在制度逻辑上的共性与差异,理性认知域外犯罪治理经验的积极价值与功能局限,从而为犯罪学研究中域外经验的本土移植、逻辑转化与效能升级提供理论参照。需要提及的是,由于犯罪治理涉及的实践范围极为宽广,本文无法也不试图全面解释犯罪治理蕴含的所有制度逻辑,因而对中国犯罪治理制度密码的“解密”远未达到精细、深邃的程度。故此,本文尝试从整体上为中国犯罪治理的制度逻辑提供一个尚不完美的解释,以期抛砖引玉。
中国的犯罪治理创造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总体性治理吸纳现代化治理,即以国家逻辑为代表的总体性治理自上而下地接收、容纳现代化治理要素,主动推进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总体性治理“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总体性结构,带有强烈的历史沿革和经验延续色彩,〔8〕参见何艳玲:《理顺关系与国家治理结构的塑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2 期,第43 页。包括坚持国家主导、保证社会大局稳定、保留动员式的犯罪治理能力等内容。现代化治理则更加关注对犯罪进行有效治理,主要包括提升多元参与途径、追求社会的实质稳定、对犯罪进行事前预防与综合治理、提升犯罪治理的技术化水平等内容。下文将从国家主导作为发展前提、价值冲突的和缓处理以及路径依赖与现代转型的复合倾向三个层面细致阐释总体性治理吸纳现代化治理的过程与策略,并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发掘中国犯罪治理的本土特色与实践智慧。
以总体性治理吸纳现代化治理的中国模式保留并发扬了国家逻辑,适应了社会转型期超大规模犯罪治理的现实国情,是中国犯罪治理得以释放制度优势的首要前提。与西方治理语境强调国家“回退”(Rolling Back)的理念不同,中国国家治理极为强调发挥党和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9〕参见陈进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 期,第24—31 页。国家主导作为发展前提具有深刻的历史现实基础、独特的制度逻辑优势与浓厚的路径依赖。
第一,超大规模国家治理的既定前提需要发挥整体性的国家逻辑。中国的国土规模和人口数量是国家治理所面临的一个既定约束,〔10〕参见周雪光:《国家治理规模及其负荷成本的思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 期,第7 页。巨大的治理规模决定了中国犯罪治理必须具有足够的广度和深度,保持对犯罪治理全局、整个社会稳定大局的有效掌控。在这个前提下,如果没有国家主导的犯罪治理,就难以在超大规模的治理语境下取得成功。因此,中国犯罪治理极为强调追求社会的大局稳定、对犯罪的全面控制。国家主导的制度逻辑使得中国能够从全局性治理视域制定相应的犯罪控制与犯罪预防政策,整体性地调度、分配全国性的犯罪治理资源,最大化地进行组织动员,将国家主导的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二,转型时期社会各个系统的巨大变迁以及潜在的犯罪风险需要以国家主导为核心予以调和。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经济、社会、法治、文化、科技等社会诸多系统出现了重大的结构性变迁。这一时期所衍生的各类犯罪风险与越轨行为,本质上与社会各个系统的变化、融合、冲突存在密切联系,〔11〕参见徐湘林:《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中国的经验》,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5 期,第2 页。是各个系统交往互动、共同作用的结果。与此同时,犯罪问题背后的各类矛盾和冲突又不可能在某个系统内部有效地自我矫正,不同系统间甚至还存在各自为战、相互掣肘的现实。因而,犯罪治理以国家主导的方式总体协调各个治理系统,对犯罪问题及其背后的复杂化作用机制施以综合干预,弥补各个系统之间相对封闭的治理局限,就具有极大的现实合理性。
总体性治理对现代化治理自上而下的温和吸纳方式,避免了因价值冲突引发的犯罪治理内部震荡,实现了不同逻辑之间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
不可否认的是,总体性治理与现代化治理在价值层面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在西方犯罪学的语境下,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打击与预防、安全与人权等要素往往以对立的姿态呈现。面对这些潜在的价值冲突,中国犯罪治理既没有采用“存一去一”的激进式价值选择策略,也没有因循消极、拖延、回避的保守主义思路,而是在坚持总体性治理的前提下,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容纳与总体性治理相对立的价值要素,通过温和性的调试、让步乃至妥协等手段,将多组对立的价值冲突引入平衡轨道,寻求不同价值共同发挥作用的现实可能。温和的价值统合方式不仅避免了既有的犯罪治理模式因价值冲突产生的内部危机,还促进了不同治理要素的融合与互动,实现了总体性治理与现代化治理协同发挥作用的良性循环。
路径依赖与现代转型并举,是以总体性治理吸纳现代化治理的主要运作方式,这种“稳中求变、变中求定”的增量发展逻辑既保持了对传统治理经验的借鉴,又提升了对犯罪态势频繁变化的回应能力。
第一,路径依赖强调对既有犯罪治理模式的沿用,即使犯罪治理需要根据犯罪态势的变化进行调整,犯罪治理也不追求完全打破既有的治理框架,而是施以连续性、渐进性的调整。稳中求进的增量发展模式,有效避免了“休克疗法”所容易导致的治理功能紊乱,防止国家在经济、社会改革过程中出现对犯罪形势的失控。〔12〕参见俞可平:《国家治理的中国特色和普遍趋势》,载《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1 期,第27 页。并且,经过路径依赖基础上的现代转型,中国的犯罪治理变革不仅没有产生社会治安水平下降、犯罪态势恶化等负面效应,反而在长期性、持续性、整体性的现代化变革中形成了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必要积累。
第二,路径依赖基础上的现代转型也对既有的犯罪治理模式产生了重塑效果。一方面,经由现代化因素的嵌入,传统犯罪治理架构中价值导向、运作思路、参与结构、措施配置等要素得以再造,更加能够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态势复杂多变、迭代更新的衍化态势。另一方面,现代化因素经由路径依赖的加持不断与犯罪治理的历史渊源相联系,使得犯罪治理的现代化革新深度内嵌到中国自主性的国家治理、社会改革中,现代化的犯罪治理理念在与总体性治理既有逻辑的互动中被不断检验、校正与重塑,加速了现代化治理的中国化进程,产生了极大的治理赋能与治理互动效应。
为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犯罪治理的中国模式,理论研究还需在以总体性治理吸纳现代化的制度逻辑线索下,从过往犯罪治理实践的长镜头中提炼具体化的经验资源。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本土化、创新式的经验实践,犯罪治理的中国模式对诸多西方犯罪学理念也实现了借鉴、反思和超越。
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平安中国”这一重要的政治理念一直是中国社会治安防控建设的主线,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更是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目标,引导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建设。〔13〕参见张文显:《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 期,第2 页。以“平安中国”为主线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制度逻辑在于,通过总体性的政策治理观稳步带动社会治安防控向立体化的现代治理方向变革,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科学化社会安全观、社会稳定观为政策导向,追求社会整体稳定与社会矛盾有效化解的统一,有效缓和了社会控制策略和犯罪预防策略之间的价值冲突。
第二,以国家稳定的财政拨款为资源支撑推进各项现代化治安防控建设,通过大规模、长期性的治安、维稳投入,保证人防的持续性,强化物防、技防的升级革新,激发了国家逻辑在资源集约、组织动员等方面的优势。〔14〕参见杨志云:《社会治安的政治定位与调控中的社会秩序——当代中国警务运行机理的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19年第2 期,第58—63 页。
第三,以整体性的社会治安好转辐射微观上的犯罪震慑效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既注重扩大日常化的警力覆盖范围、提升出警效率、缩短反应时间等常态化、创新式的治安防控,又追求及时制裁暴力犯罪、长期扎根积年沉案侦破工作,进而系统性地提升社会治安状况,对潜在的暴力犯罪形成持续性的心理震慑。
以“平安中国”为主线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建设,其理论内核与西方“零容忍”“破窗理论”等犯罪学经典理论既有相似之处,又在实际运作上与单一化地提升区域性警务能力的做法有所区别。一方面,相比于西方“犯罪——警务”的单一化治理线条,“平安中国”要求的是“安全——防控”的大治理观,它既在观念上提倡集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等各个要素为一体的大平安观念,又在实践中要求防控违法犯罪风险、交通安全风险、食品药品风险等各类风险。从犯罪治理的角度分析,“平安中国”这一大治理观的制度逻辑在于综合干预犯罪风险与非犯罪风险,通过拓展犯罪控制的范围系统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15〕See Anna Gurinskaya, Mahesh K.Nalla, The Expanding Boundaries of Crime Control: Governing Security through Regulation,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2018, p.36-48.另一方面,安全与发展始终有机联系。国家十分注重社会治安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对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的复合强调,促成了安全与发展的良性循环:社会治安的持续改善既能够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顺利展开提供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又通过社会经济的发展反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16〕参见李宏:《公共财政支出的社会安全治理效应:理论逻辑、实证检验与动态分析》,载《宁夏社会科学》2019年第2 期,第99 页。可以说,对安全与发展动态平衡的追求是中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的重要因素。“平安中国”对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升级与革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在价值导向上,平安中国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有机联系,在坚持整体性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促使社会治安防控在价值导向上由静态稳定观逐步向动态稳定观、实质稳定观过渡。
其二,在治理对象的认知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自身的资源投入逐渐向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安全风险监管监测等中观、微观的犯罪治理活动转移。
其三,在实践方式上,社会治安防控以大规模警力投入为基础,逐步吸纳物防、技防因素,人防、物防、技防“三防一体”的立体化防控措施渐具雏形:一是人防的重要地位仍然得以保留,城市夜间街面巡逻的常态化、以条块化为基准分配警力资源等微观治理实践表明,大规模、高强度、全覆盖的警力投入仍是社会治安防控得以有效运行、社会治安整体良好的基础;二是物防和技防的治安防控效能得以激发,全景式监控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对于城市街头犯罪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城市重要公共场所人脸识别的使用、全国犯罪治理信息库的建设等技术化治理手段,在要犯追逃、疑难案件破获等治理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枫桥经验在最大化吸纳多元参与的同时,保留了国家的主导地位,这一新型参与模式充分融合了总体性的国家治理逻辑与现代化的多元化参与逻辑,实现了国家主导、多元参与的有机统一与良性互动。其一,中央、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对枫桥经验的认可与重视作为强力的政策支持,为动员群众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基础,为群众参与矛盾化解、群众共享治理成果提供了充足的规范供给和稳定的政策预期。其二,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政府运作模式在党政领导与群众参与之间架起了中间桥梁,并为基层犯罪预防提供了诸如重点防控人群指引、技防设施安装等专业化支持。其三,得益于政策扶持与政府的专业化引导,群众防治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零散性得以有效规避。
国家主导、多元参与的模式既吸纳了西方多元化参与的市场化参与模式,又通过放大国家逻辑的传统优势,逐步调适国家与社会、公民的治理关系,进一步塑造了中国特色的犯罪治理主体参与格局。首先是资源配置的有机整合,借助这一参与模式,国家逻辑开放了与社会、市场逻辑的沟通渠道,明晰了犯罪治理“多元协作”的实现方式。经由地方性知识的注入与基层群众的参与,国家逻辑真正进入到了微观治理环节,在节制国家干预力度、节约公共安全支出的同时,反而实现了犯罪治理“战略纵深”的大幅度延展。其次是正式权威的合理让渡,“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在赋予社会、群众必要的治理职责时,也将极大地减轻国家、政府的治理压力,促进了治理权威与治理职责的合理分配。最后是传统经验的当代蜕变,作为国家主导与群众参与之间重要的桥梁机制,枫桥经验的复活与翻新,使其能够从一系列计划经济时代的群众经验中脱颖而出,由传统的治安经验、维稳经验继替发展为犯罪治理经验,并为犯罪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必要的经验支撑与充足的合法性支持。〔17〕参见卜清平:《“枫桥经验”何以长青?》,载《开放时代》2020年第1 期,第147—154 页。
枫桥经验将法治建设、技术支持与情感维系等要素通过“国家引领+多元参与”的主体参与模式有机融合,在犯罪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焕发出新的治理生机。兴起于江浙乡村地区的“无案村”“家园卫士”等实践,其基本做法是将政策、法规、技术、警力等治理要素下沉,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资源供给与自下而上的民意、民智反馈相融合,使枫桥经验在“乡土中国”的治理语境下重获新生。因举报名人吸毒嫖娼、提供涉恐涉暴线索而屡建奇功的“朝阳群众”“海淀网友”,则得益于“群众路线”的政策支持与重金悬赏的制度化。〔18〕参见汪明亮:《“朝阳群众”参与犯罪治理的政策逻辑》,载《刑法论丛》2017年第1 卷,第584—589 页。在公权力机关的推动下,以政务云平台为代表的网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正通过网络化、数据化、扁平化的互动方式,发展为国家主导下矛盾纠纷多元共治的有益探索。〔19〕参见单勇:《犯罪之技术治理的理论内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 期,第115 页。
中国犯罪治理极为注重采用运动式治理落实犯罪控制任务,并通过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矫正运动式治理的潜在风险。经过长期的实践淬炼,运动式治理在政策贯彻、规范依据、组织模式、机构间衔接配合等方面已日臻成熟,逐渐发展为一套兼备历史经验传承与现代治理价值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运动式治理向制度化、法治化发展的实践逻辑转变:通过总体性、动员式、高强度、大规模的刑事执法活动查处、惩治相关犯罪,承接非常规、高难度的犯罪控制任务,有效承载国家在犯罪治理领域的“宏观调控”职能;〔20〕参见李辉:《“运动式治理”缘何长期存在?——一个本源性分析》,载《行政论坛》2017年第5 期,第139—140 页。通过制度化、法治化规训运动式治理,在保证动员性治理能力的同时,最大化地提升犯罪治理过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使非常态化的犯罪治理最大限度地与现代化治理要求相衔接。
相较于西方犯罪治理对于常态化治理的强调,制度化、法治化的运动式治理模式的突出优势在于有效平衡紧急与法治的矛盾,及时应对急难险重的犯罪治理任务。诸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兴技术安全所带来的犯罪风险,往往具有瞬时性、爆发性、弥散性等特点。如果不及时投入大量的治理资源、采用不适当的治理方式应对,这些风险极有可能由单一的犯罪问题衍化为系统性的社会危机。〔21〕参见龚维斌:《当代中国社会风险的特点——以新冠肺炎疫情及其抗击为例》,载《社会学评论》2020年第3 期,第21—23 页。相比之下,常态化治理由于启动机制较严、制约机制较多,在新型犯罪风险面前往往存在一定的刚性,不利于承接紧急状态下的非常规治理任务。而制度化、法治化的运动式治理,既保证了国家对非常规犯罪态势的最大化干预,以非常规模式应对非常规治理难题,又以固定化、模式化、制度化、规范化为追求,力求以最小的消极法治代价发挥最大的治理效果。〔22〕参见朱笑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刑法介入的特别模式——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切入》,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 期,第161—169 页。尤其在常态化治理尚不完备、犯罪治理资源相对分散的现实条件下,制度化与法治化的运动式治理的实践价值极为突出。〔23〕参见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9 期,第105—125 页。
经过制度化与法治化的再塑造,运动式治理褪去了“严打”时期的暴力色彩,在犯罪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出现了新的变化。首先,在角色定位上,制度化与法治化的因子强化了犯罪治理主体的公共服务职能。运动式治理对治理正当性的追求,弱化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强权”性质,相应的犯罪治理活动不断与保护生态环境、净化网络空间、规范个人信息使用等公共治理议题相联系。〔24〕See Colin Hawes, Transforming the Culture of Chinese Prosecutors Through Guiding Cases, New Criminal Law Review,2020, p.220-223.其次,在执法方式上,相比于单一化的犯罪制裁,运动式治理也开始注重内部的执法监督、执法的行刑分配等内容,经过制度化与法治化的规训,“权力压制型”的执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更加规范、更加人性的软性执法成为新的正当性来源。〔25〕See Jianhua Xu, Authoritarian Policing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 Case Study of Motorcycle Ban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2013, p.454-455.尽管上述改变不尽完整,但它仍然是运动式治理与犯罪治理现代化衔接、融合不可或缺的一环。
作为一种综合性治理活动,犯罪治理内嵌于社会治理的总体框架,由国家主导的社会建设活动往往兼具或附带犯罪治理的功能。以大规模社会建设实现综合治理的中国经验在于:中国语境下的大规模社会建设活动具有持续、稳健的国家逻辑,能够通过大范围的社会动员与强劲的执行力度对社会建设的目标对象实现整体改造,甚至完全改变、优化其内在的运行模式,从而通过发展式、整体性的社会干预与犯罪预防、综合治理等现代化理念对接、容纳,取得更大范围、更加彻底的治理效果。
相较于西方治理语境中对碎片化社区干预的大力推崇,通过大规模社会建设实现综合治理的“中国模式”具有以下优势:其一,中国所采取的综合治理模式覆盖范围更大、持续时间更长、积极影响更为深远,更加契合超大规模犯罪治理的现实需要。其二,中国特殊的社会结构塑造了特殊的犯罪模式与治安风险。〔26〕参见汪广龙:《治安防控体系演化的组织机制——基于“打防并举”到“管理服务”变迁历程的研究》,载《公共管理学报》2020年第2 期,第129 页。社会转型期的犯罪多与市场化转轨道路导致的发展不均衡、社会支持政策的不完善相关。〔27〕See Tsun Se Cheong, Yanrui Wu, Crime Rates and Inequality: A Study of Crime in Contemporary China, Journal of the Asia Pacific Economy, 2015, p.202-207.因而,相比于拯救社区衰败、控制基层失序、完善街头治理的西式方案,〔28〕See Elizabeth R.Groff,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and Crime Events,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riminal Justice, 2015,p.90-99.从经济发展、就业扶持、社会保障、贫困治理、科技创新等大规模的社会建设活动入手,更能切中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发生机理。〔29〕参见金江、施养劲、朱力博:《源于身份的隔阂:人口多样性、社会信任与犯罪》,载《社会》2020年第4 期,第191—216 页。
以大规模社会建设带动犯罪治理的理念在中国国家治理的不同层面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并形成了“发展式预防”与“整体性治理”等具有代表性的治理经验。所谓“发展式预防”,即借助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建设、城市更新等发展战略生成犯罪防控效益的治理策略。〔30〕参见单勇:《犯罪之技术治理的价值权衡: 以数据正义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 期,第203 页。例如,移动支付在中国的推广,助推了“数据财产化,财产数据化”的进程,降低了公民在出行中纸质货币的携带几率,这在无意中颠覆性地改变了以有形财产为作案目标的犯罪环境,有效应对了“两抢一盗”犯罪的治理难题。〔31〕参见卢建平:《智慧社会的犯罪治理》,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2日,第2 版。地方政府对城市棚户区的改造,不仅促进了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进程,也通过妥善安置流动人口、消灭监控死角等方式深度改变了棚户区内有利于犯罪的环境因素,系统提升了城市治安状况。
整体性治理,即通过对社会结构的整体性调控,深度改变犯罪得以依存的社会土壤,从而获得长期、稳固的犯罪治理收益。〔32〕参见单勇:《基于犯罪热点制图的城市防卫空间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10—234 页。例如,“精准扶贫”能够通过减少贫困人口基数、优化社会结构、缓解社会阶层固化等策略,〔33〕参见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治理——犯罪防控的治本之举》,载《学术交流》2020年第1 期,第19—21 页。对绝对贫困问题进行系统化的干预与调整,从而以更为稳定、成熟的整体式治理应对因贫困而产生的暴力犯罪问题。政府财税管理制度的改革与优化,系统重塑了公共财产收入管理、支出与监管的流程,通过管住“钱”而管住政府的“人”和“事”,取得了“财税反腐”的整体性治理效应。〔34〕参见陈立诚、刘剑文:《财税制度反腐:一种源头治理的新进路》,载《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 期,第59—62 页。
智慧技术的“赋能导向式”应用,即大幅度开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智慧技术的犯罪控制与犯罪预防潜能。中国极具开放性的智慧技术发展战略和应用策略促成了犯罪治理与新型技术的深度融合,大批科技企业在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快速发展造就了智慧技术大范围应用的“主场优势”,全景式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智慧技术深入犯罪治理扫清了现实障碍。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技术创新的市场诉求以及公共安全的治理压力,共同推动了智慧技术向犯罪治理的全面渗透,一个带有鲜明智慧技术烙印的技术化犯罪治理正在形成。基于智慧技术的“赋能导向式”应用,超大规模城市犯罪治理的复杂性得以有效化约,在碎片化警务经验基础上做出的模糊决策得以精确,以动员、消耗基层警力为路径依赖的传统组织形态得以升级。
相比于西方将智慧技术用于“问题导向式”警务、预测式警务等微观警务活动,“赋能导向式”的技术治理涵射范围更大、应用程度更深,促进了情景犯罪学理论在超大规模治理语境下的实践变革。在技术的应用空间上,“全景式监控”“天眼”等数字监控技术已遍布城市公共空间的各个角落,几乎实现了对超大规模城市安全治理的全覆盖,得益于数字监控技术产生的威慑效应,街面、商区等城市犯罪热点空间及其邻近区域的犯罪治理难度大大降低。〔35〕See Anthony A.Braga, Brandon S.Turchan, Andrew V.Papachristos et al., Hot Spots Policing and Crime Reduction:An Update of An Ongoing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Criminology,2019, p.305-306.在技术的应用广度上,技术赋能的价值导向促使智慧技术进入到风险评估、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的各个环节,通过技术的赋能,使得犯罪治理真正实现了对网络犯罪、数据犯罪等新型犯罪的“全过程干预”。
犯罪治理对智慧技术的吸纳,已经释放出巨大的治理效能。基于大数据为量化分析提供的技术支持,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大数据在超大规模的城市犯罪治理中提前完善监控体系、针对性布署警力,进而使以预测犯罪高发区域、分析高危犯罪人群为核心的大规模预测式警务由理论构想变为实践可能。〔36〕See Anthony A.Braga, Andrew V.Papachristos and David M.Hureau, The Effects of Hot Spots Policing on Crime:An Updated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Justice Quarterly, 2014, p.658-660.凭借数据、算法、硬件、软件的复合融入,由科技企业开发的鹰眼系统、麒麟系统、“守护者”计划等技术产品能够精准识别恶意网址、拦截恶意访问、对潜在被害人及时预警劝阻,从而系统性地提升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效果。〔37〕参见单勇:《跨越“数字鸿沟”:技术治理的非均衡性社会参与应对》,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5期,第70 页。
中国的犯罪治理现代化之路必须将既有的实践经验作为丰富的本土资源,为犯罪治理的转型与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基础,从而降低治理转型中的变革风险,以中国方案解决中国问题。因此,犯罪治理的中国经验作为重要的本土资源,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承接、固定和优化,将经验背后的制度逻辑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方面,总体性治理与现代化治理的交融逻辑决定了犯罪治理活动必须采用国家的整体性视角,才能真正发挥中国经验背后的制度逻辑优势。例如,环境犯罪的治理要立足于统筹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法律系统、文化系统等诸多方面,才能整体干预影响环境犯罪出现的各类社会因素。〔38〕参见刘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性与复杂性:从多中心场域困境走向总体性治理》,载《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6 期,第38—40 页。恐怖活动犯罪的治理要体察恐怖活动犯罪背后的民族、经济、宗教等多维差异,制定针对性的民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才能通过有效的社会干预改变过度依赖刑事打击的既有路径。〔39〕参见何荣功:《“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思考》,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 期,第154—163 页。
另一方面,大规模的犯罪治理活动也预示着治理成效的取得具有长周期性,这就要求公共治理政策的制定在考虑短期收益时,还要长远布局,为长期的犯罪干预活动预留足够的制度空间。对此,犯罪治理必须在组织形态、绩效考核等方面开展深度变革。例如,地方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维稳的绩效考核标准应在短周期评估的基础上,纳入长周期的考核目标,确保地方政府实施长期治理投入的积极性;执法机关应改变以刑事打击为核心的短周期式治理,增加犯罪预防、社会干预等软性化、长期化的内容比重。
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存在着不同的治理优势与负荷。〔40〕参见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个组织学研究》,生活·读书·三联出版社2017年版,第13 页。犯罪治理之中国经验的形成、发轫与完善,是在特定时期、面对特定犯罪治理难题之下的特定选择,它能够解决超大规模犯罪治理的问题,也存在过度追求整体治理效果、精细化治理逻辑式微的治理隐患。走向高质量发展的犯罪治理,仍要尽量避免对既有治理经验的过度依赖,在经验承继与补足短板的复合发展路径下提升犯罪治理的实际效能。
以中国犯罪治理的具体经验为对照,在价值理念上,犯罪治理宜在“平安中国”的政策导向下,逐步提升犯罪预防的制度化程度,破除“刚性稳定”模式对静态稳定的过度推崇,逐步扭转“重打击、轻预防”的压力控制型治理模式。在主体参与上,源自于“乡土中国”的犯罪治理主体参与经验在超大规模城市治理的语境下的生命力尚未被充分验证,在市域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犯罪治理仍需探索公民、企业等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市场化、制度化参与路径,在合法性警务实践与激励性公众参与之间建立起联系,形成有组织、有激励、有分工的多元共治格局。〔41〕See Hawdon James, Ryan John, Neighborhood Organizations and Resident Assistance to Police, Sociological Forum,2011, p.897-900.运动式治理制度化、法治化发展的背后,犯罪治理的常态化反应能力亟待提高,〔42〕See Bin Liang and Hong Lu, Fighting the Obscene, Pornographic, and Unhealthy— An Analysis of the Nature, Extent,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Online Pornography Within A Global Context,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2012, p.127.尤其在面对网络、数据、金融等新犯罪类型时,犯罪治理应探索行政约谈、刑事制裁的衔接路径,提升常态化治理对社会系统变化的反应能力,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理困局。〔43〕参见张旭、朱笑延:《“全民触网”时代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路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1 期,第46—49 页。在治理措施上,大规模的社会建设活动虽然成绩斐然,但尚未实现对微观社会矛盾的精准矫治,社会治理措施亟待从个性化心理矫治、社会亚文化干预、社会支持型福利政策等更为精细化的治理层面入手,与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相衔接。在犯罪的技术治理层面,智慧技术的大范围应用应以数据安全和数据正义为底线,在“赋能导向式”应用的同时,通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框架、有步骤的犯罪数据开放以及常态化的数据应用监管等措施,〔44〕See Jianhua Xu, Legitimization Imperative: The Production of Crime Statistics in Guangzhou, China,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2018,p.162—166.缓解“技术利维坦”“技术鸿沟”为代表的技术赋能过强、技术正义式微的非均衡式发展难题。〔45〕参见单勇:《数据主义对犯罪治理体系的重塑及其反思》,载《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1 期,第86 页。
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犯罪治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国的犯罪治理经验虽然存在一定的功能边界,但其蕴含的制度逻辑优势与治理效能的生命力仍不能被轻易否认,中国在犯罪治理层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亦可供他国借鉴,从而在全球治理的犯罪治理层面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具体而言,犯罪治理的中国经验与制度逻辑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对域外的犯罪治理问题提供参照:
一方面,在治理理念上,坚持犯罪治理以本国历史、现实国情为基点,不盲目照搬西式的犯罪治理理念。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治理逻辑与现实国情,在这个意义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模式并无何者为优、何者更劣之分。犯罪治理的模式选择应该以一国的具体国情为基点,有目的地自主选择、借鉴、转化其他国家的治理经验,不能动辄以西式犯罪治理图景片面批判本国的治理实践。
另一方面,以发展和稳定的大治理观,为大型发展中国家的犯罪治理转型提供参照。大型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犯罪治理具有极强的共性特征:犯罪与金融改革、工业化进程、教育支出和就业保障问题存在密切联系,犯罪治理问题与非均衡的社会发展问题存在极强的“频率共振”。〔46〕See Delin Zhuang, Wai Choi Lee, Tsun Se Cheong et al., Revisiting Income Inequality in Rural China: A Decomposition by Regression Approach, Journal of the Aisa Pacific Economy, 2019, p.452-460.犯罪治理的中国模式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带动犯罪治理、以犯罪治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模式,实现了总体性治理与现代化治理的充分融合,很好地回答了“大型发展中国家如何实现犯罪治理转型”的问题。
行文至此,可以发现,犯罪治理的中国特色本质上源于中国独特的国家治理实践。从治理规模来看,中国超大规模治理的现实国情,决定了犯罪治理必须在坚持国家主导、保持国家动员能力的前提下寻求有效治理的路径,从而塑造了以总体性治理吸纳现代化治理的逻辑框架。从政策导向来看,“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政策要求决定了犯罪治理必须合理统筹总体性治理与现代化治理的各个要素,既要谋求犯罪治理的高质量发展,又要确保制度转型本身不至于出现各类系统性风险,犯罪治理对于诸多价值冲突的和缓处理,创造性地将总体性要素与现代化要素共同置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下,一条中国特色的犯罪治理现代化进路正在形成。从治理对象来看,传统风险与非传统风险交织,决定了犯罪治理既要妥善解决“两抢一盗”等传统型犯罪,又要及时应对网络、数据等智慧型犯罪的迭代更新。在颇具挑战性的“平安中国”建设中,治理传统型犯罪的固有经验被承袭,面向未来的前瞻性治理尝试被拓展,犯罪治理经验正是在过去与未来碰撞、妥协、融合的基础上,呈现出路径依赖与转型升级的双维面向。
在上述制度逻辑形塑之下形成的以“平安中国”为主线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借助枫桥经验联接国家主导与多元参与、运动式治理向制度化与法治化定型、通过“发展式预防”“整体性治理”等大规模社会建设活动践行综合治理以及以智慧技术的“赋能导向式”应用等实践经验,贯穿着以总体性治理吸纳现代化治理的制度逻辑线索,是中国国家治理经验在犯罪治理各个领域、治理环节的具体体现。前述经验将作为支撑犯罪治理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发展重要的本土资源,推进犯罪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的新一轮革新。
与此同时,犯罪治理之中国经验的研究还为犯罪学的比较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不同国家由于历史背景、制度土壤、政策导向等因素的不同,相应的犯罪治理模式难免具有差异性。故而,进行犯罪学的比较研究亟需注意“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问题,中西犯罪治理的对照、反思、借鉴必须在体察彼此犯罪治理制度逻辑差异的前提下展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经验的理论探索恰恰为犯罪学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中国化的制度逻辑基点与参照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