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贵
(韶关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我们现在看到的“易”字是简化了的形体,未简化前的古文字作如下形体:
殷商甲骨文
简化后作如下形体:
殷商甲骨文
西周金文
春秋金文
战国文字
《说文》篆文
(30)
《说文》篆文把表示“水”的小三斜画拉长使其与表示有耳的器壁之形的笔画相连,再把加了饰画圆点与器耳之形的笔画规整化,规整化后的上部笔画则跟“日”字形体混同,整个形体出现较大的讹变,致使许慎对其形义做出“易,蜥易、蝘蜓、守宫也。象形。秘书说,日月为易,象阴阳也。一曰从勿”的错误分析。从此字形体演变序列可以看出,到的字形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它们的演变过程是非常清晰的。这种对会意字截取部分偏旁或笔画的简化方式在古文字中是常见的:
上文证明“易”是“赐”的本字,本义是“赐予”,在殷商甲骨文、金文及西周金文中多有用其本义的例证:
殷商甲骨文、金文
乙卯卜,亘贞:勿易牛。
贞:易牛。
贞:易牛。(《合集》9 465)
己酉卜,亘贞:易禾。
勿易禾。(《9 464》正)
……于南易羊。(《合集》9 466反)
西周金文
侯易麦金。(麦盉)
伯姜易从贝卅朋。(从鼎)
白大师易伯克仆三十夫。(伯克壶)
大矩易丰金贝。(丰卣)
麦易赤金。(麦方鼎)
易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宜侯夨簋)
易豕鼎一爵一。(是兽鼎)
明公易亢师鬯金小牛。(夨令方彝)
王册令尹易盠赤巿幽亢攸勒。(盠方彝)
内史尹册易羖玄衣黹屯旂四。(羖簋盖)
王乎宰曶易大师虘虎裘。(大师虘簋)
王易兮甲马四匹驹车。(兮甲盘)
春秋金文
以上所举实例,“易”字均为“赐予”之义,均用其本义。在传世文献中也有实例可举:《商君书·错法》“夫离朱见秋豪(毫)百步之外,而不能以目易人;乌获举千钧之重,而不能以多力易人。”《宋史·太祖纪》:“宰相(范)质、(王)溥、(魏)仁浦并特进,易封,益食邑;枢秘史(赵)普加光禄大夫,易功臣号。”
后来由本义引申出以下引申义:
1.交换。《易·系辞下》:“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荀子·正名》:“易者以一易一。”杨倞注:“易,谓以物相易。”
2.改变。《易·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尚书·君奭》:“不知天命不易。”《国语·齐语》:“其事易。”韦昭注:“易,变也。”《孟子·离娄下》:“禹稷颜子易地皆然。”
3.替代。《左传·僖公三十年》:“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与,不知;以乱易整,不武。”《汉书·赵尧传》:“(高祖)孰视尧曰:‘无以易尧。’遂拜尧为御史大夫。”颜师古注:“言尧可为之,余人不能胜也。易,代也。”《新唐书·魏徵传》:“以暴易暴,与乱同道。”
4.移。《书·盘庚中》:“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蔡沈传:“无有遗育、毋使移其种于此新邑也。”
由于引申之义孳乳浸多,并为其所专,为了达到明确词义之目的,人们给“易”增加“金”或“贝”旁,分化出“锡”和“赐”,用它们专门表示“赐予”“赏赐”之义。
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出现的“锡”,不是今天金属金、银、铜、铁、锡之锡,即不是《说文》所训“银铅之间”之“锡”。商周时代把青铜看成比较贵重的金属,称之为“吉金”。如,西周晚期曾伯宫父穆鬲:“唯曾白(伯)宫父穆廼用吉金自乍(作)宝尊鬲。”春秋晚期其次句鑃:“其次择其吉金,铸句鑃。”可证。经常用它来制造钟鼎等器物,也经常把它作为对臣下的赏赐之物。如丰卣“大矩易丰金贝”,麦方鼎“麦易赤金”。因此,“金”字也就作为“赐予”之义本字“易”的分化字“锡”的表意偏旁。例如西周中期金文生史簋:“□白令生史吏于楚,白锡赏,乍宝簋。”“锡赏”即“赐赏”,“锡”字作如下形体:
“锡”字作为“易”字的分化字,“赐”字的异体字,不但出现于出土文献中,而且也出现于传世文献中。如《易·讼》“或锡之鞶带”,《书·洪范》“天乃锡禹洪范九畴”,《诗·邶风·简兮》“公言锡爵”,《春秋·庄公元年》“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楚辞·离骚》“肇锡余以嘉名”等均是。后代以之为“银铅之间”之“锡”这种金属之名。而其本义“赐予”“赏赐”之义遂被淹没。
“赐”所从之“贝”,表示货币。“贝”也常常作为对臣下赏赐之物,如丰卣“大矩易丰金贝”,伯姜鼎“伯姜易贝百朋”,师遽簋盖“王乎师朕易师遽贝十朋”。由于“贝”常常作为对臣下赏赐之物,因此它也作为“赐予”“赏赐”之义本字“易”的分化字“赐”的表意偏旁。“赐”字,迄今为止,最早见于春秋时期金文庚壶,其铭曰:“……余台赐女公□□。”该字作如下形体:
战国时期“赐”字多了起来,作如下形体:
睡虎地秦墓竹简此字的“易”旁讹变为“昜”。用为“赐予”“赏赐”之义者,如金文中山王方鼎“氏以赐之氒命”、《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容成氏》33“亓生赐羕也”、《上海博物館藏战国楚竹书(三)·周易》5“或赐”、7“王晶赐命”、《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28伍“享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殽”、《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13“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束脯,为早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
“易”是“赐”的本字,本义是“赐予”。由本义引申出“交换”“改变”“替代”等引申义。后来,由于本义被引申义所专,为其增加偏旁“金”“贝”,造出“锡”“赐”这样的分化字。后来,又用其分化字“锡”来记录金属金、银、铜、铁、锡(即《说文》所训“银铅之间”)之“锡”。最后,只好用“赐”这个字来记录表示“赐予”“赏赐”之“赐”这个词。人们已不知其本字乃“易”字,又不知表示“赐予”“赏赐”之“锡”,本为“赐”字的异体字,反认为“易”“锡”为“赐”的假借字。冯其庸、邓安生《通假字汇释》:“殷周金文‘赐’字多通作‘易’。”[12]424“‘赐’‘锡’同音通借,赏赐字古籍中多通作‘锡’。”[12]1017罗竹风主编《现代汉语大词典》:“‘锡予’xī yǔ,赐给。郭沫若《屈原时代》:‘《左传·定四年》明明说周武王以殷民六族给鲁公伯禽……老幼男女,父子妻孥一道与物品同时锡予,不是奴隶是什么’”[13]是其证。《现代汉语大词典》把“锡(赐)予”注音为“xī yǔ”,是极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