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走出去的版权经济权利实现探究

2021-11-12 22:56刘旷怡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电影文学 2021年15期
关键词:权利

刘旷怡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版权经济权利实现是指版权人通过有效手段取得版权经济权利,以合法途径行使版权经济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在版权构成要素中,版权经济权利是版权权利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版权构成要素为基点,将电影产业的制作、发行、放映、运营产业链条各阶段,与版权构成要素的权利内容、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救济等相关点结合,由点及面,探讨在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电影产业版权经济权利实现不充分的现状和成因,以及电影产业版权经济权利实现的未来展望。

一、电影产业走出去是版权经济权利实现存在的问题

(一)电影产业发展产业链条与版权息息相关

电影产业既是有代表性的文化创意产业,也是21世纪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1895年电影诞生开始,电影产业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声到有声,从黑白到彩色,从胶片到数字化等几次重大变革。时至今日,电影产业已成为国家自身经济发展,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产业之一。电影产业的核心内容是电影作品,电影作品的制作是通过演职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努力,将创意者的创意利用拍摄手法、技术手段进行视觉化处理,并将连贯的视觉化作品封存于物质媒介投放到大银幕上,最终呈现给广大观众。电影产业自身具有文化性和经济性双重特性,其产业链条发展不同于一般文化产业或经济产业。电影产业发展的产业链条一般可分为制作、发行、放映、运营几个阶段,产业核心的电影作品受版权法保护,产业链条的各个节点都与版权法息息相关。

版权又称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版权包含邻接权的内容,而狭义版权则不包含邻接权,只是与邻接权有联系,本文仅论述狭义版权的内容。根据版权法及相关法理内容,版权的构成要素可分为版权主体、版权客体、版权内容、版权取得、版权行使、版权救济六个方面。将版权构成要素各点与电影产业发展链条相结合,可以对电影产业发展链条进行更细致的理解。版权主体是电影版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是孵化电影创意的制作人或电影制作公司。版权客体是电影作品,从开始创作电影的剧本,到拍摄存储的胶片,以及技术加工胶片得来的样片,都包含在电影作品这个客体范畴中。版权内容分为人身权利与经济权利,电影版权人通过在影院放映电影,发售录制好的碟片,售卖电影相关衍生品等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即是电影版权人的版权经济权利的实现。版权取得是版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版权权利,可分为直接取得和授权取得,电影制作方制作电影,作品完成时即取得版权;电影院与电影版权人签订电影发行合同,通过版权人授权获得相应版权。版权行使是版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版权权利,电影版权人直接行使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复制权等权利,以及通过授权他人行使放映权、发行权等权利。版权救济主要是版权权利受到侵害后采取的救济措施,一部电影作品在创意孵化到制作完成、发行、放映各阶段,可能发生剽窃、盗版、盗摄、盗录等侵害行为,依据版权法规及版权转让合同的各项规定,合法有效地维护电影版权人的利益。

(二)电影产业走出去版权经济权利实现不充分

电影版权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行使版权经济权利,获得相应的版权经济利益,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是为电影产业的版权经济权利实现。版权经济权利内容,根据《国际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国内版权法的规定,结合电影产业发展链条各节点,可以大致概括为改编权、复制权、放映权、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权、表演权、翻译权等经济权利。

电影版权人的版权经济权利实现,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票房收入。2005年起至今,中国电影产业发展迅速,国产电影在国内市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每年的电影票房总收入过半数均是来自国产电影。而在海外市场中,国产电影一直处于劣势地位,电影版权人大多无法通过海外市场获得足够的回报。自2001年中国启动文化产业走出去工程,走出去战略逐渐成为国家战略,作为代表性文化产业的电影产业也开始向海外市场拓展。为响应走出去战略的号召,电影制作公司依托国家政策扶植,加大资金投入制作并积极送审影片,将电影作品推往国际市场。2010年开始,国产电影海外市场获得的票房收入,在该电影总票房收入中的占比逐年下降,一度从35%跌到23%。而电影产业进入海外市场,电影制作公司要面临比国内市场更艰难的局面,需要付出更多资金和精力应对不同国家的电影进出口审查制度、海外电影院线的宣传支出以及电影衍生品在他国贸易市场的销售等问题。电影制作公司为海外市场付出的成本是国内市场的几倍之多,直接的票房回报率却只有国内市场的几分之一。2018年国产电影《捉妖记2》在国内市场的票房收入十几亿元时,其在包括北美、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内的海外市场上,票房收入只有不过几百万元。

电影产业走出去,电影制作公司通过电影作品进入海外市场获得经济利益,其实质是电影版权人行使版权经济权利获得版权经济利益的实现。国产电影在海外票房回报率低的问题,是电影版权人的版权经济权利实现不充分的直观表现。由此直接影响电影版权人进入海外市场的积极性,导致每年送审出口的电影作品数量减少。最终影响到电影产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关乎我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的实践。

二、电影产业走出去版权经济权利实现不充分的成因

如前所述,电影产业走出去版权经济权利实现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电影票房,电影版权人的版权经济权利实现不充分直观体现在海外票房收入上。结合电影产业发展链条来看,电影产业走出去,版权经济权利实现问题可以归纳为:第一,电影制作阶段文化创造力不足;第二,电影放映、发行阶段,海外代理合同制度欠缺规范;第三,电影发行、运营阶段,版权侵权救济制度不完善。

(一)文化创作力不足对电影内容表现的限制

电影产业是有代表性的文化产业,电影作品是重要的文化表现形式。出于地域性的限制,文化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电影中蕴含的文化内核,获得本国观众的推崇,却未必能得到海外市场他国观众的认可。电影作品作为电影产业的核心,进入海外市场时,首要面对的就是作品内容能否得到观众认可的问题。获得观众的认可,观众愿意进入影院观看电影,电影的票房收入就高;反之,观众对作品不买账,电影无人问津票房收入就低。电影产业是典型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作品成功与否直接评判标准就是电影票房收入,也是电影版权人行使版权经济权利的直观表现。一部电影制作完成后,电影版权人行使放映权、发行权等版权经济权利,将作品通过影院呈现给观众,观众作为消费者到影院观看电影支付票款,对电影的表现做出评价解读,根据电影上映的评价口碑决定后续的排片率,国内市场上映告一段落后,作品继续向海外市场发行。换言之,电影的内容直接关系着观众的认可度,进而影响到电影的票房收入,以及作品进入海外市场的前景。过去数年,中国电影产业在海外市场都面临着作品国际知名度低,国际认可度低的问题,电影发行、放映后无法吸引足够的海外观众观看,难以达到电影制作方的预期目标,也就难以拓展作品在海外市场的多线发展。

世界公认电影大国的美国,每年向海外市场推出几百部电影,早在十多年前美国电影的票房收入来源就主要来自海外市场。2018年美国电影《侏罗纪世界2》放映,票房突破10亿美元,其中7成票房收入来自海外市场。全球电影榜前十的美国电影,无一例外,电影票房的构成均是海外市场远超于国内市场。这种巨大的海外市场优势,保证了美国电影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推动了美国电影产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也使得美国在国际文化交流中能占据主动位置。美国电影为何能在海外市场占尽优势,又为何能多次突破地域和语言的限制,这离不开美国电影产业的创新能力。美国电影大多是通过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改编而来,在改编成功的基础上对创作阵容、题材、手法上进行创新,将作品IP的价值最大化。美国漫威影业公司推出的系列超级英雄电影,在钢铁侠、美国队长、雷神等单个英雄为主的电影之间建立起人物、情节、元素的联系,打造出一个名为漫威英雄的“电影宇宙”体系,最大限度地加大营销效果,带动整个电影作品系列的推广。2018年美国电影《黑豹》,为顺应美国社会对电影产业多样化发展的需求,好莱坞首次在主流电影中启用黑人导演及主演,应和了美国当下少数族裔对身份地位的诉求,不仅给作品带来新的元素,也增强了对观众的吸引力。同样是2018年的美国电影《蜘蛛侠:平行宇宙》,美国索尼影业首次将电影和动画相结合,用两种不同思想表达形式讲述同一个主人公的故事。通过在电影制作手法上的创新,将不同思想表达形式互相穿插衔接,丰富作品表达内容的同时带给观众新的观影体验。

国产电影也从盲目地引进特效技术,堆积大量炫酷画面制作科幻动作电影,转向从现实主义出发注重作品内容表达。2018年夏天上映的《我不是药神》,一周后电影口碑持续飘红,在微博、豆瓣等多个国内网络社区获得高分,票房收入超过30亿元,是当年夏季电影票房冠军。《我不是药神》给电影制作公司坏猴子影视带来成本数十倍的收入,电影横扫东京国际电影节、香港金像奖、台湾金马奖等各大电影颁奖礼。作为一部典型的现实主义题材电影,作品内容围绕购买仿制药是否违法的问题,不仅结合了中国社会购药难的现实,又联系到印度等国的国际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在真实事件主人公故事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加工创作,作品引起了广大中国观众的共鸣。随后《我不是药神》在北美地区放映,尽管存在区域不同,语言不通,但由于作品内容表达完整,文化立意清晰明确,依旧吸引了不少当地观众,获得了当年度北美地区外语片票房排名不错的成绩。电影制作公司加强文化创造力,增强电影作品内容的表达,寻求与观众和市场的情感联系,能更好地提升中国电影的国际竞争力。

(二)海外代理制度不健全影响电影海外发行

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情况、法律制度不同,在进入海外市场时,电影版权人一般会和当地电影制作公司合作,签订海外代理合同将作品在其国家、地区的放映权、发行权等版权经济权利以授权的形式转托。美国漫威影业公司制作的电影《复仇者联盟4》,该作品的发行是美国迪士尼电影工作室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公司联合承包。作品在中国地区的相关发行工作由两家中国公司负责,包括提交电影样片进行审查、安排电影上映时间、准备电影上映院线等内容。对于电影版权人而言,作品进入海外市场面向的不是特定的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很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电影版权人将版权经济权利部分授权给当地的电影公司,负责当地电影市场的发行、运营等问题的处理,既节约了作品海外发行的成本,又可以通过海外代理合同授权给代理人,扩大作品在海外市场的传播范围。

海外代理制度有利于电影版权人开拓海外市场,特别体现在应对电影进出口审查问题上。电影进出口审查是电影海外发行必经阶段,审查制度本身是为了维护电影进口国的文化意识形态不受影响。对于电影的进出口审查并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现阶段主要是各国国内法律、双边贸易协定规范。审查的具体内容基本根据各国的经济水平、文化需求确定,很多国家会设置诸如删减电影内容,限制电影上映院线数量,强制限定电影发行时间等非关税贸易壁垒。还有的国家为本国电影产业发展留存空间,保护本国电影产业不受外国电影的冲击,会对外国电影进口数量做出明确限制。对于一些带有强烈文化色彩、宗教色彩、政治色彩的电影作品,审查制度会更加严格。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主要是对电影作品内容进行审查,既要维护文化表现自由也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此外,我国还设定了每年进口电影数量限制、进口电影放映时间限制等。而法国、加拿大等国则将文化例外原则适用在电影进口上,为保护本国文化不受侵袭,加强对外国文化产品的审核力度。对电影版权人来说,通过海外代理制度将版权的部分经济权利授权出去,能使版权经济权利得到更彻底的实现。2017年国产电影《战狼2》同时在中国国内和北美地区上映,电影版权人没有选择北美当地的公司合作,而是由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北美地区发行,结果电影仅在北美地区五家影院进行放映,这五家影院均是万达影视旗下的影院。而美国电影《复仇者联盟4》在进入海外市场时,电影版权人分别和韩国、中国、阿根廷等国的电影公司合作发行,在近20个海外国家和地区进行放映,由此大大地拓展了电影在海外市场放映时的市场占有率。

现阶段海外代理制度仍是不健全的,一方面,海外代理合同是由电影版权人与海外代理公司间双方经合意而达成,合同中关于各方的权利、义务、履行、违约后如何救济等条款,只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当发生争议时,一般会选择适用某一国的国内法,使得代理合同的法律强制性大打折扣,影响了海外代理合同的执行效力。另一方面,因为海外代理合同尚没有明确规范的内容要求,电影版权人由于不了解电影进口国实际情况,往往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受到不公平对待。对于电影内容删减,电影重复审查,以及放映时间、放映院线限制等发行、放映的基本问题,在不了解当地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签订海外代理合同,极可能损害电影版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一些文化产业发展相对弱势的国家,在电影进入文化产业发展相对强势的国家时,往往会受到非常严格的审查。一旦电影版权人利益受损,想要跨国追责会非常艰难,只能接受电影出口带来的巨额损失。

(三)版权侵权救济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电影传播

电影实现经济利益的根本,是赋予电影版权人以垄断权利,版权人由垄断行为获得经济利益,以激发版权人更大的创作热情,制作出更好的电影作品。电影是为了满足观众对文化产品的精神需求,观众希望尽可能廉价甚至免费观看到电影。保护电影版权人的权利和保障公众获得电影作品,构成了相关版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内核。电影发行、放映过程中,盗版等侵权行为随之发生,随着发行、放映范围的扩大,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侵权行为会直接损害电影版权人的权利,减少电影版权人垄断利益的获取,打击其创造的积极性,降低电影作品的版权价值,增加作品进入海外市场的难度,最终使电影版权人放弃海外市场。据人民网2017年数据显示,国产电影由于盗版造成经济损失率55%,而美国电影的经济损失率为24%。对于电影产业发展及进入海外市场,版权侵权救济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现阶段版权侵权救济制度框架,由《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民法典》《刑法》等构筑而成。实践中大量存在侵权行为认定困难,法院判决难以落实,惩罚力度低下等问题,直接导致电影版权人得不到及时救济,电影制作方经济损失难以弥补,助长盗版行为发生概率等后果。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版权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认定,即电影版权人对侵权行为须进行相应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主观故意才能进行判定,变相增加了电影版权人的诉讼成本。随着网络时代来临,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版权侵权行为不仅多样化,而且更加难以收集证据。版权本身是一种私权,版权侵权行为一般导致民事责任,严重时可能导致刑事责任。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时并没有规定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1994年《关于惩治侵权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首次提及版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刑法》及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之间尚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关于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定。对于在海外市场面临版权侵权行为,囿于版权存在地域性的限制,电影版权人只能选择电影进口国当地法律规制,或寻求国际公约、条约进行救济,更多人由于耗时耗力会直接选择承受损失。

2019年国产电影《流浪地球》在上映短短四天之后,完整电影资源便在网络上传播,仅三天时间就造成近40万人次的退票,有不少外国观众在视频网站观看盗版资源并留言,而此时该作品尚未决定海外市场放映。我国现行版权法规定了网络信息传播权,但并没有明确指向网络侵权行为,随着盗版资源在视频网站的快速传播,电影海外发行事宜一度停滞。电影主创团队利用社交网站发言,号召购票观众举报盗版资源网站,降低电影票价吸引更多观众到影院。随后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着重规制网络盗版行为。涉及网络传播电影资源的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电影顺利完成国内市场上映,并进入北美、澳洲等海外市场放映,收回了一千万左右的海外票房。盗版等版权侵权行为频发,版权救济制度不完善,给电影版权人造成大量经济损失,同时影响了其作品进入海外市场。

三、电影产业走出去是版权经济权利实现的进一步保障

(一)国家政策层面为电影产业创新提供助力

国家政策的扶持是电影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力。美国多个州政府出台提供电影拍摄基地税收减免政策、给电影制作公司提供现金补贴,助推电影产业多元化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设立专项基金,组织管理人才培养,对本国电影公司独立制作、与外国公司合作电影规定相应的申请程序,鼓励电影公司打造品牌观念,对创意进行不同层面的挖掘和制作,推动电影产业规范化发展。在电影进入海外市场时,美国政府对电影公司进行指向性引导。官方贸易报告定期发布《中国电影市场》,对中国等海外市场电影观众的需求进行分析研究,对电影的创作题材到出口地区实施全面系统性安排,指导电影公司制作符合对应目标市场口味的电影作品。根据政府给出的指向性意见,电影公司目标明确,根据不同地区的电影市场情况选择影片类型,有针对性地应对海外市场中不同国家、地区为电影进口设置的贸易壁垒。

由2002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到2017年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十多年间,我国陆续出台多部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电影制作、放映、发行,影院建设,外商投资等问题,引导本国电影产业发展。政府公布《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影企业经营准入资格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降低电影产业准入门槛,鼓励电影制作公司寻找新的创意,对现有创意进行多层次开发,以同一个剧本为基础展开电影和动漫、音乐等多元文化的互动。政府大力吸引境外资本投资本国电影产业,公布《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引进先进的电影制作技术,促进国内电影市场繁荣发展。并在各电影专门学校中设立相关专业,培养多方面的电影制作人才,设立重点社科研究项目“中国电影创作战略研究”,带动电影制作人的创作动力。

在电影进入海外市场时,我国政府也从政策上提供了一定的扶持。一是通过给予电影制作公司不同程度的补贴,减少电影的制作成本,降低电影版权人对海外票房收入的担忧,调动电影版权人的创新积极性。二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对特定类型的作品加大补贴力度,鼓励电影版权人制作上创新,为作品进入海外市场建立快捷途径。此外,我国近年也开始向美国等国家学习,对电影制作公司给予指向性意见,为作品进入不同国家、地区的海外市场提供参考数据,使得出口的电影能更符合不同国家、地区电影市场观众的喜好,更好地引导电影作品中内容表达的创新,更有效地实现电影版权人的版权经济权利。

(二)完善以版权制度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影制作技术日新月异,从2D平面电影到3D立体电影,再到最新的4D四维电影,电影制作是伴随着创意和技术一同革新的。近年来由于信息技术网络,电影作品走向数字化,开始突破院线放映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以更多的渠道呈现在观众面前。电影产业的发展由此也面临着新问题,电影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顺应信息时代的变化,通过修改版权法、颁布新的法律,完善产业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推动电影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的发展。1903年美国上诉法院以判例形式确定电影作品受版权法保护,1912年版权法修正案正式将电影作品列为版权法保护客体,其后版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正,扩充电影作品的范围,不断提高版权法对电影产业的保护水平。1982年《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案》将盗版行为划入刑法规制范畴,美国颁布的电影产业相关法律,已经关联到行政、司法等多个部门,形成了以《版权法》为核心多部门共同协调的电影版权保护体系。

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为电影作品提供了版权法保护的依据,随后数年《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进行了几次修改。此外《民法典》和《刑法》等都对电影法律关系做出了规范。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电影作为新的电影形式发展起来,与传统的胶片电影不同,数字电影的放映是将节目源转成数字进行制作处理,影院通过接收数字源进行放映。由此产生的节目源的版权归属问题,数字电影数据库、数字电影传输等问题是需要版权法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为电影产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电影作品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带来新的变化。2017年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中国第一部电影行业专门法,进一步规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行为,为电影产业的法治建设事业展开新篇章。《电影产业促进法》按照电影产业的产业链条,明确电影作品相关权利主体、客体、内容的范围,对电影产业中涉及的域名、商标、商业秘密、专利等内容都有所提及。与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相比,其为电影版权人侵权救济措施设定了司法救济、行政救济、自我救济、行业救济等多种手段。伴随着电影产业未来的发展,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进一步整合,走向系统化、专门化的法治道路。

(三)加强电影制作公司的版权意识

电影产业走出去,是以电影作品为核心,以版权交易为基本形式,通过版权经济权利实现创造价值。电影制作公司拥有正确的版权意识,可以在合法的途径最大限度行使版权权利,也可以在面对版权侵权时寻求适当的救济。

版权侵权行为是电影产业发展无法避免的,不论是国内市场还是海外市场都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电影版权人在自身版权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济。电影制作公司往往因为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应诉意识,跨国诉讼成本过高等种种理由,放弃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责,默默接受损失。待日后再次进入该国家或地区市场时,极有可能重复同样的问题,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终只有舍弃该区域的海外市场。另一方面,电影版权人依赖于海外代理合同,签订完代理合同将权利授出就不再关注,对于相关的国际贸易协定、当地法律法规一无所知,由此为之后追责埋下隐患。电影制作公司版权意识的薄弱,直接造成电影版权人经济损失,打击到电影版权人的创作动力,进而影响电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目前电影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加强电影制作公司的版权意识是重中之重。国家加大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电影制作公司内部设置知识产权部门,树立起基本的版权法律认识,聘请专业的法律人才。电影版权人对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运营各阶段的合同条款签订,拥有的版权权利和义务都有正确的认识。电影产业走出去时,电影版权人了解自身合法的版权经济权利有哪些,行使版权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国际条约、协议。在版权经济权利行使受到不法侵害时,了解相应救济手段,通过自我救济、寻求司法救济解决问题。在现有海外市场的环境中,确保电影版权人有效行使版权经济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版权经济权利行使带来的利益,为电影制作公司和国家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促进国家间有利的文化交往,带动中国电影产业更好地融入世界市场。

结 语

由于文化创造力不足、海外代理制度不健全、版权侵权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电影作品在海外市场经济利益实现不足,版权经济权利实现不充分。为解决制约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问题,促进电影产业国际化,政府加大了对电影产业的重视程度,以电影版权的生成、行使及救济为线索,采取国家政策导向和法律制度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逐渐完善以版权法为核心的电影产业法律体系。《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布掀开了中国电影产业法治的新篇章。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扶持电影制作公司,引进先进的电影制作手段,吸引大量外国资金投入本地电影市场。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保障电影版权人合法行使其权利,推动国内电影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拓展电影作品的海外市场,进一步保障电影版权经济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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