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墨、道、儒、法四学派的名实观
——从逻辑学角度分析

2021-11-12 11:55蒲隆基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长江丛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墨家法家荀子

■蒲隆基/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简单地说,名是事物的名称和概念,实是其所指称的对象,即事物本身。名实观是名、实、名与实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名实观就是名称与其所对应事物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由于名所指称的对象不同,就形成了名与形、名与实之间较为具体的关系。

一、墨家以名举实的名实观

墨家由墨子创立,其思想在我国先秦时期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墨家的逻辑思想主要体现在墨辩和《墨经》之中,而名和实的关系主要集中体现在《墨经》一书中。《墨经》以朴素唯物主义为基础,全面讲述了逻辑思维形式,尤其是对名的阐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墨家的名实观主要探讨了名的涵义、种类,以及名之间的关系。

墨家对名的定义是最能体现名实观的。在这之前我们需了解的是,墨家沿袭了名家以来对名的认识,沿用了名的涵义及用法,确切地说,也就是我们现在逻辑学讲的概念这个专业名词,于是名就有了概念的意义。墨家认为名实反映客观事物,于是就有:

以名举实。(《小取》)

举,拟实也。(《经上》)

(举)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经说上31》)

分析上述话语可以看出,实指的就是外部客观具体事物。拟的意思是描述或反映。“举,拟实也。”即名描述或反映客观具体的事物。文名指成文的名,由文字表达的名。故指意思本质,实故即一切事物成为该事物的本质和根据。“(举)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的意思是说以名举实不应当停留在把它书写成文,关注事物表面,而是应该触及事物的本质。“以名举实”是用名来形容或描述具体的客观事物,并且要触及事物的本质及存在根据,从而达到正确的反映。于是得出,“以名举实”中的名是对概念的最好诠释。

二、道家的名实观

道家的逻辑思想主要体现为无名论,这与道家无为的哲学思想不谋而合。道家对逻辑做出主要贡献的是老子和庄子,老子的名实观主要体现在“道”与“名”的关系上,庄子名实观主要侧重于名实相符。

首先来看老子“道”与“名”的名实观。他的名实观认为“名”是无法反映“道“的。一方面,老子在逻辑上没直接阐述名,也没涉及具体事物,其重点在于解释“道”。他的“道”表现为事物的本质,以及普遍存在的无名的自然。于是他认为:

“道 法 自 然。”(《道 德 经》二十五章)

“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同上,二十一章)

第一句是说“道”所反映的规律是自然而然的。第二句说“道”既不是纯粹的物质,也不是纯粹的精神,而是物质与精神的互融统一体。于是我们可以看出“道”不是抽象的,不能用言语表达的,但它有其独特的物质性和规律性,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另一方面,老子名实观不仅把道作为“名”的根本依据 ,还认为“名”无法言说大道的本质,更加具体来说就是道是“无名”,即道的本质无法被形而下的有限之“名”所描述。于是老子说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道德经》一章)

这里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是说道有规定事物特殊性的本质规律,也有恒不变的理性存在的内在规律;于是“可道”就有事物现象的特殊规律,“常道”是理性存在的不变性规律。表明事物规律的“道”,有“可道”与“常道”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相对关系,那么反映自然的思维形式的“名”,也就有“可名”与“常名”的相对关系。可以被冠名的事物,它的名也就是更古不变的名。这里的“道”与“名”的关系,具体到逻辑上,就是“名实”的关系问题。名与实的关系在这里表现为可与常的关系,正是它们有这种相对存在,也互通有无的关系,也就有了所谓“有名”和“无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是说不可以名的,就是万物的起源,也就是“道”;可以名的,就是具体的事物本体或母体。

由此“道”和“名”的关系也就明确了。在老子看来,道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无形的,不可以被描述和反映的,但是它有与世界万物紧密相随,甚至融入自然。人们很难将它捕捉,就很难对其进行“可名”,于是就有了“无名”的名实观。

另外,道家的名实观不得不提到庄子。庄子多次使用“名实”概念。他反对名家对“名” “物”的研究,却仍采用名实概念、名实关系论述自己的思想,且他对这些概念的使用并未超出先秦诸子“名实相符”的一般观点。于是他说到:“名者,实之宾也。”《逍遥游》

这句话的意思是,要以“实”为主 ,“名”为宾,宾追随主,即“名”应随“实”。可以看出,名是实的反映并随着实的变化而变化。庄子认为出现多种名称甚至相反的名称,都不影响名实相符,他说:“孟孙才,其母死,哭泣无涕,中心不戚,居丧不哀。无是三者 以善处丧盖鲁国。有无其实而得其名者乎?回壹怪之。”。《大宗师》这句话认为名不副实是值得奇怪的事,实质上还是在讲“名”当符“实”。正因为“实”在名实关系中起决定作用,所以出现多种名称甚至相反的名称,都不影响名实相符。

三、儒家正名的名实观

儒家的名实观,集中体现在孔子和荀子两位圣人的“正名”思想之中。孔子从正名出发,要求“名”保持其独立性和确定性的逻辑特征。荀子继承了孔子正名的思想,结合道家的思想,形成了正名的逻辑体系。首先来看看孔子“正名”名实观。孔子认为正名就是为了为政,于是他讲到:为政必先正名(《鲁论》)因此,正名的实质就是符合周礼的名分去规定已经变化了的实际,从而达到从政,以及恢复周礼的名分等级制度。由此看出,他的正名是为了为政,是为了纠正当时的混乱的社会秩序和政治局面。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孔子名和实相符的逻辑思想。

孔子 “以名正实”的逻辑思想是先弄清名(名称或概念),然后再用名规定的内容去规范现实,而孔子的名指周礼早已规定的亘古不变的内容。他认为: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 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名不正,则言不顺”,集中体现出名与实的关系。如果名不符合事实,或者名不正当,那么由这样的名构成的言,就会是不符合事实的言论。从逻辑上讲,言是由名组成的,用言来表述事物,名是言的基础,言的正确性必须依赖于名的正确性。如果名对事物意义混淆不清,当然会使言模糊不清,既不能客观地反映事物,也不能准确地表达思想。可见,孔子的正名理论,包含了这样的名实观:名,要明晰、准确;由名构成的言与辞要顺畅、通达。这样才可以为政,才能在礼崩乐坏的社会中,挽救统治者的统治。

再来看看荀子关于“名”的名实观。荀子的逻辑思想主要体现为“正名”,是先秦名辩思潮的产物,也是对名辩思想的总结。荀子逻辑思想的显著特点在于其正名逻辑的目的是正名的政治服务。他对名实观的阐述主要通过对名(概念)的探讨,他认为为了正名,首先就要弄明白什么是名。于是他首先讲述了名的涵义,这是关于名的作用和制名必要性的问题。他认为:名也者所以期累也。(《正名》)期,会也。累,许多。累实指许多事物。这句话是说,名是用以概括表示同类许多事物的。也就是说,名是对同类事物的概括反映。按照现在逻辑学的说法,荀子的名相当于概念。荀子对名(概念)的《认识与墨辩》中名的定义“以名举实”基本一致。不过,荀子强调名(概念)反映实,其具有概括性,深化了《墨辩》对名的认识。正是由于作为概念的名可以概括地反映对象,因此,这样的名就可以“指实”,可以用来表示或指称它所反映的对象(实)。接触到了概念,那么这个概念所概括或指称的对象也就能“名闻实喻”。只要概念确定,就能区分概念所反映对象之间的差别。从这里可以看到,荀子已经充分意识到作为概念的名在认识论上的两个主要作用∶模写现实、反映现实(“期累实”)的作用和规范现实(“指实”)的作用。因此,正名就在于,既然名是用来指实的,这就要求名必须符实。他说道:“分别制名而指实”。(《正名》)如果实没有发生变化,那么旧名仍符实,这样就可“循旧名”;如果实发生了变化,那么旧名就不符实了,这样就要形成新概念,“作新名”,使名随实变。荀子这种关于名的一般性质和作用的理解,不仅是唯物的,而且也是辩证的。他的名实观反映出一定的辩证主义素材,不过归根结底还是在说明名实相符。

四、法家的刑名参同名实观

先秦时期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其思想与逻辑紧密结合,这也是法家思想显著的特点。法家的名实观也与逻辑紧密结合,形成刑名的名实观,是将逻辑运用到刑名法术上,使其成为了推行法治强有力的工具。法家的名实观主要集中体现于韩非子。

首先,韩非继承荀子的正名思想,他的创新点在于把正名思想应用于依法治国的实践之中,并使之成为刑名法术理论的工具。他首先探讨了形和名的基本概念。“形”和“名”是韩非学说中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韩非常把“形”和“名”作对连用,有的时候用“刑名”,有的时候用“形名”。“刑名”也就是“形名”,因为“形”通“刑”。韩非认为的“形名”概念,就是把“名”等同于“言”,而“形”等同于“事”。他认为:

“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韩非子·主道》)

刑名者,言与事也”(《韩非子·主道》)

第一句是讲有人用的言语就是名,做的事就是形。第二句说刑名就是言和事,也就是名与实。韩非把“形名”概念确定为:形者,事也;名者,言也。所谓有言必有名,有事必有形也。

读《韩非子》可发现,他有时以言作为名,用事作为形,言事来描述形名;有时用法作为名,用事作为形,事必须与法的条文一致;有时又以官为名,以职为形,职务必求其与官位相一致。其实,这种名形、名物的指称也就是“言”和“事”的关系,即“名”和“实”的关系。

其次,韩非子形名参同的名实观主要表现为“刑名参同”和“循名责实”的“参验”思想。借鉴了邓析的“循名责实”的观点,他把法家思想迁移到名实关系上。“形名参同”观点是韩非对名与实关系问题的创新性表述,也是韩非为法家思想服务的理论基石。什么是“形名参同”?他说到:“名实相待而生,形影相应而立”(《韩非子·功名》)

这句话是说,名和实是相辅相成统一相伴而生的,就像形体离不开其影子一样,相应而立地出现。韩非要求形名一致、形名相符,形与名要互相对照且一致。他还主张循名责实,于是他说到:“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即名实相对应,名应该随着实的变化而变化。韩非用此来批判那些“名实不称”的行为。

五、结语

第一,通过对先秦时期四大学派名与实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出名实观都围绕着名是否能够正确地反映事物,名实之间的关系愈加明晰。四大学派在思想上表现出的逻辑色彩,主要表现在逻辑分析和名实问题上。不管是墨家以名举实的名实观,还是老子的无名的名实观,又或是儒家正名的名实观以及法家的刑名参同名实观名实观,在不断的交流、争论的过程中,名家各学者相互借鉴。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同样的一个名实规律,那就是名必须符合实。第二,先秦时期四大学派的名实观都或多或少体现出“正名”的思想。“正名”是先秦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墨家通过名实之间的关系分析,来达到正名的目的。儒家更不用说,孔子是最早提出正名的,荀子从正名的目的出发,分析名实之间的关系。他们的出发点是相同的。法家虽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正名的目的,但是仔细分析,其还是有正名思想的,这是由当时 “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决定的。第三,不管是墨家以名举实的名实思想,还是后来的儒家、法家、道家,都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墨家认为年年战乱和统治者缺乏兼爱思想,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根源,于是就提出“以名举实”,用名来宣扬自己兼爱非攻的思想。道家则对名实进行有辩证色彩的道和实的讨论,虽然名不能谓述道,但是只要统治者顺其自然,就能做到无为。儒家明确地表现出政治色彩,就当时的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而言,孔子提倡正名就是为了维护统治。对法家来说,主要从“刑名参同”和“循名责实”等来说明名与实的关系,也就是依法治国,让统治者认识到名的重要性。第四,先秦四大学派的哲学思想包含着名与实逻辑思想,它不仅是认识事物的方式,更是一种观察世界的逻辑方法。与西方哲学强调思辨和逻辑相比,中国逻辑思想强调一种广义的实用。这是社会环境的制约、科技观念的不同、思维习惯的差异而造成的。他们用这种逻辑思想去认识事物,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不仅使他们的思想具有逻辑性,进而还可以严密地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墨家的以名举实,说到底是对名实关系的探讨,也可以说是一种逻辑方法体现,也就说我们现在讲的同一律的体现。荀子的逻辑思想主要体现在“正名”,它是先秦名辩思潮的产物,也是对名辩思想的总结。笔者认为它是在名实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再到儒家的形名关系和“正名”,都严格区分形和名,分析形与名的关系从而达到正名的目的。最后是法家,法家的哲学思想中逻辑占据着主要地位,其名实观也与逻辑紧密结合,形成刑名的名实观,是逻辑运用到刑名法术上,成为推行法治强有力的工具。第五,各家的名实观无不体现出同一律、不矛盾律。这两个规律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必须保持自身同一,两个相互矛盾的事物不能同时为真。无论是墨家的以名举实,还是道家的名实观,以及儒家正名的名实观和法家的刑名参同名实观,都认为名必须符合实,名对实的刻画必须是统一的,名对事物的描述是不矛盾的,进而到达正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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