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细梅/江西省南昌市第十中学
在儒家思想仍影响中国甚至世界的今天,我们极有必要对它包含的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它的博大精深,包罗万象不仅折服了后人,更为后人的研究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儒家思想中不乏许多关于经济的观点,本文将从经济公正这个角度来分析儒家经济思想。
要分析儒家的经济公正思想,第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何谓公正?《简明哲学辞典》中对公正作了如下界定。“公正,亦称正义,道德范畴和道德品质之一,也是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原则。指从一定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和相应所得;也指一种平等的处事原则,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即所谓,得所当得,一视同仁。”由此可见,公正其主要精神在于“得所当得”“一视同仁”。公正一般首先是作为人的理想性存在,作为判断一定体制中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含义,作为衡量人的价值,尊严,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标尺而设定的,这是社会体制的内在精神或理想性规定。
经济公正,它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关于经济公正大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经济公正指经济人享有并自主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经济公正最终实现于分配公正,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分配公正不排除由机会平等,程序公正和公平竞争带来的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经济公正最根本的还是指人在一定经济关系中获得自由和解放,实现自己的本质,求得全面的发展。在中国传统经济伦理思想中未有经济公正这一称谓,但其思想中却多少透露出了经济公正这一理念。在此,本文将从儒家经济伦理思想来看中国传统经济公正思想的萌芽。
儒家向来重视“义利之辨”。程子说:“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朱熹曾说:“义利之说,乃儒家第一义。”在孔子看来,“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于此也。”义作为人的内在道德需要,在与其他需要,如利的需要相比较中,被孔子视为一种根本性的需要或第一性的需要,具有被优先考量的地位,这就是“义以为上”“义以为质”。与义相比,利的需要则是第二性的。
从另一方面来讲,义利之辨所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的获得方式的正当性问题。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孔肯定人具有趋利的心理倾向,这是很自然的,也是具有伦理的正当性。在他看来,追求富贵是可以的,但对利的追求必须处于道义的制约下,“见利思义”,即不取不义之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表明儒家主张个人在义与利上的选择上,首先考虑道德的要求。由此表明,孔子十分强调“利”的获取方式的正当性问题,而这种正当性即在于是否符合“道”或者“义”的要求。亦即所谓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由此可见,在义利之辨中,儒家把义放在第一位,把“道”或“义”作为评价利益获取方式正当性与否的标准。这或多或少有经济公正的意味。首先,儒家把义放在第一位,从而就否定了那种不合道德,不合宜的利益,即肯定了经济利益的正当性,肯定了“得所当得”,而正如前文所说,这正是公正的精神所在。再者,儒家把“道”与“义”作为评价利益获取方式正当与否的标准,从而批判了那种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作为。比如,依靠权势获得个人不正当私欲,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等等。若把儒家的判断标准延伸到现在,它绝对是反对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现象,比如,权钱交易,非法竞争等。并且事实上,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在现实世界中,我们也极度批判那种不义之利。不仅仅是在社会舆论上对此表示不屑,更有法律上的依据,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经济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在儒家的经济思想中,生产的目的不只是物质财富的极大增长,它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的道德和谐。因此,在儒家的经济思想中,分配比生产占有更重要的地位。针对当时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孔子提出可“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的主张。在孔看来,贫可以“安贫无怨”,寡能够“知礼知命”,但是“不均”,“不安”是道义所不容,也是社会动乱之根源。孔子的这一思想是其义利观在财富分配问题上的具体阐释,对于引导人们认识由于分配不均而造成的贫富差别和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
分析以上关于利益分配的经济观点,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其蕴涵的公正思想。首先,儒家经济思想中有一种分配公正的意识,即儒家经济思想并不倡导一种由于等级观念而产生的必然贫富差距。相反,它反对这种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而是主张“均”的思想。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否不在于国家或者国民的富裕与否,也不在于国家财富的多少,而在于国家财富的分配是否均衡。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贫富差距的问题。其次,儒家经济思想着眼于从制度安排层面来解决分配正义问题。这种制度就是“礼”。孔子认为,以周礼为代表的政治体制是一种正直的王道,社会分配的不均是因礼制失范所致,只要人们能按周礼来取财,就可以复归于王道。孔子之所以提出“均无贫”其实也是意图通过体制安排上的合理化来解决贫富差距。但是单纯靠制度层面的变革是不够的。因为无论社会分配制度如何公平,都不可能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平均主义,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平均。因此也就引出了里面蕴涵的第三层公正含义,即从主体道德修养谈分配正义问题。加强主体的道德修养,即做到“乐道安贫”。在儒家那里,加强主体道德修养主要途径有二:其一是反省;其二是克己。即每个人都要自我反省,要克制自己不正当的欲望,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的要求,用礼来克制自己,约束自己。若能做到这样,人就不会欲求非正当,不应该的利益,这样也就不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亦不会引起社会的经济不公正。
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产品不是为了交换,而是自给自足,因此传统社会中商品交换并未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制度的不发达总是由道德来弥补,由于古代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关于商品交易的契约制度也未能建立,因此,经济交往就更多地由道德的默契来维持。所以说,交往有信,即诚信正是对社会信用制度不发达的一种弥补。“诚信”在儒家文化中占据本体地位。诚本是宇宙社会人生运行的本来状态。《中庸》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强调人与天的本质是一致的,顺天而行则是诚,因此信在经济交往中并非是为了获得持久的,更大利益的工具,而是宇宙社会人生的本来的存在状态。并且,经济交往中的信还是以对宗法等级制度的信守为保障的,儒家的“信”就是在维护等级名分制度的前提下来协调人们之间的日常经济交往关系,以免人们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他人的随意侵犯。诚信原则要求了人们在交换过程中的买卖公平,童叟无欺。事实上,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几乎都是在熟人的圈子里进行,因此这种诚信原则摆在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成为了商品交换最为突出的经济原则。从诚信为本的交换观中,我们能从许多方面体会到古代经济公正的萌芽。
首先,肯定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交换的产生最基本的是拥有,拥有是一切交换的基础。在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才拥有财产,因此,奴隶社会的交换实际上只是奴隶主之间的经济活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经济体制的瓦解,奴隶社会那种赤裸裸的人身附属关系解除了,人们各自有了自己相应的私有财产,并且这一部分私有财产是正当的,是受保护的。正是因为有了各自的私有财产,才有了完全不同于奴隶社会那种局限于奴隶主内部的交换现象。各种阶层都有合法的私有财产,这既是交换的基础,更是经济公正的一个表现。
其次,肯定了交换主体的平等性。交换必然是在最少两个以上的交换主体,即人之间发生的。我们说交换不单纯是物与物的交换,其本质还是人与人的交往。交换得以发生,首先在逻辑上就必然承认了交换主体的平等性,因为只有在平等的主体间才能发生交换行为。
再次,诚信为本的交换观体现了经济行为的公正性。经济活动中,为了更好,更公正地进行交换,经济主体间会达成某种交换原则上的默契。比如等价交换,诚信为本,买卖自由等等。这些契约的约定都是双方同意或者在内心秉承的。他们之间正当的经济行为都是在这些契约下完成的。就诚信为本的交换观而论,在经济行为中,诚信是经济主体都承认,并且持有的一种价值观。他们会把这种价值观带入正在进行的经济行为中,并力图使这种经济行为达到公正,公平,以满足双方的利益,达到一个互惠的目的。因此,这不能不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行为的公正性这一原则。
公正是人们倾心探讨和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它不单单是一个社会政治哲学上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一个伦理学上的价值应然。对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的追求,不单是我们当代人所思考的,古代思想家亦在不停地思考这个问题。他们的言语中虽然未曾出现过公正或者正义这样的词语,但他们的思想中却都渗透着这样的一种理念。对公正的不懈追求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上的问题,因为它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