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青
(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不断普及,大学课堂生态空间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亟待变革。为培养出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具备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各高校越来越重视课堂教学方法的探索。如何搭载互联网这辆快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如何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以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基于云班课平台的研讨式案例教学,为学生的学习创设了一种探究知识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开放情景与途径,是一种值得关注的尝试。
研讨式案例教学是将研究式、讨论式、案例式、启发式及其他教学方法灵活结合与多方面创新的教学模式[1]。这一模式为学生提供了思考问题和讨论问题的机会,不仅启发了学生的思维,还促进师生共同研究、共同探索,进而密切了师生关系,促进了教学相长[2]。云班课是“互联网+”时代的一款免费课堂互动教学APP,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环境研发的软件,致力于实现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即时互动、资源推送和作业任务发布且融入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教学工具。师生可以利用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登录“云班课”,参与丰富的课堂活动和互动交流。云班课可以为研讨式案例教学提供丰富的功能支持,包括发布教学资源、点名和签到、组织课堂讨论、发起调查问卷、开展课堂小测、进行综合评价等[3],因而天然地成为研讨式案例教学的极佳平台。本文以保险学专业必修课——“财产保险”课程的关键知识点为例,就如何基于云班课开展研讨式案例教学进行初步探讨。
保险课程是理论性与实务性都很强的课程,其保险理论既源于对保险实践的总结,又用于解决保险实务,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保险案例都可以运用到保险课堂,为保险课程实施研讨式案例教学实践提供很好的素材[2]。在财产保险中,“代位追偿”是财产保险经营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因为这一知识点涉及保险合同、保险法和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适合采用研讨式案例教学,以引导学生由浅入深地开展广泛讨论和深刻领会其内涵及适用性。
教学设计分为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阶段,如图1所示。课前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热点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即将学习的知识点。为此,教师至少提前1-2 天在云班课发布资料,提出让学生思考的问题。在课堂中,教师基于热点问题,引入对关键概念和知识点的介绍,然后提供典型案例供学生分析与讨论。为了加强知识点的前后联系,还有必要跳出案例本身,启发学生思考与案例相关的其他问题。案例分析与问题引申均可以通过在云班课上的讨论来进行。讨论结束后,教师对当天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与点评,并针对下一次课要学习的内容,再次提出新的问题,以促进学生在课后预习新课,加强与后续知识的衔接。
图1 基于云班课的研讨式案例教学设计
在上述教学设计中,云班课丰富的功能为研讨式案例教学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平台。课前资料一旦发布,平台就可以记录学生的阅读和提问情况;在课中学习环节,运用云班课签到、举手、抢答、讨论和头脑风暴等功能,教师可以全程记录学生的参与和互动情况。在课后问题拓展和复习环节,师生可以通过云班课在课外进行“一对一”交流,对于热点难点问题则可以通过“轻直播/讨论”功能实现“多对多”在线交流。
对于即将学习的理论知识点,选择热点问题或新闻事件作为引子,并至少提前1天在云班课平台上发布资料。问题情境的设置是一个关键环节,老师只有充分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全面把握教学内容,在收集和掌握大量与教学内容相关素材的基础上,才能设置出富有吸引力的问题情境。相关资料可以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收集,设置的问题既要属于课程中的重要内容,又要能联系到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富有启发性,以引起学生的兴趣。
为了让学生理解即将学习的“代位追偿”知识,笔者的问题情境选择了一则互联网热点新闻:《男子深夜酒驾肇事逃逸途中连撞多车致警车追尾》,除了提供新闻视频的链接地址以外,还针对这则新闻情境,提出了以下问题让学生预先思考:
1.受害车辆在肇事方逃逸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便捷高效地索赔?
2.如果受害车辆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可能涉及什么险种?
3.肇事司机惹的祸却让保险公司“背锅”,是否意味着肇事方就不用担责?
上述案例与问题,既与生活现实密切相关,又与即将开始学习的新知识紧密相连,有利于由浅入深地引导学生进入抽象的专业理论知识之中。
在简短回顾上次课的内容之后,针对课前资料所提出的3个问题,与学生交流看法。首先明确受害车辆在肇事方逃逸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是最高效的。这也是保险业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价值体现。第2 个问题是为了引出本次课要讨论的险种——车辆损失保险。第3 个问题是需要重要讨论的,即肇事方不用担责是否合理?就此引出“代位追偿”的知识点,并在理论上进行阐述:“代位追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依照合同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的适用情境有其特殊性——保险标的因第三方肇事导致的损失,且该损失又是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范围。如图2所示,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肇事者的三方关系中,被保险人作为受害方,可以向另两方中的任一方索偿,但不能重复获赔;如果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之后,自动取得向肇事方的“代位追偿”权,但追偿权以其支付的赔偿金为限;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后,在法律上有义务维护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图2 “代位追偿”的三方关系人
在理论阐述之后,为深化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即运用“云班课”中的“轻直播/讨论”功能模块,引导学生对典型案例展开分析和讨论。笔者在教学中选择的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2017年12月,一辆大卡车在收费站附近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不慎与正前方的宝马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卡车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宝马车在4S 店发生修理费用10万元。宝马车主向其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获得保险赔偿金8万元。随后,宝马车主私下与卡车司机达成“私了”协议,由卡车司机向宝马车主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支付赔偿金之后,将大卡车司机诉至法院,要求卡车司机赔偿损失。对此,卡车司机表示,已经与宝马车主达成1 万元的合解协议,拒绝再承担责任。请思考:
1.对于宝马车主与肇事方私下达成的协议,你如何看?
2.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以后,有权找肇事方(大卡车)赔偿吗?如果有,能够追偿的上限是多少?
3.宝马车主未获得充分补偿的损失部分,还可以再找肇事方索赔吗?
首先,通过对问题1 的探讨,引导学生分析和解协议的性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宝马车主已经依照保险合同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有法律义务维护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此后再与肇事方私下达成协议,视同放弃了对其余损失的索赔权,显然会损害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利,应视为无效协议。
其次,对于问题2,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讨论,根据“代位追偿”要素,因为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支付了赔偿金,就自动取得了向肇事方的“代位追偿”权,但是追偿的金额以8万元为限。
最后,对于问题3 的讨论与分析是难点,其关键是结合图2,引导学生明确“两重法律关系”:一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肇事方与被保险人之间因侵权产生的民事赔偿关系。第一重关系受到保险合同及《保险法》的约束,第二重关系则受到《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约束。两重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即肇事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保险合同存在与否无关。只要被害人不重复获赔,他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索赔或同时向两方索赔。在本例中,受害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金8 万元,还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余下的2 万元部分依然有权找肇事方索赔。而保险公司在支付了8万元保险金之后,有权在其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肇事方“代位追偿”。这样,最终将使肇事方承担全部10万元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结束并不代表学习过程的结束,还有必要进一步引申到人身保险等其他知识点,提出与案例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运用“云班课”中的小组讨论、头脑风暴、问卷调查等功能模块,可以继续引导学生对案例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问题一:如果宝马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且生前曾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及定期寿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0万和50万元。寿险公司在向受益人支付150万元保险金之后,是否能够向肇事方行使“代位追偿”权?
问题二:宝马车主的家属(受益人)在获得寿险公司的保险金之后,还能否向肇事方索赔?
问题一的提出,目的是为了强调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从而与财产保险区别开来。财产保险为补偿性质的保险,被保险人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获得赔偿,且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获赔。但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本身具有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的,不存在“重复获赔”问题。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也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对于问题二,依然要在上述“两重法律关系”的框架下来分析。肇事方对受害方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侵权,应当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被保险人是否购买人身保险,不影响肇事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一问题要与原案例的问题(3)区别开来。因为寿险公司所提供的人身保险金是定额给付性质的,不存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重复赔偿”问题。实践中,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物是无价的,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和“重复获赔”,其保障水平取决于投保人的保费支付能力。因此,宝马车主的家属不仅可以就其财产损失中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向肇事方索赔,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死亡)依法追究肇事方的民事法律责任①。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引申和讨论,教师可以将代位追偿问题与已经学习过的相关知识串联起来,有利于学生融汇贯通,加深记忆和促进专业理论知识的体系化。
在课堂学习即将结束之前,有必要对本次课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要准确全面地理解“代位追偿”,需要明确的要点如下:(1)“代位追偿”的适合情境是第三方肇事导致的损失;(2)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自动取得“代位追偿”权,但其“代位追偿”权以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限;(3)受害人(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赔偿之后,还可以就不足的部分再向肇事方索赔,但不能重复获赔;(4)“代位追偿”的最终目的,是不能让保险公司“背锅”,而是为了最终让肇事方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5)“代位追偿”只适合财产保险领域;(6)需要明确区别“代位追偿”中的“两重法律关系”。
同时,教师对全体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对于在“小组讨论、头脑风暴”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也可以个别点赞奖励其“经验值”,以激励学生在后续学习中继续发扬。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目光只聚集在案例中的受害车辆,且讨论所涉及的险种还只是以机动车辆本身为标的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现实中,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涉事车辆都会牵涉到各自的保险公司,并涉及其他重要的车险险种,特别是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且,在案例引申中,我们已经将问题拓展到人身险领域,并提及到侵害他人人身权(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在课堂学习即将结束之前,再次提出以下问题让学生课后思考:
1.如果将讨论的范围扩展到肇事车辆(大卡车)的保险公司,还可能涉及什么险种?
2.对于肇事车辆(大卡车)的保险公司,是否也涉及“代位追偿”问题?
3.请同学们上网查找《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了解侵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的提出,是为了促进学生将本次课程与下次课要介绍的新知识联系起来,既是课后作业,也是下次课的课前预习任务。
本文以“财产保险”的“代位追偿”知识点为例,介绍了基于云班课的研讨式案例教学的教学设计和教学模式。实践证明,对于这类与实践联系密切的专业课程,采用研讨式案例教学,始于问题,以问题为中心开展讨论,最后又以新的问题结束,加强了与其他理论知识的联系,也引导学生主动“链接”未来要学习的新知识,有利于学生融汇贯通,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知识体系。将云班课引入研讨式案例教学,相当于为教学植入了新的“对话机制”,让学生畅所欲言,表达个性观点。同时,也有利于加大课后学习和课堂讨论的比重,激发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使传统的“一对多”的授课,变成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多对多”交流,从而有利于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根本性转变。这一模式能够有效改善大学课堂生态,加强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还需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精选出教学所需的典型案例。案例必须精巧,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代表性,能够覆盖所介绍的知识点且具有广阔的讨论空间。二是掌控好研讨式案例教学的过程和节奏。课前问题情境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点,把握好时代脉搏,尽可能考虑“故事”或新闻事件的“吸睛”程度,以吸引学生们主动参与。课堂教学中,课堂回顾、理论知识阐述和案例分析,时间要合理分配,做到有始有终,有启发有讨论,也有总结和思考。三是设计好考核评价环节,并加大平时考核权重。2018年9月,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淘汰“水课”、打造“金课”,加强学习过程考核,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为避免学生“平时不努力,期末抱佛脚”,可综合运用传统课堂记录和云班课的签到、提问、抢答、测试、头脑风暴等功能,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及时肯定学生的积极表现,尽可能记录学生的学习参与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和提升学习效果。
[注 释]
①因为保险仅涉及经济上的赔偿和给付,此处我们不讨论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