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民
近年来,学界对于各地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蔚然成风,成绩斐然。然则对于各地房地产买卖文书的形式及其具立顺序等,殊少探讨。笔者前曾利用草议文书原件,探讨清代江南房地产买卖文书的形式,提出苏州等地在签订绝卖正契(或称大契)之前,先会签订“草议”,对买卖双方作出约束。那么,这种文书仅在江南存在吗?这种文书的书立顺序仅出现在江南吗?刘伯山先生编纂的《徽州文书》,收录了清代康熙年间汉口徽商谢氏的一批文书,其中绝卖正契外,还有“水程”和“允议约”“承议约”文书,为我们探讨清代汉口房产文书的书立及其顺序提供了可能,至今尚未见人利用过。今主要利用此批文书,结合汉口《紫阳书院志略》等文献,专门作尝试性探讨,期能于传统民间文书研究稍有裨益。抛砖引玉,期待文书研究专家和高明之士匡我不逮。
《徽州文书》中的《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共收26件文书,其中包含8宗房产绝卖文契14件,1宗房产典卖契1件,有关紫阳书院购房的议约文契等10件,徽商绸布店经营合同1件。其中可以用来说明本文主题的,全部集中在8宗绝卖房产中,有“水程”原件3件,绝卖正契9件,允议约和承议合约各1件。此外加上《紫阳书院志略》中所收1件绝卖正契,关涉其中1宗房产的绝卖,共为15件。此15件文书,可以归为五组:第一组3笔交易,2笔既有水程又有正契,而其中第二笔交易只见正契而未见水程。第二组1笔交易,先后立有允议约、水程和正契。第三组1笔交易,有承议合约和杜卖正契,但未见水程,而且杜卖文契未收于《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却保留在了汉口《紫阳书院志略》中。由杜卖文契可知,卖主在此之前也曾出立过水程。第四组2笔交易,正契中言明立有水程,而如今未见水程原件。第五组另外3笔交易,只有正契,正契中未言是否立过水程。上述文书所涉时间始于康熙七年(1668),迄于康熙四十四年,涵盖康熙前中期的38年。本文着重分析前三组房产买卖文书。
为明了水程原件面貌,探究水程与正契的关系及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地位,于此先将相关文书分组编号,谨将水程和相关绝卖正契抄录如下。
1-1 立水程人王瑞卿仝男王秩然,今有自置土库楼房铺面,共计五重,基地一所,坐落循礼坊二总正街,前至官街,后抵河水,左至井宅墙,其后重半墙系井脚,上墙系王砌,右至本宅墙,中间壹重系熊宅借脚砌。四至明白。先尽亲族、原业,无力承买。今凭经纪亲中公议,时值绝价纹九银捌伯伍拾两正,其答贺表礼在内。今招到买主朱名下为业。立此水程,俟成交吉日,另立正契。
其铺面楼房铺抬门扇鼓皮格扇窗棂板壁楼梯俱全。
康熙七年八月二十日 立水程王瑞卿仝男王秩然
凭中 汪公达 孙龄昌 贺君恒 刘继公
1-2 立[绝]卖房屋基地文契人王瑞卿同男王秩然,今因债务乏费,将自置基地一所,土库楼[房]铺面,共计五重,坐落循礼坊二总,前至官街,后抵河水,左至井宅墙,右系本宅墙。四至开载水程明白。先尽亲族、原业,俱无力承买。父子商议,请凭官牙亲中说合,出笔绝卖与朱晋全名下为业。当日眼同估值,时值绝价纹九银柒伯柒拾两正,外答贺表劝起神,共银捌拾两正。彼时银契两交,一足衠银,并无准折抬算。此系二比情愿,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管业居住,王门亲族人等不得异说。如有典当重复等情,俱系瑞卿父子承管。其基地老约红契,当日俱缴付买主收。成交之后,毫无他说。立此卖约,永远为照。
康熙七年九月初三日 立卖约人王瑞卿 男王秩然
凭亲中王文旭 杨三阳 张晋昭 孙龄昌 杨宝元
郭金仲 赵君圣 廖在赤 张省三 刘继公
熊禹明 熊相卿 汪公达 闵昌彻 杨允晟
官牙 贺君恒 贺君美 陈锡卿 陈俊明
1-3 立绝卖房屋基地文契人朱玺,同表孙梁大观,今因抱恙回乡,缺少费用,二人情愿□□置基地壹所,土库楼房铺面,共计陆重,坐落循礼坊贰总,前至官街,后至河水,左至井宅墙脚,右至本宅墙脚。肆至分明。先尽亲族、原业,俱无力承买。祖孙好作商议,请凭官牙亲中说合,出笔绝卖与王殿侯老爹名下为业。当日眼同估值,时价纹玖银柒伯柒拾两整,外答贺表劝起神,共银捌拾两正。彼时银业两交,并无准折抬算。此系两家情愿,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管业俱居,壹杜壹绝,再无异说。如有重复典当等情,俱系卖主一身承管。其有老约红契,一并付买主收执。立此卖约,永远存照。
此契屋地已经得价,卖与谢名下为业,有上首老契壹纸,系王带回山西,日后刷出无角。此批。
康熙三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立绝卖房屋基地人朱玺 梁大观
凭官牙朱敬庵 吉世顺 吉兆顺 贾鼎元
张晋昭 杨宝元 崔帝耕 高宜在
官契 循礼坊第陆号
1-4 立水程人王殿侯,今有自置土库楼房铺面,共计陆重,基地一所,坐落循礼坊贰总正街,前至官街,后抵河水,左至井宅墙,其后重半墙系井脚,上半墙系王砌,右至系本宅墙。四至分明。先尽亲族、原业,无力承买。今凭经纪亲中公议,时值绝价纹九银柒伯贰拾两整,其答贺表礼在内。今招到买主名下为业。先立此水程,俟成交吉日,另立正契。
其铺面楼房铺台门扇鼓皮格扇窗棂板壁楼梯装修俱全。
康熙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 立水程人王殿侯
凭牙中 汪天泽 徐殿侯
1-5 立绝卖房屋基地文契人王殿侯,今因回籍,管业不便,情愿□□□□□壹所土库楼房铺面,共计陆重,坐落循礼贰总,前至官街,后至河水,左至井宅墙脚,其后重半墙系王砌,右至系本宅墙垣。肆至分明。先尽亲族、原业,俱无力承买。请凭官牙亲中说合,出笔绝卖与谢名下为业。当日眼同估值,时价纹九银柒伯贰拾两整,其答贺表劝起神一并在内。彼时银业两交,并无准折抬算。此系两家情愿,自卖之后,听从买主管业居住,一杜一绝,再无异说。如有重复典当□情,俱系卖主一身承管。其有老约红契壹纸缴付买主收执。今欲有凭,立此绝卖文约壹纸,永远存照。
康熙三十四年十一月初十日 立绝卖房屋基地约人王殿侯
代押人李振伯
代笔人徐殿侯
凭官牙汪天泽 谢文简 熊 井于鲁 余谌公
凭中人余南仪
2-2 立水程李东恺、建北、孟濬、晋侯、仲翰,有祖遗弟兄共分基地壹段,坐落汉镇循礼坊二总下岸,东至刘宅地界,西至谢墙为界,南至河水为界,北至胡房后墙熊地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费,弟兄公同好作商议,请凭牙中说合,情愿出卖谢名下为业。议定时值绝卖纹九价银陆拾陆两整,答贺表劝折席小礼杂项一并在内。俟成交之日,另立正契。此照。
凭牙行汪天泽
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初二日立水程李东恺、李建北、李孟濬、李晋侯 李仲翰
2-3 立绝卖基地文契人李东恺、建北、孟濬、晋侯、仲翰,今有承祖遗基地壹段,坐落汉口循礼坊贰总下岸,东至刘宅墙为界,西至谢墙地为界,南至河水为界,北至胡房墙外熊地为界。兹因兄弟共分管业不便,兼之移业就业,弟兄商议,同浼牙中亲友说合,先尽亲族,无人成买。今自情愿立契,卖与谢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议定,时值纹九价银陆拾陆两整,其答贺表劝折席小礼杂项一并在内。契内价银,当日系恺弟兄眼同一并收讫。其基地当即交与谢宅,任凭填基盖造,永远管业。其地自祖遗受分清白,并无家庭受分不明,以及重复交易,如有等情,俱系弟兄承管,不与买主相涉。其前巷路照旧出入。今恐无凭,立此绝卖文契,永远存照。
叔父李藏密
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立绝卖文契人李东恺 李建北 李孟濬 李晋侯 李仲翰
凭官牙汪天泽 涂起潜 白迥连 许谦次 余文远 宋月卜
凭中人吴蕴予 邵公鼎 刘亮工 熊光显 陈东曙 王青仁
郭小范 胡介人 余南仪 胡文伯
官契 循礼坊第玖号
关于水程文契,至今仅在《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中见到上列3件,先后具立于康熙七年八月二十日、康熙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和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初二日(以下依次简称第一件、第二件和第三件)。
3件水程,关涉两宗房产买卖。第一宗保留了2件水程。王瑞卿父子自有土库楼房铺面五重基地一所,坐落汉口镇循礼坊二总正街,凭亲中汪公达等人公议,时值房价银连答贺表礼等在内共计纹银850两,康熙七年八月二十日具立水程,卖与朱晋全。水程载明“先尽亲族、原业,无力承买”,立此水程,“俟成交吉日,另立正契”。同年九月初三日,王瑞卿父子又凭中人王文旭等、官牙贺君恒等公议,具立绝卖正契。绝契载明,以前曾经开载水程,“先尽亲族、原业,俱无力承买”,现在订立正契,“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管业居住,王门亲族人等不得异说”。康熙三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此宗房产又由朱玺具立绝卖契,以原价卖与王殿侯。此次绝卖,未见水程。两年多后,即康熙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王殿侯具立水程,以720两的价银将房产卖与谢姓为业。同月初十日,王具立绝卖正契。同一处房产,短短两年多房价由850两降至720两,其因不明。由上一件绝卖契载王曾将老契带回山西来看,卖主王殿侯可能是山西商人,此际经营或许遇到了困难,所以将房产降价脱手。一宗房产,自康熙七年至康熙三十四年,28年中3次易主,真正“短平快”。
第二宗房产买卖,一次交易却依次留下了允议约、水程和绝卖契各1件,更为详备。李东恺兄弟自有基地一段,坐落汉口镇循礼坊二总下岸,因乏费应用,经弟兄商议,请凭牙中亲友余南仪、吴蕴予、汪天泽等人说合,情愿出卖至谢姓名下为业。议定时值绝卖价银连答贺表劝折席小礼杂项一并在内66两,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李东恺兄弟具立允议约(下文2-1号文书)。允议约议明先封样银30两,存付中见人汪天泽处,“听从买主择期另立正契,彼此不致临期藉辞词推委失误”,如有争产及重复交易等情,由卖主承管,不与买主相涉。同年十二月初二日,李东恺兄弟又立水程,水程载明“俟成交之日,另立正契”。同月十一日,李东恺兄弟具立绝卖契,任凭买主“填基盖造,永远管业”,完成过割。
上列3件水程,文字均不多,但都载明卖主姓名,待售产业及其规模、坐落、四至、买主,议定的时价,遵照规定由经纪牙人等公同议价,以及议定的具体时价。这就具备了房地产正契的基本要素。3件水程,均由卖主出具,说明水程由卖主出名具立。又均载明房产所在及“四至明白”,有2件还载明“先尽亲族、原业,无力承买”字样。宋元以来典卖土地时首先要“立帐问据”,就是征询亲、邻、典主是否愿意典买土地的通知书,直到清代中期,江南房地产买卖中卖主通常会出具与“立帐问据”同样性质的“经账”文书。观察其内容,水程显然具有历史上“立帐问据”和清代江南“经账”式文书的成分,具立前后征求过亲邻和原业主等人的意见,保留了出售房地产先尽亲邻的传统做法。3件水程均载明招到或出卖给某位买主,均强调“俟成交之日,另立正契”,或“俟成交吉日,另立正契”,说明水程是在确定买主后由卖主与买主在签订绝卖正契前订立的文契。
结合绝卖正契可知,具立水程的三笔房产交易皆得到了落实。第一件水程,王瑞卿父子于康熙七年八月二十日具立,同年九月初三日立绝卖正契,时间在十多天后;第二件水程,王殿侯于康熙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具立,同年十一月初十日立绝卖正契,前后仅隔8天;第三件水程,李东恺兄弟于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初二日具立,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立绝卖正契,前后相隔9天。三笔交易,从水程到正契的书立,或者从动议到完成交易,前后间隔都不长。水程所载事项在后续的绝卖正契中都得到落实,说明水程具备正契的一应功能。
从水程原件来看,上有买主姓氏,具立前显然已经确定买主,又言明“俟成交之日,另立正契”,显然是一应事项完成、签订正契的前奏,自然不可能在卖主意欲出卖产业征询亲邻之前即已具立。然而王瑞卿父子具立于康熙七年九月初三日的绝卖正契却称:“四至开载水程明白。先尽亲族、原业,俱无力承买。”戴淋具立于康熙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绝卖房契载:“四界明白,通前至后墙脚俱属本宅,共议发立水程,出卖得价,以完前项。先尽亲族、原业、典主人等,俱云无力承买,复公请官牙同中邻贺君美等说合,出绝卖与邓名下为[业]。”吴蕴予和邓昇如具立于康熙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承议约中载:“四至水程开载明白。其邓聚翁向住苏州,窎远管业不便,因与胞兄昇翁议明,情愿觅主出售。”(下文3-1号文书)究其语序,似乎水程开立在前,卖主征询亲友寻觅买主在后。孰先孰后,仅凭上列3件水程,还难遽下断语。
所幸的是,汉口《紫阳书院志略》中收录的房地产大卖(或称杜卖)正契27件,载明出立过水程的有10件,可借以说明问题。这10件文书,具立于康熙三十三年六月、康熙三十三年七月(2件)、康熙四十年三月、雍正十二年(1734)十二月、乾隆五十年(1785)十二月、乾隆六十年、乾隆六十年十月、嘉庆九年(1804)八月(2件),前后延亘110余年。各件分别载:“四至明白,立有水程,先尽亲族、典主,并无承买,复请牙中说合,出卖与新安文会为业”;“立有水程,先尽亲族、原业,俱不承买,复请牙中说合,情愿出卖与新安文会名下为业”;“立有水程,先尽亲族、原业,俱不承买,复请牙中说合,情愿出卖与新安文会名下为业”;“水呈开载明白,坐落循礼坊头总上岸……先发水呈,请凭中牙吴蕴宇、汪天泽等说合,出卖与新安文会名下为业”;“开立水程,先尽亲族,并无承买,请凭牙中徐敬五、方有章等说合,卖与徽州文公祠内为业”;“出立水程,先尽亲族、原业,俱不承买,只得请凭族友说合,情愿立大卖文契,出卖与新安书院名下为业”;“今因乏用,开立水程,先尽亲族,并无承买,只得请凭中证傅坤、喻文龙说合……情愿扫土出卖与徽州文公祠内名下为业”;“发立水程,已尽亲族,无人承买,今请凭周正昌等说合,立契出卖与新安书院名下为业”;“今因乏用母子相商,发立水程,已尽亲族人等,俱不承买,请凭亲中徐文亮说合,情愿出卖与新安书院名下为业”;“今因乏用,出立水程,先尽亲族人等,俱不承买,今母子商议,请凭亲中吴洪发等说合……情愿出卖与徽郡士商名下为业”。
这些文书内容虽繁简不一,但口气与语序一致,大致声明:本宗房产四至明白,立有水程,而后征询过亲族或原业是否有购买意愿,无人承买后,再委托牙人亲中说合,议定价银,出卖给他人名下为业,最后签订大契。这些记载与上引《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中的相关记载完全吻合。由此诸多的正契所载,可知房产交易一般先立水程,而后征询亲邻,如无人承买,再行绝卖他人。如果这种理解属实,说明水程这种文契具有宋元以来“立帐问据”和清代江南地方存在的“经账”的一定属性,有公告产业寻求买主的成分在内,从而说明清代汉口的房地产交易,仍然较为普遍地保留了前代立账取问亲邻、买主的惯常做法。但从所载的内容也可明确,水程的功能已远远超出经账的范围,它已是交易事宜基本确定、行将签订正契时书立的文契,对绝卖正契作出了预约性规定。
只是从水程原件来看,水程上已明确载明买主,明确只等买主择定的正式交易之日另立正契,水程似乎不可能在征询亲邻意愿之前就出立。而且如前引第二组房产交易,水程(上文2-2号文书)具立的时间甚至还在允议约(下文2-1号文书)之后,那就更不可能在拟卖之始即出具水程。唯一的可能是,房产交易,理应先出立水程,但实际往往最初只是以口头示意,等到明确买主且交易事宜基本议定之后方行补立,水程成为签订正契时不可或缺的文契。绝卖房产文书虽将其大致过程总结性叙明,但其中原委却无法反映出来,若不是看到水程原件,我们就一定会信从绝卖正契的概括性表述。
清代苏州等地的房地产交易,买卖双方往往会与中见人三方一起具立一种“草议”文书,类似做法是否在其他地方也存在呢?《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所收26件文书中,居然有允议约和承议约各1件,观其内容,与草议颇相类似。今将相关文契抄录如下。
2-1 立允议约人李东恺仝弟建北、孟濬,今有祖遗二股公同受分基地一段,坐落循礼坊贰总下岸,前以胡房后墙为始,后至河水为界,左至谢墙为界,右至刘宅为界。今因弟兄共分管业不便,兼之乏费,同浼牙中亲友说合,情愿允议,绝卖与谢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绝卖纹九价银陆拾陆两整,其答贺表劝折席小礼杂项一并在内。今凭中议明,先封样银叁拾两整,存付天老处收执,听从买主择期另立正契,彼此不致临期藉辞词推委失误。其胡文伯地租并券,俟成交时缴付。其后尾住地茅蓬人户,俱系东恺弟兄情愿承管,折屋退地。并本族家庭如有分受不明以及重复交易等情,尽是东恺弟兄承管,不与买主相涉。今恐无凭,立此绝卖议约存照。 其有前路照旧,任其出入。此批。
凭牙中亲友余南仪 吴蕴予 汪天泽 陈东曙 金亦美 余文远
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立议约李东恺 李建北 李孟濬
3-1 立承议合约吴蕴予、邓昇如,今邓聚芝有汉镇循礼坊头总上岸土库楼房七进,前至官街,后至港心,四至水程开载明白。其邓聚翁向住苏州,窎远管业不便,因与胞兄昇翁议明,情愿觅主出售。今在汉有吴蕴翁,凭牙中汪天泽等说合,代侄吴任文议定承买。三面言定,时值纹九价银壹千叁伯贰拾两整,答贺表劝起神杂项一概在内。今吴先付出定银白□玖贰兑壹伯两整,付邓昇翁亲收,俟文契寄苏书就画押到汉之日,银契两交。自议之后,彼此不致异说。今欲有凭,立此议约贰纸,各执存照。
除现付过外,仍欠找足兑纹银壹百叁拾壹两四钱,约月内兑足,取回老契。
康熙四十年三月十五日蕴予批。约内银两尽行兑足讫。
康熙三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 立承议合约吴蕴予 邓昇如
凭中邓静侯 汪天泽
3-2 立杜卖基房文契人邓聚芝,自置汉镇土库基地房屋一所,计七进,回披楼及门扇板壁窗棂鼓皮俱全,水呈开载明白,坐落循礼坊头总上岸,前至官街,后抵巷心,左至谢宅,右至水巷墙垣,四至明白。今因住居窎远,管业不便,先发水呈,请凭中牙吴蕴宇、汪天泽等说合,出卖与新安文会名下为业。当日得受时值纹九正价银一千二百两,外满门答贺表劝起神画字等项银一百二十两,系聚芝一并亲手收讫。彼即契明价足,并非货物准折,此系自售自分,房族人等毋得异说。上首老契总付买主收执,听从移旧造新,永远为业,其基地钱粮听即过户完纳。今欲有凭,立此杜卖文契,永远存照。康熙四十年三月 日立杜卖基地文契人邓聚芝押。
上列允议约文契,保留在前引第二宗房产买卖中,此后卖主还先后出具过水程和绝卖契(上文2-2和2-3号文书),完整地反映了房产交易从书立议约,经出立水程,最后签订绝卖契的系列过程。这一过程前已叙明,于此不赘。
上列承议合约,保留在第三组的一笔交易中,后续签有杜卖正契,此杜卖正契收录在汉口《紫阳书院志略》中。承议合约载明,住居苏州的邓聚芝,有汉口循礼坊头总上岸土库楼房七进,因路途遥远管业不便,与胞兄昇如商定,通过牙中汪天泽等人说合,与在汉口代侄儿吴任文买房的吴蕴予议定,房产时值价银1320两,先付定银100两,交邓昇如收执。康熙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吴蕴予和邓昇如二人作为承议人具立承议合约。合约言明:“俟文契寄苏书就画押到汉之日,银契两交。自议之后,彼此不致异说。”次年三月,邓聚芝出具杜卖基地文书,言明以前发过水程,现在出卖与新安文会名下为业,当日亲手收到时值价银1320两,此后“听从移旧造新,永远为业,其基地钱粮听即过户完纳”。大概由于承议合约文契要送到苏州让卖主邓聚芝签名,两地往返,所以费时较长,历时约三个月。但从承议合约中立约人之一的吴蕴予的批语来看,此宗交易在签订杜卖文契的当日,价银实际并未全部付清,而欠少了131两4钱,双方约定“月内兑足,取回老契”,后来到次年三月十五日,预约的价银确实尽行足兑。
上列两件议约,均载明了卖主的姓名,卖产的规模、坐落、四至,出售房产的原因,亲友牙中和买主的姓名,三面议定的时价数额,买主交付过定银(或样银)若干,由谁收执,还强调议约具立后,尚需等待买主择定日期另立正契。全部事项较水程稍为详细。从文契的书立过程来看,两宗房产交易,一宗分别依次具立允议约、水程和正契,另一宗先后书立了承议约和正契,但在承议约中言明卖主在前立过水程,将产业四至开载明白。前一宗允议约具立于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水程具立于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初二日,允议约具立在前而水程具立在后,正反映出水程具备“立帐问据”性质但又往往书立于确定买主、三方议定之后。两宗交易均说明,房产交易文书的具立,应该先是水程,继而是议约或允议约,最后是正契,但如果买主已经确定后书立的水程,就在议约之后正契之前。从文契所载内容和效用来看,议约与水程一样,本身载明只等买主择定日期双方签订正契,实际交易过程也反映出议约所载完全得到了落实,说明这样的议约已经基本具备了正契的功能和效用。
房地产绝卖文书中既有允议约或承议约之类议约,又有水程,还有绝卖正契,是否意味着清代汉口的房地产绝卖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必须依次书立议约、水程和正契三种文书;二是必须书立议约和正契;三是书立水程和正契。现仅就笔者所见来考察,《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所反映的12笔绝卖房产事例,留有水程原件的3例,另外在正契或承议约中言明立过水程的有4例,总数超过一半。如前所述,汉口《紫阳书院志略》中收录绝卖文书的有27例,其中载明“立有水程”“开立水程”或“水呈开载明白”字样的有10例,占总数的37%。此外,《汉口山陕西会馆志》中收有光绪十六年(1890)十二月至十九年三月的5件房地产绝卖文书,均无“开立水程”或“一杜一绝”字样。前后通看,清代前期的汉口房地产买卖,在签订绝卖正契之前,通常会由卖主出立一种议约性文书——水程或议约,殆可断言。或许因为水程书立后置到三方议约之后,兼具“立帐问据”和议约性质,并具有正契的相应功效,是以具立水程一种文书即可,而往往呈现出由水程到正契的一种情形。
笔者曾经利用诸多“草议”原件、显示签订过“草议”的正契和签订“草议”的具体实例,作较长时段的考察后提出,草议或议单,是清初以来直到民国时期江南民间房地产正式交易前订立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文契。草议明确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交代不动产转移的前提或原由,具体载明不动产转移的详细位置、数量、价银以及原产权属性,约定不动产转移的大致时间和方式,承诺产权并无纠葛、并无门房上下人等阻扰,声明双方出自情愿议定买卖,不得反悔,如悔受罚等,内容周密,行文严谨。草议在正契订立前发生效力,于一应正式契约成立后失效;草议订立时买方会付以预约定金,卖方从买方收取定金,定金在买卖正式生效时扣算,或作为价银的一部分予以结算;草议订立于买主卖主两造同意所议条件之后,而作成于正式契约之前;草议需由买卖双方及中间人等签押,与正契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其效力较正契要弱;草议具有预约性效力,但不具有不动产的所有权,而正契具有永久性效力;一般情形下,草议可悔,可以修改,而正契不能改悔。
今又得知,清代前期的汉口房地产买卖,在签订绝卖正契之前,通常会由卖主出立一种议约性文书——水程,或具备同样功能性质的允议约、承议约。此外,广东省的民间房地产交易,至迟自清代康熙年间直到民国年间,签订绝卖正契前,卖主会出具一种名为“定帖”的文契。这种似未引起学人重视的定帖,既有原件保留下来,又在正契中有较多反映。如同治十三年(1874)广州地区潘赞勤母子的卖地定帖载:“此系三面言明,两家允肯,即日当中潘赞勤母子亲手收卖田定银五十两正,并无低伪。买主反悔,定银不追,卖主反悔,定银加倍交还。……俟丈量标插明白,择吉立大契交易。恐口无凭,即日当中立定帖一纸为据。”又如康熙四十年南海县黄而祥的卖地正契载:“三面言明,每分价银四两六钱六分五厘,并良马九六白。……二家允肯,就日写立定帖。……择今吉日,丈量明白,立杙立契。……恐口无凭,特立卖契一纸交执存据。”定帖所载内容,如卖产规模、坐落、四至,以及出卖原由、价银数额、文书书立过程,与江南的草议类文书详略程度大致相同,与上文中所示汉口的水程与议约主体内容也基本一致。
若将汉口的水程、议约和江南的草议与广东的定帖作初步比较,可知这三类文契名称虽或有异,但其基本性质相同:一是它们都签订于买卖双方与中见人三方共同议定事项、确定绝卖正契之前,都对正契作出预约性规定,签订后均得到了落实,均具备绝卖正契的基本要素和实际效用;二是议约、定帖和草议签订时,买主均需交付定金作为约束,定帖和草议签订后均不可悔,如悔受罚。但三者之间也微有不同:一是水程、定帖均由卖主出具,买方不在文契上画押,而草议由中见人等第三方出具,不但出具人需要画押,而且买卖双方也会以允议人身份画押;二是定帖尤其是草议内容较为翔实,均会载明需先交定金,不得翻悔,如悔如何惩罚,而水程上并无这些内容,个中原由,尚待探究。
水程、议约存在于华中的汉口,定帖存在于华南的广东,而草议存在于华东的江南,其广泛存在于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说明至迟到清代,各地房地产交易文书的具立形式和步骤,均极为慎重周详,虽各有特色,但大致相同,趋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