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惠敏,范和生
近年来党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均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调动一切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工商资本下乡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推动农业现代化水平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难以规避的社会风险。政界、学界对此进行了多次研讨,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下乡对乡村振兴的积极影响和负面影响问题;二是资本下乡对村庄利益结构的解构,以及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在实践中妥善解决,很大程度上关乎乡村振兴的成败。因此,需要厘清工商资本下乡与农业农村现代化之间关系,找准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内在逻辑和主要模式,进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当前中国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面临着内部需求不足和有效投资减少的双重压力,而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也给中国的出口贸易带来了新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就有不少学者提出中国广袤的农村是“去产能”和“消费换代”的新生地。这一提法激发了我国城市资本下乡的第一波浪潮,并直接导致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壮大。当下中国农村虽已基本解决贫困问题,但是农村发展底子薄,很多中西部边远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仍是空白,有些地区长期处于负债状态,城乡间出现更大的发展差距。党中央提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如果仅靠“普惠式”国家财政投入或专项转移支付,势必会影响乡村振兴的成效。因此,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成为当下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外部推力。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压舱石。乡村振兴战略成功的关键在产业振兴,没有产业振兴,农村农业现代化就缺乏物质支撑,也就不可能摆脱衰落景象。发展产业需要资本支持与市场运作。而政府的财政投入对于广袤的中国农村地区而言显然是不够的,合理引导社会资本下乡参与乡村产业振兴是必然选择。其一,资本下乡为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发展奠定基础。当前,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的内在需求普遍存在,但是仍然面临着诸多障碍。资本下乡将城市资金、人才、技术等发展要素带到农村,以工促农,有助于逐步构建起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力量的城乡要素流动通道。其二,资本下乡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保障。从现实情况看,仍有很多农村地区集体经济薄弱、组织化程度低、农业社会化服务落后,限制了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通过资本下乡,一方面借助土地流转,转变传统农业粗放式经营模式,推动农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解决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不协调的矛盾;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代经营理念、人力资本、生产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等优质生产要素,加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的农业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不同产业以及城乡产业之间的融合发展。其三,资本下乡为保障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提供条件。土地确权颁证之后,农民土地承包权得到有力保障,农民依法获取土地流转费。同时,也可以借助“入股分红”的方式,与下乡企业、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开展合作,并享有就地就近实现再就业的优先权利。
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涉及乡村发展的各个环节,并不是简单的市场问题,其涉及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党中央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为城乡资本有效对接和乡村产业振兴扫除障碍。在土地流转领域,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纳入用益物权范围,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化;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性地落实“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构建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权利创新体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则取消“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制度安排,增强对工商资本下乡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的法律保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权流转中涉及的权利与责任、法律主体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则为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提供法律救济渠道,而对农村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则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对集体组织的管理权以及组织成员的集体所有权进行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第四节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属于特别法人”,拥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村社分开、政经分离激发了农村经济组织活力,理顺了利益主体间关系,推动了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实践,保护了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此外,地方层面先行研究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和完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法律政策提供积极的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国农村发生显著改变,城乡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迫切要求制定新的政策以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相比于法律,政策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能够及时应对乡村振兴对国家基层治理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宏伟工程,在资本下乡的政策安排中,全国性的规划设计尤为重要。一是在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等重要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及近六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均提出各类社会资本是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资本下乡的重要地位。二是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为资本下乡解决用地难的问题。在《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加强对工商业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等文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对城市资本下乡租用农用地出台了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措施,并对租用地的使用期限、用途以及风险保障金等具体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出台具体政策,构建工商资本与村社、农民之间的利益链接机制。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以及《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到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具体形式,比如通过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等方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有效对接,探索实行农民负盈不负亏的分配机制,建立起涉农企业与村社、小农户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此外,党中央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乡村振兴政策试点,指明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创新方向。四川、江苏、福建等省份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集体林权股份制改革、村企合作治理等领域积累了很多改革经验。这些经验为城市资本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城乡融合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从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伊始,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推动中国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在乡村振兴中农民的参与意识不足,很多时候处于被代表、被决定和被发展的状态。比如,在村民自治中,村民自我管理意识不强,基层党组织涣散现象时有发生,村委干部谋事不足,裙带关系、宗族势力等阻碍国家政策落实;在农村产业发展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受阻,各类新型经济组织体量较少,很多地方小农经济仍占主要部分,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宗族关系淡化,村庄共同体意识减弱,村民之间缺乏合作精神,城市中心主义价值观和乡土文明复兴论等思潮并存。这些或多或少制约了乡村振兴步伐。当下中国农村仍然面临着大量青年人口流出、农业吸纳农村人口能力有限和农村公共服务薄弱的基本现实。作为外部推力,资本下乡为乡村振兴带去了资金、技术和人才。但从根本上说,乡村振兴战略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是农民,农民在乡村振兴多元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工商资本下乡进驻农村,参与乡村产业振兴,最大的关切是如何保障农民主体性地位和收益。这就要求深刻把握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内在逻辑、不同模式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和规避路径。
面对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大规模资金投入的实际情况,《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要素投入格局”。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也明确指出,“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在法律保障、政策引导和现实需求的共同作用下,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已成为当下中国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而加快资本下乡还需要考虑市场利益和企业责任的双重推动力。在城市要素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背景下,把农村大市场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已成为很多涉农公司转型经营的理性选择。
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的工商资本与政府、农民有着不尽相同的利益考量。资本是否以及如何下乡,深受市场、社会责任、企业成本、投资风险以及比较优势等多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战略决策,决策的目的就是衡量利弊得失,理性选择下乡路径。资本下乡中企业采取的行为策略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主动争取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帮助和默许。面对陌生的投资场域,工商资本进村需要找到可靠的介绍者,以减少与农民打交道的障碍。同时,农用地流转也难以绕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的政策宣传有利于工商资本以合法化身份介入,而村级组织的政策动员和说服劝导,可打消土地承包权流转后农民的疑虑。其次,签订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资本下乡经营所需的土地规模较大,与分散的农民直接进行谈判会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作为村集体成员的代表,村级组织取得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协调者和矛盾调解者的合法身份。通过多轮谈判,把协商结果以三方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障各方主体权益。最后,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转型与经济利益并重。从既有实践看,很多地方下乡企业并没有成功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有学者从政府的非经济逻辑视角解释了这种悖论,指出资本下乡企业更多的是以高额的政府奖补资金维持生存。但从笔者调研看,下乡资本多为在农业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实力的国企或行业龙头企业,与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具有合作基础和条件。这些企业下乡投资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企业转型战略。农村地区拥有巨大消费市场,且要素资源丰富且低廉,是很多农业相关企业转型发展的战略高地;二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是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也是促进企业自我创新、积极作为的内在动力。
当前,学术界更加关注资本下乡对农业现代化和基层社会治理产生的负面影响。一些学者认为资本下乡中地方政府的行为遵循政治逻辑,而非治理逻辑,并将其归纳为“权力主导下的利益共谋”,或“政治锦标赛”。对于资本下乡产生的影响,地方政府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推动地方政府直接进行政策动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增加县乡税收、促进农地规模化经营等政治动因,也有削减政策执行障碍、重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组织动因。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资本下乡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塑造着新的乡村治理格局。一是土地流转后村治权虚化,加之市场组织的强势介入,催生新的乡村治理模式——村企合作,比如安徽巢湖市三瓜公社、浙江安吉县潴口溪村等,迫切需要建立村庄内部利益协调机制;二是村庄资源的市场化运作、政府服务职能社会化,以及农村专业合作和中介组织发展空间的不断拓展,逐步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乡村治理机制。农村各类专业组织将政府、市场和农民联结起来,既有利于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又有利于维护基层稳定,提升政府权威。政府动员是地方治理中政策过程的一种重要机制,其内藏政府动员型资本下乡的实践隐秘机制,也即公权力介入基层社会所体现的政治趋利逻辑与服务型政府制度供给中所遵循的村社治理逻辑之间的矛盾。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强化对下乡资本的审查监督是保障工商资本有效参加村庄治理和发展的前提。如果任由资本运作村庄,不但会弱化乡村治理能力,还会消解村庄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共同体意识。
乡村振兴离不开国家制度和政策资源的支持。从2005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国家政权延伸至乡村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但是,政府主导力量的介入,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农村人口大量流出,农民主体性缺失,村社自治权弱化,村庄公共性和集体意识式微,这一现象在当下中西部地区更为明显。乡村振兴不能简单依靠政府和资本的外在推动力,更重要的是要发挥村社自主性。这种自主性集中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个方面的能力:第一,运用土地资源,争取村社利益。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含自留地、林地等)产权归属的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域的自主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与工商资本谈判的同等地位。第二,借助资本下乡,进行农村改革创新。资本下乡直接带来了乡村振兴所需要的人才、资金、技术和组织,迫切要求在村企合作模式选择、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农地“三权分置”制度以及集体资产入股收益分配等领域,探索建立村社、农民与工商资本间利益协调机制。第三,整合内外资源,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经济薄弱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严重制约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离不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中间作用,这是防范资本侵害村庄资源以及农民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能力的有效实践。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下乡资本、农地资源,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依法明确农民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创新组织运行机制。所以,村社自主性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的村社组织应对资本、对接市场和保障自我发展权能的策略,更是传统农村社会面对商品经济冲击和农业现代化机遇时的理性选择。
长期以来,对资本下乡的研究多悬置于“国家—市场—社会”宏观分析框架下。这种结构化的分析方法忽略了静态结构之下国家、市场和基层组织行为背后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特别是难以获得对基层政府权力行为以及村资关系等相对微观现象的机制性解释。周飞舟在研究财政转移支付中国家与农民关系时所提出的“悬浮型政权”的概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当前资本下乡中工商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从权力博弈到对接合作的互动过程。这种对村资关系的研究,直接触及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的核心问题,展现了资本下乡过程中多元主体间复杂的利益关系。资本下乡是一个长期趋势而并非短期行为,必须慎重处理政府、企业与村社、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城市资本而言,市场利润、政策红利、土地价值等成了企业转型发展的新动力;对乡村发展而言,要严防资本逐利对“三农”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要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作为国家战略性发展规划,资本下乡必然会延展出包括企业与村庄间、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农民之间等多层面的互动关系,进而对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微观村社场域的治理策略以及村资关系的发展演变产生深刻影响。
在国家政策关照下,社会资本下乡规模不断增长。下乡企业经营的农业领域逐渐拓宽,与村庄、农户的合作方式也日益多样化,积累了大量参与乡村振兴的成功经验。但是,由于一些地区要素市场支撑不足、监督管理措施欠缺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原因,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的实践过程中潜藏着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迫切要求保障后乡镇企业时代村庄和农民权益。
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乡镇企业,形成了以村级集体经济为特征的苏南模式、以个体私营经济为特征的温州模式和以外资经济为特征的珠三角模式。囿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以及城乡体制差异,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实际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末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助推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革,乡镇企业组织和财产关系逐步从“三农”中剥离出来,村级集体组织获得市场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这种前提下,很多在资源禀赋、交通位置、工业基础等领域具有优势的乡村利用国家政策和外部资本,独立承办或联合经营实体企业。比如,苏南、浙北以及珠三角的农村地区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吸纳社会资本入股,依靠本村或村庄间互补优势合作经营,发展实体经济。这种模式下,村集体在企业中控股或占大量股,村集体与农民签订合同,农民入股企业,“村民变股民,农民变工人”,逐步演变成当下农村较为普遍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建立在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有机结合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组织形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股份合作制在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农村公共服务的同时,也潜藏着改革风险:一类是法律风险。这其中不仅涉及土地流转、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股份量化纠纷,还存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与管理中的权利保障。历史遗留和土地制度变迁的多重因素,使得农村股份合作制中存在明显的法律、政策与民间习俗之间的调适难题。另一类是社会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因土地流转,无地农民与进城农民生存与发展保障问题;其二,因经营失败,农民土地收益权保障以及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带来的粮食安全问题等。
在我国多数农村地区,村集体经济尚不足以支持自办企业。这些村庄长期以单个家庭为劳动单位从事传统农业生产,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有限。这种重“分”而轻“统”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市场化经济浪潮中逐步丧失比较优势,导致大量农村富余人口流向城市,良田抛荒,土地生产力下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中西部边远、落后地区的很多村庄集体经济薄弱,甚至无集体经济收入。这些农村产业振兴和新农村建设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党中央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先行的原则,及时调整政策,加强制度支持,鼓励小农户的承包地向龙头企业、种粮大户集中流转,扶持村庄与企业、农户之间开展优势合作。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农业领域龙头企业下乡入股专业合作社、联合家庭农场、特色种养殖基地等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当下很多农村地区普遍实行的“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内外合作模式。这种模式解决了中西部地区乡村建设中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的难题,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但是,相比于企业而言,农户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一旦发生合同缔约风险,将大大增加农民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一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从中谋取不当利益,使得项目资金、农业补贴和惠民政策等的作用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差异化竞争和合作意识,很多农村地区产业同质化明显,行业间竞争加剧。对于相对弱势的农户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有限的企业而言,唯有合作才能弥补不足。
“项目进村”是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模式。作为改善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机制,该模式在基础农田设施和农村公共事业建设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学界关注的焦点主要是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分级制度机制”实践模式,有学者将此归结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包干制”,也有学者将其看作国家政权向基层社会延伸的经济手段。这些研究为厘清项目进村的运作逻辑,提供了多维度、多面向的政策改进思路。一般的,项目制运作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私合作制(PPP)。公私合作的核心特征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合作方式投资、建设、运营一些复杂的、需多方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我国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都需要投入大额财政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同时也能交由社会资本进行专业化运作。在乡村振兴领域,除了基础建设以外,公私合作还可以在产业扶贫、土地整治、乡村旅游、小城镇建设等方面产生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融合机制,实现“政府+企业+农户”间的合作效益。另一种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削减财政负担,将原本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部分公共服务事务交给社会组织、企业等市场化主体提供,并以契约化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在农村养老、社会救助、社区服务、优抚安置、环境治理、人民调解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将是推动乡村人口回流和公共服务提质增量的重要途径。但是,以上两种形式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项目进村中地方政府的选择性供给,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村庄间的利益分化。这种供给不平衡,既加剧了地区发展差距,又加重了乡村治理行政化趋向。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服务监督机制;提供服务的市场组织发育充分,且具备满足社会多样需求的能力。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多数农村地区尚难以同时满足这些条件。
以上资本下乡模式在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同时,也在不断解构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和利益互动关系。特别是农户与土地脱离后,乡村治理基础发生重大转变。其一,资本下乡需要大量的农业用地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化经济作物的生产,致使土地资源的实际控制权转向工商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小农经济生产所需连带资源(比如水资源、气候资源和土壤资源等)的获取空间,削减了农户种植其他作物的自主选择性,无形中提高了基层政府服务小农经济发展的外部成本。其二,公司化(或者项目制)的运作方式在促进农民身份转变的同时,也降低了农户对村级自治组织的依赖性,弱化了村庄归属感和集体意识。农户与工商资本之间形成新的利益关联体,这给乡村政治稳定带来了诸多挑战,客观上增加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其三,资本的逐利性可能带来大规模的水土资源开发。特别是种植那些耗水量大、对土壤肥力有较高要求的农作物,会对当地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如果不控制农药、化肥、水资源等使用量,极易产生农业面源污染,降低水土质量,破坏生态平衡,最终将是以牺牲环境以及农民和村社的切身利益去换取所谓的农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从整体发展视角看,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市场、农民三者之间的合作。这是由当下中国基层政权建设、农业经济发展和乡村治理实际决定的。资本下乡背景下,尊重和增强农民主体性,发挥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观能动性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之路。
“主体性”是人作为实践主体的能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的集体品质。我国农民主体性普遍缺失。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我国城乡差距并没有因改革开放而出现拐点,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远滞后于城市。城乡要素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拉大了城乡间的发展差距。农村“三权分置”和“三变”改革在政策和方法层面指明了乡村产业振兴道路,但是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发展仍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权益受限。加之农民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意识和市场经济知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无法真正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乡村产业发展,更多的是把土地流转出去,被动地卷入所谓的农村产业现代化建设中。二是社会文化困境。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以及村庄能人的流失,使得乡村振兴缺乏必要的人力资本。传统文化中消极价值观念的不利因素,以及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各种不良社会思潮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乡村法治、自治和德治的融合发展,客观上削弱了农民自主管理和合作治理能力。很多地方开展撤村并村后,行政村规模不断扩大,村级组织和村民以及村民之间的社会联系逐步减少,导致乡村治理成本加大、成效式微。
“农民主体性建构何以可能”,这是基于中国乡村建设中国家政权介入、市场经济嵌入和社会组织融入的基本事实作出的反思性提问。作出这种提问的原因主要有:其一,政治稳定的根基在农村,农村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20世纪80—90年代大量农民体制外维权行动,直接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这些维权行动本质上是农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它不但没削弱反而增强了中国共产党的“韧性”
。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以及日趋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有效提升了村民民主意识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其二,经济发展的潜力在农村。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压舱石”,我国最大的发展潜力和后劲在乡村。资本下乡参与乡村产业振兴,有利于推动乡村资源要素与全国大市场的有效衔接,拓展农村产业发展空间,释放更多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红利。其三,社会建设的短板在农村。解决长期困扰农民的贫困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庄重承诺。2020年全面脱贫后,我国农村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夯实脱贫攻坚成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发展目标。这些将再一次考验着中国农民的自主精神和首创能力。基于此,构建以农民为本位的乡村振兴模式是遵循农业发展规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农村社会根基的必然选择。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涉及基层民主自治、工商资本下乡、城乡产业融合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诸多领域全面的规划与发展,具有明显的结构化特征。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种结构的存在,是其内在要素之间互相联系而构成的动态有机系统。乡村振兴的构成要素包括观念、物质、组织、行为和制度五个方面,且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为农民主体性建构提供必要的物质、组织、行为和制度保障。因此,乡村振兴是一场国家主导、多主体协同参与的集体行动,是包含“政府在场”“市场在场”“社会在场”的农村现代化发展之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穿其中。明确政府、市场、社会和农民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运用“理想类型”(Ideal Type)研究方法去理解社会行动及其背后深层次含义,其目的是为了弥合宏大叙事中抽象的理论方法(Die Absrakt-theoretische Methode)与经验的历史研究(Empirisch-historische Forschung)之间的缝隙。本研究借助马克斯·韦伯“理想类型”研究范式,构建政府归位、市场到位、社会补位和农民主位的“四维一体”乡村振兴协同合作模式,从主客体的统一性去把握乡村治理的内在逻辑。在“四维一体”乡村振兴模式中,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农民群众在不同领域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和主体作用。
地方政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责任主体,主要从制度安排、政策执行和资源统筹等层面,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持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由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层次性、综合性和复杂性,当前急需扩大县级政府的行政决策权和乡镇政府的政策执行权,提高地方政府政策资源的配置能力。
市场主体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外部力量。资本下乡为乡村振兴提供资金、技术、人才支持的同时,要求在保障公共利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村企合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合作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优化盈利模式及收益分配方式,科学管控合作风险,构建“村—企—民”利益联结机制。
社会组织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服务贡献者。其中,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协调政策资源和增进弱势群体权能的作用,且在农村环境治理、医疗健康服务以及特殊群体社区照顾等领域具有独特优势;营利性组织能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振乡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宽领域的生活需求。
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处于主体性地位。乡村振兴的立足点和落脚点是让亿万农民生活得更加幸福和体面。坚持农民主体性,要求遵循乡村治理逻辑和发展规律,全面认知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创造和发展权利;保障农民主体性,需要从“增能”和“赋权”两个维度,增进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能力,赋予他们更多乡村治理话语权,加强制度设计,落实政策安排。
需要指出的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主体力量,承担着“上传民意,下达政策”的任务,扮演着服务提供者、政策执行者、利益协调者和文化引领者的角色。所以,资本下乡中应当注重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承前所述,中国农村已进入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时代。城市反哺农村机制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存在亟须改进的地方和解决的问题。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不能回避这一过程中的潜在阻力。其一,企业规模化经营与小农经济间的矛盾。并不是所有农村都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农业生产溢出效益低的问题。企业进村经营农业,首先面临着土地流转困难和劳动力不足两大问题。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仍旧保留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成熟的、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农民相对紧缺。因此,政府动员、政策保障和民意支持是资本下乡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其二,农业生产的高度同质化与农业本身的脆弱性相互叠加,使很多中小型企业在市场化竞争中缺乏比较优势。如果下乡企业市场规划能力不足,风险管控意识不强,仅仅依靠政府补贴将难以维系低质发展,而这对农民而言本身也是一种风险。其三,现代企业管理与乡村传统人际关系模式间的差异,导致某些地区下乡企业与农民的日常互动频繁出现矛盾,甚至是冲突。这些阻力虽是客观事实,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资本下乡。解决这些阻力,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协同合作是必由之路。从根本上而言,则是要尊重和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增进农民的主体性意识,使之具备相应的能力去维持农村治理体系、参与农业现代化生产。
1.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衍生出乡村振兴战略的两大问题:“谁来种粮”和“谁来治村”。前者关乎中国国家粮食安全,后者关系中国农村稳定与基层治理现代化。解决这两个极为现实的问题,都指向农民的主体性复归。没有就地培养出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参与乡村产业振兴,没有锻造出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能力过硬、服务意识到位的基层党组织和农村干部队伍,再美好的政策设计也将只是一纸空文。
2.加强农民组织化建设。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化程度是破除农业生产发展瓶颈的关键之举。农民组织化的核心是提高农民文化素养和利益表达能力,增强农民集体观念和分工协作意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命运共同体。促进农民组织化,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维护他们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发展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积极培育以“业缘性农民组织”为主要业态的现代农业生产组织,逐步构建起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提供必要支持。
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开始面临着集体成员股权分配与企业治理结构之间有效协调的问题。但是,确权确股、确权到地在明确农民集体成员产权身份的同时,并没有从根本上建构起农民产权实践路径。一些基层干部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水平有待提升、政策执行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完善农地股份合作中农民土地收益权的保障和实现机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的关键内容。
4.积极构建村企合作治理新模式。城乡融合发展促使资源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为资本下乡创造良好条件。很多农村依靠工商资本下乡提供的资金、产业、技术等支持,逐步走向村企合作发展之路。村企合作中多元主体间利益关系以何种方式展现,取决于是否建立起以产权为核心的经济收益分配机制。所以,资本下乡始终脱离不了农民权益保障这一核心主题。无论是产权实践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改进,都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探索村企合作善治模式。这将是继乡镇企业改革后中国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