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铮
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者,马克思的理论内在地包含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由此而来的问题是,既然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那么,他本人是否秉持了一种自由平等观,其在根本上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学界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颇为丰厚的理论成果。大体说来,既有研究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可以归为两种基本的路径:第一种是“从价值观念或规范性原则的角度”来理解;第二种是“从现实社会机制的角度”来理解。其中,凯恩(P. Kain)和李义天的理论代表了第一种解读路径,而古尔德(C. Gould)和柯亨(G. Cohen)的看法则代表了第二种解读路径。在推进对马克思自由平等观的研究方面,这两种解读路径作出的探索值得肯定,但如果要准确评判这两种解读路径,就必然需要在学理层面深入理解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由于马克思总是在批判的过程中澄清自己的观点的,因此,梳理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也就意味着要通过他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来进行。以批判所赖以展开的不同的方法论为依据,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涉及从人本学唯物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变问题;更进一步,以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水平为依据,这种批判亦涉及从初步探索到理论成熟的转变问题。因此,本文试图聚焦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进路,推进对马克思自由平等观之科学内涵的理解,以此为辨识和评判上述两种解读路径提供一些助益。
从马克思思想发展史的角度看,在尚未触及物质利益难题前,青年马克思的理论在总体上可以划归到资产阶级启蒙知识传统的范围内。因为,此时的青年马克思尚不是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者,相反,他对宗教和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正是以此种观念为尺度展开的,这一点在其《博士论文》和《莱茵报》的前期文章中均有体现。严格说来,正是入职《莱茵报》后遭遇的物质利益难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后续研究,动摇了马克思的原有观念,使其认识到:一方面,物质利益难题的存在是同仅满足于政治解放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不彻底性相关联的,另一方面,对物质利益难题的解答应当到以市民社会为研究对象的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1844年手稿》)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在这一文本中,马克思向我们展现了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人本学唯物主义路径。概言之,这种批判路径具有以下两个特质:
第一,通过预设一种人的类本质,并据此同社会生活的经验事实做对照来批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在《1844年手稿》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类本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然而,从国民经济学所提供的事实和规律出发,马克思看到的却是充斥着不自由、不平等的资产阶级社会。譬如,马克思发现,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资本家和工人围绕工资展开的斗争,最终获胜的只能是前者。并且,按照斯密的观点,工人“通常的工资就是同‘普通人’即牲畜般的存在状态相适应的最低工资”。与此同时,资本家同工人的这种不平等关系,也必然会导致工人从属于资本家的不自由关系。这一方面表现在工人出卖劳动不是出自个人的自由意愿,而是取决于资本家的个人“兴致”;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工人为挣得更多的工资而倾向于放弃自由,从事奴隶般的劳动。这就说明,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本质被异化了,也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被异化了。因此,对于此时的马克思来说,资产阶级社会中的成员如果能够享受类的自由和平等,那也仅限于政治生活中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而如果只是满足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达成的政治解放,那么,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不仅无法兑现为实质上的自由和平等,而且往往还会成为掩盖现实生活之矛盾的辩词。正因为如此,从实现人类解放的目的出发,资产阶级借自由平等之词为现存社会所进行的辩护必然会遭到此时的马克思的严厉批判。
第二,将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实化路径绑缚在人的类本质的复归之上。在此时的马克思看来,既然异化劳动是造成资产阶级社会不自由、不平等之现实的根源,那么,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就既不能通过强制提高工人工资,也不能通过像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来实现,而只能通过对异化劳动的扬弃,进而向人的类本质的复归来完成。“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客观地说,相比于蒲鲁东等人拘泥于资产阶级社会表面上的对立并为此寻求改良的做法,马克思的这一思路的确具有一定的深刻性。这一方面表现在它试图分析经验矛盾背后的本质矛盾,如此就为跳出国民经济学的框架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表现在由于把经验矛盾归结为人的类本质的异化,进而经验矛盾的消除也就被绑缚在人的类本质的复归这一线索之上,这实际上就为理解和解决现存社会中的矛盾提供了一种历史生成性的视角。然而,囿于人本学唯物主义的批判方法,以及此时马克思较为滞后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水平,在《1844年手稿》中,马克思至多只是在否定现存社会的基础上,指明这一社会所应趋向的一种状态,即向人的类本质的复归。但是,对于如何实现向人的类本质的复归这一最为核心的问题,马克思却无法作出科学的解答。事实上,只要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仍然是从人本学唯物主义路径出发的,那么,对于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实化路径的探讨,就必然是以一种思辨的方式展开的。显然,《1844年手稿》中马克思的研究正是这种思路的典型代表。
不难发现,上述马克思对于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还存在诸多问题。姑且不论此时的马克思对如何实现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探讨带有思辨色彩和空想成分,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1844年手稿》中,当马克思以异化劳动来指认资产阶级社会中人的现实处境,并据此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之虚假性时,他难道真的是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本身吗?显然不是。事实上,一旦区分出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与其说是指向这一观念本身,不如说是指向资产阶级对这一观念的歪曲使用。换言之,对于此时的马克思来说,有问题的不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本身,而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不彻底性。这样一来,在此时的马克思的理解中,观念本身恰恰是能够脱离社会现实而独立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尽管马克思在《1844年手稿》中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进行了批判,但这并不能代表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的最终看法。这一点只要关注稍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便能明白。在《形态》中,得益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创立,马克思又向我们提供了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新的科学思路。大体说来,这种批判也具有两个特质:
首先,把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的观念反映,因此,指向观念本身的批判,归根结底,要转化为对形成这种观念的社会存在之现实基础的批判,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在《形态》中,从“现实的个人”这一前提出发,马克思厘清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即“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这样一来,马克思也就完成了对《1844年手稿》中批判路径的解构。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马克思敏锐地意识到,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正是由资产阶级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在马克思看来,统治阶级由于支配物质生产资料,因而也支配精神生产资料。所以,作为观念的自由平等在本质上是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经济关系在思想上的反映与再现。马克思认为,只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同资产阶级经济关系相适应的自由平等观,才在反对旧社会唯一的统治阶级的时候,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一旦资产阶级通过联合的革命上升为统治阶级,那种仅同他们的经济关系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就被美化为非历史的、超阶级的普适价值观。换言之,随着资产阶级自身的发展,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所表现出的“普遍有效性”与其经验品格所具有的“特殊性”之间就必然会产生“内生性矛盾”。正因为如此,对于此时的马克思来说,真正指向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本身的批判,恰恰是要越出纯粹的“社会意识”的层面,深入到“社会存在”及其内在矛盾运动的层面。应该说,正是借助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确立,马克思才找到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科学路径。
其次,既然一定的观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存在决定的,那么共产主义就绝不是同资产阶级社会相适应的自由平等观的实现。在《形态》中,当谈及共产主义问题时,马克思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这就说明,马克思此时已经清楚地意识到,共产主义不是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去改造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而是从资产阶级社会内在的矛盾运动中所必然生发出的“现实的运动”。正因为如此,同共产主义相适应的新的社会意识也必然是随同“现实的运动”而不断地历史地生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创立之后,如果马克思还秉持着一种自由平等观的话,那只能是一种随同一定的社会存在及其矛盾运动而不断地历史地生成的自由平等观,也由此,它无法被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
综上所述,对于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显然胜过基于人本学唯物主义方法。这主要表现在,前者不是把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不加反思地运用到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和改良中,而是深入到资产阶级社会历史的本质性维度,使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同资产阶级的经济关系辩证统一起来,进而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本身的批判与扬弃扩展至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与扬弃。总体而言,《形态》中实现的方法论变革,已经为马克思更为细致和深刻地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打开了理论空间。
《形态》中实现的方法论变革,随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推进,使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向纵深发展。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不是历来就有的。因此,当自由平等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但又同国民的现实境况相矛盾时,科学的批判,首先意味着澄清这一自由平等观赖以形成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既要分析这种观念如何因现实基础本身及其发展而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幻象,更要把对这种意识形态幻象的批判沉降为对现实基础之内在矛盾的本质批判。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资本章”中,马克思通过对简单商品交换关系的分析,揭示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是从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直接生发出来的,它是一种特定形式上的社会规定”。首先,就平等观而言,如果考察的是交换的纯粹形式,那么摆在人们面前的就只是形式上不同的三种要素,即作为关系主体的交换者、作为交换对象的等价物(交换价值)以及作为交换中介的交换行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这种交换行为设定并证明商品的交换价值,但实际上,由于整个交换排除了交换主体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因而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商品的交换行为还设定并证明个体的社会平等。“一个购买面包的工人和一个购买面包的百万富翁,在这一行为中都只是单纯的买者,而零售商对他们来说只是卖者。其他一切规定在这里都消失了。”如果考察的是交换的内容,即“被交换的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那么,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使用价值不仅“丝毫无损于个人的社会平等,相反地却使他们的自然差别成为他们的社会平等的基础”。因为,正是基于这些需求和生产的差别,才有交换关系和社会平等的形成。其次,就自由观而言,马克思指出,既然个体的社会平等本身是以人们在需求和生产上的差别为前提,那么,在此之上形成的商品交换关系除了孕育出平等的社会规定性之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因为,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对个体不同需要的满足,不是通过暴力占有的方式,而是通过商品等价交换的方式。在这里,商品的等价交换行为恰恰表明,交换主体已经相互承认对方是各自商品的所有者了,所以,处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交换主体也就确立了一种个人的完全自由。“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
可见,平等和自由绝不是人之为人的某种自然规定性,而是从商品的交换关系中所必然生发出来的。马克思总结道:“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正因为如此,以直接的强制劳动为基础的古代世界无法形成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所以,即便闪耀着天才光辉的亚里士多德也无法超越其所处社会的历史限制,从商品交换的等同性中把握到“价值”概念的意蕴。当然,马克思的目的不在于为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提供现实基础,否则,这种认识与其说是“批判”的,不如说是“辩护”的。正如马克思在《大纲》“货币章”的结尾中所强调的那样,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事实上,正是在对这种“简单关系”的考察中,马克思发现了这一现实基础本身包含着自我否定的因素,如此马克思才得以超越辩护士而成为批判者,揭示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必然会随同交换价值的进一步发展而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幻象。
事实的确如此,马克思接下来的论述也印证了这一观点。他指出:“在交换价值和货币的简单规定中已经潜在地包含着工资和资本的对立等等。”正因为如此,“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也就是说,蕴含着潜在矛盾的交换价值及其交换,决定了竖立于其上的“观念的形态”必然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表现”。更进一步,交换价值的交换因其潜在的内在矛盾,必然会在社会历史的展开过程中发展到其他“次方”之上,这样,自由平等作为“观念的形态”也就必然会同其“现实的形态”产生矛盾。在交换价值及其交换实现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矛盾既明显又难理解。面对这一矛盾,资本主义辩护论者选择抛弃现实,停留在简单的经济关系层面来论证“经济的和谐”;法国社会主义者尽管批判现实,却无法理解这一矛盾,因而误将社会主义的完成看作资产阶级社会理想的实现。与他们不同,在《大纲》中,马克思从“真正的出发点”出发,即将交换价值中潜在的矛盾推进到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内在矛盾层面,他所要完成的任务恰恰是把这一矛盾呈现出来,并揭示竖立于其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之意识形态虚假性。
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进一步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表面上看,这一论述颇具吊诡性,但是,如果我们能仔细研究资本同雇佣劳动的交换关系,那么这一观点也就不难理解了。马克思提醒我们,资本同雇佣劳动的交换不同于简单的商品交换,在前一种交换关系的背后,实际上进行的是同表面的交换行为完全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对于过程的表面,交换还有意义,而对于过程的背后,交换则完全是“滥用字眼”。这里,马克思所谓的交换过程的“背后”,指的正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如此,马克思实际上是将资本同雇佣劳动的交换理解为一种基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交换。
在此基础之上,马克思的批判很自然地在共时性和历时性两个维度上获得推进。在共时性维度上,马克思的考察从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交换过程深入到资本的生产过程,发现这一生产过程并非一般的劳动过程,而是具有特殊经济规定性的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如何理解这一过程所具有的价值的自我增殖特性,始终是包括斯密和李嘉图在内的古典经济学家无法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究其原因,是由于他们忽视了同资本进行交换的雇佣劳动的特殊性质。简单来说,雇佣劳动的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交换价值——这是同其他商品一样,由“预先存在的”已经对象化于其中的劳动量决定的——而在于它的使用价值,它“是生产财富的一般力量,是增加财富的活动”。这样,在资本的生产过程中,对于雇佣劳动的使用必然会生产出高于其原有交换价值的剩余价值。由此,吊诡的事情发生了:“劳资之间的交换居然是以较多的活劳动与较少的对象化劳动之间的不平等交换为前提的。”
在历时性维度上,马克思将这种特殊的生产关系理解为生产力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以资本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不仅在形式上和其他生产方式不同,而且也要以物质生产的全面革命和发展为前提。”从这一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把握资本同雇佣劳动的交换,首先看到的是,个体变为自由工人是以“一无所有”为前提的;而“一无所有”的自由工人,在同资本家的交换中,与其说是自由的,不如说是非自由的。其次,这种历史发生学的研究视角还表明,在《大纲》中,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已经从揭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剥削本质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如何再生产其自身的理论视域拓展。对于马克思来说,前一个方面是指证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之意识形态“虚假性”的重要依据,而后一个方面则关涉如何理解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之日常观念“真实性”这一更为复杂的问题。
一旦马克思把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沉降为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内在矛盾的批判,便能够将批判进一步推进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如何再生产其自身的理论视域中。这样,他才有可能在“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层面,进一步探讨本质上是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如何转化为生产当事人自觉认同的日常观念的复杂问题。不过,实际上,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由意识形态幻象向日常观念的转化,不单纯是一种知识学的虚构效应,而更是客体维度上社会关系之物化现实对主体认知之遮蔽的必然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同生产当事人的认知融为一体,成了一种既虚假又真实的日常观念。应该说,这种日常观念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其自身的重要环节。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通过拜物教批判揭示了这一转化过程的运行机制。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事实上,通过对交换价值的考察,马克思已经指认了基于交换价值所必然产生的“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的颠倒现象。就此而言,物化的颠倒现象并非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只要社会存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就具有产生这一现象的现实基础。然而,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作为资本的货币是超出了作为货币的货币的简单规定的一种货币规定。这可以看作是更高的实现”。也就是说,在资本的规定性上,货币超越了其原有的规定性,并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自身。作为资本的货币如此,作为资本的商品亦是如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和在构成其占统治地位的范畴,构成其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的资本那里”,由于商品和货币都发展到另一“次方”之上,所以“这种着了魔的颠倒的世界就会更厉害得多地发展起来”。
在马克思看来,从商品到货币再到资本,其背后的社会关系的物化颠倒愈加严重,人们也就愈加无法透过颠倒的现象把握其背后的社会联系。首先,就商品拜物教而言,马克思指出,不同商品的可交换性“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成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然而,由于商品的生产是由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构成的,因此,商品的交换在实际交易中就表现为完全不同的私人劳动的交换行为。这种私人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等同性,在私人生产者的头脑中则被归结为商品自身的物的有用性。这样一来,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性也就遮蔽了商品交换在本质上具有的社会属性。其次,就货币拜物教而言,马克思指出,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是交换过程的必然产物。在本质上,货币的可交换性只是由于它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由于一切商品交换都需要以货币为中介,而货币又恰好在金银身上获得独立性,因此,在商品交换者的头脑中,货币所代表的价值关系也就转化为金银这些物所固有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金银天然是一切人类劳动的直接化身。这样,货币作为发展了的商品关系,由于同物的自然属性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也就以更为“耀眼”的形式表现了商品拜物教的“谜”。最后,就资本拜物教而言,马克思指出,资本最初的表现形式是货币,然而,作为货币的货币不同于作为资本的货币,前者只是在流通中充当商品等价交换的媒介,而后者却是通过流通实现其获取更多货币的欲望,因此,当作为货币的货币历史地发展为作为资本的货币时,货币资本的自我增殖在生产当事人的头脑中也就被反映为货币资本的自然属性。马克思强调,拜物教在生息资本上取得了最为完善的发展,此亦即资本拜物教。因为,在生息资本上,资本表现为无须通过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中介即可实现自我的价值增殖。“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物(货币、商品)同它自身的关系。”
可见,从商品拜物教发展到资本拜物教,物不仅越来越遮蔽其背后的社会关系,而且在生息资本这一“物神”的最完善的形态上,物还幻化为具有自我增殖能力的“有机体”。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当事人根本无法把握到资本主义内在的运行机制。进言之,生产当事人根本无法把握剩余价值的源泉和性质,更遑论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不自由、不平等的剥削过程。相反,由于生产当事人就是在“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些看似合理的形态中活动的,“他们每天都要和这些形态打交道”,所以,在马克思看来,他们会自觉认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揭示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由意识形态幻象转化为生产当事人的日常观念,不仅仅是“统治阶级主动建构和自觉获取的结果”,而且更是以“颠倒”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
在马克思看来,同日常观念融为一体的意识形态幻象不可能通过对事实本身的揭露而加以扬弃。历史地看,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透过拜物教意识揭示商品可交换性背后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积极尝试,但由于商品交换者无须知道这一点也可以实现商品交换,所以相较于认识古典经济学这一划时代的发现,商品交换者更关心的恰恰是他们的产品的物的有用性及其同他人产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也就是说,这一面向事实本身的发现“决没有消除劳动的社会性质的物的外观”。马克思指出:“对受商品生产关系束缚的人们来说,无论在上述发现以前或以后,都是永远不变的,正像空气形态在科学把空气分解为各种元素之后,仍然作为一种物理的物态继续存在一样。”正因为如此,即便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自由、不平等的剥削事实揭露出来,也不能消除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剥削问题,甚至在主观认知层面,也未必能够引起受到剥削的生产当事人的关心和注意。
不过,对于马克思来说,指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幻象,而且还是生产当事人自觉认同的日常观念,并不意味着生产当事人已经完全陷入资本借由观念霸权所实现的统治之中,更不意味着扬弃这种幻象只能求助于类似《1844年手稿》中人性的复归等抽象的外在力量。事实上,正如真正指向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本身的批判恰恰不能局限于纯粹的“社会意识”的层面那样,扬弃这种幻象的现实路径同样不出自纯粹的“社会意识”的内部。换言之,围绕主体认知,拘泥于词句进行意识形态斗争,或是揭露现实之不自由、不平等,这些实际上都无助于对这种幻象的扬弃。因此,马克思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这里,马克思明确地将对现实之不自由、不平等的认识归结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产物。因而,在扬弃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问题上,马克思也就越出了纯粹的“社会意识”层面,强调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矛盾运动这一“社会存在”的决定性作用。在马克思看来,既然作为生产当事人之日常观念的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颠倒性造成的,那么,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虚假意识形态本质也只能随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内在矛盾运动的发展而暴露出来。唯有如此,无产阶级才能克服拜物教观念,自觉形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不自由、不平等的“科学的认识”,并成长为改造世界的革命性力量。由此可见,对于马克思来说,科学地批判与扬弃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实际上遵循的是同一个理路,即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内在矛盾运动规律。
众所周知,实现人类解放始终是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旨趣,因此,马克思对于自由平等社会的追寻是无须赘言的。然而,自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创立以来,马克思却鲜有对自由平等观的正面阐述,相反,从《形态》到《资本论》及其手稿,马克思的诸多文本中却充满着他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通过考察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进路,能够发现,正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创立,使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抽象地建构一种自由平等观恰恰会使其成为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因为一切观念的问题,都不只是关涉“社会意识”的问题,更是关涉“社会存在”的问题,所以,脱离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现实语境建构一种自由平等观,不仅无助于人类解放事业的最终实现,而且还会使本质上是社会存在的问题消融于自由平等这些概念的意识形态斗争之中。正因为如此,不同于资产阶级理论家和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克思的理论重点不在于描述自由平等观的一般性内容,而在于深入到社会存在本质性的维度中去探寻实现自由平等的社会历史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所秉持的自由平等观,不是一种主观臆造,其会随着实现自由平等的社会历史过程的展开而不断收获更为丰富的内涵。这就决定了,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无法用僵硬的定义来限定,而只能通过对一定的社会存在及其矛盾运动的研究来加以阐明。概言之,这是一种历史生成中的自由平等观。
就此而言,历史生成性是马克思自由平等观的鲜明特质。缺失历史生成性的维度,对马克思自由平等观的解读就不免局限于僵硬的定义,这也使得学界既有的两种基本解读路径都未能真正把握马克思自由平等观的科学内涵,更谈不上随同社会历史过程的展开而丰富马克思自由平等观的内涵。简单来说,当凯恩将马克思《大纲》中提及的从“抽象”(abstract)上升到具体理解为从“观念”(ideas)上升到具体时,他不仅人为地制造了《大纲》与《形态》的对立,而且还明确地拒斥了对物质条件的考察优先于对观念的考察这一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
。这就意味着,在背离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前提下,凯恩所代表的“从价值观念或规范性原则的角度”出发的解读路径,不仅不可能达到马克思在《形态》中所达到的理论深度,甚至还会倒退至《形态》前的理论水平。不同于凯恩,尽管古尔德更加关注的是实现她所理解的马克思实质上的自由平等观的可能性问题,但由于她将黑格尔的辩证法同马克思的辩证法等而视之,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基于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规律所指证的自由平等之现实化路径会被她神秘化为辩证法“否定的否定”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古尔德所代表的“从现实社会机制的角度”出发的解读路径,同样忽视了对观念本身所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及其矛盾运动的考察,因而这种解读路径实际上也无法准确地把握马克思自由平等观的科学内涵。事实上,作为一种历史生成中的自由平等观,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的确需要随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地丰富其内涵。回顾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的批判进路,辨识和评判既有解读路径之局限性,所能提供的启发恰恰在于: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必须始终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