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福
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以来,商品房住宅小区遍地开花,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自治制度也随之普及。时至今日,商品房小区已然成为城市中最主要的居住模式,亿万中国人生活在这种新型的社会空间中。大家来自“五湖四海”,原本并不相识,只是因为购房而偶然聚集到一起,构成一个以小区围墙为物理边界的“业主社会”。住房是绝大多数中国家庭的最主要财产,住宅小区的软硬件环境也直接影响着广大市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因此,小区管理具有双重意义:它既关涉到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还影响着人们最重要财产的保值增值——尽管很多家庭并不一定将其变现。小区管理部分取决于开发商和承建商为小区奠定的物质基础,更主要还是取决于后期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小区的使用和维保,主要是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三种力量互动的结果。业主是小区空间利用的主体,物业公司是空间维保的主体,业委会则是由业主组成并受其委托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和约束业主使用行为的自治组织。住宅小区由此成为边界相对明晰的治理空间,依据原《物权法》、现《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住宅小区治理实行业主自治。
业主社会的兴起出现,曾被学者寄予特殊期待。许多人认为,人们拥有了住房的私有产权,必然会出于维护权利而自发行动起来。业主维权行动指向的对象,既包括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内的资本力量,也包括政府的公权力。维权最终会形成能够制衡资本和公权力的公民社会,这便是“居住的政治”,即“行动锻造公民,抗争生产社会,维权改变中国”。基于这样的期许,大量研究援引社会运动理论和抗争理论,分析和阐释业主维权运动的实践逻辑,及其对既有理论的挑战。随着研究的深入,业主维权的复杂面相被逐步呈现出来,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维权运动中业主群体共同意志和一致行动的分化瓦解。一些研究发现,随着维权运动持续,业主群体特别是其中的精英群体,很快陷入派性斗争、行动消退,相互间变成“熟悉的陌生人”。与此同时,另外一些研究则关注到被社会运动和抗争理论遮蔽的住宅小区治理问题。有学者反思“这种对激进业主运动的关注和表述,往往遮蔽了城市商品社区居住政治之中温和、建设的面向”,即那些“业主自发的,以合作、建设的方式推动小区内部业主委员会的建立”的社会事实。有学者指出,商品房社区本就存在“维权”和“自治”两个阶段,而从“维权”向“自治”的转变,正是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同维权相比,业主自治才是实现小区善治和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最主要的治理问题。
业主自治研究中,最重要的理论资源是集体行动理论和公共事务治理理论。业主自治,本质上是业主群体通过自发的集体行动,合作治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小区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且规模较大、数量众多。陌生人社会缺乏社会资本,规模大意味着成员数量众多,这些都是集体行动达成的先天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中的“关键群体”就变得尤为重要。“关键群体”是集体行动中的发起者和倡导者,发挥着承担初始成本、形成示范效果,促成人们加入集体行动的激励措施的重要职能。在现有研究中,“关键群体”往往被具体化为“积极分子”“社区骨干”“社区领袖”“业主精英”等,尽管有研究指出过度依赖关键群体中的精英来主导,可能导致恶性竞争、精英谋利以及精英依赖等问题,但多数研究还是持正面态度,认为应该通过挖掘和发挥关键群体的作用,并给予有效激励,来促成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本文同样关注关键群体在业主自治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分子”是一个比较准确的代称“关键群体”的本土词汇,它准确概括了关键群体的核心作用“积极”,避免了用“领袖”“精英”“能人”等个人禀赋色彩过浓的词汇造成的概括失准,因为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发挥积极作用的只是普通人,有的并非参与时就具备“领袖”“能人”“精英”等禀赋,而是在参与过程中逐步得到锻炼成长起来的。以往研究中的“积极分子”群体,主要指称热心参与社区居委会工作和活动的居民,比如楼组长、居民代表等,他们能够协助居委会完成某些特定工作,比如选举、通知宣传等,是社区治理中非常重要的“辅助力量”。其“积极分子”身份,首先是在日常生活中被社区居委会赋予的。本文所称“积极分子”与之有所不同:其一,其所指称的群体,在日常生活(即业主自治实践中)并不一定被赋予“积极分子”的身份符号,而这正是后文所说的内生性社会激励不足的表现;其二,该群体的“积极”,主要是作用于小区内生性公共事务,而非外生性的社区工作,因此,他们与社区居委会的“积极分子”并不完全重合;其三,本文主要从集体行动的关键群体这个意义上使用和界定“积极分子”,即集体行动的发起者和倡导者。具体到业主自治实践中,是指那些几乎无偿地、主动地承担小区公共事务治理责任的人。该群体的积极作用,后文会有详细论述。
本文重点关注既有研究未曾注意到的一个问题,那就是积极分子的积极性如何持续。在既有研究中,似乎现有的激励机制能够持续发挥作用,积极分子们也能一直积极下去。实践中却并非如此,积极分子们“善始者众,善终者寡”,往往积极不了多久便纷纷“寒了心”,导致很多小区的业主自治在维权阶段热热闹闹,转入自治阶段后却很快变得冷冷清清,这已经成为制约城市社区治理的严重问题。本文将探究积极分子的激励困境,分析现有激励机制的有限性,揭示陌生人社会反激励机制的存在及其“杀伤力”,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激励机制的可能路径,为实现积极分子的可持续积极,进而保障业主自治的有效达成提供一个值得探索的方案。
本文是一项建立在田野调查基础上的质性研究作品,是对若干新型商品房小区的个案调查形成的归纳与总结。这些田野调查点的选择尽可能兼顾了小区多样性(如房价、规模、建成年代、产权性质等),也兼顾了城市多样性(既包括北京、重庆等超大、特大城市,也包括佛山、绍兴等一般大中型城市)。本文所称新型商品房小区,特指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大规模商品房开发建设形成的以“集合式建筑+围合式空间”形成的大型封闭式小区,笔者称之为“中国式小区”。与传统住房分配制度下建成的单位式小区相比,这类小区具有居住密度更大、异质性和陌生化程度更高的特点,属于典型的“陌生人社会”。本文田野调查主要采取半结构和无结构性的质性访谈法,辅之以参与观察法。访谈对象包括小区居民、业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街道办事处、城市房屋和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业主自治运行的社会空间是商品房小区。同样作为社会空间,小区和村落有本质差异。村落经过长时间的自然发育,社会内部积累了厚重的社会资本,经过成员间的长期互动和功能依赖,形成了相对稳定且内化于心的秩序规则,社会还内生出了同秩序规则相匹配的激励惩罚机制,而且,村落基本形成比较封闭且稳定的边界,总之,村落的治理是熟人社会的治理,村落成员的合作是熟人之间的合作。当下乡村治理中出现的合作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熟人社会变迁后,社会内生的激励惩罚机制效力减弱造成的。小区则不同,它是建构性的,成员的集聚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彼此间陌生化程度很高,社会资本匮乏,且市民同农村相比,其功能满足的外向性很强,对小区的功能需求包括社会交往需求相对有限,更多是面向整个城市甚至通过互联网面向更广阔世界,社会交往也更多依赖个体化的亲缘、业缘、趣缘关系,小区提供的地缘关系反倒比较弱,即使有熟人,城市生活方式也意味着互动频率有限。小区尽管有围墙这样一个物理边界,但其主要作用是框定小区级的公共品供给边界,由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房屋交易(买卖或租赁)进出,其社会边界就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如此一来,小区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根本不可能自然发育出村落那种厚重的社会资本和秩序规则,这仍然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因此,业主自治本质上是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并由此形成陌生人社会的秩序规则。
“自治”同“维权”也存在根本差异。一般来说,“维权”行动指向的是外在于业主群体的“他者”,无论是针对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亦或是政府,“维权”要实现的是业主一致对外。“自治”相反,尽管有些自治事务也涉及对外关系,但更多的则是内向的,是小区围墙之内、业主社会内部的事务,即使指向“他者”,也是因为“他者”在自治阶段已经成为小区内部事务管理的关联方,最典型的就是物业公司。这是差异之一。事件性质的差异更为明显,“维权”是业主同外部力量厘定财产和空间的产权边界,也就是划分“内外边界”,主要是将被“他者”越界侵占的利益重新归位,变成“我们的”。边界厘定清晰后,“自治”基本上不再涉及这个问题,而主要围绕内部的财产经营管理和空间利用展开。这是差异之二。在此基础上,“维权”与“自治”事务中的业主行动也就产生了第三个重要差异。向外部争取权益的“维权”更容易达成共识,维权目标的实现也不需要所有业主参与,很多人完全可以置身事外,坐收渔利,只要形成一定参与规模,就能够达到效果。而且维权是事件性的,也就是无论周期多长成败与否,终究是会结束的。向内的“自治”却不同,自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本就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毕竟对小区居住环境的期待和体验个体化程度很高,有人认为小区没管好,有人却可能无所谓,有人可能觉得很好,这就决定了共识并非总是容易达成。自治要处理的内部事务,要涉及小区所有人,你可以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却必须利用小区内的设施设备,你的行为也必然产生外部性后果,必须接受管理,是“不参与的参与”。但并非所有人都有权利参与“自治”,特别是参与自治组织,因为《民法典物权编》将小区自治的共同管理权限定为“业主”,但生活在小区、制造小区内部问题的却有相当数量的非业主,比如业主的亲属、租户、商户等等,这决定了业主自治的参与难度和应对事务的复杂性。同“维权”的事件性相比,“自治”是无法结束的,只要小区在,就要管理,就离不开自治。从某种意义上讲,“维权”是大事,“自治”要应对的却几乎是日常化生活化的鸡毛蒜皮的小事。“维权”是争权利,是可以直接感知的权利,是增量利益的分配,“自治”却首先表现为约束权利,通过约束个体不适当的权利行使来维护小区秩序,最终使个体受益,对个体来说是不容易感知的,它更多的是对存量利益的调整。打个并不完全恰当的比喻,“维权”是一次性的斗争或者革命,是“同患难”,“自治”则是漫长无期的守成与建设,是“共富贵”,二者之难易对比可想而知,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同样是集体行动,“维权”需要关键群体,“自治”也需要关键群体。关键群体是群体中率先产生“权利意识”和“问题意识”并有足够内动力行动起来的人,他们在促成集体行动中发挥着承担初始成本、形成示范效果、动员其他成员的作用。不过,“维权”事件性强,是阶段性的,关键群体对自己的参与和付出有退出预期,“自治”却是一个漫长的遥遥无期的过程,再炽热的情怀和强大的内动力,在日复一日同鸡毛蒜皮的小事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可能被消磨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治事务中关键群体的持续激励要比维权行动更为重要。
作为一个本土词汇,“积极分子”比“关键群体”能够更直白地呈现这部分群体在陌生人集体行动中的独特作用,本文在后面的叙述中将用“积极分子”来指称。在分析了业主自治的实质——陌生人合作、业主自治同业主维权集体行动的巨大差异后,我们来简要阐释积极分子在业主自治中发挥的主要作用。
从实践来看,积极分子在业主自治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催化合作、承担部分成本、示范与动员、决策与规则生产。催化合作不难理解,积极分子是率先形成“权利意识”和“问题意识”的人,“问题意识”尤其重要,敏感到问题所在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也是激发合作的前提。合作的启动,需要“权利意识”和“问题意识”激发群体的关心和参与,否则大多数人只会埋头于个人事务。积极分子的作用相当于催化剂,将原本互不相扰的个体凝聚起来发生化学反应,反应产物之一就是业主自治的常设组织——业主委员会。积极分子承担部分成本,并不局限于初始成本。自治是一项长期事务,而非事件性的,特别是作为业委会成员的积极分子要长期付出时间、精力、物质成本,甚至还要付出后文将会提到的尊严与声誉成本。示范与动员作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催化合作”的色彩,即自治组织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作就此稳定,而是在不同的事件上仍然要进行规模不等的合作,在这些事件性合作上,积极分子仍然要去动员利益相关的业主。理想意义上,经过积极分子的示范与动员,业主们的参与会大为增加。实际上并非如此,示范与动员效果其实比较有限,动员起来的参与往往是事件性而非常态化的,是不稳定的,积极分子的参与(或者准确地说是部分积极分子的参与)却必须是常态化而非事件性的,是稳定的。积极分子的稳定替代大多数人的有限参与、消极参与甚至不参与,确保了治理的延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这个意义上,“精英依赖”并不一定是问题,而本就是社会的常态。决策与规则生产,也就是积极分子组成的业委会承担着受业主委托管理日常事务和制定与维护小区公共规则的作用。正是因为有了积极分子组成的常设自治组织,大多数普通业主才不需要经常性地积极参与,积极分子同时扮演了“积极的业主,积极的代理人,积极的议事者,积极的决策执行人员”以及“规则维护者和主持者”的多重角色。
奥尔森在分析集体行动何以可能时,提出了“选择性激励”的概念,激励之所以必须是选择性,原因之一就是使那些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的人得到有区别性的待遇,即“通过奖励那些为集团利益而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积极分子就是业主自治中应该得到奖励的群体。既有的相关研究,往往把积极分子视为同质性很高的整体,似乎所有激励机制对全体积极分子的激励作用都是一样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探讨积极分子的激励机制之前,我们首先要对业主自治中的积极分子进行简要的分类,分析其具有的群体特征,在此基础上才能更恰切地考察激励效果的差异性。
业主自治中的积极分子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群体:首先是退休后的中低龄老年人,中低龄的范围大致是60~70岁,女性年龄则可以降低到55岁,特殊职业退休年龄更低。这个群体能够成为积极分子还要有一个家庭条件限制,那就是不需要给子女带小孩,也就是没有什么家庭负担。中低龄老人的特征是,生活自主性和自由度很高,时间与精力充沛,更重要的是,老年人的生活半径大为收缩,大部分时间的大部分活动都分布在小区和毗邻小区的城市公共空间(如公园、广场)内,这使得他们对小区的依赖度比较高,对小区提供的软硬件环境更为敏感,自然也就更为关切小区管理事务。这个群体经历过单位制时期的集体工作与生活,当时相对丰富的集体生活塑造出了一批关心公益、有某种特长而又习惯或愿意参与公共生活的人。当然,也不能忽视这个群体接受过集体主义塑造的时代精神。这个群体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行动逻辑也表现出一定的共性:一是协商与合作意识比较强,无论是面对物业公司还是政府,很少采取对立和激化矛盾的方式,特别是对政府权力有着远较其他群体更强的亲和力和依赖性,更倾向于配合政府,以及寻求政府权力的帮助。二是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也比较强,能够更加娴熟地利用说服教育和人情面子等社会化的方式处理业主自治中与居民打交道的事务。对这个群体来说,参与小区公共事务,有的就是为了打发退休后大把的闲暇时间,有的是为了通过与人打交道而排遣寂寞纾解情绪,有的是确实关心公益,有的则是出于对公共生活的本能的热爱,还有的则可能仅仅是被熟人或社区干部动员出来,当然更多的还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但这个群体也有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业主自治所涉及的各种现代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不一定掌握,好处是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学习。这个群体中积极分子比较多的职业有老师、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中下层干部。其次是在职的中产阶层,比如教师、律师、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小型私企老板、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这个群体最典型的特征是权利意识强,学习能力强,能够很快熟悉业主自治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而且大多具备某项专业技能,或专长法律,或专长工程,或专长财务管理等等。相对于普通工薪阶层,这个群体财务自主权高,时间自由度也相对较高,对市场契约规则比较认同,在处理同物业公司和政府的关系时更擅长理性计算和按规则办事,不像老年群体更追求结果,而对规则与程序采取更加灵活的策略,他们则更倾向保持有距离和有主体性的合作。应该说,这个群体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是业主自治的中坚力量。他们确实表现出更明显的公民意识,当然是那种既讲公民权利又讲公民责任的公民。不过,由于这个群体个体化程度比较高,且都是所在单位或社会圈子中的精英,彼此之间反而更容易出现意见分歧,导致业委会陷入内部分裂。另外一个缺陷就是不如老年群体那样擅长群众工作,与普通业主打交道的能力需要在实践中锤炼。最后一个主要群体是社会中的优势阶层,最常见的是大中型企业高官甚至老总。这个群体中的积极分子并不一定进入业委会,却往往扮演业主维权领袖、顾问、“军师”等幕后角色。他们在幕后出谋划策,指导其他积极分子在前台活跃,本身却出于各种敏感和顾虑“深藏功与名”。但这个群体也存在一定缺陷,一是其流动能力较强,往往不止一处房产,“用脚投票”的可能性远非普通业主可比,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对小区管理的关切程度相对而言并不一定很高。二是同样可能不擅长群众工作,妥协性和策略性相对较弱。这些群体类型的积极分子,并不一定同时聚集在一个小区,房价本身就是个筛选机制,很容易造成阶层聚集。从笔者有限的经验来看,中高阶层聚集的小区业主自治反而更容易陷入混乱。当然,事情也并不是绝对的。笔者在北京调研时,就发现一个由后两类积极分子组成业委会的小区,得益于业委会主任(某上市公司老总、区政协委员)的有效领导和业委会委员的分工负责(全部是中产阶层,而且各具专业才能),这个小区在四年内由乱到治,换届时业委会全体成员都顺利连任。
业主自治中的激励方式主要有三种:利益激励、价值激励和社会激励。利益激励主要是业主自治所能带来的居住环境改善和房产保值增值的收益,参与本身带来的直接的利益激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利益激励的公共性很强,选择性很弱。不参与的普通业主也可以“搭便车”而分享收益,积极参与的却不一定获得更多的激励。对前两类积极分子来说,利益激励的效果要比第三类强一些,特别是对中低龄老人来说,居住环境改善的边际收益更高,而鉴于其房屋交易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房产经济价值的激励效果就不如中产阶层,后者改善居住条件和房产投资的需求更大,房屋交易可能性也比较高。价值激励是指参与公共生活带来的自我实现的意义体验,价值激励的选择性是比较强的,只有那些对自我实现有内在追求的人才能得到。价值激励甚至无需他人和社会的反馈,仅仅是参与本身就能给参与者带来意义体验。价值激励对三类群体来说都是最主要的激励来源。社会激励内涵较为丰富,前文提到的消遣时间的休闲需求、排遣孤独丰富情感体验的社交需求、获得面子的社会认可需求等都属于这类激励,其激励效果的实现,都需要来自他人和社会的反馈,显然,社会激励对老年人群体效果最好,中产阶层次之,优势阶层最弱。价值激励和利益激励的实现,都依赖于积极分子个体化的自我感知,可以统称为“自我激励”。社会激励中的休闲需求也主要是积极分子要排遣和释放个体过于充沛的精力,对社会反馈的依赖性较社交需求和认可需求要弱,也可归为“自我激励”。由此可见,不同激励方式对不同积极分子的激励效果是有差异的。更关键的问题是:现有的激励机制是否能够稳定供给,以支撑积极分子们可持续地积极下去呢?
上文讨论了激励方式对不同积极分子群体激励效果的差异,遗憾的是,无论哪类积极分子群体,上述激励机制都是不稳定的,更重要的是,住宅小区这个陌生人社会中,还有反激励机制的存在。正激励产生的是正向动员作用,给予被动员对象的是动力,反激励则相反,它产生的效果是消解积极分子的动力,不但让积极分子的积极性不断消退,反而会让那些潜在的积极分子主动退缩,产生反动员的后果。
自我激励主要取决于积极分子的个体需求和自我感知,而不是外在某个稳定的来源。源于自我的激励是很脆弱的。首先,利益激励本身的非选择性决定了搭便车行为的普遍性,大多数人在并不付出或者付出很少的前提下,仍能同积极分子共享收益,这与其说是激励,倒不如更准确地说是“反激励”。多数业主只是对小区公共事务不参与或参与度低,并无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更具杀伤力的搭便车行为,是少数业主不遵守小区公共规则,甚至通过不交物业费、违章搭建等不当行为获取私利,小区居住品质的改善和房产保值增值的公共利益却无法将这些人排斥在外,这些人是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的,这类搭便车行为的负面示范效果要比积极分子的正面示范效果更容易被其他业主效仿,正所谓“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其次,价值激励的伸缩性和可替代性是比较大的。所谓可伸缩性,是指价值不存在可量化的大小多少,自我实现到什么层次、什么高度,都是可变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这种价值伸缩性的经典表述。可替代性则是指自我实现的方式很多,并不局限于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积极分子通过参与业主自治获得的自我实现体验,可大可小、可有可无,因此其参与还是不参与,参与到什么程度,都完全取决于个体。鉴于业主自治本身的复杂性和反激励的存在,积极分子完全可以退出,到小区外的广阔世界中寻找其他价值激励空间。自我激励中具有社会性色彩的休闲需求、社交需求等社会激励同样是可替代的,即使是选择能力相对较弱、活动半径相对较小的老年积极分子,也可以到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中参与集体活动,跟同龄群体跳跳广场舞,打打太极拳,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还不用像参与业主自治那样操心费力,更不要说选择能力强得多的另外两类积极分子了。价值激励的脆弱性,根本上还是由城市小区和城市生活决定的。对城市人来说,小区的意义太有限了,它主要是一个居住空间,很多的生活安排(比如社交、休闲、工作)都在小区之外,更重要的是,个人同小区不存在本体意义上的价值关联,最重要的人生价值都不在小区内实现。这同村落熟人社会是根本不同的,对农民来说,村庄生活和情感所系,是价值来源,更是生命归属。
以社会认可为主的社会激励,在陌生人社会中是非常弱的。认可产生的是尊严和面子的增量收益,它极度依赖于密切的人际互动,只有在密集的人际互动中,评价舆论才会产生并广泛传递。在村落熟人社会中,社会认可可以进入农民自我实现的价值需求层面,根源就是稳定的熟人社会能够产生超越时空边界的信息传递,即一个人受到的村庄认可,可以经过村落熟人社会横向关系轴和纵向时间轴的传递绵延和扩展出去。在城市小区这个陌生人社会中,密集人际互动根本不现实,互动产生评价舆论的空间非常小,只能依靠极其有限的“面熟心不熟”的熟人圈子进行有限传播。在实践中,许多业主和小区居民不知道业委会成员是谁的现象非常普遍。更重要的是,村落熟人社会中的社会认可激励是伴随着实实在在的社会反馈的,那些热心公益、主持公道、受人尊重的人,在家庭红白喜事等大事发生时,其面子与尊严可以直接“变现”为更多人的捧场和更多的人情礼金。陌生人社会当然也不存在这样的社会反馈。
由此可见,积极分子的积极性其实主要来自自我激励,并非社会激励。问题是,陌生人社会的社会激励很弱,但其反激励作用却很强。除了上文提到的故意搭便车行为,还有一类会挫伤积极分子积极性的反激励方式,那就是无根据质疑和恶意攻击,本质上都是对积极分子行为动机的否定。业主自治实践中最常见的“诛心”之举有:指称业委会成员与物业公司间存在利益输送,特别是业委会的决策或行动“看起来”有偏向物业公司嫌疑时,比如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停车管理费时,物业公司某些管理或服务行为未达到部分业主要求但确有正当原因,而业委会替物业公司向业主作解释时,等等;指称业委会侵吞了小区公共收益或侵占了公共维修资金,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无原则反对业委会决策,千方百计挑剔决策瑕疵,这种行为多发生在那些有违章搭建、毁绿种菜等不当行为而又被业委会制止,导致其不当得利受损的业主;最普遍的是用“无利不起早”“没有好处谁会那么积极”的理性人逻辑对积极分子进行有罪推定,完全不负举证之责。反激励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积极分子往往因此而灰心、寒心。反激励的巨大杀伤力,一方面因为它直接精准指向积极分子们赖以积极起来的自我激励源头,伤人莫过于诛心。另一方面,则是陌生人社会无法像熟人社会那样提供内生的保护机制。一方面,熟人社会是信息全对称的,知人知面更知心,无原则的指责根本站不住脚。陌生人社会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有罪推定”很容易因为人们基于个体利益自保的心理而“宁信其有”。另一方面,熟人社会中的积极分子本就是社会资本丰厚的人,遇到这种情况必然有人主持公道,但在陌生人社会中,很难有人愿意做这样的事情。一旦有人出面,哪怕只是声援,也很容易被一并“有罪推定”,拉入积极分子的“利益同盟”。这就是为什么业主群中往往是诛心之论肆无忌惮,大多数业主却普遍选择沉默的深层原因。
自我激励不稳定,社会激励不足,反激励杀伤力大,这就是业主自治面临的激励困境。因为激励困境的存在,积极分子难以可持续地积极下去,业主自治这个高度依赖于“人治”的事务自然就产生了巨大的不稳定性。因此,要提高业主自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就要化解激励困境。而激励困境又主要是“中国式小区”的陌生人社会性质决定的,所以,最现实的化解机制就需要在陌生人社会之外来寻找。至于通过社区建设、增加小区中的交往密度,提高小区的熟悉化程度,不是说不可能,但这个过程注定会非常漫长,化解激励困境却非常迫切。
业主自治并不是孤立运转的,在业主自治体系之外,还存在一个社区基层组织体系。很多研究都注意到社区基层组织和政府在业主自治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比如“组织赋权”、“赋予公共身份”和荣誉、发挥三社联动作用等。当然,这些大多针对社区居委会的“积极分子”。上海等地方开始探索居委会同业委会交叉任职、鼓励党员参与业委会等方式,旨在通过推动体制内力量主动承担起业主自治的“积极分子”作用。这些方式固然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谁来做“积极分子”的问题,却仍然要面临积极性如何可持续的问题。总体来看,目前还缺乏从破解激励困境、建立可持续激励机制的角度去探讨基层组织的作用。笔者以为,基层组织对业主自治的支持和介入必须是有限介入。一方面,现行法律已经为业主自治划定了边界,基层组织的过度介入缺乏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基层组织介入和支持的目的,是提高业主自主治理小区的能力,而非替代业主自治。在这个意义上,为业主自治中的积极分子提供组织化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便不失为基层组织有限介入的可行路径。只要积极分子被充分动员起来,并且能够获得稳定的可持续的激励,他们就能够带动业主治理好小区,基层组织并不需要过多干预。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化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并不是要取代自我激励和社会激励,而是尝试提出一种更具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激励方式,以弥补上述激励的不足,构建更加完善的激励体系。同时,建立完善、稳定和可持续的激励机制,旨在最大可能解决业主自治中关键群体——积极分子的关键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解决业主自治的集体行动中的所有问题。
笔者以为,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形成组织化的激励与保护机制。需要说明的是,下述建议还远谈不上成熟,其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也需要实践来检验,笔者主要意图是提供一些值得探讨和探索的思路,以期推动相关研究和实践的进一步深化。
首先,建立积极分子的识别与动员机制,为业主自治储备好力量。积极分子的产生不能完全依赖于个体的自觉性和小区内有限的熟人动员,基层组织应该将考察和识别积极分子作为支持业主自治的首要重点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熟悉小区情况和业主情况,从中发掘真正的积极分子,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群众工作方法,动员他们出来参与业主自治。要探索建立小区积极分子储备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储备库的作用,就是为业主自治创立一个稳定的积极分子输送机制,以便在有积极分子退出后,有其他积极分子及时补充进来。目前,基层组织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被动和消极,大多只是在业委会换届选举时进行资格审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资格审查的局限性极大,它只能将那些不符合硬件条件的人筛选出去,却不能将符合条件的投机分子筛选出去,更不能真正将积极分子筛选出来。离开平时的人才储备,选举时的有效甄别就是无的放矢。近来,一些地方在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创新中,鼓励在职党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便不失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分子动员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党员群体便是“储备库”,对实现本文所说的组织化激励与保护机制的效果,这个群体相对来说或许更具适用性。
其次,建立积极分子的荣誉激励机制,增强自我激励的稳定性,弥补社会激励的不足。严格来讲,基层组织也无法彻底改变自我激励的不稳定性,毕竟自我激励效果主要取决个人体的自我需求和自我感知。但是,基层组织却可以通过增设公共荣誉弥补社会激励的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我激励稳定性。公共荣誉是通过超社区的组织认可、政治认可来补充小区的社会认可,正好可以一定程度上适应价值激励的可替代性。所谓公共荣誉,就是由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级政府创设并赋予其含金量的荣誉,公共荣誉具有超越小区的竞争性,它可以在同一社区辖区内的不同小区间展开,也可以在更大范围更多数量的小区间展开。公共荣誉要密切贴合业主自治的治理效果设置,目前尽管也有“文明小区”“和谐示范小区”之类的荣誉评比,但确实需要从如何激励人的角度加以完善。公共荣誉既可以授予小区,作为一种集体荣誉,也要授予个人,特别是积极分子。公共荣誉不仅具有直接的激励效果,还有可能产生反馈效应,比如拥有某些荣誉的小区,或许可以提升其房产价值的竞争力。
最后,建立积极分子的保护机制,对冲社会反激励机制的消极作用。为积极分子提供组织化的保护机制,是基层组织最迫切的,或许也是最能见效的工作。保护机制直接针对的是小区中的反激励机制。基层组织没有权利制裁那些有反激励行为的业主,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反激励现象。但是,在每次出现这种情况时,基层组织都要及时地站出来,摸清情况,澄清事实,在确认属于无端质疑甚至恶意污蔑时,要旗帜鲜明地揭露这种行为的不正当性,理直气壮地保护积极分子的名誉,最大限度降低反激励的负面效果。每一次保护,也同时是对大多数沉默业主的教育,是做群众工作的绝佳时机。当然,基层组织也要督促业委会做好信息公开和民主议事,最大限度减小信息不对称给反激励行为制造的空间。如果说赋予公共荣誉是锦上添花之举,那么组织化保护则是雪中送炭。在业主自治中,及时有效的保护对积极分子的激励效果可能会更好。基层组织要克服组织惰性,摒弃不出事逻辑,将保护积极分子作为组织义务和职责,使保护机制有效运转起来。
不再让积极分子寒心,给予积极分子持续稳定的激励与保护,社区基层组织同积极分子组成的业主自治组织相互配合,各尽其职,就能够实现包括小区善治在内的社区善治。基层组织的组织化激励与保护机制,不可能解决业主自治面临的所有问题,许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包括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物业管理法律体系,提高政府执法水平等多方面推进才能解决,毕竟业主自治不是发生在真空中,而是高度嵌入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但是,基层组织的有限介入和支持,却有可能决定业主自治稳定有效运行的关键问题之一:让积极分子这个关键群体发挥好关键作用。建立组织化的激励与保护机制,实际上也是在探索一种新型的“政社互动”关系。从“维权”的视角看,“国家”或“政府”往往被视为“社会”的对立面,这并不能准确界定“自治”中的政社关系。小区自治事务的复杂性和陌生人实现集体行动的内在困难,决定了业主自治既需要积极分子等关键群体承担关键作用,也需要最大可能动员最大多数普通业主参与,同时,还需要政府和基层组织有效介入,以弥补包括内生激励不足在内的“社会失灵”。由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构成的基层组织体系,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力量,在业主自治这样一个不同于传统居民自治的新型自治领域中,恰当且有效地发挥基层组织体系的作用,既是我们在本土社会情境中探讨业主自治的前提基础,也是能够生长出本土社会治理经验的重要空间。本文提出组织化激励与保护机制,是在商品房小区构成的陌生人社会这样一个“大集团”中,激活基层组织体系、实现有效集体行动的一种探索。发现和动员积极分子,本就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成熟且有效的群众工作经验和治理经验,本文的相关讨论,也是在新型社会空间——商品房小区和新型治理事务——业主自治中,如何创新性地发展这一经验的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