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胜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杭州某小区住户王某在家中客厅看电视,突然天花板上有水滴答滴答漏了下来,正好落在工作中的电暖风机上。起先没有注意,后面越滴越多。王某马上查看,发现水是沿着二楼天花板缝隙滴下来的。于是王某向物业报告了此事。物业工作人员也马上赶到王某家里,初步判断是二楼出了状况。于是,物业人员陪同王某一起敲响201室的门,但是始终没有人应答。物业人员通过业主登记信息,多次拨打201业主的电话,也是无人接听。半个小时后,滴水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这时业主提出通过阳台进入201室的想法。为了尽快控制漏水,也以防万一,两名物业人员架设梯子通过阳台进入201室。他们发现201室的客厅、餐厅、厨房都是积水了。到厨房一看,水龙头一直在放水,原来是水龙头老化爆裂导致的出水。这时,在卧室睡觉的业主张某(女)被吵醒了。
原来,张某昨天上了夜班,回家一直在睡觉。张某对于家中突然闯入的两个陌生人感到恐慌,质问物业人员为啥闯入。物业人员解释了情况。张某表示不理解并报警。
争议焦点:物业人员为了避免楼下业主免遭漏水侵害而进入楼上业主家中,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能否构成紧急避险?
法理评析:
一、物业人员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两名物业工作人员虽有进入他人合法住宅的客观行为,但是他们并没有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故意。作为物业来说,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家事困难,物业有责任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提供的是有偿对价服务,所以当101室业主家中进水请求物业帮助既合情又合理。在这起案件中,物业根据业主的请求进入他人住宅并没有过错。
二、本案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出罪的免责事由,也是一种违法阻却。就如正当防卫一样,为使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规定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物业已尽了最大努力,敲了201室的门,打了业主的手机,在现有的手段都用完无效之后才采取了架梯子、爬阳台的方式避免损害的扩大。不但保护了101室家中的财产安全,而且退一步讲还节约了201家中的水费。物业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情、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另外法条还规定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也没有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只是对住宅的安宁权有所打扰。举个例子来说,夏天市民看到一个婴儿滞留在汽车内,原来是粗心家长将婴儿落在车上。市民直接打破玻璃把婴儿救出的行为,其实也是紧急避险,虽然造成了车玻璃的损失,但是生命的法益大于财产的法益,所以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侵害行为包含了作为和不作为。如果因为楼上的水渗透下来导致楼下的电器短路等财物的损失或者其他损害,作为侵权人,201的业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