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0年代至1950年代初海南民间地契中的俗字初探

2021-10-22 10:25师存勋
南海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正字俗字异体字

师存勋

(琼台师范学院 文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1640年代至1950年代初的三百年间,海南民间出现了较多的地契,它们或属民写官验的红契(官契),或属民间书写、民间相互认可却未经官署钤印认可的白契(民契),而无论是红契还是白契,皆首先手工书写于民间,故属民间写本文献,并成为今日“琼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清初至解放初海南民间地契[注]下文中统一简称为“海南民间地契”,这一方面出于行文方便之考虑,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目前为止可见之海南历史地契中明代以前者寥寥无几,清初至解放初海南民间地契已基本囊括所有海南历史地契。此外,除有特别提及以外,该文中所涉及清代直至解放初期海南民间地契文献,均系资深收藏家万放生先生海口文博艺术品珍藏馆提供,特此说明并致以感谢。出现了较多的简体字、异体字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异形词现象,另外,在海南民间地契字词使用方面,形近字替代、同音或近音字替代、书写错误等也属常见现象,而如上这些现象又都属俗字研究之范畴。“俗字是相对正字而言的一个概念,俗字与正字音义相同而字形有别。判定俗字的标准是正字,即以正字为参考,在构形上不同于正字的汉字形体即称为俗字。俗字与正字往往在同一历史平面上相对而存在。不同历史时段有不同的正字与俗字,不同的形体有正字与俗字的分别。”[注]王平:《韩国写本俗字的类型及其特点——以〈韩国俗字谱〉为例》,《中国文字研究(第十五辑)》,2011年第2期。俗字的使用在已知海南最早的清代民间地契中即已存在。《海口日报》社会新闻版2017年11月1日《家中翻出大量清朝地契,泛黄纸勾起海口市民350年家史》一文和次日后续相关报道中,报道了清代顺治六年(1649)广东万县(现海南万宁)的一份地契,此为目前所知海南最早的清代民间地契,其中就有如“为因泛(乏)用”句中“泛”这类俗字使用的现象。这种率性、随意特点,也是海南民间地契俗字研究之重要层面。笔者选取了百份海南民间地契文本,从简体字、异体字及异形词、其他俗字三个层面入手,对海南民间地契中的俗字加以考察。

一、简体字

简体字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如学者在论及秦始皇陵园砖瓦上的戳印印面时,认为其字迹粗犷,“而且有的简化到莫名其妙的地步,如‘宫章’的‘宫’字,竟把‘吕’字用两个短‘一’代替”[注]祝烨、王学理:《秦代黔首书法欣赏——秦始皇陵园提供的例证》,《书法丛刊》,2021年第2期。,再如唐代敦煌文书中即已有“礼”“无”等简体字,及至清代民国时期,中国各地民间手写文书中的简体字更是司空见惯,而海南民间地契亦莫能外。海南民间地契中的简体字,许多见于1930年代成书的《宋元以来俗字谱》, “这些《字谱》俗字直接参与了上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的汉字简化运动,从一个独特视角见证了半个多世纪的汉字简化历程,对当代汉字的整理与规范同样具有现实参照作用”[注]邱龙升:《〈宋元以来俗字谱〉与简化字》,《励耘语言学刊(第二十辑)》,2014年第2期。。的确,在《宋元以来俗字谱》等前期俗字研究成果的基础上,195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简化字作为规范汉字走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海南民间地契中的简体字也印证了相关语言专家就1964年公布、1986年微调后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所作总结:“《总表》所用的简化方法是千百年来特别是近百年来群众创造的。”[注]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57页。海南民间地契中的简体字,其简化方法主要如下:

1.同音或异音代替。高频字为:後-后、頭-头。

2.草书楷化。高频字为:問-问、紅-红、絶-绝、單-单、訖-讫、請-请、爲-为、執-执、論-论、實-实、儅-當-当。

3.换用简单符号:邊-边、難-难、賢-贤、過-过、劉-刘、議-议。

4.保留特征或轮廓:辦-办、與-与、銀-艮。

简体汉字在海南民间地契中的广泛分布,则与相应的繁体字并行不悖,相映生辉。以下,不妨以总出现次数的多少为序,就海南民间地契中具有繁简二体的前二十个高频汉字为例,就其繁、简使用在百份样本地契中的相关分布情况列表作一考察[注]因涉及简体字、繁体字、异体字等的对照,故论文中所引用原始文献,皆不用简化字,而保留所用清、民国、解放初期文献原始书写简体字、繁体字原貌。,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海南民间地契中具有繁简二体的前二十位高频汉字

表1 (续)

简体字在中国乃至近代较长时期、较广范围内存在。尽管由于地契自身特点的限制,海南民间地契中的常用字词必定会有其一定的范围,但作为海南人民生活的一个侧影,其中较多简体字的出现依然能够反映出海南民间文书乃至海南文化活泼、灵动之特点,甚至“琼”这一对应于“瓊”的简体字共计11次出现在6份样本中,最早则在乾隆五年(1740)地契中出现,而繁体“瓊”则仅出现于乾隆九年(1744)的1份中。

当然,有些简体字的简化则不仅仅是出于书写方便的目的,而是有着刻意隐蔽等更为深层的交易心理动机。如“銀”一字被简化为“艮”,共出现10次,如在光绪十七年(1891)十二月初三日所写的一份澄迈典田契中,立契人王腾清即道:“今因欠艮應用,情願将到祖置土,……出典。自問到大路坡文甲承,两面議作艮六元,親領艮完,即日立契。”如上材料中,“銀”三次被简化为“艮”,再如民国五年(1916)十月初八日海口关厂坊郑成业所立典房契中的如下续注文字中,“銀”也是三次被简化为“艮”:“收整宅共艮弍大元,九年十二月;鄭成基親手收艮三元,十年弍月廿日;鄭成業親手收艮伍大員,民國拾年六月初九日。”这种将“银”简化为“艮”的做法,其目的实际在于:一旦所立地契被无关人员看到后,具体交易中的银钱往来信息则尽可能不为人所知晓。

需要指出的是,表1所举简体字以及相对应繁体汉字,属海南民间地契行文中的高频词,其他如“尽(盡)”“难(難)”“单(單)”“旧(舊)”等,单就其中某一字词而言,出现虽不频繁,但类似字词在百份地契样本乃至整个清代至解放初海南民间地契中的出现总量却极多。而同一汉字的繁简二体搭配使用,更是海南民间地契灵活风格的一种体现。如光绪廿九年(1903)九月廿七日洪大可所立卖宇基契中言:“当中瞰蹈四至之内,盡賣無存出賣,托中问到洪兄大德承買,三面議取,作價銀贰拾両正,即日立契,當中親領價銀完足。”此处,“当”“當”简、繁接续出现,立契人明显无刻意避免这一现象。再如同治五年(1866)八月十六日海口道客村苏飞龙五兄弟所立卖断地基园契中写道:“自賣之后,任從買主擇日居住,無糧無税,日後兄弟子侄再無生端異言。”“后”“後”混用,表情达意率性而一气呵成,此种书写实践无疑是“後”在《简化字总表》第一表中被简化为“后”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后”字不再仅仅具有“帝王的妻子”“皇后”这种专属义项的原因。而如上民间手本地契中出现的简体字,在清代同时期的印刷文本中则很难看到,关于这一点,学者有曰:“如果用印刷文本时代的背景知识来衡量手写文本,会发现手写文本与印刷文本相比,不仅相同内容的文本文字和内容出入很大,手写文本的组织结构和样态也与印刷文本存在很大差异。就敦煌写本来说,不但有大量不见于印刷文本的俗体字和异体字,其文本之内容、结构,也有很多与印刷文本的‘书’的样态很不一样。”[注]郝春文:《中国古代写本学的特点》,《光明日报》,2019年4月8日,第13版。同理,正是大量简体字的存在,使得海南民间地契的内容、结构呈现出与印刷文本不同的样态,简体字外,海南民间地契中实际也存在大量异体字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异形词,这与敦煌文书中存在大量异体字的情况别无二致,以下就此加以考察。

二、异体字以及异形词

异体字是清代、民国乃至解放初期中国各地地契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海南民间地契中,亦存在大量的异体字,这是海南民间地契俗字的又一表现,以下就“身己”之外,出现总次数最高的8个异体字在百份海南民间地契样本中的分布情况作一列表考察(见表2)。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前面所讨论清初至解放初海南民间地契中的简体字,在清代、民国时期无疑属于俗字,但它们在解放以后获得了正字的地位。而接下来要考察的清初至解放初海南民间地契中的异体字,它们多数在清代、民国时期属于正字,表2中所谓汉字的“规范简体”“异体”是以1949年以后发布的《简化字总表》等相关文件作为参照标准的,即对清初至解放初海南民间地契中异体字的考察实际上是站在当代的角度进行的。

表2 出现总次数最高的八个异体字相关信息

从表2可以看出,尽管清初至解放初海南民间地契中,某些以今日标准而言的异体字如“炤”“願”“並”“姪”等,其使用频率在百份样本地契中明显占有优势,但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表2所列的八组汉字,其在解放后被整理认可的规范形式,多数实际早在清代即以俗字的形式出现,甚至如“慿”“凴”的使用在所考察海南民间地契文本中是绝对的,“凭”字则根本无任何使用痕迹。而海南民间地契中的异体字除表2所列,还有如“德(徳)”“误(悞)”“将(將)”等大量存在,这是其民间文书俗字活泼、灵动特点的自然体现,而规范字和异体字的混用也是常见现象,如澄迈县文蔚都四甲李绍先于道光九年(1829)正月二十八日所立卖断田契中的 “願”“愿”混用:“今因有用,情願将到祖置土,……出賣。……两家情愿,一断千休。”

而与异体字相关的是,海南民间地契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异形词,这些异形词的形成,首先在于某些词语中的某一字甚至两个字,形成不同于正字的俗体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异形词。笔者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五组异形词加以列表考察,如表3所示。

表3 海南民间地契中常见异形词

表3中,“返悔”“四置”的形成显然是由“返”“置”这种俗字在词语中的使用而引起,而大圆、大员、大元三者所指系同一事物,即明末清初以来由西方传入我国的机制银币之称呼,这无疑也是海南民间地契新质特点的一种反映,但从使用情况来看,“大圓”虽更具理据性,但因其笔画繁多,故理据性虽弱但笔画更少的“大元”反倒占有明显使用优势,由此不难看出海南民间地契俗字使用中的实用性、便捷性一面。而关于掛搭(卦搭、掛荅),另有近音同义词“掛塔”现于9份中,“掛儅”现于2份,“卦當”现于1份。根据“此田並無掛搭他人”“此坡并無掛塔他人,如有掛塔,賣主理直”等海南民间地契常用语句,“掛搭”应为当时标准写法,其他则为变异写法,另外,就“掛”字而言,其在清代、民国时期无疑属于正字,“卦”在如上地契文献中则明显属于当时俗字,“挂”这一解放以后的简化字则并没有一例出现于笔者所见海南民间地契。再看如下异形词,“勘踏”“堪踏”之外有近音同义词“瞰蹈”,见于光绪廿九年(1903)九月二十七日洪大可所立卖宇基契,其中曰:“当中瞰蹈四至之内,盡賣無存出賣。”此外,异形词的混用也是海南民间地契呈现的特点之一,试看民国廿八年(1939)十二月廿二日何兴隆所立卖断坡地契中内容:“日后兄弟子姪無得生端反悔等幣(弊)。返悔,口言無慿,立賣断坡契字壹張爲炤。”而近音同义词有时也会混用,还就民国时期何兴隆所立、年份书写残缺不可考的另一卖地契中提及交易的保障条件时如是曰:“此田再無掛塔他人,倘如掛搭,賣主中人理直”,“掛塔”“掛搭”二词即前后呈现。

三、其他俗字现象

考察百份海南地契样本,有三十份左右出现其他形式的俗字现象,主要为形近字替代、同音或近音替代、笔画增减错误、完全错误书写,这几种书写现象之所以归入俗字范畴,则是因为“我们的观点是除了正字都是俗字,这有利于研究对象的确定。错字别字都是字,都曾经在社会或者文本中出现,既然不是规范的正字,就应该是俗字”[注]方孝坤:《徽州文书俗字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1页。。这些俗字是海南民间地契随意、率性特色的一大体现。以下,就这些俗字现象逐项略加探讨。

(一)形近字替代

这是海南民间地契中常见的一种情况。这一情况的出现,与民间文书书写的率性、书写人自身的文字水平甚或卖主的某些特定心理有关,也与中国传统书法的习惯有一定关系。以下结合百份样本中的实际加以考察。下列所摘引地契原句中,所认定原句错误文字位于括弧之前,而该错误文字后括弧中字则为笔者所加正确书写形式。

“自賣之后,任蘇開垦耕種,成効、陞科、報税、輸納,逢(建)造。”见于乾隆十年八月十二日王可亨所立卖荒田契。

“两面議作價銀陆両正,並簽在内,親領銀足,郎(即)日立契。”见于乾隆十八年九月十三日陈朝建所立卖断田契。

“郎(即)日立書,親手領銭完足。”见于道光四年七月初七日吴奇美、吴天庆所立卖断园契。

“恐口言無恐(慿),立賣断田契字壹張。”见于民国二十一年夏历十一月初七日吴贤才立卖断田契。

“當中勘踏坵叚(段),四置分明。”见于光绪三年十二月廿三日王毓贤、王以秀、王以忠所立卖髙田契。

(二)同音或近音字替代

百份样本中,这一情况也较普遍,究其原因,与所代替字的书写笔画、难易程度、常用与否不无关系,也与书写者的个性气质有一定关联。如:

“名水路田壹坵,揷央(秧)六百,并村边央(秧)地壹坵,……當中勘踏坵叚央(秧)地。”见于乾隆五年十一月廿四日定安苏琼香所立卖断田契。

“自典之後,壬(任)從承主管耕、收業。”见于光绪廿一年四月初七日王茂宏所立典园契。

“再無生端、异言、反悔、阻攔等偹(弊)。”见于民国十四年十月王良拔等所立卖地契。

“臨塟之日,村内不得生端、異言,若在(再)生端異言,甘願罰賠償棺費銀二賠(倍)。”见于民国十九年四月初一日道客村关圣庙所立卖地契。

(三)笔画增减错误

这一现象产生原因应属书写不慎。在百份样本中,此种也有一定比例,典型者如下:

“一断千体(休),千金难贖。”见于光绪六年八月廿五日府城大路街陈忠馀所立卖断田契。

“一断仟体(休)。”见于光绪廿一年八月初七日面前坡村杨氏所立卖断土契。

“此田並無掛塔他人,如有掛塔他人,買(賣)主理直,不干買主之事。”见于同治四年五月十旬石经纬所立卖断田契。

如上笔画增减错误中所提及的“体”一字,系繁体汉字“體”在1949年解放以后的简化字,但在光绪时代并无“体”这种简化书写形式,故其应系“休”增笔错误造成的俗字。而“買”“賣”二字有着严格的字义区别,尤其在地契文书中,绝少有将二者混淆者。而如上同治四年(1865)五月十旬石经纬所立卖断田契中“買(賣)主理直,不干買主之事”句中两个“買”字同时出现,从而导致文意矛盾,此显系重要错误。当然,此种涉及买卖双方责权划分的原则性错误在海南民间地契中只属偶然现象。

(四)完全错误书写

这种错误书写文字,无论其形还是其音,皆不与正确文字形式接近,如下光绪九年(1883)十月十一日澄迈加桐村王礼芳所立典田契中即出现完全书写错误问题:“日后办本向贖,倘有欠租者,任甲管耕異(輸)納。”

顺带一语,与如上俗字现象相关的另一问题是,清代至解放初海南民间地契中存在文字脱漏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同样与书写人的习惯、书写态度等关系密切。就以下所摘引地契中句而言,若抱以宽松态度,或许也不能算是一种错误,或可归为一种书写习惯。以下不妨列出,以期高见。

“情願将到(己)此鋪出賣。”见于咸丰十一年九月初二日吴门朱氏所立卖断关厂坊西天庙东自置瓦铺契。

“地米土主事納,不与買(主)之事。”见于民国七年十一月廿五日石邦佐所立卖地契。

“此田並無掛儅他人,倘如掛儅他人者,典主理直,不干承(主)之事。”见于民国甲申年(1944)十一月十八日蔡建伯等所立典田契。

综上,百份海南地契样本中,与俗字相关的形近字替代、同音或近音替代、笔画增减错误、完全书写错误等情况以及地契文本中文字脱漏现象有时是在同一地契或同一立契人笔下出现的,如光绪二年(1876)十月十三日王元经所立典田契:“即日立典,親嶺(領)銭完,其田典後,任典主管耕論(輸)纳,不得生端異言返退。”此句中出现了同音替代和形近字替代问题,再如,光绪廿九年(1903)七月初王贤谦所立典契中出现了有类前述王元经以“谕”代“輸”的形近字替代之误:“此田自賣之後,任圖管耕谕(輸)纳。”而次年二月十三日王贤谦又立一典契,其中则使用同音替代问题如下:“做過伍年,任熟(贖)。”以下,再选取了百份样本中最能反映如上问题的完整地契文本作为典型加以考察。试看:

立當土契字人面前坡村莊門符氏,今因乏用,母子商量,情願将到(“祖”“父”或“自己”)东排園土一坵,出曲(典),先问親堂兄弟不就,請中问到坡黎村陳廷桐承曲(典),三面議定光銀肆拾大元正,即日立栔,親手領銀完訖,言明四年八春爲满,辨本向贖,二家甘愿,自曲(典)之後,任從承主館(管)理、耕種、过户、輸納。今欲有凴,立写當栔一張爲據,交执爲凴。

中人 蘇天成

代筆 周麟章

民國拾玖年三月初一日立栔字爲照。

如上地契中,相继出现了文字脱漏情况和形近字替代、同音字替代两种俗字现象。首先是在“情願将到”之后脱漏了“祖”“父”或“自己”,其后又3次以“曲”代“典”,因此,随意性愈发明显。值得注意的是,该份地契中还出现“契”“栔”混用现象,且“栔”的使用有三次。而尽管“栔”属于“契”的另一书写形式,但“栔”实际并不是中国各地地契中“地契”概念的常规表达用字,“栔”在百份海南地契样本中总共出现也只有4次,故明显属于俗字。但结合该份地契中文字书写优于其他地契这一事实,不难推测,就此契的书写者、即上份地契中的“代笔”周麟章之深层心理而言,应是本欲以“栔”追求古雅,但却无意间使之成为无论是民国时期还是新中国时期皆不被视为正字的俗字。

四、余 论

清初至解放初三百年间,中国传统文化自身在发生着悄然的变化,海南民间地契字词中简体字、异体字、异形词以及其他俗字现象的出现,未尝不是一种侧面体现。而对海南民间地契中俗字进行研究,能使我们对海南独特的地域文化加深理解。如海南民间地契中常见的“揷”这一异体字,它共32次出现于在14份样本中,且往往与“揷秧”一道出现。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八月廿日定安县王可大所立断田契中即出现“揷”字如下:“一土名田井門田壹坵,揷秧伍百,又苐弍坵揷秧弍百,苐叁坵揷秧壹百,苐四坵田脚揷秧壹百伍十。” 海南民间地契中有“揷”而无“插”这一现象或与海南特殊的农业地理条件有很大关系。海南虽属稻作农业区,然而相较于中国一年一季或一年二季的大多数稻作地区,海南水稻种植可一年三季,故长年累月的稻田劳作使得海南稻田劳作者对插秧这一工序有着甚于中国大多数稻田劳作者的感受,具体而言,插秧是在水田,需将秧苗根部植入水田,而“揷”一字,尤其是其右半部分,虽属劳作工具,但就视觉传导至地契书写者心里的感受而言,颇似真实插秧劳动中秧苗的神态,此或笔者所见海南地契中有“揷”而无“插”的原因所在,而这也不禁使人想到:“崇本息末而非穷究事理,和谐大度而非斤斤计较,情感感受而非认识模拟,使中国文化的一切形式都具有温柔敦厚、富于人情味的风格。汉语的表达宗旨或者说美学精神又何尝不是如此!”[注]申小龙:《汉语与中国文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54页。再如,许多海南民间地契中,都会出现一个由“身”和“己”合二为一而形成的自造异体字,即“身己”,有学者撰文认为此系海南黎族所造汉字,而据笔者所知,作为地契文书中“己”的刻意繁化形式,“身己”乃包括汉族地契在内海南各地家谱、碑刻等所有历史文书中惯见之字,甚至在1970年代的民间文书中都能看到此字,如在一份1979年10月所立的“出让建屋基地书”中提到海口市郊区红旗公社爱农大队南门生产二队社员李慧兰,“因经済筹措無出,無法完成生产队所分配給本人‘身己’份之迠屋基地面积计玖拾柒平方米”[注]此引文所属“出让建屋基地书”系笔者自藏。出于论述需要,此引文依然保持原文献繁、简以及俗写面貌。由引文中“済”“無”“給”等字词的使用可知,作者对海南历史地契繁体字书写习惯持有一定继承性。而“迠”的使用一方面体现出对海南历史地契中异体字书写习惯的继承,另一方面则表明1977年12月发布、1986年6月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对此一“出让建屋基地书”书写特点或有着干扰。。其中“身己”的使用证明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影响力,故颇给人俗字不俗之感,亦大有扶其入正字行列之冲动,倘若不然,位列《汉字字符总集》亦无不可——有学者说:“长远一点看,在《规范汉字表》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考虑研制《汉字字符总集》。《汉字字符总集》不仅包括所有的规范汉字(基本集),而且也应包括各种辅助集,如:港台现在使用的繁体字,在方言区流行的方言字,为某种特殊需求而要用到的异体字、古文字,以及日本、韩国使用的汉字等。”[注]李宇明:《中国语言规划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21页。要之,作为海南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海南民间地契中所出现的俗字,为我们考察海南地域文化乃至整个中国语言文字、文化发展的某些特点与规律提供了较多信息,而对包括民间地契在内海南民间历史文献诸如家谱、杂录、日记等的进一步研究大有必要,亦必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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