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构

2021-10-22 10:21刘诗琦
南海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南海海洋

刘诗琦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全球海洋治理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海洋环境的有效治理对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南海地区生物资源丰富,但沿海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渔业过度捕捞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南海沿岸国家的海洋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单凭一国之力难以完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需要多国联动,重构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一、重构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必要性

(一)保护南海近海海域生态环境

南海海域宽广,海洋生物多样。《2019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显示,南海近海区域水质情况不容乐观。南海近海区域的水质相对于渤海以及黄海的水质差别较大,二类水质海域面积占比低于渤海(68.8%)以及黄海(42.3%),仅占38%左右;劣四类水质与渤海、黄海的差距更大,占比达到42%左右,而黄海和渤海仅为6.6%和7.9%[注]《2019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0年6月1日),http://www.mee.gov.cn/hjzl/sthjzk/jagb/202006/P020200603371117871012.pdf。。除此之外,南海近海区域的海水富营养化与渤海和黄海相比,也面临着更加严重的问题。南海的轻度富营养化占比46.2%左右,低于渤海以及黄海的占比,中度富营养化为四类海域中占比最高,重度富营养化占比接近四分之一,可见南海海域的富营养化状况也不容乐观[注]同①。。南海沿岸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落后,渔业资源是沿岸地区的主要生活来源,经济发展对渔业资源的依赖性较大,过度捕捞严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虽然中国与南海部分沿岸国签署了相应的渔业合作协议,如中越的《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但双边的国际合作难以对南海近海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发挥直接有效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建立南海海洋生态环境体系。

(二)保障南海沿岸国家海洋经济的发展

“海洋经济,一般包括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产业活动,由这样一些产业活动形成的经济集合均被视为现代海洋经济范畴。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海盐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等”[注]《海洋经济》(2021年8月4日),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5%B7%E6%B4%8B%E7%BB%8F%E6%B5%8E/1083287。。2001年5月,联合国首次提出“21世纪是海洋世纪”。随着人们对海洋的重视以及探索,海洋经济逐渐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海洋的经济价值不断得到实现。2019年中国南部海洋经济圈(由福建、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南岛沿岸地区所组成的经济区域)海洋生产总值36 486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4%,占全国海洋经济生产总值的40.8%[注]《2019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2020年5月9日),http://gi.mnr.gov.cn/202005/t20200509_2511614.html。。2020年海洋生产总值30 925亿元,比上年名义下降6.8%,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38.7%[注]《2020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2021年3月31日),http://m.mnr.gov.cn/sj/sjfw/hy/gbgg/zghyjjtjgb/202103/t20210331_2618719.html。。由此可见,南海海洋经济在中国海洋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随着南海沿岸国家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尤其是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南海海洋经济将更加活跃,特别是海洋交通运输业将得到更快发展,健全的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将会为南海沿岸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三)深化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多层次治理

全球海洋治理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重视,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全球海洋治理进行研究,但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全球角度。海洋具有整体性,同时也具有区域性。因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不同区域的海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各不相同,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也应因地制宜,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域化治理。海洋环境治理具有区域化特点[注]全永波:《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化演进与对策》,《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5期。,同时区域化的海洋环境治理也能对全球海洋治理发挥指导作用。1972 年为防止废物倾倒入海,北大西洋国家签署了《防止在东北大西洋和部分北冰洋倾倒废物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后来该公约成为国际上防止海洋污染方面的主要公约之一,适用于日本核泄漏事件的处理。所以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深化了全球海洋治理,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更多借鉴和依据。

二、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状

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主要有单边、双边以及多边的治理体系。南海单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南海沿岸国内部与海洋治理相关的法律规范,如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涉及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中国一直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其他南海沿岸国也有关于海洋环境的法律规范。马来西亚1974年的《环境质量法》被认为是一项全面性的立法。这项法律对马来西亚环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倡导用全面的、综合性的方法来治理环境。南海沿岸国为保护各国海域的海洋环境也相继制定和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这些国内的法律规范形成了南海的单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南海生态环境双边治理体系的形成主要依靠国与国之间达成的海洋合作协议等相关规范文件。如菲律宾与越南达成的《菲律宾-越南行动计划(2011—2016)》,该计划涉及国防、安全、经济、能源、环境、农业及渔业在内的13个合作领域,包括菲越海军合作、情报分享的谅解备忘录,菲律宾海岸警卫队和越南海事警察建立热线及沟通机制的谅解备忘录。文莱和马来西亚以“以陆地换海洋”的方式达成和平解决领土争端和海洋争端协议等。中国一直注重与南海国家的合作,与部分南海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以及谅解备忘录等。为了加强北部湾的渔业合作,中越签订了《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协定促进了两国对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了北部湾的生物多样性;中越签订的《关于指导解决中越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为解决中越海上问题提供原则性的参考,有利于促进中越海上问题的解决。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海上科学技术合作协议》,内容涵盖海洋政策、海洋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与调查、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资料交换等众多领域,为中马共同治理南海生态环境提供了政策指导。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均签订了《海洋合作谅解备忘录》,推动了南海周边国家在海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国际社会通过的有关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一系列公约以及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促进了南海多边治理体系的发展。《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分析了海洋环境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可持续发展目标设立了一套持续管理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框架。海洋环境治理以联合国为中心,相关的国际组织也参与其中,主要有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事组织以及联合国环境署等。在联合国环境署的倡导下,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重要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物种迁徙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这些组织和公约指导着南海生态环境的治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文件包含了中国与东盟各国海洋环保方面合作的内容,强调“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在海洋环保方面的合作”。为推进《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落实,中国与东盟国家推动了“南海行为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形成,体现了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的原则性规定。除此之外,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制定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16—2020)》。各国有关南海的海洋环境合作文件还有《未来十年南海海岸和海洋环保宣言(2017—2027)》《东亚海区域的海洋计划》以及《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计划》等。这些宣言、准则、发展计划以及合作战略的签订促进了南海多边生态治理体系的形成。

(二)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存在的不足

虽然国际社会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关注度不断增加,但是从全球的角度进行海洋治理,建设海洋治理体系仍需要面对更多的问题。同时,南海海域并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海洋治理体系,仍然是以《联合国海洋法》为主的相关国际法律规范为准则。虽然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形成了一部分区域性的宣言、准则以及合作等相关文件,国家间也制定了合作协定与谅解备忘录,但是这些并没有形成一整套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科学体系。现有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呈现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碎片化特征,生态环境治理文件效力较低以及生态环境治理内容抽象化等问题。

1.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碎片化

虽然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有单边、双边以及多边的治理体系,但现有的治理体系在横向及纵向上都呈现碎片化的状态。首先,横向的碎片化主要指现有南海治理体系涵盖的内容以及范围较小。南海的生态环境治理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一部分,必然受到国际社会制定的文件、公约的规制。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都有保护与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国际社会也通过了一系列重要公约以保护海洋环境。虽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海洋治理体系为海洋治理提供法律基础,但是其涉及的治理领域尚不能涵盖全面。同时,南海区域海洋合作涉及的领域也较为单一。因涉及南沙主权争端以及其他政治问题,南海沿岸国的海洋合作难以深入发展。目前南海海洋环境治理签订的相关文件更多地体现的是合作意愿,没有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合作。其次,纵向上的碎片化主要是指受国家政治利益的影响,部分南海合作仅限于双边而没有上升到多边合作。中国一直重视与南海沿岸国家的合作,先后与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签订了海洋合作协议,加强了与沿岸各国的海洋合作。但是除中国以外,南海沿岸国之间较少签订海洋合作文件甚至没有相关的合作文件,这不仅不利于双边海洋治理,更不利于多边海洋治理体系甚至区域治理体系的构建。

2.生态环境治理文件效力较低

南海沿岸国在海洋治理方面签署的文件主要是多边或双边的宣言、计划、协议以及谅解备忘录等,这些文件的签订对签约国没有足够的约束力,难以形成真正的治理体系。无论是双边的计划、谅解备忘录,还是多边的协议等,主要是为以后的合作奠定基础,对签署国没有相应的约束力。同时,南海问题一直是地区热点问题,影响着南海各国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的合作以及协议、计划等文件的履行。

3. 生态环境治理内容抽象化

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文件规定的内容,没有结合南海的实际情况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作出具体规定。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治理的规定较笼统且难以发挥实际作用。该公约主要从全球角度规定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笼统性。而且海洋治理具有区域性的特点,该公约难以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发挥实际作用。其次,《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南海生态环境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在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探讨或开展合作”,表达的是一种合作倡议和意愿。最后,双边以及多边国家之间的合作文件更多的是为后续合作奠定基础,主要体现合作意愿,并没有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磋商,以及拟定相关的文件和制定区域性法律规范。

三、重构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面临的挑战

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克服原有治理体系的缺陷,还要结合南海海域的特点,分析其面临的挑战,以使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具针对性、完整性。

(一)南海沿岸部分国家海洋治理观念政治化

南海海域的治理观念一直受政治利益的影响。沿岸国家需要共同面对南海生态环境问题,应形成“利益共同观”,但是南海“利益共同观”长期被政治问题干扰[注]白佳玉:《南海环境治理合作机制研究——与北极环境保护机制比较的视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难以在该观念下达成有效的区域合作。南海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长期关注的问题,南海海域涉及各方的政治利益,但菲律宾等相关国家一直推动“仲裁”国际化[注]刘喆:《南海问题的新形势与挑战——2020 年度“南海论坛”综述》,《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1期。。美国对南海问题的介入加大了南海区域合作的难度,破坏了区域合作进程。在这种区域环境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虽然敏感度较低,但存在感也较低,易受政治利益的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观念也容易被政治化,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观念的形成。

(二)南海沿岸各国海洋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海洋技术包括海洋高科技、海洋资源开发、海洋工程等。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先进的海洋技术。海洋技术的发展需要较高的科研水平,专业的人才团队,完善的海洋基础设施,同时也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南海沿海国家主要有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新加坡、柬埔寨、泰国、越南等,这些国家的海洋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中国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包括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自海洋强国战略提出以来,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根据2018年以及2019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相关数据可知,南海呈富营养化状态的海域面积由2018年的8 520平方千米减少到2019年的5 110平方千米,减少了3 410平方千米,这个结果的取得与中国的海洋技术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监测等需要先进的海洋技术,只有拥有先进的海洋技术才能把握南海生态环境存在的具体问题,才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工作。部分南海沿岸国家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发展较晚,海洋技术水平也相对落后,这些现实问题需要得到在海洋生态治理方面取得成效的国家支持,例如,2019年中国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与柬埔寨环境部自然保护管理司签署海洋空间规划合作协议,柬埔寨环境部部长指出《柬埔寨海洋空间规划(2018—2023)》是柬埔寨首个海洋领域的指导性法律文件,由此可以看出,柬埔寨的海洋治理发展较晚,此次合作将使我国更多的自然资源管理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成果应用于柬埔寨[注]滕欣:《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与柬埔寨环境部自然保护管理司签署海洋空间规划合作协议》(2019年4月30日),http:∥www.notcsoa.org.cn/cn/index/show/2443。。

(三)南海沿岸部分国家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

保罗·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就是任何人对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产品,并且指出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基本特征[注]李国选:《南海共同开发困境:以区域公共产品供给为视角》,《南洋问题研究》,2017年第1期。。20世纪90年代,区域公共产品的理念逐渐形成。托德·桑德勒把区域公共产品定义为在一定范围内所产生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收益[注]同②。。南海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公共产品”指的是南海沿岸国家联合起来,共同创造出适合于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的机制,并共同为其筹措资金,提供各方面的支持[注]同②。。该“公共产品”是南海区域内的国家、人民以及后代均可受益的。区域公共产品为区域合作提供更多途径,提升区域合作的层次。南海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各国的通力合作,同时因为南海半封闭型海域的特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形成一套机制、制度以实现治理。

通过分析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南海沿岸国家的现实情况、南海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以及公共产品的特点,可以发现,南海沿岸部分国家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首先,南海沿岸国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基础。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需要投入足够的资金进行海洋探测以及研究,同时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研究新产品,解决诸如海洋垃圾的清理等方面的问题。但现实情况是南海沿岸国家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海洋技术水平,海洋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存在不足。其次,部分南海沿岸国家难以成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南海沿岸国家既是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同时也是供给者。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仅仅体现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还体现在公共产品的供给。结合目前南海区域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来看,中国是南海区域公共产品经济和技术支持的主要提供者,但如果公共产品仅仅依靠一国供给,会给它的供给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重构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实现路径

鉴于国际社会海洋治理的经验,结合南海的生态环境现状,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应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治理理念,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并制定区域性法律规范。

(一)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以整体性、可持续发展和全球性视角提出的[注]刘叶美、殷昭鲁:《“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理念与路径思考》,《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年第7期。,该理念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以和平平等为思维基础、以合作共赢为实践导向、以人海和谐为目标追求[注]同①。。虽然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全球性视角提出,但该理念的价值取向在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中更需要实现与遵循。

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治理理念能促进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首先,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磋商机制。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和平平等为思维基础,在此基础上,南海沿岸各国应相互尊重,搭建共商共建共享的磋商机制。“共商”是南海各国进行治理合作的前提。不同沿岸国家的治理水平以及治理诉求各不相同,治理决策对不同的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共商”要求在治理南海生态环境时各国应相互尊重,治理决策的产生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其次,充分尊重南海沿岸各国的话语权诉求。南海沿岸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以及海洋治理水平差异较大,在合作中部分国家的话语权相对缺失,应充分尊重这些国家的话语权诉求,积极引导这些国家参与治理机制的构建,支持他们参与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产品供给。最后,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诉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也是一种利益表达方式[注]张卫彬、朱永倩:《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5期。。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南海沿岸部分国家因资金以及海洋技术限制而缺失的海洋利益。因此,南海沿岸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海洋治理能力差异较大,为了实现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加强沿岸各国的治理共识,治理机制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诉求。

(二)成立生态环境治理组织机构

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应成立专门的区域性组织机构。区域性海洋治理的概念及实践很早已经产生,如20世纪90年代北极环境保护治理机制构建过程中成立了北极理事会,为北极环境保护提供了管理平台,对北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贡献。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可为南海沿岸各国的国际合作搭建平台,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起到引导和统筹南海治理的作用。

南海生态环境治理机构应定期召开成员国会议,设置海洋技术合作机构,成立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基金,同时构建完善的评估体系[注]同③。以开展区域援助(如图1所示)。首先,定期召开成员国会议以明确治理方向、把握治理重点、商讨治理决策。成员国会议是成员国向该组织汇报本国治理情况、总结治理成果、阐明治理难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总结南海海域治理进展的重要方式。只有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海洋治理。其次,设置海洋技术合作机构开展海洋技术合作项目,进行海洋技术交流,搭建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平台。南海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离不开先进的海洋技术。利用海洋探测技术了解南海的生态环境具体情况,利用海洋技术化解治理难题,进行项目合作。再次,成立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基金,为南海海洋治理提供资金保障,保证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是提供南海海洋治理公共产品的方式之一。南海生态环境治理是常态化工作,需要充足的资金投入保证项目运转。2020年,中国国家海洋技术中心承担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南海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可以在该基金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完善工作。同时,南海也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途经的重要海域,“一带一路”的投资机制以及基金建设相对完备,可以与“一带一路”倡议进行相应的对接,丰富资金来源,构建完备的资金体系。最后,构建完善的评估体系以监测治理成果,了解沿岸各国治理水平,以开展有效区域援助。南海沿岸国家的海洋治理水平、海洋技术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都存在不同,定期开展评估体系才能明确各国以及南海的治理实际情况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域援助。同时,区域援助应包括以南海生态环境治理机构为中心的纵向援助和国家之间直接的横向援助。纵向援助是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之一,横向援助是践行合作理念,加强国家合作的重要方式。由此,形成相对完善的区域组织机构。

(三)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法律规范

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区域法律规范的制定,这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以及协调作用。法律规范的效力应循序渐进,应先体现一定的环境软法的特征[注]白佳玉:《南海环境治理合作机制研究——与北极环境保护机制比较的视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然后再逐渐发展成条约等硬法。虽然南海生态环境治理易形成国家间的共识,但是南海问题长期被政治利益考量影响,南海生态环境问题短期内无法有效避免受到政治利益的影响。随着海洋生态环境逐渐得到重视,海洋治理逐渐引起国际社会关注,未来南海沿岸国家应逐步形成共识,再制定环境硬法更能得到南海国家的认同和遵守。

法律规范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并结合南海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相关问题进行了基本规定,签署国应合理适用该公约。其他区域性法律规范也可以为南海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借鉴,《北极环境保护战略》《伦敦公约》《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等都对各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吸取其他区域治理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南海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沿岸各国的生态环境建设水平等方面制定出符合并适应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性法律规范。

五、中国在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

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的既得利益、域外大国的干预、跨国石油公司对南海油气资源的不适当开采及共同开发区域的难以确定[注]吴士存:《纵论南沙争端》,海口:海南出版社,2005年,第249页。,导致南海沿岸国家之间合作进程缓慢,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及有力的支持。南沙岛礁主权争议是南海争端的焦点,这一焦点阻碍南海生态环境治理进程。虽然南沙主权争议直接影响南海生态环境治理进程,但是南海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也会促进南沙主权争议的和平解决。正因如此,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构应充分考虑南沙主权争议对治理进程的影响,结合实际进行治理。中国作为南沙岛礁主权的拥有者,在强调主权的同时也应该展现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构,促进南沙地区的和平发展,充分发挥中国在建设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一)积极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中国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者,对该理念有深刻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宣传并完善该理念为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加强沿岸各国对该理念的理解和认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南海生态环境。南海组织机构协调各国的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也是宣传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的宣传,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治理活动的开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也要随着国际形势以及南海形势不断完善。该理念的提出更多的是站在全球的视角,其价值取向符合南海海洋治理的价值取向,但也应结合南海的特点不断丰富完善。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应坚持和平的方式化解矛盾,与沿岸国家平等相待,以实际行动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坚持合作精神,共同解决问题;积极进行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主动保护南海生态环境。

(二)主动承担大国责任并提供公共产品

中国在南海的沿岸国家中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海洋技术水平相对较高,应主动承担大国责任,与沿岸国家开展技术合作以及经验交流,并结合南海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首先,在区域合作中发挥横向合作的作用。中国一直重视南海的生态环境建设,2018年国家海洋技术中心赴柬埔寨开展海洋空间规划无人机应用合作,为修订和完善柬埔寨海洋空间规划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注]胡楠:《国家海洋技术中心赴柬埔寨开展海洋空间规划无人机应用合作》(2018年7月19日),http://www.notcsoa.org.cn/cn/index/show/1954。。中国应继续开展横向合作促进沿岸国家海洋技术水平的提高。其次,推进基金项目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应进一步完善并与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基金项目的成立是中国输出公共产品的方式之一,中国应在已有基金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南海的实际情况开发基金项目,完善公共产品。最后,加强“一带一路”倡议与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的基金项目对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有相对完善的基金设置,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所需的公共产品能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三)建设海洋强国,努力发展海洋科学技术

南海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先进的海洋科学技术作为支撑,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包括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内容。将建设海洋强国与南海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对南海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首先,提高海洋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海洋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海洋科学研究对科研人员具有更高的要求,培养专业的海洋科研人才,加强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是构建南海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其次,共建联合实验室,加强交流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更能召集先进的科研技术以及专业的科研人才。中国与沿岸国家也开展过类似的交流合作,如2019年我国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与马来西亚理工大学开展技术交流等,未来此类交流合作应继续深入发展。最后,发展与区域外国家的海洋科学技术合作,学习、借鉴他们在海洋治理方面先进的海洋技术与治理经验,尽快提高海洋科学技术水平。

六、结 语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近年来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海洋治理工作对海洋技术以及治理经验等都具有较高的要求,海洋治理对海洋经济以及海洋气候等都有较大的影响。南海问题虽然在地区议题中多以政治角色出现,但南海的生态环境治理关乎南海沿岸国家的切身利益,应该得到各国的足够重视。南海生态环境治理是加强沿岸国家交流、搭建国家以及区域合作的重要平台。通过沿岸国家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交流合作,逐渐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难题,同时为南海国家其他领域的合作提供经验,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引导下促进区域合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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