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吉某经常休息日加班,单位在结算加班费时和他自己计算的相差较大,吉某找到单位一问才知道,休息日加班时间超过8小时的时间,单位不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而是按正常上班时加班,即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支付工资的150%加班费。吉某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被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补偿其应得的加班费。
申诉人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即便我加班超過了8小时,超过部分也属于休息日加班,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在支付工资的200%休息日加班费的基础上,再额外补偿工资的150%加班工资。
被诉人
公司规定员工的日常工作时间是8小时,所以就算是休息日加班,工作时间也应该是8小时,超出部分属于正常加班,按照正常加班的支付标准补偿工资的150%,而不是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工资。
仲裁庭
吉某提出补偿其加班费的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吉某是单位在其休息日安排其加班的,加班费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而不能按照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来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当然,也不能按照吉某提出的,超出8小时的部分按照工资200%的基础上,再乘以150%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无论是否超出8小时,都应按照工资的200%加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