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红,张亦工
(山东财经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类文明的演进历经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已进入生态文明阶段。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有限的环境资源基础上,人类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与自然界共同发展、进化。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由之路,环境公共政策则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有效工具。环境公共政策涉及与绿色经济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资源保护性开发与节约利用等各项政策措施。面对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中国依据自然界生态循环规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性政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环境问题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自然理论将自然、人与社会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基于全局视角用辩证的方法解析了自然、人与社会的总体关系及表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收录的《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人来源于自然界,且具有主观能动性,在实践活动中影响和改造着自然。劳动作为中介实现了人与自然间的物质变换,“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2]。物质变换的实践活动对人和自然的关系产生了深刻地影响,但是如果不考虑自然界的承受能力,将造成生态环境的过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谈到,物质变换时应实现循环利用,在马克思看来,“所谓的废料,几乎在每一种产业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因为每种物都具有多种属性,从而有各种不同的用途,所以同一产品能够成为很不相同的劳动过程的原料。”他还提到:“一种已经完成而可供消费的产品,能重新成为另一种产品的原料。”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扩大了物质变换的负面效应,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无法克服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从而加深了人与自然的对立。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观揭示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将消灭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制度,消除异化的物质变换,最终将实现人与自然和人类自身的“双重和解”。作为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继承和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逐步形成,并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资源属于公共品,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根据新古典资源配置理论与科斯经济学,政府可征收庇古税内化环境的外部成本,或遵循科斯定理,确定权属,据此各类环境政策工具相继推出,逐步形成环境政策体系。初期环境政策工具以规制、税收为主,外延较窄,Atkinson 和Lewis[3]将环境政策工具划分为命令控制型与经济激励型。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资源环境承载力逼近极限,环境政策体系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环境政策工具的内涵与外延逐渐扩展。托马斯·思德纳[4]认为环境政策工具包括环境的直接规制、可交易的许可证、税收、补贴和押金、产权、法律规范、国家政策和规划等。张金俊[5]指出中国环境政策体系是党的政策、法律法规、实施标准、规范计划等环境政策的总和。环境政策工具的分类出现了三分法与四分法,三分法包括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和劝说式工具,这一分类方法为OECD 国家广泛采纳,而1997 年世界银行报告采用了四分法,即利用市场型、创建市场型、环境管制型、鼓励公众参与型[6]。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政策工具进行分类研究,赵玉民等[7]认为环境政策工具应分为显性工具和隐性工具,聂国卿[8]根据公共权力的介入程度将其分为行政强制型和市场经济型,Xie 等[9]则将环境政策工具划分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非正式型。不论如何划分,究其实质都是基于市场型、命令-控制型和自愿型三类的衍变。同时国内外学者们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政策工具进行了比较分析与研究。Acemoglu 等[10]、安崇义和唐跃军[11]等学者着重研究市场激励型环境政策工具,揭示清洁技术补贴、排放权交易机制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王勇等[12]、沈坤荣和周力[13]等结合中国环境保护实践经验与计量数据,侧重于对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中的环境规制进行分析。王惠娜[14]、Murali 等[15]学者则关注自愿参与型环境政策工具,研究这类工具在中国情境下能否有效以及如何发挥效用。
针对环境政策以及政策工具,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诸多研究。现阶段国内的研究文献侧重于运用计量方法就环境政策工具进行实证分析,缺少在统一的分析框架下对中国环境政策体系及政策工具实施绩效的综合考量。不同环境政策工具各有特点,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机制、着力点、效能区域等均有所区别。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将环保绩效最大化。本文针对中国环境政策体系进行研究,着重强调各类政策工具的协同作用,主要贡献在于:一是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政策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强调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作用;二是通过梳理中国现行环境政策体系,分析环境政策工具的实施效应,理清解困思路,提出后续发展的路径,为进一步改革提供经验支持;三是从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三个维度进行研究,明确三维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协同作用。
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环境治理体系、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等各项政策。借鉴Rothwell 和Zegveld[16]的政策工具理论和已有研究成果,本文将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政策体系所采用的工具,分为市场型、命令-控制型、公众参与型。三类政策工具对改善环境状况均具有积极作用。其中市场型和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对促进环境保护发挥直接作用,而公众参与型工具更多是间接作用。如图1 所示。
图1 环境政策工具对环境保护作用
市场型政策工具包括利用市场、创建市场。其中利用市场涉及环境税费、押金-退款制度和环保补贴。在这类政策工具的运用中,由马克思所倡导的物质循环利用理念得以实践。创建市场由明晰权利、界定产权的机制组成,主要工具为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是政府出于环保目的,运用行政机制,设置法规、标准、禁令和其他限制性规定对企业或个人污染者的私人行为进行干预,引导其采取社会期望的行动。公众参与型政策工具则依托公民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意识指导下内化、自觉的环保行动。市场型政策工具通过市场信号引导经济人的行动,而不是采用明确的环境控制标准和条款来约束其行为。这类政策以“利用市场力量”为显著特征,使得微观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可同步实现环境政策目标,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市场型政策工具更具有优势。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进程中,中国逐步构建了环境政策体系。政策工具的多种组合形成政策矩阵。
利用市场、创建市场属于市场型政策工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1.利用市场。利用市场包括环境税费、押金-退款制度和环保补贴。环境税费涉及环境保护税,以及现行税制中与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2018 年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颁布实施,中国正式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由排污费经“费改税”而来。环境保护税将应税污染物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根据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超分贝数计税征收。同基于法规制度的环境规制手段相比,环境保护税通过改变涉税商品的相对价格,促使污染者考虑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体现环境正效应的方式回应市场信号的变化。环境保护税确定的税率适当,可以达到给定污染控制目标的总成本最小。环境保护税能够纠正负外部性,减少资源配置的扭曲,改善环境质量,形成“绿色红利”,而且环境保护税提供了环境规制等规章制度所不能产生的财政收入。中国环境保护税的正式确立,对于落实生态文明理念,推进中国环保税收体系建设,提升环境污染的治理水平意义重大。除环境保护税外,中国环境税收还涉及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在自然资源的开采环节,设置征收资源税。进入货物制造、流通环节,增值税是主体税种,针对废弃物、回收物等资源循环利用,增值税规定了即征即退的政策。在消费环节,消费税则选择高污染、高能耗以及石油类消费品征税,对特殊消费品限制消费,从需求端反向影响生产端。现行企业所得税采用了减计收入、税前扣除、税额抵免、减免税、优惠税率等方式,对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恢复、节能节水等项目予以激励。中国环境税费制度在自然资源开采阶段,强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延伸到制造环节,突出原材料投入时资源的循环综合利用,以利于推行清洁生产;在最终消费端,则着重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品的使用。环境税费介入投入、制造、消费各个环节的资源配置,导向节能环保。押金-退款制度作为政府公权力与消费者自愿的互动,常用于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循环利用。押金-退款制度通过增加消费前期费用,激励废弃物的回收,推动环保制品的推广使用。
目前,除环境税收、押金-退款制度外,中国各级政府还对环保企业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扶持其提供环保产品和进行污染控制。补贴方法包括:一是直接补贴财政资金,即根据环保企业在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和绩效,结合缩减污染产生量的程度,政府给予资金补贴;二是间接性财政补贴,如财政对企业节能环保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达到改变企业资源配置结构和产品供给结构的目的。
2.创建市场。创建市场由明晰权利、界定产权的机制组成,主要工具为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各级政府可核定国家区域或地区层面的总污染量,在此基础上向企业配售“排污许可证”,并允许许可证在市场上买卖。这一机制消除了隐含在产权缺失或环境公共品中的外部性。
目前,中国对大气、水污染实施了排污许可制度,规定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工业废气等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已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单位,利用优惠政策加以激励。排污许可证将与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引导排污者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企、事业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中国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强化管理。
除此以外,市场型政策工具还涉及市场驱动企业、社会组织采取有益于环境的行动。这种行动不是由适用法律、法规所引起的,也不是通过法规要求或实质性激励实现的[17]。市场驱动型是企业、社会组织由消费者、竞争者或投资者等市场因素驱动,自愿进行清洁、绿色的生产和经营。消费者的消费取向会产生引导效应,如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环保绿色产品,则企业将改进工艺、技术,实现环保转型。竞争者的环保动向也会形成驱动力,企业为稳固市场份额,保持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可能扮演跟随者的角色,追随竞争者的策略加以绿色调整。作为重要的市场因素,资本市场将发挥导向作用。资本市场在筛选投资对象时,如明确节能环保为必备条件,企业将突出环保力度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中国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的演进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9 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和法律基石,宪法凸显了公权力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国家和社会环境保护活动的基本准则。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发,环境保护法强调“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治污染,而且明确在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这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标志着中国为构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迈出了关键一步。1982—1988 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施行,有效防控了海域、水体、大气的污染,降低了污染损害。1989 年,国务院提出推行环境保护五项新制度措施,形成环境保护的“八项制度”。
第二阶段:1990—2002 年,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纲领性文件和五年计划的形式稳步推进生态环保,制定了《中国21 世纪议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纲领性文件,推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采取评估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规划生态保护区,加强监管等多项举措,持续推进环境保护。
第三阶段:2003—2019 年,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以执政党的施政理念推进“人口、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进而提升到实现以生态文明为基础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得以修订或立法。这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此期间,中国政府还逐步制定了各项环境保护标准,包括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等。通过核定标准,明确环境保护细节,指导各相关企业、单位遵照施行。
环境资源配置和污染治理中,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均存在作用“盲区”。环境资源的公共品属性会导致市场失灵,出现“公地悲剧”,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或监管缺失,政府失灵也难以避免。社会机制作为自下而上的社会行动过程,可以弥补市场机制、行政机制的不足。环境治理的社会机制主要由公民社会、环境信息、公民环境权、环境保护组织、公众参与等要素构成[18],包括信息宣传、环保行动、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
2015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参与的前提是公民接受了环境保护的理念,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能够实时了解到国内特别是本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污染物以及防治污染的相关信息,便于社会公众监督。《环境保护法》主要从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角度为公众参与奠定了法律基础。2018 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正式颁布,对社会公众行动机制和参与决策机制加以明确。在环境保护意识指导下社会公众可内化、自觉地采取环保行动。而且当政府、企业进行环境决策时,公众有权通过听证会、专家咨询、征求意见、论证会等形式参与决策,并进行监督。
目前在中国生态环保实践中,三类环境政策工具皆有运用,但是行政机制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指令结合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对企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微观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加以控制和约束。特别是为防治大气污染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如关停重污染企业、取暖季企业限产或错峰生产、私家车限行等,均突出了行政机制的主导作用。中国的政体结构和长期实行的行政管制模式,是环境治理中行政机制运行的制度基础。行政机制在保护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了一定效用,但是中国划分了省(区、市)、县、乡(镇)三级行政区,从中央到地方设置多层行政管理主体,命令、政策等需层层传导,层级较多,难免会限于区域意识,因信息不对称、管理职责差异、主观因素诱导等导致执行不到位。
中国国土面积大,地理环境条件多样。自然生态各要素是一个有机系统,彼此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多项污染源叠加,污染因素复杂多变。各地既受本地区特定因素的影响,又难以避免外界污染的扩散和传导,影响环境的并不是单一因素,而是多项因素交织,由此造成各区域环境污染的引致机制较难破解。行政机制对跨区域、易扩散、多源性环境污染无法有效作为,命令-控制型工具实施效果也难免大打折扣。鉴于此,我们应认识到保护修复生态不能单打独斗,不能单纯按照土地、森林、河湖等资源种类由各区域、各部门自行其是,分别用途管制、制定政策、安排项目和资金,必须按照自然生态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实行各区域、各部门联动,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与综合治理。
现行中国税收制度中设置了环境保护税以及与生态环保相关的税种,这些税种为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了经济激励,但除环境保护税外,多数税种遵循财政原则,并不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无法形成合力。而且与生态环保相关的税收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如资源税为保护自然资源所设,税目较窄,没有充分体现政府保护资源、引导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的意图,导向性不够明显。目前资源税征收范围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对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可再生资源缺乏税收调节。消费税选择应税消费品时,未能充分考量生态环保需要,作为能源类消费品仅将石油类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对国内主要大气污染源——煤炭并未征收消费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具有正外部效应,需要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激励。但是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相关税收优惠规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灵活性,对环境保护的激励作用有限。环境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削弱了市场型政策工具在保护自然资源、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的力度。
中国因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环境权保障程度、环境管制力度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机制尚未完善。环境作为公共品,提升保护层次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的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环境权保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自然资源消耗倍增。囿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资源、环境保护长期被忽视,相关的宣传、教育、处罚等措施不到位,社会公众环保意识不强。虽然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规定,但是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有限,除大气污染外,社会公众无法及时获取水、土壤、草场等环境资源污染信息。环境信息发布不到位,限制了环保行动机制、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发挥效应,造成后续机制多流于形式,公众参与型政策工具难有作为。
在中国环境政策逐步完善的进程中,应由政府主导进行顶层设计,编制发布环境规划、法规、规范与标准,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整合行政机制、社会机制,三种机制协调配合,实现协同效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在环境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应作为主要手段,将环境税费、押金-退款制度、环保补贴和排污许可证等市场手段加以完善,充分、有效地运用市场工具,同时以行政机制、社会机制为辅助。中央政府除顶层设计外,需加快国内环境污染源、污染传导、污染扩散等方面的研究,掌握环境污染的“密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种污染因素的变化,统一环境管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及时进行调整,避免与现实脱节,造成实施效应大打折扣。地方行政机制可针对区域性的环境治理,着重解决面源污染。社会机制也是重要一环,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应与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协商合作,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共同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益物品和服务[19]。社会机制包括社会公众或组织利用环境保护宣传、环境保护活动、环境道德舆论等非行政、非市场化的手段推动治理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社会机制应发挥监督和推动作用,促进各项环境公共政策的实施。中国环境治理中的自治理念、公众参与等社会机制已初步确立,今后需不断强化。
开征环境保护税只是中国环境税费制度确立的起点。中国应立足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开征一系列环境税种,同时改革传统税制。环境税收涉及清洁生产、污染排放、高耗能消费品消费等环节。在推进清洁生产阶段,可进一步改革增值税,激励制造业改造生产工艺,减少单位产品生产的原料耗用量,扩大生产投入时废弃物、污染物的回收利用。通过对废弃物的多次回收再造,实现废物多级资源化和资源的闭合式良性循环,以达到污染物的最少排放。
在污染排放环节,应针对国内环境污染物的组成,设置相应税种加以调控。据2013—2019 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地级以上城市大气污染中,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其次为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碳(CO),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城市大气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20]。为推进节能环保,作为环境税制建设的重要一环,碳税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针对碳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计税依据以及税率等要素,经济学界现有诸多研究成果,而且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已开征了碳税。因此,在总结环境保护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可考虑从碳税切入,研究开征专门防治大气污染的税种,对污染从源头加以控制,以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同时将煤及煤制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设置税额,在开采或消耗环节征收,以限制煤炭消费,引导高污染燃料为绿色燃料所替代。对于固体废弃物,我国已就固体废物进出口、电子等产品类废弃物、危险废物等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可借鉴荷兰、美国等国家的征税经验,设置开征垃圾税,专门对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按照定额税率征收,以有效控制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中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多样,东、中、西部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囿于资源禀赋和经济条件,环境状况优劣不一,各地污染物结构、成因、动态变化等不尽相同,而且水、大气等污染物极易扩散,非一地治理能见成效。在治理环境污染实践中,既需要各个地方行政主体因城施策,也需要各地联动,形成合力。因此,作为中央政府,应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第一,应明确各级行政主体在防治环境污染中的地位。各级地方政府是本区域的实施主体,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污染防治。中央政府侧重宏观调控,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构建防治环境污染的体制机制,并利用监察巡视对地方实践进行检查督促。第二,各级地方政府应针对本区域环境状况,明确环境污染成因,着力研究如何把控当地污染源,通过实验操作和局部试点,掌握控制污染的有效举措,层层落实,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状况。第三,地方政府需相互支持,合力治污,杜绝“邻避效应”或是转移污染物。第四,中央政府确立的污染防治体系中,应注重引导地方行政主体和公司、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进行能源、产业的转型升级,以绿色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以节能环保的绿色产业替代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第五,中央政府作为监管方,应建立全国环境状况管理及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平台实现环境状况的大数据管理,以管促治,推动地方政府加快环境污染整治。
环境治理的社会机制需要成熟发达的公民社会,充分赋予公民环境权,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环境类非政府组织(环境NGO)和公民作为社会机制运行的主体,通过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管理,提高了政府环境行政的有效性。自20 世纪70 年代末,中国环境治理的社会机制初步构建,环境类非政府组织开始形成。中国环境NGO 的类型包括由政府发起设立、民间自发形成和国际环保民间组织在国内的分支机构。环境NGO 介入环保主要涉及环境维权、行政问责和公益诉讼。今后应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进一步推进环境NGO 的发展壮大,完善社会机制,利用公众参与型工具形成监督网络,监管督促各项政策工具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