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涌
摘 要: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负责任、不科学的。学校的德育教育工作中更加离不开惩罚教育。正确认识惩罚教育的作用,消除对惩罚教育的误解,探讨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惩罚教育的效果,是每一个教育参与者必须思考的。
关键词:惩罚教育;学校教育 ;惩戒权
近年来,很多教育参与者以及专家对“赏识教育”是大力提倡,同时又将“惩罚教育”作为对立面,边缘化为不可踩踏的“雷区”。但是惩罚教育是否就一无是处?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下面笔者就从学校教育的角度,谈一谈关于惩罚教育的一点思考。
一 、实施惩罚教育的作用
我们经常讲“赏罚分明”、“爱之深责之切”,基于学生成长发展需要的惩罚,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惩罚教育可以制止、警示、震慑不良的行为,避免不良行为的再发生。
惩罚能够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提出否定,会引发他们不愉快的的心理和情绪体验,并由此警醒,从而遏制自己不良的行为习惯。此外,未犯错的学生则经由“榜样学习”习得间接经验,这样不单教育了个人,也教育了整个集体。
例如学生课堂上多次违反课堂秩序,教师在提醒无效的情况下采取罚站等惩罚措施,可以起到立即遏止学生错误行为、维护课堂正常秩序的作用。实践证明,这种惩罚,能够明显降低该学生以及集体中其他学生再次犯同样错误的概率。
(二)惩罚教育有助于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
由于许多学生还只是处于自我道德认识的生发阶段,道德认识和是非评判能力尚不成熟,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和意志品质还较薄弱,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这时学校教育就必须发挥自身的作用。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收效甚微的时候,教育惩罚就是最后的雷霆手段。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少年犯罪率上升、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都是在给我们敲警钟。如果学生的错误言行一经觉察就及时制止甚至进行惩罚,那么惩罚教育就可以凭借它的震慑力,有效地强行改变学生的不良行为,引导他们学会自我约束,学会将道德认识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准则,并用于指导自己的道德行为。
(三)惩罚教育有助于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当学生在教育中只习惯于听顺耳的表扬、鼓励,那么一旦受了批评、惩罚,往往会引起他们的回避、敌视甚至做出过激行为。若连逆耳的忠言、善意的处罚,他们都接受不了,那么对人生路上必有的挫折、困厄,要学会勇敢面对将永远只是纸上谈兵。近年来频见的学生因为学习、生活上的一点不如意,就自残自杀的报道,很多就是在佐证惩罚教育的缺位,会导致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也随之变差。所以,恰当的惩罚教育也可以起到锻炼学生抗挫折的能力的作用,还会引发他们对于自身错误的反思,并学会勇于承担自身错误带来的后果,培养他们的责任心等,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二、正确认识惩罚教育≠体罚
惩罚教育对学生教育意义重大,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与研究,导致人们对此充满了误解。加上媒体又经常报道惩罚教育的消极事例,以致于许多教师谈“罚”色变。作为学校惩罚教育的施行者,教师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惩罚教育的必要性,并学会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不当的体罚之间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目的有本质不同。体罚是强制孩子服从,以达到控制的目的;惩罚教育与其他教育手段一样,旨在学生的健康成长。
其次,两者的实施程度不同。虽然都会引起犯错者的痛苦体验,但是体罚是对学生实施超过身心负荷的处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而惩罚教育是以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惩罚方式。
第三,两者的出发点不同。惩罚教育的出发点是对学生的爱,教育者情感体现充分;而体罚则是出于泄愤,教育者往往情绪失控。
三、完善惩罚教育的实施
惩罚教育是学校教育中无法回避的课题,所以与其去探究惩罚教育“该不该实行”,不如探寻“如何更好地实行”。
(一)从主观上而言,教师要“敢罚”,更要“善罚”。
首先,惩罚一定要出于爱心和期待。热爱学生是贯穿教育的行为准则,也是进行教育惩罚的基准。
其次,要提高惩罚教育的能力。教师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性格的差异,还要依据学生所犯错误的程度、认错态度等,采取适当的处罚方式。还要懂得疏导学生的情绪,加强正向的引导。
再次,要掌握好惩罚的分寸。避免惩罚太轻或滥用惩罚,引发受罚学生的心理疲惫和消极适应,甚至引发显性的心理或行为障碍。惩罚的开始和结果都要明确;要及时处罚,并且要言出必行。
最后,不可随意将体罚等同于惩罚教育。如前文所述,尽管体罚也是一种处罚,但是在对惩罚教育的“度”与“法”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诸如殴打学生等处罚行为,是错误的教育方法,教师应避免使用。
(二)从客观上而言,需要有明确赋予学校、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虽然像《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提到“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不得不说,这些条文都太笼统、空泛,教师与学校的教育惩罚权的法律依據并不坚实。
即使是前段日子教育部研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明确了教师、学校的惩戒权,以及可以对学生实施的惩戒进行分类,但是对于可以实施惩戒的具体场景、惩戒方式、执行与监督,仍旧没有具体操作的细则。
再如《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对何为“体罚”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法律的模糊性会导致惩罚教育实施的不确定性,缺少国家层面的规范,教育惩戒权就仍然难以落地。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力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所以,对于惩罚教育,我们不应回避它,而是要多一些思索、研究、尝试,科学、恰当地运用好它,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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