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记者 刘瑜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网络保护”专章的设立,对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外部环境、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挥重要作用。针对“网络保护”专章,本社记者采访了少年司法领域专家、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同盾法律研究院院长牛凯教授。牛凯曾经担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中国应用法学》执行副主编、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合作导师,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
记者:牛教授您好!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增设“网络保护”专章,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那么,“网络保护”专章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牛凯:
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新环境。《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 亿。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于2020年9月共同发布的《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0)》显示,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99.2%,显著高于我国64.5%的总体互联网普及率。这两项数据表明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网民主力军。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更需要保驾护航。虽然网络为未成年人的学习、娱乐、社交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是利之所在,弊亦随之。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沉迷、网络性侵害、网络欺凌和暴力事件层出不穷,《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有15.6%的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网络暴力,30.3%的未成年人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关切,是民之所望、国之所系。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刻不容缓,但是之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能满足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需要。此次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单独成章,是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的重要举措,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记者:“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时代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以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治五大主题为纲,以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大责任主体为本,形成了科学性、体系化、整体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与传统保护体系形成互补,体现出积极发展与消极保护并重、国际共性与中国特性兼顾、制度延续与立法前瞻并存的网络时代品格。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网络保护”专章与传统保护的互补关系?
牛凯: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要创新,就是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单独成章,与传统保护形成互补。这是因为,传统的保护模式强调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作为不同的责任主体,在履行保护责任上各司其职。但是在互联网已经像空气和水一样渗透在未成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保护职责就开始交叉重叠,传统的保护模式已远不能独自满足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少年司法领域专家、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同盾法律研究院院长牛凯 作者供图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多方协同、综合施策,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本次修法直面难题,切中要害,针对网络时代的突出问题,区分了不同网络风险类型,明确了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利,通过“网络保护”专章与传统保护的互补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看到,“网络保护”专章不是孤立的,不能说有了网络保护就可以不要传统保护,“网络保护”专章并不意味着线上线下完全隔绝。实际上,线下问题可以往线上延伸,线上问题也可以往线下延伸。例如,实证研究表明,网络欺凌往往是校园欺凌的延伸,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也会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因此,需要网络保护与传统保护相辅相成,共同发力,对未成年人实现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健康成长的蓝天。
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对网络素养教育作出了规定。有学者认为,网络素养教育是实现网络保护的根本和基石。您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牛凯:
我非常赞同这一观点。未成年人保护应当注重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从案例来看,一些未成年被害人缺乏足够的分辨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去年曾经办理两起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打着招募“童星”的旗号,以“自信训练”“毅力训练”为幌子猥亵女童。两个月内,17 名女童陆续中招。受害女童居然对骗子深信不疑。因此,打造并推广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满足个人发展和社会化需要的网络素养教育体系,提高其辨别、应对网络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正确预测和应对网络活动带来的风险及危害,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前置化,极有必要。当然,网络素养教育不能只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企业等多方的共同努力、紧密联动。因此,家庭、学校、社会、企业都要与未成年人一起学习和提升网络素养,携手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记者:构建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的网络信息管理制度,是网络保护体系的核心内容。在“网络保护”专章,这一内容是如何体现的?
牛凯:
一方面增加有益内容的供给,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和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健康成长的内容信息(第六十五条);另一方面,由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内容审查、提示和删除义务(第八十条),家长、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场所以及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通过安装网络保护软件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上网安全。记者:沉迷网络是长期困扰未成年人的疑难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网络保护”专章并没有对网络产品和服务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性规定,在“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的前提下,对防治沉迷网络规定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牛凯:
“网络保护”专章的基本思路就是兼顾积极发展和消极防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不能搞因噎废食的“一刀切”,而是要“疏堵结合”:既要保护其免受因接触网络而遭受负面影响,也要尊重其客观成长规律,保护其数字发展权利。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受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影响,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网络保护”专章对防治沉迷网络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宣传教育,监督企业履行预防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以科学、合理的方式预防和干预沉迷网络(第六十八条)。第二,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第七十条)。第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沉迷网络(第七十一条)。第四,“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 等功能(第七十四条)。第五,网络游戏提供者应当对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和适龄提示,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第七十五条)。
记者:作为二十一世纪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个人信息被一些组织和个人非法收集与利用用以获取自身利益,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格外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可能性更大,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网络保护”专章对个人信息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牛凯:
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侵害,网络环境下需要给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本次修法基于赋予未成年人更多使用网络的发展机会的考虑,首次明确将14 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年龄,并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更正、删除权(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理者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第七十二条),针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七十三条)。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本次修法对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权利以及保障其个人信息安全的同等重视。记者: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时有发生,危害较大,对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网络保护”专章是如何应对这一问题的?
牛凯:
网络欺凌行为是指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第七十七条)。“网络保护”专章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网络平台责任制度,规定了网络欺凌的处理制度。具体而言,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第七十七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第七十八条)。此外,将防欺凌教育作为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私密信息的提示(第七十三条)以及对信息内容审查(第八十条),也都有利于防范网络欺凌的发生。
记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哪些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
牛凯:
保障未成年人合理安全地使用网络,最大化地赋予未成年人发展机会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风险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普遍诉求。不同国家面临的关键性风险及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能够发挥作用,根据特定的文化或国情会有所不同。长期以来,美国、英国、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在互联网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社会舆论监督、网站监督、行业协会监督、民间组织参与监管、半官方专门组织监管、政府监管、技术手段控制、未成年人准入限制、网络实名制、网络分级制、网络立法等互联网治理领域形成了一整套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结合各自的国情,形成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富有成效的做法。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需要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坚持符合我国实际与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准确把握国情,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情况出发,又要具有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研究和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良好实践、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在比较的基础上,适当引入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理论和相对成熟的实践经验,加以学习、消化和借鉴,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质量和水平。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也有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新加坡华人较多,传统观念和传统文化与我们比较相近,更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谆谆寄语:“少年强、青年强则中国强。”这个世界未来终究属于青少年,更准确地说,属于网络塑造出来的青少年。因此,我们也可以说,网络强则少年强,少年强则中国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时期,青少年担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使命,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对广大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以法育人,久久为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